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1年注会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思维导图学习笔记。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还不快收藏学起来!
编辑于2021-05-18 17:07:572022年注册会计师CPA会计第四章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无形资产包括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专利权、商标权等,因为它们没有物质实体,而是表现为某种法定权利或技术。但是,会计上通常将无形资产作狭义的理解,即将专利权、商标权等称为无形资产。
2022年注册会计师CPA第五章投资性房地产,最新的内容。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房地产买卖的差价),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2022年CPA 会计 第三章 固定资产,从历年考情概况、固定资产的初始计算、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固定资产处置几个方面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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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注册会计师CPA会计第四章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无形资产包括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专利权、商标权等,因为它们没有物质实体,而是表现为某种法定权利或技术。但是,会计上通常将无形资产作狭义的理解,即将专利权、商标权等称为无形资产。
2022年注册会计师CPA第五章投资性房地产,最新的内容。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房地产买卖的差价),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2022年CPA 会计 第三章 固定资产,从历年考情概况、固定资产的初始计算、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固定资产处置几个方面做介绍。
注会 企业所得税
主题
纳税义务人、征收对象与税率
一、纳税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提示1】其他组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提示2】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分类: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标准: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
(一)居民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提示】实际管理机构: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二)非居民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相关概念】机构、场所:
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3.提供劳务的场所。
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6.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二、征税对象: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作为征税对象。
(二)非居民企业:
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相关概念】实际联系: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的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
【相关概念】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销售货物
交易活动发生地
提供劳务
劳务发生地
转让财产所得
不动产转让
不动产所在地
动产转让
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
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
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或个人住所地
三、税率
25%
居民企业
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20%(实际10%)
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有来自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20%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15%
高新技术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起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税收优惠)
【小结】
选择题考点,要求熟悉三个“不等号”和所得来源地以及税率这两张表。
纳税义务人:企业≠企业→取得收入的组织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
征税对象:非居民企业≠境内所得→包括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税率:25%≠居民企业→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税率25%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两种方法)
一、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二、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提示1】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提示2】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之收入总额
(一):一般收入的确认
一、收入形式
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债券以及债务豁免等。
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一)销售货物收入
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的收入。
【知识链接】1.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
2.会计:主营业务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知识链接】1.流转税:增值税 2.会计: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知识链接】1.流转税:增值税 2.会计: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资产处置损益
【提示1】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1)股权转让所得=转让股权收入-股权成本
(2)计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提示2】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记忆法】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三部分确认的顺序:股息所得—投资成本—转让所得(损失)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知识链接】会计:投资收益
【提示1】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提示2】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五)利息收入: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知识链接1】1.流转税:增值税 2.会计:主营业务收入(特殊行业如金融业)、投资收益、财务费用
【提示】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知识链接2】混合性投资业务相关政策
1.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混合性投资的条件:
(1)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
(2)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3)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4)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2.混合性投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1)投资企业: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规定税前扣除。
(3)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六)租金收入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知识链接】1.流转税:增值税 2.会计:其他业务收入
【提示1】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提示2】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链接】印花税:在合同书立时一次性缴纳;房产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增值税: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当天。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知识链接】1.流转税:增值税 2.会计:其他业务收入
【提示】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
(八)接受捐赠收入: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知识链接】1.流转税:增值税—进项税额 2.会计:营业外收入
【提示】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九)其他收入
企业取得的除以上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小结】重要考点,全面掌握。在学习中注意“三位一体”结合,这将为“流转税+所得税”典型大题提供基础。其中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收入和接受捐赠收入在客观性和主观性题目中均为重点内容,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考核,出题老师偏爱以客观案例题的形式出现。混合性投资业务注意判断条件和税务处理,其他收入注意基本构成,这两点可以作为文字性选择题考核。
