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清末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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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3-02-08 18:28:04 安徽清末
预备立宪
背景
国内:民族矛盾
国际:西方列强的压迫
指导原则
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
过程
1905打出仿行宪政的旗号
1906首先官制改革
1908《钦定逐年筹备事宜清单》预备立宪期九年
专门机构
宪政编查馆
成果
《钦定宪法大纲》
概述
1908,宪政编查馆
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内容
蓝本:《大日本帝国宪法》
正文:君上大权
附录:臣民权利义务
历史意义
反
体现大权统于朝廷的思想
正
第一次明确规定臣民权利和义务
皇权法定
启发民智,培养近代法律意识
咨议局
概述
1908颁布章程(宪政编查馆)
1909开始在各省设立
地方咨询机关
章程(两个)
规定咨议局活动宗旨
规定咨议局权限
讨论本省相关事宜
决定权在本省督抚
规定咨议局议员选举条件
历史影响
是中国历史上亘古未有的机构
是君主专制政权对资产阶级的让步和妥协
是民主立宪迈开的第一步
资政院
概述
1910正式设立
中央咨询机关
具有近代国家议会的性质
权限
依照《资政院章》
一切决议须请皇帝定夺
人员
钦选议员
民选议员
历史影响
同咨议局
《十九信条》
概述
1911资政院
一部临时宪法
君主立宪政体
内容
规定皇帝权力限于宪法所定
形式上缩小皇权,让渡权力给内阁
仍强调皇权,对人民的权利只字未提
评价
一种应急的政治策略
不可能挽回清王朝的统治
清末修律
指导思想
中外通行,有裨治理
目的
为了收回领事裁判权
过程
1901两大总督联合上奏《江楚会奏变法三折》
提出兴学校、练新军、奖励工商业、裁减冗员
成为清政府实施新政的蓝图
1902清政府开始修律,”折中世界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
专门机关
名称
修订法律馆
筹建
沈家本
伍廷芳
正式办公
1904
职权
拟定法律
拟定法典草案
删订旧有律例
编纂各项章程
活动
大清现行刑律
概述
1910公布,正式施行
一部过渡性法典
体例
以大清律例为基础
与《大清律例》的区别
取消六部分篇
民事条款不科刑
设置新的刑罚体系
增加一些新罪名
评价
对律例合编的模式及十恶重罪等未作修改
对《大清律例》只是在局部和形式上修改
仍然是一部传统性质的法典
大清新刑律
概述
1911公布,未正式施行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体例
总则+分则+暂行章程
与《大清律例》《大清现行刑律》相比
编撰形式上,抛弃诸法合体
体例上,采用西方体例
调整部分罪名
取消十恶,谋反罪改为内乱
新增国交、外患、电讯、交通、卫生等罪名
采用近代刑罚体系
主刑:死无有拘罚
从刑:褫夺公权和没收
引入西方刑法原则和通用术语
原则: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术语:既遂、未遂、缓刑、假释等
各省设感化院,对少年犯改用惩治教育
评价
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清末修律的代表作
附录《暂行章程》5条,具有浓厚礼教色彩
礼法之争
代表人物
张之洞、劳乃宣 礼教派
修律大臣沈家本 法理派
焦点
干名犯义
存留养亲
无夫奸及亲属相奸等
子孙违犯教令
子孙卑幼对尊长的正当防卫权
结局
法理派的妥协与退让
《暂行章程》5条
大清民律草案
概述
1911未正式颁布
体例
民商分立的原则
制定机构
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前三编总则、债权、物权
修订法律馆和礼学馆:后两编 亲属、继承
立法原则
采纳各国通行的民法原则
以最新罪合理的法律理论为指导
考虑国情,适合中国习俗,适应社会需要
特点
民律前三编以”模范列强“为主
瑞日德
民律后两编以”固守国粹“为主
评价
反
前三编与后两编风格迥异
与中国实际严重脱节
正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草案
对以后的民事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商事立法
发展
第一阶段1903-1907
制定
早期:载振、伍廷芳、袁世凯
后期:商部
立法
钦定
公司/商标注册章程
破产律
第二阶段1907-1911
制定
主要是修订法律馆
单行法规由有关部门拟定
立法
草案
银行
大小轮船
特点
以”模范列强““博稽中外“为立法原则
体现了照顾商事活动简便性、敏捷性要求
带有半殖民地法律的烙印
评价
商法有种种不足之处
