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宋光明理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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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3-11-30 00:34:59宋光明理论法
***法治思想
***法治思想中的法治思维
不能违法是底线的核心思维
全面依法治国需要制定出更多的法律来,制定更多的法律当然就需要更多的立法人员。那么立法机关能力不够怎么办,立法专家顾问制度。 终于制定出来更多的法律,需要更多的普法,谁来普法,谁执法谁普法。 除了普法还要学法,全民学法谁是关键少数,领导干部、政府机关。如果领导干部政府机关学不懂法,就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人民群众学不懂法怎么办,请律师。请不起律师怎么办,法律援助制度。 三大基本制度产生,目的是让各方主体依法行为。 终于我们制定出来更多的法律,还有更多的普法学法,当然就会产生更多的纠纷,而更多的纠纷,当然需要更多的司法人员、法律服务人员,更多的法律服务人员(死重姑姑调制绿公鸡)(司仲顾顾调志律公基), 更多的纠纷解决机制(复苏中解决)(复诉仲解决), 同时我们还需要更多的新时代枫桥经验,依靠人民群众,在法治框架下,采取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就地化解矛盾, 还需要更多的马锡五审判,依靠人民群众,实事求是,不拘泥于严格的司法程序,那么调判结合最后让人民群众满意。 设计出来这么多的制度的最终目的就是让人民群众合理合法的诉求,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及时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分的核心思维
立法
党政分、政企分、政社分,分到最后国家机关就做国家该做的立法、执法、司法。国家机关内部要继续分,三权也要分工,而且我们这次的分工是按照宪法来分,所以这个立法权必须让有立法权的人大来主导,人大要主导全过程,提案、审议、表决、通过、公布,统统由人大来主导,防止行政机关的干预,所以重要的法律草案是人大组织有关部门。 立法既然要掌握在人大手中,所以要加强人大的力量。所以我们需要更多的立法人员,立法机关能力不够怎么办,立法专家顾问制度。 立法这个地方我们同时考虑到现在国家的宏观发展要求,一定要加强宪法监督,一定要合宪性审查,而且全面依法治治国要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形式的文件,要禁止红头文件治国。 而且为了应运国家的大政策,全国统一大市场,我们要更多的协同立法,而且我们的立法要去引领改革,而且我们的立法重大改革要做到于法有据。 立什么法?(文人态会安治经济)+两个零容忍,腐败、环境污染
行政
行政中央和地方的分权是重点,怎们分,中央宏观管理、省统筹推进、市县具体执行。 其次我们需要更多的立法、司法、法律服务人员,行政人员更少,怎么实现更少,纵向上减少层次、横向上综合执法,综合执法当然一支队伍包打天下,这支队伍需要更多的监督。
司法
首先要防止行政机关的干涉,要做到审检独立, 其次我们说最高院分出来一个巡回法庭,审执要分离,诉访要分离,分到最后人民法院专注于审判,人民检察院专注于检察。 但是它们乱来怎们办,司法责任制,同时人民陪审员监督法官、检察官, 最后司法公开,公检法司
概述
***法治思想的鲜明特色,原创性、系统性、时代性、人民性、实践性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
***法治思想的实践要求
法理学
法的本体
法的定义
法和道德的联系
×
法实证主义
分析主义法学,国家
法社会学等,社会
√
非实证主义
自然法学,道德
第三,综合
法
应然的法
符合道德的法
实然的法
实际存在的法
法的本质
反映法的阶级性
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
法的特征
规范性,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不是技术规范,技术规范主要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
不是自然规范,自然规范主要调整自然之间的关系
国家意志性,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普遍性,法律是主权范围内人人有效的社会规范
权利义务性,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我国权利本位
国家强制性与程序性,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可诉性,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
法的作用
规范作用
指引作用
权利和义务的指引
评价作用
他人行为,合法/违法
预测作用
预测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通过预测对方的
强制作用
先评价才有强制,评价违法了➕ 作出行为
教育作用
案件发生后对人们的教育
法的价值
种类
秩序,是其他的基础
自由,法最高的价值
法限制人们自由的原则
伤害原则,任何人的自由都不能伤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冒犯原则,也叫法律道德主义,任何人的自由都不能伤及社会的公共道德
家长主义,法律为阻止相对人的自我伤害,或为增进相对人的福祉,限制相对人的自由和权利
容忍原则,容忍与社会完整统一相协调的最大限度的个人自由
正义,平等原则、差别原则、个人需求原则
人权,应然权利
价值冲突解决原则
价值位阶原则
个案中的比例原则
法的微观结构
规范性文件
构成
规范性法律条文
法律规则(三要素)
假定条件
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时间、人物、地点方面的条件
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法律规则中有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
行为模式
可为模式(权利)
应为模式(义务)
勿为模式(义务)
法律后果
法律原则
抽象模糊的权利义务
非规范性法律条文
专门术语的规定
生效日期的规定
制定机关的规定
技术性规定,不是技术规范。不能单独存在
语言
表达法律规则的条文
规范语句
命令句,带有‘必须、应该、禁止’等
允许句,带有‘可以’
陈述句
不带有任何道义助动词