(二):收入确认中的特殊规定
一、特殊收入的确认
1.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完成工作量确认收入实现。
【知识点链接】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3.产品分成:分得产品的日期按产品公允价值确定收入实现。
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5.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铁路债券是指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包括中国铁路建设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
6.永续债企业所得税处理
(1)永续债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发行、附赎回(续期)选择权或无明确到期日的债券,包括可续期企业债、可续期公司债、永续债务融资工具(含永续票据)、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等。
(2)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
①投资方: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规定处理。
【提示】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税。
②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3)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政策:
①投资方: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②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提示】符合条件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中5条(含)以上的:
(a)被投资企业对该项投资具有还本义务;
(b)有明确约定的利率和付息频率;
(c)有一定的投资期限;
(d)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e)投资方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f)被投资企业可以赎回,或满足特定条件后可以赎回;
(g)被投资企业将该项投资计入负债;
(h)该项投资不承担被投资企业股东同等的经营风险;
(i)该项投资的清偿顺序位于被投资企业股东持有的股份之前。
【提示】发行永续债的企业对每一永续债产品的税收处理方法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企业对永续债采取的税收处理办法与会计核算方式不一致的,发行方、投资方在进行税收处理时须作出相应纳税调整。
二、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提示1】判断原则: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是否发生改变。
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纳税调整额
【提示2】收入确认: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提示3】视同销售收入对比
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
1.基本税务处理规定:
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所得税。(递延纳税)
【提示1】非货币性资产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提示2】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
【提示3】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后的公允价值—计税基础
【提示4】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2.投资双方资产的计税基础:
(1)投资企业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逐年调整)
(2)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3.非常规情形下的税务处理规定:(一次到位)
(1)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停止递延政策,将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按有关规定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记忆法总结】
递延纳税、逐年调整、一次到位。
四、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税处理
1.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提示1】转让所得=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提示2】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提示3】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
【提示4】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2.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受让方)的处理:
(1)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
(2)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的收入,依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
【小结】本讲是出题老师调解考试难度的“调节阀”,要求提炼重点,注意方法。
(三):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
一、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
1.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销售商品确认的具体规定:
收入时间确认
托收承付方式
办妥托收手续时
预收款方式
发出商品时
需要安装和检验
购买方接受商品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
如安装程序比较简单
发出商品时
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
收到代销清单时
收入金额确认
售后回购
(1)符合收入条件: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2)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收到的款项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在回购期间确认利息费用
商业折扣
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
现金折扣
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销售折让
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以旧换新
销售商品按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买一赠一
不属于捐赠,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收入
【提示】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提供劳务的收入确认
1.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提示1】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②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③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提示2】当期劳务收入=合同或协议价款×完工进度-以前年度累计已确认劳务收入
当期劳务成本=劳务估计总成本×完工进度-以前年度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
完工进度的确定:已完工作的测量、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2.提供劳务确认的具体规定
安装费
(1)依安装完工进度确认;
(2)安装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
宣传媒介收费
(1)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
(2)广告的制作费根据制作完工进度确认
软件费
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
服务费
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期间分期确认
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收费
(1)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
(2)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
会员费
(1)只有会籍,其他服务或商品另收费的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
(2)入会员后,不再付费或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
特许权费
(1)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
(2)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
劳务费
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一、不征税收入
财政拨款
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1.支出规定: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符合审批权限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收入规定:收缴两条线!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2.财政性资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
1.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杨氏记忆法】三有原则:有文件、有办法、有核算!
