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犯罪论(定罪)
参考车润海的刑法讲义和课程讲解(考研)法硕考试:刑法——犯罪论。本章内容包括:犯罪概念、犯罪构成、犯罪构成的共同条件、正当化事由、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共同犯罪、罪数论。这是本系列的第二张导图,今天大家也一起努力吧!
编辑于2021-05-17 12:01:49犯罪论(定罪)
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什么是犯罪
实质与形式的统一
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一切危害政治、秩序、 经济、权利、其他的行为)
依法应受刑罚处罚
但书规定(正确定性,合理定量)
(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后)不认为是犯罪
特征
实质: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形式:具有刑事违法性
法律后果:具有应收刑罚惩罚性
定罪的标准:犯罪构成
概念
主客观要件的总和
分类
基本与修正
标准与派生
特征
罪:成立犯罪的必备要件
刑:适用刑罚的前提
法定:要件由刑法规定
意义
理论:是刑法理论的核心
实践:有利于贯彻法治原则
定罪量刑:是定罪量刑的法律准绳
是成立犯罪的标准
是区分一罪还是数罪的标准
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
是正确量刑的根据(是判定轻罪还是重罪的标准)
要件
犯罪客体
概念
犯罪活动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
特征
社会生活利益
刑法所保护的
犯罪行为所侵害的
分类
一般客体
整体目的:一切犯罪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
同类客体
章节目的:某一类犯罪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
直接客体
某一犯罪所直接侵害的某种特定社会利益
简单客体:侵害一个利益
复杂客体:侵害多个利益
关系(与犯罪对象)
联系
现象与本质
区别
是否为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
在具体犯罪中是否实际受到侵害
犯罪客观方面
危害行为
本质
增加或创设了法律不允许的危险
形式
作为(不应为而为)
特征:明显增加法益侵害的危险
不作为(应为而不为)
特征:不消除已有的危险
类型
纯正不作为
不纯正不作为
成立条件
应为
法律上明文规定
职务业务上的要求
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产生的义务
先前行为导致的义务
能为
主客观方面有履行义务的能力
不为
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特征
有体性(客观)
有意性(主观)
有害性(实质)
概念
主观:行为人在意识支配之下实施的
实质:危害社会
形式:并被刑法禁止的
客观:身体活动
行为对象
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人物或信息
危害结果
概念
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状态
分类
实害结果与危险结果
广义与狭义的危害结果
物质结果与非物质结果
意义
实害结果
(定罪)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间接故意
过失犯罪
(量刑)某些犯罪加重法定刑的条件
结果加重犯
(犯罪形态)某些犯罪既遂的条件
危险结果
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某些犯罪既遂的条件
因果关系
概念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特征
客观性:因果都是客观的
相对性: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是相对而言的
必然性:因导致果
复杂性:一因多果,一果多因
认定
必然因果关系
无介入因素
行为导致结果,肯定有因果关系
偶然因果关系
有介入因素
介入因素正常与否
异常:自然事件看概率,社会事件看评价
介入因素作用大小
作用大:独立导致结果(接近100%)
因果关系中断
注
被害人特殊体质不是介入因素
介入因素是纯不作为时,不能阻断因果关系
时间地点方法
原则上与犯罪无关(通常不影响定罪量刑)
影响极少数罪名(是某些犯罪的选择性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
概念
实施犯罪行为并且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
分类
自然人
刑事责任年龄
概念
行为人对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四分法
完全无(<14周岁)
相对负(14周岁≤且<16周岁)
完全负(≥16周岁)
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4不满18周岁
已满75周岁
刑事责任能力
概念
认识行为社会性质和意义并控制支配行为的能力
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组成
四分法
正常时
要承担,不从宽
开始疯
要承担,可从宽
完全疯
不承担
醉酒的人
醉酒时犯罪,醒酒时赎罪
聋哑盲人
生理机能缺陷
对责任能力有影响
可从减免
对责任能力无影响
不可从宽
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
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特殊主体
概念
一般主体+特定身份
分类(针对实行犯)
定罪身份(纯正身份犯)
量刑身份(不纯正身份犯)
单位
主体资格
主体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法人资格
原则不具有法人资格,私营企业须有法人资格
单位机构
内部机构或分支机构也可成为主体
以自己名义犯罪
违法所得归该机构
外国单位
适用我国单位犯罪的规定
法律规定
法定性,须有刑法的明文规定
主观要件
单位意志
体现
单位集体决定
单位负责人做出决定
本质
为了单位利益,偶尔犯罪
基本类型
纯正单位犯罪
不纯正单位犯罪
处罚
原则双罚
惩罚自然人和单位
例外单罚
自然人必罚
主体变更
单位“活”着
合并
分立
惩罚原单位
单位已“死”
撤销
注销
吊销
破产
追究相关责任人员
特别的司法解释
单位犯罪对其内部人员可不区分主从犯
两个单位共同犯罪,必须区分主从犯
犯罪主观方面
概念
对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有无故意或过失
无罪过事件
概念
客观造成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
分类
不可抗力
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
意外事件
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