表达法律原则的条文
法律由规范构成,靠语言表达。权利义务靠规则、原则表达,规则、原则统称法律规范,规范靠条文表达,条文组成规范性文件
规则分类
规则所表达的内容规定不同
授权性规则
职权性规则,给国家机关
权利性规则,给普通公民
义务性规则
命令性规则,“应当”“必须”等
禁止性规则,“禁止”“不得”等
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
确定性规则
内容明确具体,可以直接适用
准用性规则
内容不明确具体,需要援引其他法律规范的内容适用
委任性规则
内容不确定,需要国家机关制定实施细则
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范围或程度不同
强行性规则
义务性规则
职权性规则
权利性规则中的人身权性质的规则
任意性规则
一部分权利性规则
规则和原则的四大区别
性质上,原则是规则的前提和基础,规则是原则细化的结果
内容上,规则明确具体,法规自由裁量权比较小,原则抽象模糊,法官自由裁量权比较大,甚至可以考虑案件的个别性
适用范围上,原则适用于一个部门甚至整个体系,而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行为
适用方式上,规则要么用,要么不用,不存在其他选择,而原则由法官依据原则的强度不同来自由裁量
法的渊源与效力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法律
区分广义和狭义
只要这个法律旁边有任何一个其他的法律规范的名称,那么它一定是狭义的
对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对国家机关的职权设定的、法律保留一定是狭义的法律
立法权
国家立法权
相对保留
国家主权
人大、政府、法检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自治制度
犯罪和刑罚
诉讼和仲裁
政治权利和人身自由
绝对保留
征收、征用、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及海金外基本制度
税收法定,明确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绝对保留
人身自由
犯罪和刑罚
政治权利
司法制度
批准
省委批准市州县
省级常委会批准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省级常委会批准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大制定的民族法规
全常批准自治区
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自治区人大制定的民族法规,包括它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位阶交叉法的渊源冲突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如果不一致
同一机关,新一般、旧特别,制定机关自己裁决
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有冲突,两步走。第一步,必须找国务院,国务院只能决定适用地方性法规。第二步,国务院非要认为适用部门规章,要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让全国人大常委会最终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或者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省级规章、设区的市规章)的冲突,部门规章之间报共同的上级,国务院裁定。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有冲突,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法的效力
我国先采用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原则
溯及力
新法律、旧行为
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
法律规范
法律规则,明确具体的权利义务
法律原则,抽象的权利义务
法的微观运行
法律关系
分类
依据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的规范不同
调整性法律关系,基于合法行为产生
保护性法律关系,基于违法行为产生
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地位不同
纵向法律关系,主体之间不平等
横向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平等
按照法律主体的多少及其权利义务是否一致
单行法律关系
双向法律关系
多向法律关系
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不同
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
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
调整第一,保护第二;实体第一,程序第二;买卖第一,担保第二
法律关系产生前提
法律事实
法律事件
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消灭
社会事件
自然事件
法律行为
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
法律规范
法律责任
追究民事责任,最重要的归责原则是公正原则
不诉及协议免责
在我国,一定是在原被告之间才能发生
法的运行
立法
立法机制
只要是人大开会,一切程序问题都是主席团主持、安排
备案、审批
P84
审查程序
两央、两高、省委提审查要求(必须送审)
概要
所有人提建议(必要时送审)
专委会
不抵触
程序终结
抵触,给制定机关提书面修改意见
修改
2个月不修改,专委会向委员长会议提议案或建议,委员长会议再交由全国常委决定是否撤销
法律的改变或撤销
人大(改变或撤销)
本级人大常委会(撤销)
本级人民政府(改变或撤销)
下级人民政府
下级人大
下级人大常委会
民族法规、授权法规,职能被撤销,不能被改变
法适用的一般原理
法适用的目标
既合法又合理,兼顾可预测性与可接受性。可预测性优先于可接受性
法的发现与证成
法的发现与证成并不是两个先后各自独立发生的,而是同一过程的不同层面
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
内部证成,推导出法律决定的三段论过程
