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CPA税法第三章之消费税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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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19-07-02 00:39:34CPA税法读书笔记分享!这一张思维导图是第三章消费税的相关内容整理,包括纳税义务人与税目、税率、计税依据、征收管理等章节知识,还重点标出了应纳税额的内容,框架清晰,内容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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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消费税法
纳税义务人 与税目、税率
纳税义务人
一般规定
纳税义务人: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委托加工环节消费税——纳税人:委托方
特殊规定
1.批发卷烟的单位;
注:携带卷烟入境→纳税人:携带人
2.零售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的单位和个人;
3.零售超豪华小汽车的单位、进口自用超豪华小汽车的单位及人员。
1/3→加征 2→只在零售环节征税
纳税环节
单一纳税环节
生产环节
1.一般
生产销售、生产自用
2.视为生产
(1)外购消费税非应税产品→应税产品对外销售
(2)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品→高税率对外销售
生产企业以外
委托加工、进口环节
零售环节特殊项
1.金银首饰: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 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包括黄金首饰)
2.钻石及钻石饰品
3.铂金首饰
上述首饰:只在零售交消费税;进口不征进口消费税 其他首饰:正常交
双纳税环节
卷烟——批发环节加征
卷烟(不包括雪茄烟、烟丝)复合计税11%+250元/箱
一级批发→二级批发
超豪华小轿车——零售环节加征
超豪华小轿车——每辆不含增值税零售价格≧130万元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
自2016年12月1日起:在零售环节加征10%
税目
烟
1.卷烟
(1)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环节征消费税
(2)批发环节加征消费税
(包括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 和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及个生产的卷烟)
2.雪茄烟
3.烟丝30%
烟叶
酒
黄酒
啤酒 (含果啤)
啤酒出厂价≥3000元/吨(不含增值税)
啤酒出厂价:含包装物及押金,不含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押金。
甲类啤酒(税额250元/吨)
啤酒出厂价<3000元/吨(不含增值税)
乙类啤酒(税额220元/吨)
饮食、商业、娱乐业举办啤酒屋自制啤酒
(高税额250元/吨)
其他
葡萄酒(10%)
配制酒
其它酒(10%)
①酒基:蒸馏酒/食用酒精,酒精度<38度
②酒基:发酵酒,酒精度<20度
白酒(20%+0.5元/500克)
其他配制酒
区分
酒精、调味料酒、非自产
高档化妆品15%
高档(美容、修饰类、护肤类、成套化妆品)
不含:增值税<10元/毫升/15元/片
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工作/角色用(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
零金银钻石—5%(零售环节/免税商店销售);【补充:金银首饰增值税13%)】 其他—10%(生产/加工/进口环节)
鞭炮、焰火15%
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成品油
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
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纯生物柴油(2009.1.1起)→
原料中废弃动物油/植物油比重>70%
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标淮
航空煤油暂缓征收
小汽车
小轿车、中轻型商用客车、超豪华小汽车
(1)各类乘用车(最多9座)
(2)中轻型商用客车(10-23座)
(3)改装乘用车(排量≤1.5的乘用车底盘改装改制)
电动汽车、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
商用客车(车身长度≥7米、座位≤10~23座)
摩托车
三轮摩托车(最大设计车速<50Km/h,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量<50ml)
小排量摩托车(气缸容量<250毫升)
包括2轮和3轮
高尔夫球及球具10%
高尔夫球、杆、包(袋)
高尔夫球杆(杆头、杆身和握把)
高档手表20%
销价(不含增值税)≥10000元/每只
游艇10%
8米<长度<90米
主用于水上运动/休闲娱乐等非牟利活动
木制一次性筷子5%
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实木地板5%
纯实木/实木复合 (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用于装饰墙壁、天棚侧端面的实木装饰板、未经涂饰的素板)
电池4%
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铅蓄电池和其他电池
无汞原电池、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全钒液流电池
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暂缓征收
涂料4%
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C)含量<420/克
(2015年2月1日起,4%)
木材为原料
税率
比例税率
1%~56%(适用大多数)
定量税率 (啤酒、黄酒、成品油)
复合计税 (白酒、卷烟)
从高适用
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分别核算/从高适用(未分别核算)
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即使分别核算也从高税率)
酒类汇总
葡萄酒、药酒等
从价征收
啤酒、黄酒
从量征收
白酒
复合计税
注意看清题目,换算元/万元
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一般规定
销售额
销售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运费),同时符合→
承运部门的运输发票开给购买方的
纳税人将运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特殊
包装物
连同产品销售——包装物纳入销售额计税
押金
注:白酒增值税税率13% (换算不含税价)
销售数量规定
1.销售→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纳税人收回数量。
4.进口→海关核定进口数量。