基本适应当时社会经济发展要求
中国近代商事立法的开端
法院组织法与诉讼法
法院组织法
背景:官制改革
刑部改法部,专任司法
大理寺改大理院,专掌审判
《大理院审判编制法》
标志晚清司法体制改革进入重要阶段
沈家本主持
中国近代意义第一部法院编制法
明确民刑分理的体制
确认司法独立的原则
确立四级三审制的审级与权限
《法院编制法》
引进审判独立、审检分立、合议制等西方法制原则
注:审检分立≠审检分署
诉讼法
《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
以区分民刑诉讼、建立陪审制度和实行律师制度为核心内容
《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
以日本刑诉为蓝本
中国刑事诉讼法走向近代化的开端
《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
以日本民诉为蓝本
历史上第一部法典化的民事诉讼法草案
主要特点
立法指导思想
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
坚持中国固有制度的内容
内容
法典编纂形式
实质
历史意义
中华法系解体
为法律近代化奠定了基础
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
推动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和法学教育的近代化
司法制度的变化
领事裁判权
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虎门条约》等一系列
主要内容
中国人与强盗之间,被告主义
强盗内部之间,所属国管
不同强盗之间,被告主义
强盗与旅客之间,强盗或中国管
会审公廨
清政府在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关
实际上是领事裁判权制度的延伸
司法机构的调整
刑部改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
大理寺改为大理院,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实行审检合署(都察院改为检察院)
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诉讼制度上,规定了一系列制度,承认律师辩护的合法性
诉讼程序上,四级三审制度
审判制度上,允许辩论…吸收西方一系列司法原则
审判程序上,明确预审、合议…
初步规定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
改良监狱及狱政管理制度
清末
预备立宪
背景
国内:民族矛盾
国际:西方列强的压迫
指导原则
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
过程
1905打出仿行宪政的旗号
1906首先官制改革
1908《钦定逐年筹备事宜清单》预备立宪期九年
专门机构
宪政编查馆
成果
《钦定宪法大纲》
概述
1908,宪政编查馆
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内容
蓝本:《大日本帝国宪法》
正文:君上大权
附录:臣民权利义务
历史意义
反
体现大权统于朝廷的思想
正
第一次明确规定臣民权利和义务
皇权法定
启发民智,培养近代法律意识
咨议局
概述
1908颁布章程(宪政编查馆)
1909开始在各省设立
地方咨询机关
章程(两个)
规定咨议局活动宗旨
规定咨议局权限
讨论本省相关事宜
决定权在本省督抚
规定咨议局议员选举条件
历史影响
是中国历史上亘古未有的机构
是君主专制政权对资产阶级的让步和妥协
是民主立宪迈开的第一步
资政院
概述
1910正式设立
中央咨询机关
具有近代国家议会的性质
权限
依照《资政院章》
一切决议须请皇帝定夺
人员
钦选议员
民选议员
历史影响
同咨议局
《十九信条》
概述
1911资政院
一部临时宪法
君主立宪政体
内容
规定皇帝权力限于宪法所定
形式上缩小皇权,让渡权力给内阁
仍强调皇权,对人民的权利只字未提
评价
一种应急的政治策略
不可能挽回清王朝的统治
清末修律
指导思想
中外通行,有裨治理
目的
为了收回领事裁判权
过程
1901两大总督联合上奏《江楚会奏变法三折》
提出兴学校、练新军、奖励工商业、裁减冗员
成为清政府实施新政的蓝图
1902清政府开始修律,”折中世界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
专门机关
名称
修订法律馆
筹建
沈家本
伍廷芳
正式办公
1904
职权
拟定法律
拟定法典草案
删订旧有律例
编纂各项章程
活动
大清现行刑律
概述
1910公布,正式施行
一部过渡性法典
体例
以大清律例为基础
与《大清律例》的区别
取消六部分篇
民事条款不科刑
设置新的刑罚体系
增加一些新罪名
评价
对律例合编的模式及十恶重罪等未作修改
对《大清律例》只是在局部和形式上修改
仍然是一部传统性质的法典
大清新刑律
概述