2.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6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时间确认
①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②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2)国债利息收入计算: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3)国债利息收入免税问题
①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
②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第(2)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
(4)国债转让收入时间确认
①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
②企业投资购买国债,到期兑付的,应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
(5)国债转让收益(损失)计算: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
(6)国债转让收益(损失)征税问题
企业转让国债,应作为转让财产,其取得的收益(损失)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7)企业在不同时间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其转让时的成本计算方法,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
【注意】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注意】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三、企业接收政府和股东划入资产的所得税处理
1.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第1、2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2.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1)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与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与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2)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小结】熟悉不征税收入。掌握免税收入,常结合在主观题中考核。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之各项扣除
(一):税前扣除原则和范围
一、扣除项目的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费用应在发生的所属期扣除,而不是在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2.配比原则:企业发生的费用应当与收入配比扣除。除特殊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3.相关性原则:企业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直接相关。
4.确定性原则:企业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5.合理性原则: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二、成本、费用、税金、损失、扣除的其他支出
1.成本。包括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即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
2.费用。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提示】销售费用中的销售佣金中能直接认定的进口佣金调整商品进价成本。
3.税金
计入税金及附加
消费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
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契税、进口关税、不得抵扣的增值税
通过损失扣除
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不得税前扣除的税金
企业所得税、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企业为职工负担的个人所得税
4.损失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提示1】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扣除。
【提示2】已做损失处理的资产以后年度又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计入当期收入。
5.扣除的其他支出。除了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小结】掌握扣除范围中税金和损失的扣除,其他内容熟悉。
(二):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股权激励的所得税处理
一、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提示1】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提示2】“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提示3】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提示4】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提示5】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提示6】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提示7】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随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规定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条件,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符合合理工资、薪金支出条件的福利性补贴作为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提示8】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二、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三步法
第一步:实际发生额A
第二步:标准额B(限额)
福利费
工资薪金总额×14%
工会经费
工资薪金总额×2%
职工教育经费
工资薪金总额×8%
第三步:比较确定C
税前扣除额 ,孰低原则
1.A>B时=B
2.A<B时=A
纳税调整额
1.A>B时=A-B
2.A<B时无须调整
【提示1】“工资薪金总额”,是按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三费和五险一金)
【提示2】注意福利费包括的内容(前面已讲)。
【提示3】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特殊规定:
1、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2、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提示4】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企业应将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员工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计入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直接扣除。
【提示5】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三、股权激励
1.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2.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按上述1处理。
【提示1】股权激励实行方式包括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提示2】上述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四、保险费
人险
社会保险
依据规定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准予扣除
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保险费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商业保险
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符合规定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
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财险
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提示1】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提示2】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该项规定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小结】与人工有关的成本费用扣除的所得税处理是考试的必考内容。其中合理工资的确认原则、福利费的构成要求熟悉,其他内容全面掌握,同时注意理解掌握“三步法”的运用。
(三):借款费用、利息费用、业务招待费和广宣费
一、借款费用
借款用途(区分资本化与费用化)
生产经营活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发生的合理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二、利息费用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包括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三步法)
无关联性
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A(利率制约)
关联企业借款(见后附例题)
利率制约
处理原则同上A
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本金制约)
1.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2.能够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自然人借款
股东或关联自然人借款:处理原则同上
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符合条件只受利率制约(条件: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签订借款合同)
【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说明】
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三、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业务招待费
发生额×60%PK销售收入×5‰取小
广宣费
销售收入×15%(30%/0%)
【提示1】业务招待费广宣费计税基数相同均为“三作三不作”:
(1)三作: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
(2)三不作: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和资产处置损益。
【提示2】广宣费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业务招待费不可)
【提示3】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提示4】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提示5】企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赞助支出不得扣除。
【提示6】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该政策时间延续至2025年12月31日。(新)
【提示7】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提示8】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四):公益性捐赠等支出的扣除和不得扣除项目
一、公益性捐赠支出
企业当年发生以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提示1】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提示2】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提示3】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3年。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先捐先扣)
【提示4】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廉租赁住房的视同公益捐赠。
【提示5】对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发布的名单,接受捐赠的群众团体位于名单内,则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群众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提示6】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捐赠资产的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
1.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
2.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提示7】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提示8】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二、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1.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提示1】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提示2】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提示3】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提示4】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提示5】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提示6】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三、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作为当期费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自2013年1月1日起,除煤矿企业外的,其他企业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