有罪过事件
犯罪故意
概念
明知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
由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构成
认识因素
危害行为
危害结果
行为和结果相联系的构成要件事实
意志因素
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分类
直接故意
明知(必然+可能)+希望
间接故意
明知(可能)+放任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假想非罪
假想犯罪
假想轻罪
假想重罪
对罪行和罪名轻重发生误解
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大错误
客体错误
小错误
主观错误
对象错误
客观错误
打击错误
手段错误
因果关系错误
一正
行为造成结果,误以为没有
一反
行为没有造成结果,误以为造成
一补充
知道行为造成结果,但对原因有误解
犯罪过失
概念
应预见而未预见危害结果或预见而轻信能避免
是否成立☞是否发生了危害结果
分类
疏忽大意
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过于自信
已经预见却轻信能避免
注意区别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过于自信和间接故意
疏忽大意和意外事件
特殊情形(正当化事由)
理论上
法定上
正当防卫
成立条件
起因:面临现实的不法侵害
假想防卫
时间: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防卫不适时
防卫装置问题
例外:财产犯罪
对象: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限度: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防卫过当
质的过当:手段过当
量的过当:结果过当
特殊正当防卫
对象:严重危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限度:防卫致人死亡不是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主观:基于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
紧急避险
成立条件
起因:面临现实的危险
假想避险
时间:危险正在发生
避险不适时
对象:针对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限度: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
避险过当
主观: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限制:职务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不得紧急避险
犯罪在时间上的推进:犯罪形态
概念
故意犯罪过程中因某种原因停止而呈现的状态
特点:
终局性
排他性
分类
完成形态
犯罪既遂
学说
结果说
目的说
构成要件说✔
概念
完整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的犯罪构成事实
分类
行为犯
危险犯
实害犯
未完成形态
犯罪预备
概念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成立条件
主观
有为便利实行完成犯罪的主观意图
客观
实施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原因
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进入实行阶段
责任
可比照既遂从减免
注意
犯罪预备与犯罪表示之间的关系
犯罪未遂
概念
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
成立条件
客观
已着手实行犯罪
结果
犯罪未得逞
原因/主观
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责任
可比照既遂从减轻
分类
行为的特征
实行终了
未实行终了
原因
能犯未遂
不能犯未遂
工具不能犯
对象不能犯
注意
迷信犯与不能犯未遂
犯罪中止
概念
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成立条件/特征
时间性
预备开始到既遂以前全过程
自动性
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客观有效性
实施中止行为并有效阻止犯罪结果发生
责任
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应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中止,应减轻处罚
犯罪在空间上的分布:共同犯罪
成立条件
共同犯罪
共同:主体二人以上
犯罪:主客观相统一
客观:有共同行为
主观:有共同故意
不够成共犯的情形
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
过失犯罪
间接正犯
过限行为
事前无通谋事后提供帮助
同时犯(和先后犯)
共同实行场合不存在片面共犯
形式
是否能任意形成
任意共犯
必要共犯
共同故意形成时间
事前通谋共犯
事前无通谋共犯
有无分工
简单共犯
复杂共犯
有无组织
一般共犯
特殊共犯
老大带着一帮小弟有预谋地干坏事危害很大
分类
作用为主兼顾分工
主犯
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
其他犯罪中的主犯
注:首要分子和主犯是交叉关系
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
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
犯罪集团的分子一定是主犯
从犯
法律后果
应从减免
种类
次要作用的实行犯
辅助作用的帮助犯
胁从犯
法律后果
应按照犯罪情节减免处罚
教唆犯
成立条件
客观:有教唆他行为
主观:有教唆故意
责任
按其在共犯中的作用处罚
教唆未遂,可从减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应从重
按教唆的犯罪定罪
教唆未遂
被教唆者拒绝教唆
接受教唆但未实施
接受教唆但未实施教唆之罪
被教唆者接受教唆之时,已有犯教唆之罪的意思
共犯与犯罪形态
重点掌握: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
必须具备有效性
中止效力仅及于本人,不及于其他共犯人
缺乏有效性不能单独成立中止
共同犯罪与犯罪预备
共同犯罪与犯罪未遂
一人既遂,全体既遂
定几个罪:罪数问题
我国:犯罪构成说
一罪:一个犯罪构成的事实
数罪:数个犯罪构成的事实
本来就是一罪:实质的一罪
继续犯
想象竞合犯
关联法条竞合
区分于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
本来是数罪,法律规定为一罪:法定的一罪
结合犯
集合犯
本来是数罪,按一罪处理:处断的一罪
连续犯
牵连犯
吸收犯
补充:事后不可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