复合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只适用于白酒、卷烟。
销售额的特殊规定 (4种情况)
非独立核算门市部 销售自产消费品
多交税原则
如:酒厂(内部结算价)→门市部(对外销售价)→其他
对外销售价
内部结算价
非独立核算VS独立核算
非独立核算:内部销售→交消费税
独立核算:外部销售→不交消费税(原酒厂已交生产环节销售消费税)
生产环节销售≠零售环节
最高销售价计税
换、投、抵
增值税按平均价格计税
易和视同销售结合考点(视同销售按正常价/平均价计算消费税)
计税价格的核定
卷烟
卷烟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销售的 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国家税务总局核定
=批发环节销售价格×(1-适用批发毛利率)
核定计税价与生产企业实际销价 孰高原则确定计税销售额。
白酒
生产/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 计税价 < 销售单位对外销价 70%
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
销售单位白酒对外销售价:持续↑/↓>3个月、 累计幅度≥20%→税务机关重新核定
核定计税价与生产企业实际销价 孰高原则确定计税销售额。
核定计税价与生产企业实际销价 孰高原则确定计税销售额。
金银首饰销售额的确定
兼营金银+非金银单位
生产环节销售: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税率(10%)
零售环节销售: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5%)
只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计税依据
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6%)
成套消费品销售
销售额全额征收
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
均并入金银首饰销售额计征
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
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委托方组成计税价格(无同类价)
以旧换新销售金银首饰(含翻新改制)
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
应纳税额
生产销售环节
直接对外销售
自产自用
计税依据
(1)有同类消费品销价——当月/上月、最近月份同类消费品的销价计税
当月同期销价高低不同→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总价/总量)
(2)无同类消费品售价——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2)补充:组价公式——成本利润率
从价定率征收
从量定额征收
消费税:从量征收正常计税,与售价/组价无关
增值税:需组价时,增值税法成本利润率10%
复合计税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
判断
①由受托方提供原料生产
②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接受加工
③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
受托方自产销售
交税
受托方 代收代缴消费税
受托方是个人→委托方收回后缴消费税
1.先按受托方同类售价计税
2.按组成计税价计税 (没有同类价格)
从价征收组价
组成计税价=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复合征收组价
从价税组成计税价=(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受托方 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
未代收税款>50%,处3倍以下罚款
委托方补税
已直接销售的:
按销售额计税
未销售/不能直接销售的:
按组价计税
收回
直接出售
不再缴纳消费税
加价出售
缴纳消费税(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消费税)
代收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代收消费税(税额/税率)
总结
做题 1、先看是否属于委托加工业务 2、再看按什么方式计税
进口环节
从价定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从量定额
按海关核定的进口数量征消费税
复合办法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额)÷(1-消费税比例税率)
组价总结
委托加工环节:组价—材料成本含运费 进口环节:组价—关税价不含国内运费
已纳消费税扣税
可扣税—生产环节
外购→连续生产 (再交税-已纳税)
扣税范围
7
酒(除葡萄酒)、小汽车、摩托车、高档手表、游艇、电池、涂料
买来已是最终成品
9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高档化妆品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3)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外购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外购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5个)
【特例】外购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
扣税环节
生产环节
零售环节已税金银钻石等
双环节加征的已税卷烟、超豪华小汽车
【特殊】加工环节
外购→(加价)卖出
只有3项:化妆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
扣税计算
按实耗扣税(当期领用数) 当期准予扣除已纳税款=当期可扣除外购买价×税率
当期可扣除外购买价(不含增值税) =(期初库存+当期购进-期末库存)
应纳税额=应交消费税-准予扣除已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连续生产 (再交税-已纳税)
方法同上(外购再生产)
不可扣税—特殊环节
卷烟批发环节
超豪华小轿车 零售环节
出口退税
只有增值税/消费税
出口业务中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汇总
征收管理
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期限
同增值税基本一致
分期收款
合同约定收款日发货日(未约定收款/无合同)——无论到时是否收到合同约定款项
合同总价要去税后*约定支付比例 如合同总价款=价税合计100万,合同约定收款3.1收50%,6.1收50%,消费税率10% ——3月应交消费税=100/1.16*50%*10%
纳税地点
销售
机构所在地/居住地的
委托加工
受托方所在地
委托个人加工
委托方所在地
进口
报关地海关
到外县销售/委托外县代销
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
分别纳税,经批准可汇总纳税 【特殊:卷烟批发企业—总机构申报纳税】
退货
国内退货
经批准后退税,不能自行直接抵减
出口退货(已免税)
可暂不补税,国内销售当月申报交税
材料成本:含运费 (农产品要扣除可抵扣进项) 加工费: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