(2)本规定实施前,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且已在当期税前扣除的维简费,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尚未使用的维简费,并未作纳税调整的,可不作纳税调整,应首先抵减实际发生的维简费,仍有余额的,继续抵减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维简费,至余额为零时,按现行规定执行;已作纳税调整的,不再调回,直接按现行规定执行。
②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全部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不得税前扣除;
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部分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中与该部分成本对应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已税前扣除的,应调整作为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四、其他扣除项目
汇兑损失
除已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外,准予扣除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租赁费
1.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的,分期扣除
劳动保护费
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2.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棚户区改造
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有关资产的费用
企业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准予扣除
其他项目
如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等
【提示】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除外)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1.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
(1)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贷款);
(2)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3)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2.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以及除上述列举资产之外的其他风险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3.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不得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指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罚金和被没收财物。
5.超出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小结】本讲中公益性捐赠支出和不得扣除项目是考试的重要考点,手续费佣金支出熟悉基本处理规定,其它扣除项目在一些考题中还是会偶尔出现的,内容不多注意记忆,其它教材中涉及的不作为考试重点的内容作为阅读性资料了解即可。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之亏损弥补
【基本规定】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提示1】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提示2】亏损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是税法调整后的金额。
【提示3】五年弥补期是以亏损年度的第一年度(亏损次年)算起,连续五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
【提示4】连续发生年度亏损,必须从第一个亏损年度算起,先亏先补,后亏后补。
【提示5】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提示6】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提示7】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提示8】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法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小结】亏损弥补的内容不多,要熟悉基本规定并掌握弥补的计算。本讲结束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的五个要素: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和亏损弥补全部学习完成,要求不断重复学习,做到“温故知新”。
资产的税务处理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除盘盈固定资产外,均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一、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固定资产计税基础
外购
买价+税费+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无形资产同,生物资产同前2点)(购进固定资产的增值税符合规定的可抵扣不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中)
自行建造
竣工结算前支出(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开发过程中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支出)
融资租入
约定付款总额:约定总额+相关费用;
未约定付款总额:资产公允价值+签订合同发生的相关费用
盘盈
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
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方式取得
公允价+税费(无形、生物同)
改建的固定资产
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和租入的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二)折旧的范围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三)折旧的计提方法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平均年限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提示1】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提示2】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四)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最低年限
房屋、建筑物
20年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10年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5年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4年
电子设备
3年
(五)固定资产折旧的所得税处理
1.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
【记忆小贴士】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税会差异调整
2.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记忆小贴士】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折旧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
【提示1】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提示2】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提示3】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在计提油气资产折耗(折旧)时,由于会计与税法规定计算方法不同导致的折耗(折旧)差异,应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六)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税务处理
1.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
2.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二、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①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②修理后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注:企业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低于3年
三、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
1.生物资产,是指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分为消耗性、生产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目的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2.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2)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四、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2.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3.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和年限:直线法。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4.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五、存货的税务处理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注意:无后进先出。
六、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提示】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回收
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
股息所得
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计提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
投资转让所得
其余部分
【杨氏记忆法】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三部分确认的顺序:投资收回(投资成本)—股息所得—转让所得(损失),注意和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三部分确认的顺序的区别(股息所得—投资成本—转让所得(损失))。
【小结】固定资产所得税处理中可以结合在计算题中进行考核,它是学习其他资产税务处理的基础。要求掌握折旧范围和折旧方法,熟悉计税基础和最低折旧年限。长期待摊费用的总结表格是考频比较高的知识点,生物资产、存货和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熟悉。
资产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一、资产损失的定义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法定资产损失)。
二、资产损失扣除政策
(一)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记忆小贴士】解题小技巧,寻找最美关键词:不足清偿、无力清偿、无法追偿、无法收回、3年。
(二)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2.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3.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4.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三)扣除金额的确认:损失净额
1.现金短缺、固定资产和存货盘亏、毁损、报废和被盗时责任人的赔偿额或保险公司的赔款;
2.应收、预付账款和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
(四)特别说明
1.存款损失中强调企业将货币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而无法收回的部分可以作为损失扣除;
2.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4.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
1.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做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2.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企业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
一、企业重组的定义
企业重组: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股权支付: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
非股权支付: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二、企业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
