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1注会税法第七章 关税法和船舶吨税法
注会税法第七章 关税法和船舶吨税法。船舶吨税:指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的一种税,由海关征收。纳税义务时间为应税船舶进入港口的当日,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满后尚未离开港口的,应当申领新的吨税执照,自上一次执照期满的次日起续缴吨税。
编辑于2021-05-20 17:56:222022年注册会计师CPA会计第四章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无形资产包括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专利权、商标权等,因为它们没有物质实体,而是表现为某种法定权利或技术。但是,会计上通常将无形资产作狭义的理解,即将专利权、商标权等称为无形资产。
2022年注册会计师CPA第五章投资性房地产,最新的内容。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房地产买卖的差价),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2022年CPA 会计 第三章 固定资产,从历年考情概况、固定资产的初始计算、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固定资产处置几个方面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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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注册会计师CPA会计第四章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无形资产包括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专利权、商标权等,因为它们没有物质实体,而是表现为某种法定权利或技术。但是,会计上通常将无形资产作狭义的理解,即将专利权、商标权等称为无形资产。
2022年注册会计师CPA第五章投资性房地产,最新的内容。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房地产买卖的差价),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2022年CPA 会计 第三章 固定资产,从历年考情概况、固定资产的初始计算、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固定资产处置几个方面做介绍。
第七章 关税法和船舶吨税法
关税征税对象、纳税义务人和进出口税则
一、征税对象: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
【提示1】一般情况关境=国境,但有时二者是不一致的。(香港:关境小于国境,欧盟:关境大于国境)
【提示2】货物是指贸易性商品;物品指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进境的个人物品。
二、纳税人
进口货物收货人,出口货物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
【提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包括该物品的所有人和推定为所有人的人。一般情况下,对于携带进境的物品,推定其携带人为所有人;对分离运输的行李,推定相应的进出境旅客为所有人;对以邮递方式进境的物品,推定其收件人为所有人;以邮递或其他运输方式出境的物品,推定其寄件人或托运人为所有人。
三、进出口税则
(一)进出口税则以税率表为主体,通常还包括实施税则的法令、使用税则的有关说明和附录等。
(二)新:税则规类,进境物品依次遵循以下原则归类:
1.《归类表》已列名的物品,归入其列名类别。
2.《归类表》未列名的物品,按其主要功能(或用途)归入相应类别。
3.不能按照上述原则归入相应类别的物品,归入“其他物品”类别。
4.纳税义务人对进境物品的归类、完税价格的确定持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
(三)关税税率
1.进口关税税率(变化较多)
(1)进口货物税率形式
最惠国
① 对原产于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
② 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
③以及原产于我国的进口货物。
协定
对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特惠
对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普通
①原产于上述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②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
暂定
在规定的进口优惠税率基础上,对进口的某些重要的工农业生产原材料和机电产品关键部件(但只限于从与中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和地区进口的货物)和出口的特定货物实施的更为优惠的关税税率。
配额
关税配额限度内的税率。对于在配额内进口的货物可以适用较低的关税配额税率,对于配额之外的则按不同情况分别适用上述税率。
(2)进口货物税率适用规则。
①暂定税率优先适用于优惠税率或最惠国税率,所以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适用暂定税率;当最惠国税率低于或等于协定税率时,协定有规定的,按相关协定的规定执行;协定无规定的,两者从低适用。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从低适用税率。
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关税配额内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关税配额外的,按其适用税率的规定执行。
③按照普通税率征税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特别批准,可以适用最惠国税率。
④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口货物采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其税率的适用按照《反倾销法》、《反补贴法》和《保障措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3)进境物品税率。
自2019年4月9日起,除另有规定外,我国对准予应税进口的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寄物品以及其他个人自用物品,均由海关按照《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的规定,征收进口关税、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等进口税。
2.出口税率
我国出口税则为一栏税率,即出口税率。国家仅对少数资源性产品及易于竞相杀价、盲目进口、需要规范出口秩序的半制成品征收出口关税。
3.税率的适用
进出口货物
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税率
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
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税率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
适用指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之日税率,货物运抵指运地前经核准先行申报的,适用装载该货物运输工具抵达指运地之日税率
出口转关运输货物
适用启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出口之日税率
经海关批准实行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
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之日税率
因超过规定期限未申报而由海关依法变卖的进口货物
税款计征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税率
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需要追征税款的进出口货物
适用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之日实施的税率;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适用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税率
已申报进境并放行的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租赁货物或者已申报进出境并放行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需缴纳税款的,应当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义务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
(1)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的;
(2)保税仓储货物转入国内市场销售的;
(3)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4)可暂不缴纳税款的暂时进出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或者进境的;
(5)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缴纳税款的。
【小结】了解征税对象和纳税义务人,进口关税税率变化较多特别注意,熟悉税率适用。
关税完税价格
一、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成交价格估价方法:货价+运抵境内输入地起卸前的运输费、保险费+必要的调整
1.成交价格应当符合的条件
(1)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不予限制,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限制、对货物销售地域的限制和对货物价格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除外;
【提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进行了限制:进口货物只能用于展示或者免费赠送的;进口货物只能销售给指定第三方的;进口货物加工为成品后只能销售给卖方或者指定第三方的;其他经海关审查,认定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或者使用受到限制的。
(2)进口货物的价格不得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的影响;
【提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进口货物的价格受到了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的影响:进口货物的价格是以买方向卖方购买一定数量的其他货物为条件而确定的;进口货物的价格是以买方向卖方销售其他货物为条件而确定的;其他经海关审查,认定货物的价格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影响的。
(3)卖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买方销售、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者虽然有收益但是能够按照规定做出调整;
(4)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然有特殊关系但是按照规定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提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