外部证成,对内部证成的前提的真实性的证明过程,而且外部证成本身也是一个三段论演绎推理过程
法律概念的分类
概念的功能不同
描述性,描述客观事实
评价性,带有主观价值判断
论断性,核心是推定
概念的定义要素之间不同
分类概念,定义要素很精确,几个要素一相加就构成了该分类概念,缺一不可,分类概念非此即彼
类型概念,定义要素中存在着至少一个可区分层级的要素,特点就是几个定义要素,只要有一个实现就够了,定义要素模糊,边界不清晰,所以它不结合具体案件是搞不清楚他的具体情形的
概念的定义要素是否清晰
确定性概念
不确定性概念
描述性的不确定
不确定来自判断标准的不明确
规范性的不确定
由于涉及价值判断,本就缺乏客观标准
法律解释
方法
文义解释,表面含义直白解释,不考虑结果的公正
系统解释
主观目的解释,依据立法资料
历史解释×
比较解释,结合外国法律
客观目的解释,依据道德、公序良俗
适用模式
单一模式
累计模式,两种以上解释方式得出相同结果
冲突模式,两种以上解释方式得出不同结果
看位阶,文、体、主、比、客,位阶不定看结果的合理性
法律推理
种类
演绎推理
涵摄就是解决法律推理大小前提之间的落差,让针对不特定主体反复适用的规范适用于特定案件中的特定主体的一个过程。其实是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在这里的叫法
归纳推理
类比推理(积极推理)
类似事情类似处理,依据案件事实的相似性
反向推理(消极推理)
明示其一即否定其余,不同事情不同处理
当然推理
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依据的是案件事实性质轻重不同
设证推理
最不靠谱,必然存在
法律漏洞及其补充
法律漏洞种类
完全与部分
完全漏洞是从整个体系都没有规定
部分漏洞是规定了,不完整
明显与隐藏
明显漏洞,该规定不规定
隐藏漏洞,该排除不排除
自始与嗣后
自始漏洞,立法一开始就存在的漏洞
明知漏洞
不明知漏洞
嗣后漏洞,当时不存在,但是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产生的漏洞
法律漏洞填补方法
目的论扩张
文义说得很少,目的想要的很多,以目的为标准把案件纳入
目的论限缩
文义说的很多,目的想要的很少,以目的为标准压缩条文,把案件排除在外
法的演进
法的继承与移植
法的继承是继承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
法的移植是同一时代移植其他国家的法律
法的现代化
内发型和外源型的现代法
我国是外源型
中国外源型现代化的特点
立法主导型
法治理论
有国家必有法制,但未必有法治
宪法
宪法的基本理论
公民基本权利
积极权利
没有国家机关帮助我们,无法实现这个权利(国家帮助我们实现的义务叫积极义务)
消极权利
不需要国家机关,自己就可以实现这些权利(对应的是国家的消极义务)
无论是公民的积极权利还是消极权利,一旦受到侵犯,国家都有保护义务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对应的主体都是国家机关
宪法是根本大法、最高效力、制修程序更严格
宪法区别于普通法律在于‘高原本领稳’。最高性、原则性、根本性、纲领性、稳定性
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最高权力
基本人权原则,宪法以确认和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为最高目标
法治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国家各权力之间相互制约,以保障公民权利
体现为监督
人民对国家权力的监督
82宪法中,第3条第2款的规定,各级代表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监督代表
第3条第3款的规定,一府一委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
公民对国家权力的监督
第41条规定的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申诉组成的监督权
国家机构内部的监督
第127条第2款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检察、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140条的规定,公检法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宪法的效力
我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故我国不存在宪法判例
宪法规范
确定性规范
宣言性规范
调整性规范,主要涉及国家基本政策的调整
组织性规范,主要涉及国家政权机构的建立和具体职权范围
授权性规定
禁止性规范
权利义务性规范
程序性规范
我国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是《钦定宪法大纲》 我国第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性文件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我国第一部正式颁行的宪法是《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是《1954年宪法》
宪法典的结构
宪法序言
明确规定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
国家的根本任务
国家的指导思想
国家的基本国策
宪法的根本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正文
国家基本制度
国家性质
政治制度
经济制度
文化制度
社会制度
国家结构形式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与国家机构
宪法附则
我国没有规定附则
宪法的制定与修改
制宪权
主权行为
归人民所有
只能行使一次
我国的制宪机关是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
修宪程序总结
没有专章
没有明确规定修宪方式,只规定了修宪主体全国人大,提案主体常委五一(常委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的全国人大代表联合),通过主体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
没有规定公布程序,公布程序主要规定在议事规则中,全国人大公布
修正没有说是全面修改还是部分修改。正因为没有说所以实践中是三次全修,七次小修
三次全修
54到75
75到78
75到82
七次小修
78有两次,79,80