(一)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二)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的处理规定: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三)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分立等重组方式的处理规定:
一般重组
卖方(被合并方、被分立方、被收购方、转让方)--确认所得和损失
买方(合并方、分立方、收购方、受让方) --公允价作为计税基础
亏损弥补: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知识点链接】
(一)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3.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二)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2.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三)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3.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4.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
一、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同时符合)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如:收购股权不低于50%)
3.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股权支付额不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
4.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5.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二、企业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3.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分立的相关处理规定
特殊重组
股权支付
卖方(被合并方、被分立方、被收购方、转让方) --不确认所得和损失
买方(合并方、分立方、收购方、受让方) --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非股权支付
卖方(被合并方、被分立方、被收购方、转让方) --确认所得和损失
买方(合并方、分立方、收购方、受让方) --公允价作为计税基础
【知识点链接】重组交易各方按上述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知识点链接】
1.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2.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注意: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注意(1)和(2),其他:略。
(1)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2)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新股),
①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
②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
a.“新股”的计税基础=零
b.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三、其他相关规定
1.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①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②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③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
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形。
2.合并分立后的税收优惠延续问题
吸收合并
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存续分立
分立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分立后存续企业资产÷分立前该企业全部资产
3.企业在重组发生前后连续12个月内分步对其资产、股权进行交易的将上述交易作为一项重组交易进行处理。
4.同一重组业务的当事各方应采取一致税务处理原则,即统一按一般性或特殊性税务处理。由于当事方适用的会计准则不同导致重组业务完成年度的判定有差异时,各当事方应协商一致,确定同一个纳税年度作为重组业务完成年度。
5.当事方的其中一方在规定时间内发生生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等情况变化,致使重组业务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发生变化的当事方应在情况发生变化的30天内书面通知其他所有当事方。
主导方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将有关变化通知其主管税务机关。
6.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0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0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0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适用上述原则限于以下情形:
1.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
(1)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
(2)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
(3)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
2.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
【小结】熟悉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规定和股权、资产划转的相关规定,通过总结的表格掌握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
税收优惠
一、免征与减征优惠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的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免三减半)
1.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
2.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享受优惠。
3.企业投资经营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建设的,凡符合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三免三减半)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5年(含)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2.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或: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相关税费-应分摊期间费用
(1)技术转让收入: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以及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
【提示2】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服务、培训收入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服务和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为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培训所产生的收入;②技术咨询、服务、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
(2)技术转让成本=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摊销扣除额
(3)相关税费是: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3.不享受优惠政策的情形:
(1)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
(2)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
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和技术先进型企业优惠
(一)优惠税率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提示】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条件:略。
(二)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规定:
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三)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情况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2.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3.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2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四)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规定!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结果公示之前企业所得税预缴按以下规定执行: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三、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减按20%的税率)
(一)小型微利企业认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
从业人数(全年平均数)
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
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
资产总额(年初和年末额平均数)
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1.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2.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3.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
(二)小型微利企业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优惠政策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贴士】超额累进分段。0-100万(含)部分实际税率5%;100万-300万部分实际税率10%。
四、加计扣除优惠
【课程提示】教材收录的加计扣除政策不全,在实际要注意全面学习相关政策。
(一)基本规定
1.一般企业研究开发费
研究开发费,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
2.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根据财税【2018】99号文,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时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3.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二)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相关规定:
1.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注1】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注2】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2.直接投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注】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注】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注】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提示】其他相关费用=(1+2+3+4+5)/(1-10%)×10%
【注】1-5项共性点总结: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等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7.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与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委托境外的研发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提示】“三步法”
第一步A:支付的境外委托研发×80%;
第二步B:符合条件境内研发费×2/3,
第三步:比较确定:A>B则加计B×75%;A<B则加计A×75%。
【举例】某企业2020年发生委托境外研发费用80万元,当年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为120万元。
『解析』第一步A:80×80%=64万元,第二步B:120×2/3=80万元,第三步:加计=64×75%=48万元
8.其他事项。
(1)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举例】某企业2020年发生研发支出100万元,取得政府补助20万元,当年会计上直接冲减研发后的研发费用为80万元,未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加计扣除=80×75%=60(万元)。
假如企业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将20万元确认为应税收入,同时增加研发费用,则加计扣除=100×75%=75(万元)。
(2)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3)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4)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5)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五、加速折旧优惠
(一)核心政策:设备、器具等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的规定: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相关规定执行。
