导图社区 犯罪构成
刑法之犯罪构成,从刑事责任,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犯罪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方面进行分析与整理归纳,思维导图中数字是刑法具体条款,清晰明了方便记忆,可用于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及法学考研等方面的学习。
编辑于2021-05-14 16:59:36犯罪构成
犯罪与犯罪构成
一个概念
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主客观相统一)
两种分类
基本对修正
基本的犯罪构成:刑法分则条文对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核心指标:单独+完成
修正的犯罪构成: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并对之进行补充、扩展所形成的犯罪构成(包括共同犯罪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标准对派生
标准的犯罪构成:刑法条文对具有通常社会危害程度的行为规定的犯罪构成
派生的犯罪构成:以标准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因为具有较轻或较重的法益侵害程度而从标准的犯罪构成中派生出来的犯罪构成,包括减轻的犯罪构成和加重的犯罪构成
三大特征
罪,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
刑,适用刑法的前提
法定,由刑法明文规定
四项意义
定罪联系量刑
定罪:犯罪构成是决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重罪与轻罪的标准
量刑:通过确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重罪与轻罪,为正确量刑提供根据
理论联系实践
理论:犯罪构成是刑法理论和刑法理论体系的核心
实践:犯罪构成有利于贯彻法治原则
犯罪客体
概念:犯罪活动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社会关系)
特征
犯罪客体是某种社会生活利益
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生活利益
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生活利益
体现
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客体
刑法条文通过对犯罪客观方面的表述,反映出犯罪客体
种类(根据利益大小)
一般客体:一切犯罪所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
同类客体:某一犯罪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
直接客体:某一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某种特定的社会利益(根据犯罪行为侵害的直接客体的数量)
简单客体
复杂客体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犯罪对象: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的人、物或信息
一个原则
行为与对象同时存在。犯罪对象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选择性要素,并非所有的犯罪都有犯罪对象。有些犯罪可能有两个对象。
三个不同于
犯罪对象与组成犯罪之物不同
犯罪对象与犯罪所生之物不同
犯罪对象与犯罪所用之物不同(即犯罪工具)
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关系
联系
现象(对象)与本质(客体)犯罪客体存在于犯罪对象之中,解释犯罪的本质,而犯罪对象是它的载体。犯罪行为对犯罪客体的侵害,往往是通过侵害犯罪对象来实现
区别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犯罪对象仅是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性要件
任何犯罪都必然侵害一定的社会利益,即侵害一定的客体。犯罪对象不一定受到犯罪的侵害。
犯罪客观方面
五大要素
危害行为
概念:行为人在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并会被刑法禁止的身体活动
一个本质:对法益增加或者创设法律不允许的危险
两种形式
作为:明显升高法益侵害的危险
不作为:不消除已有的危险
纯正不作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法定犯罪行为本身就是不作为的犯罪。纯正性体现在:人的行为形式与法定的犯罪行为形式是一致的,即都是不作为
不纯正不作为:行为人因不作为而构成了法定犯罪行为本身应是作为的犯罪。其不纯正性表现在:行为人的行为形式(不作为)与法定的行为形式(作为)不一致
成立条件
应为:应当为,即负有特定的义务
法律明文规定
行为人职务上、业务上的要求
行为人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
行为人的先前行为具有发生一定危害结果的危险,负有防止其发生的义务
能为: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
不为:行为人不履行特定的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结果避免可能性
等价性
主观要件:具有故意或者过失
不作为的故意犯罪
不作为的过失犯罪
三大特征
有体性: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包括积极活动和消极活动,无行为无犯罪无刑罚
有意性:危害行为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和表现,不受人支配的不是危害行为如睡梦中等
有害性:危害行为至少具备法益侵害可能性(行为的实质内容)
犯罪对象(上面已述)
危害结果
概念: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状态
分类
以危害结果是否为犯罪的构成要件为标准
构成要件的结果
非构成要件的结果
以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为标准
物质性结果
非物质性结果
以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方式为标准
直接结果
间接结果
以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为标准
实害结果
危险结果
以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及其意义为标准
标准的犯罪构成结果
派生的犯罪构成结果
意义
实害结果的意义
实害结果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实害结果是某些犯罪构成的条件
实害结果是某些犯罪的加重法定刑的条件
危险结果的意义
发生某种实际损害的危险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发生某种实际损害的危险是某些犯罪既遂的条件
因果关系
概念: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
特点
客观性
相对性
必然性
复杂性
因果关系的认定
无介入因素
有介入因素
介入因素正常,不中断
介入因素异常
作用小,不中断
作用相当,多因一果
作用大,中断
时间、地点、方法
犯罪主体
自然人
单位
主观方面
概念: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实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是追究行为人危害社会行为的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
罪过
犯罪故意
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
犯罪过失
过于自信:无认识的过失
疏忽大意:有认识的过失
无罪过事件
意外事件
不可抗力
罪过与无罪过事件对比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对危害结果有无思考、判断
有无采取避免措施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
有无采取避免措施:间接故意一般不采取避免措施,过于自信会采取避免过失
行为是否具备明显加害性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
疏忽大意:应当预见
意外事件:不可能预见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不可抗力
有无结果避免可能性
犯罪目的与动机
认识错误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假想非罪:法律规定是犯罪,行为人误认为不是犯罪(构成犯罪)
假想犯罪:没有规定为是犯罪,误认为是犯罪(不成立犯罪)
对罪名和罪行轻重发生误解(既不会影响罪过的认定,也不会影响量刑)
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法定符合说: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和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同一犯罪构成内相一致时,就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如果不在同一犯罪构成内,则不构成故意犯罪
分类
客体错误:行为人预想侵害的对象与实际侵害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不同
对象错误: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行为人实际侵害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是相同的
手段错误:行为人对犯罪手段发生误用
打击错误:又称为行为偏差,是指行为人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不一致
因果关系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实际情况发生误认
一正:行为人造成了预定的结果,但误以为没有造成该结果
一反:行为没有实际造成预定的结果,但误以为造成了该结果
一补充:知道行为已经造成了预定的结果,但对造成结果的原因有误解
结果提前发生
事前的故意,又称结果的推迟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