1911公布,未正式施行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体例
总则+分则+暂行章程
与《大清律例》《大清现行刑律》相比
编撰形式上,抛弃诸法合体
体例上,采用西方体例
调整部分罪名
取消十恶,谋反罪改为内乱
新增国交、外患、电讯、交通、卫生等罪名
采用近代刑罚体系
主刑:死无有拘罚
从刑:褫夺公权和没收
引入西方刑法原则和通用术语
原则: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术语:既遂、未遂、缓刑、假释等
各省设感化院,对少年犯改用惩治教育
评价
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清末修律的代表作
附录《暂行章程》5条,具有浓厚礼教色彩
礼法之争
代表人物
张之洞、劳乃宣 礼教派
修律大臣沈家本 法理派
焦点
干名犯义
存留养亲
无夫奸及亲属相奸等
子孙违犯教令
子孙卑幼对尊长的正当防卫权
结局
法理派的妥协与退让
《暂行章程》5条
大清民律草案
概述
1911未正式颁布
体例
民商分立的原则
制定机构
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前三编总则、债权、物权
修订法律馆和礼学馆:后两编 亲属、继承
立法原则
采纳各国通行的民法原则
以最新罪合理的法律理论为指导
考虑国情,适合中国习俗,适应社会需要
特点
民律前三编以”模范列强“为主
瑞日德
民律后两编以”固守国粹“为主
评价
反
前三编与后两编风格迥异
与中国实际严重脱节
正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草案
对以后的民事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商事立法
发展
第一阶段1903-1907
制定
早期:载振、伍廷芳、袁世凯
后期:商部
立法
钦定
公司/商标注册章程
破产律
第二阶段1907-1911
制定
主要是修订法律馆
单行法规由有关部门拟定
立法
草案
银行
大小轮船
特点
以”模范列强““博稽中外“为立法原则
体现了照顾商事活动简便性、敏捷性要求
带有半殖民地法律的烙印
评价
商法有种种不足之处
基本适应当时社会经济发展要求
中国近代商事立法的开端
法院组织法与诉讼法
法院组织法
背景:官制改革
刑部改法部,专任司法
大理寺改大理院,专掌审判
《大理院审判编制法》
标志晚清司法体制改革进入重要阶段
沈家本主持
中国近代意义第一部法院编制法
明确民刑分理的体制
确认司法独立的原则
确立四级三审制的审级与权限
《法院编制法》
引进审判独立、审检分立、合议制等西方法制原则
注:审检分立≠审检分署
诉讼法
《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
以区分民刑诉讼、建立陪审制度和实行律师制度为核心内容
《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
以日本刑诉为蓝本
中国刑事诉讼法走向近代化的开端
《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
以日本民诉为蓝本
历史上第一部法典化的民事诉讼法草案
主要特点
立法指导思想
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
坚持中国固有制度的内容
内容
法典编纂形式
实质
历史意义
中华法系解体
为法律近代化奠定了基础
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
推动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和法学教育的近代化
司法制度的变化
领事裁判权
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虎门条约》等一系列
主要内容
中国人与强盗之间,被告主义
强盗内部之间,所属国管
不同强盗之间,被告主义
强盗与旅客之间,强盗或中国管
会审公廨
清政府在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关
实际上是领事裁判权制度的延伸
司法机构的调整
刑部改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
大理寺改为大理院,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实行审检合署(都察院改为检察院)
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诉讼制度上,规定了一系列制度,承认律师辩护的合法性
诉讼程序上,四级三审制度
审判制度上,允许辩论…吸收西方一系列司法原则
审判程序上,明确预审、合议…
初步规定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
改良监狱及狱政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