【提示】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固定资产。
(二)考试中政策的运用:
第1步:判断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是否超过500万:
(1)≤500万元:一次性扣除
(2)A>500万元:进入第二步。
第2步:判断企业类型:
(1)制造业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加速折旧(不限于设备、器具)
(2)其他企业:符合一般性加速折旧政策的按加速折旧处理,否则正常折旧。
【提示】一般性加速折旧政策: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采用以上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是指: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三)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六、其他优惠政策
西部大开发
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税
【提示】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60%以上的企业。
符合条件的“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略。
创投企业
创投企业优惠,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减计收入
企业以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税额抵免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含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注1】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非居民企业
1.减按10%的税率征收;
2.下列所得免征: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企业取得的2009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税。
七、特殊行业优惠
新变化: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一、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1)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10免;
(2)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5免5减半(25%的法定税率减半)
(3)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2免3减半。
【提示1】减半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
【提示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
【提示3】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二、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2免3减半。
【提示1】减半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
【提示2】自获利年度起计算。
三、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5免。
【提示1】自获利年度起计算。
【提示2】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
四、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税。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税。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税。
五、节能服务公司的优惠: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年度起3免3减半。
六、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居民企业从事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电网(输变电设施)的新建项目,可依法享受“3免3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基于企业电网新建项目的核算特点,暂以资产比例法合理计算电网新建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
七、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略)
八、新增: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提示1】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提示2】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提示3】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
2.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提示1】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2)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提示2】称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执行。
3.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提示】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般有两种方法。
1.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弥补亏损
2.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提示】两种方法的原理请回顾本章第2讲的内容。
二、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1.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形。(略)
2.2012年1月1日起,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三、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10%)
对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非居民企业,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净值是指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转让财产所得包含转让股权等权益性投资资产(以下称股权)所得。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净值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股权转让人转让股权所收取的对价,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种收入。
股权净值是指取得该股权的计税基础。股权的计税基础是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支付的出资成本,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受让成本。股权在持有期间发生减值或者增值,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的,股权净值应进行相应调整。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多次投资或收购的同项股权被部分转让的,从该项股权全部成本中按照转让比例计算确定被转让股权对应的成本。
(二)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
(1)扣缴义务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应当按照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
(2)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前自行申报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填开税收缴款书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3)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限期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作出限期缴税决定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四、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1.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核定利润率
2.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
3.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总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
4.非居民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签订机器设备或货物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其销售货物合同中未列明提供上述劳务服务收费金额,或者计价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相同或相近业务的计价标准核定劳务收入。无参照标准的,以不低于销售货物合同总价款的10%为原则,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劳务收入。
【小结】掌握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其他熟悉。
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
登记注册地在境内的
登记注册地
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
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汇总
非居民企业
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机构、场所所在地
境内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
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
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但无实际联系的所得
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二、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一)纳税年度
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
3.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1个纳税年度。
(二)汇算清缴
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三)终止清算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源泉扣缴
1.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2.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3.扣缴方法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四、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1.基本原则
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
2.适用范围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3.税款预缴
分支机构分摊预缴税款。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10日内,按照上年度各省市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其中:
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记忆贴士】分支机构分摊比例=A/∑A×0.35+B/∑B×0.35+C/∑C×0.30
A:营业收入,B:职工薪酬,C:资产
4.总机构应将查补所得税款(包括滞纳金、罚款,下同)按照规定计算分摊和缴纳。
5.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所得税处理
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五、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1.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2.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3.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4.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六、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提示1】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跨境电商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提示2】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1.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1)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2)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3)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2.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3.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完成综试区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
4.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小结】掌握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熟悉纳税地点、纳税期限和源泉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