82有五次,83948
82宪法的前四次宪法修正案
88
没有序言方面的调整
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补充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依据狭义的法律转让
93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以我们才要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绝不允许国家经营企业,所以把国营改为国有
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县级人大的***由三年改成五年
99
邓小平理论写进了宪法
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99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在农村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统分结合经营的双层体制
反革命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所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04
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在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基础上加上了政治文明
三个重要代表思想
社会主义建设者指的是改革开放以来先富起来的那批人
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且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施监督和管理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施征收征用或补偿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公民的财产征收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主席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
乡级人大的***由三年改成五年
特区人大代表入宪
紧急指的是把戒严改为紧急状态
在宪法第四章加了国歌的规定
18
胡锦涛同志贡献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
***同志的贡献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产生一系列重要的贡献
新发展理念
社会文明、生态文明
建设和谐美丽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人类命运共同体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党的领导首次写入宪法的正文
确认改革的合法性
十八大以来的一些重要制度
宪法宣誓制度(***贡献)
把法律委员会调整成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设区的市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围绕监察委员会的一系列制度
宪法的实施与监督
宪法监督,结合立法法上法的备案、审查、批准、改撤相关程序,考查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
事先审查,一般表现为法律文件的批准制度
事后审查,一般表现为法律文件的备案及之后的审查、改变或撤销制度
合宪性审查
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
对象,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审查和监督,行为的合宪性审查和监督
国家基本制度
总纲
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
国家结构是单一制
根本政治制度(政体、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经济制度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近现代宪法产生的标志是1919年的德国魏玛宪法
文化制度的主要内容是‘教科文道德,核心价值观’
教育事业、科学事业、文学艺术及其其他文化事业
理想、道德、文化、纪律和法制教育,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基本社会制度是‘社保劳保加医疗,婚生人才保安全’
国家的基本社会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
04加入
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医疗卫生事业
劳动保障制度
劳动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人才培养制度
婚姻家庭制度
计划生育制度
社会秩序及安全维护制度
我国的选举制度
人大数量的确定
国,选举法
省,全国人大常委会
市州县,省级人大常委会
乡,县级人大常委会
直接选举
选举的程序
要素
选委会
作用,主持
县级常委会任命
人员,如果选委会的成员同时被选民推为候选人的,必须要辞掉选委会的成员
选民
选民名单一经登记长期有效
候选人
候选人的名额比应选代表多1/3-1倍
全体选民过半来,获得过半的选票(双过半)
流程,先把选委会找到,让选委会找到选民,让选民找到候选人,在选委会的主持之下选民针对候选人投票,结果产生了代表
罢免的程序
提起
乡代表罢免要30个选民联合提
县代表罢免要50个选民联合提
书面交给县人大常委会组织
罢免代表,要求原选区全体选民过半
辞职的程序
辞职信
县级人大代表的辞职交给县常委
乡级人大代表的辞职交给乡人大(因为没有乡常委)
辞职代表,乡/县人大全体过半
补选,等额
口诀
主持组织选委会,直接代表双过半。辞职人大应过半,罢免选民全过半
间接选举
主持组织
人大开会的时候,不管是选代表还是其他,反正主持组织就是主席团(本级)
选全国人大代表的时候,统筹协调的主持作用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一级、上一届)
候选人的名额比应选代表多1/5-1/2 倍
选民选代表,全体选民过半来获得过半的票数,其他环节,包括直接选举的罢免、辞职,间接选举的一切环节,都是全过半(全过半)
选举效力由主席团确定
谁选举谁罢免。罢免、辞职之后,要向上一级常委会备案
补选,等额
口诀
间接选举主席团,还需常委来统筹。怎么上来怎么去,一切环节全过半。选罢辞职都投票,罢辞要向上报备
省市县乡四级行政区域的建置
城市的基层政权到县级市和市辖区,农村的基层政权到乡
建置是设置、撤销、更名
省级建置人大定,乡级一切省政府,中间都归国务院。县、市、市辖区部分行政区域的界线变更由国务院授权省级政府审批
挂国旗
中央党政机关、涉外场所每日升挂国旗
省部级以下党政机关工作日升挂国旗
学校开学日升挂国旗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开放日升挂国旗
节日、纪念日升挂国旗
民族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的成立纪念日升挂国旗
宪法宣誓升挂国旗
民族区域自治法
批准
民族自治区、州、县三个级别,自治机关是人大、政府
民族自治州、县,财政的开支、税收的减免,必须要省级政府批准。言外之意就是自治区减免的不需要批准
公安部队、边境口岸、边境贸易,涉外一定要国务院批准
制定机关批变通,接到报告60日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制度
中央的十大权力
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特区的高度自治
特区的体制
人事方面
行政长官的人事任免
立法会的相关权限
司法机关法官的人事任免
国安法
国安公署案件
三大类案件,外大无能
流程,两提一批,特区政府或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提出,中国人民政府批准
后续,两高指定,最高检指定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最高法指定审判机关提起审判
目标
立法目的,爱国者治港
立法的三大原则
中央控制
为了体现中央控制就出现了港区国安公署
专人专办
为了体现专人专办出现了国安委,一系列的司法程序中也是专人专办,警务处、律政司有专门的部门,法院有专门的行政长官指定的法官
特事特办
律政司长发出证书可以不需要陪审团
案件是否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事由行政长官认定
人事任免
村委会组织法
立法目的
加强村民自治
对村委会进行监督
组织
村民会议
最高权力机关
评议村委会审议报告,审议村委会向它所作的工作报告
制定出来村规民约报乡政府备案
村民代表要占到4/5以上,村民过半,2/3以上的户代表
村民代表会议
由村民代表(4/5)和村委会(1/5)组成
村民会议决定全村利益的事情
人多分散的村的才有资格设立村代会
村务监督机构
村委会的成员及其近亲属不能加入
监督村委会
村务信息要公开,公开频率为一季、每月、随时,越重要要随时
审计
离任要审计
任内必须审计
村委会
群众自治村委会,乡镇政府指导不干预
设立、撤销、调整,县级政府来批准,乡政府提议
年满18周岁有选举权的村民,参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主持组织选委会,异议20、5、3天
全体利益村民会议决定,也可授权村民代表会议,村委会只要是事关全体村民利益的项目,没有资格决定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基本权利
平等权
政治权利和自由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自由
生命权
狭义的人身自由
人格尊严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住宅不受侵犯
通信自由、通信秘密
社会经济权利
财产权
劳动权
休息权
物质帮助权
文化教育权利
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国家机构
中央国家机关的人员结构、职权和工作程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
组成
各省级代表
工作制度
1代表团、3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必须答复,可以口头、书面
职权
立法权
人事任免权
全国人大
选举权
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成员、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决定权
主席提名总理
总理提名其他(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
军主提名定其他(副主席、委员)
罢免权
重大事项决定权
预算、计划、战争和和平、建置
监督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
决定权
总理提名定其他
军主提名定其他
罢免权
委总提名撤其他
监高提名常委定(撤)其他
重大事项决定权
预算、计划、决算、跳跃、勋章、动员、紧急状态、战争状态、特色、衔级
监督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
组成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
工作制度
常委会组成人员10名以上,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必须答复,可以口头、书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职权
公布权
宣布任免权
荣典权
外交权
国务院
组成
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中央军事委员会
组成
军委主席、副主席、委员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
监察委员会
政务处分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
人民法院(审判机关)
人民检察院(监督机关)
司法的特征
独立性
被动性
交涉性
程序性
普遍性
终极性
司法制度体系
六大,侦查制度、检察制度、审判制度、监狱制度、律师制度、公证制度。还有人民调解制度、人民陪审制度、死刑复核制度、审判监督制度、司法解释制度、案例指导制度
法律职业道德的特征
政治性
职业性
实践性
正式性
更高性
审判制度
基本原则
司法公正
审判权独立行使
不告不理
直接言词
审判及时
法官
法院人才
员额法官、审判辅助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
法官包括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禁止条件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与被开除公职的,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不得担任法官
限制条件
不得兼任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的职务、律师、仲裁员、公证员
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任职回避
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不得担任同一法院的法官/上下相邻两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法官的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担任法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
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
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为诉讼案当事人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
职务遴选
国省设立遴选委,成员三一是法官,专业审核全靠它,初任一般到基层,高下二来中下一。律师学者需5年
法官的考核、保障、奖励、惩戒
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
职业保障、工资保险福利保障、人身和财产保障
奖励
公正司法、有经验、重大突发、专项、提出建议被采纳、指导调解、宣法治,这些有显著突出的
惩戒委
国省设立惩戒委,法官人数半以上。专业审查提意见,故意重大一般无。当事法官有诉权,收到意见提异议,再做决定惩戒委,法院执行走程序
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的禁业限制
人员范围
退休、辞去公职、开除、辞退、调离等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工作人员
监管机制
法检工作人员在离任后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在离任时向所在法院、检察院报告从业去向,签署承诺书
法院、检察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律师违反离任人员从业限制规定,应当通知当事人更换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并及时通报司法行政机关
对于违规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注销律师执业证书、与律所解除劳动劳务关系。在规定时间内没有主动申请注销执业证书或者解除劳动劳务关系
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
检察制度
检察官
限制条件、禁止条件、任职回避、遴选、考核、保障、奖励、惩戒同法官
律师制度
律师
执业许可条件
向设区的市或直辖市的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设区的市或直辖市的区政府部门审查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准予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限制条件
律师同时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担任各级人大常委组成人员,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
禁止条件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律师事务所
设立
设立人必须是专职执业,且3年内未受过停业处罚的律师
种类
个人所,1人、5年、10万
普通合伙所,3人、3年、30万
特殊的普通合伙所,20人、3年、1000万
设立分所,20人、3年、合伙所
法律援助
无偿性
服务无偿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况对受授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对法律援助人员复制相关材料等费用予以免收或减收
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受授人减收或免收公证费、鉴定费
救济
不服援助找行政,不服行政可复议、诉讼
不服通告找检察
民诉、行诉申请情形
经济困难无代理,人身债权与环境
不查经济看情形,英勇无罪赔家暴
申诉再审和抗诉,经济困难可申请
刑诉的申请情形
依申请
经济困难或没有委托辩护人
无需经济困难也可申请
一二级智力残疾
共同犯罪,其他已有辩护人
检察院主动抗诉
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
依通知
未成年
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
强制医疗案件
公证制度
公证对象
没有争议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公证文书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力、法律行为成立的形式要件效力
公证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实质加形式)、出具(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救济
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法律职业道德
法官职业道德
检察官职业道德
律师职业道德
绝对利益冲突的情形(近亲同事同案件),即使当事人同意也不能代理。相对利益冲突,经当事人同意即可代理
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公证员职业道德
法理学必然的存在
解释循环
法律解释
设证推理
法律论证
法律语言
价值判断
法律证成
法律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