(1)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的;
(2)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3)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的;
(4)买卖双方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的;
(5)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第三方的;
(6)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拥有、控制或者持有对方5%以上(含5%)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者股份的;
(7)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8)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的。
(9)买卖双方在经营上相互有联系,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代理、独家经销或者独家受让人,如果符合前款的规定,也应当视为存在特殊关系。
2.应计入完税价格的调整项目:如下列费用或者价值未包括实付或应付价格中,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1)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2)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3)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
(4)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我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
(5)与该货物有关并作为卖方向我国销售该货物的一项条件,应当由买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6)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3.不计入完税价格的调整项目。进口货物的价款中单独列明的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1)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的建设、安装、装配、维修或者技术援助费用,但保修费用除外;
(2)进口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3)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及其他国内税;
(4)为在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的费用;
(5)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
(6)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利息费用。
利息费用是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而融资所产生的;
有书面的融资协议的;
利息费用单独列明的;
纳税义务人可以证明有关利率不高于在融资当时当地此类交易通常应当具有的利率水平,且没有融资安排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价格与进口货物的实付、应付价格非常接近的。
4.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的运费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
(1)进口货物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应当按照由买方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费用计算。如果进口货物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无法确定的,海关应当按照该货物进口同期的正常运输成本审查确定。
【提示】运输工具作为进口货物,利用自身动力进境的,海关在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时,不再另行计入运输及其相关费用。
(2)进口货物的保险费,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如果进口货物的保险费无法确定或者未实际发生,海关应当按照“货价加运费”两者总额的3‰计算保险费,其计算公式如下:
保险费=(货价+运费)×3‰
(3)邮运进口的货物,应当以邮费作为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二)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
进口货物的价格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应当依次以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倒扣价格方法、计算价格方法及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
海关在采用合理估价方法中不得使用以下价格:
(1)境内生产的货物在境内的销售价格;
(2)可供选择的价格中较高的价格;
(3)货物在出口地市场的销售价格;
(4)以计算价格估价方法规定之外的价值或费用计算的价格;
(5)出口到第三国或地区的货物的销售价格;
(6)最低限价或武断虚构的价格。
【新增】选择类似货物时,应主要考虑货物的品质、信誉和现有商标。
二、新增: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
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境外修理费和物料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2.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境外加工费、料件费、复运进境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3.暂时进境的货物
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的货物,应当按照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的有关规定,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4.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
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中,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利息应当予以计入;
留购的租赁货物,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承租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可以选择按照“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的相关内容确定完税价格,或者按照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总额作为完税价格。
5.留购的进口货样
对于境内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品,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6.予以补税的减免税货物
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监管。其监管年限依次为:船舶、飞机8年;机动车辆6年;其他货物3年。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由海关监管使用的减免税进口货物,在监管年限内转让或移作他用需要补税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作为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为:
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实际已使用的时间(月)/(监管年限×12)]
7.不存在成交价格的进口货物
易货贸易、寄售、捐赠、赠送等不存在成交价格的进口货物,由海关与纳税人进行价格磋商后,按照“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8.进口软件介质
进口载有专供数据处理设备用软件的介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1)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与所载软件的价值分列;
(2)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与所载软件的价值虽未分列,但是纳税义务人能够提供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的证明文件,或者能提供所载软件价值的证明文件。
含有美术、摄影、声音、图像、影视、游戏、电子出版物的介质不适用上述规定。
三、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销售时,卖方为出口该货物应当向买方直接收取和间接收取的价款总额。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01出口关税;
02在货物价款中单独列明的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2.出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且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价格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1)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2)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3)根据境内生产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境内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所得的价格。
(4)按照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税(主要方法):关税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2.从量税(原油、啤酒和胶卷等少数货物适用):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
3.复合应纳税额(仅对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数字照相机和摄录一体机等适用):
关税税额=应税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应税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4.滑准税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滑准税税率
【提示】特殊的从价税,税率随着进口商品价格的变动而反方向变动,即价格越高,税率越低,税率为比例税率
关税:减免规定和征收管理
一、减免规定
(一)法定减免税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可免征关税;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可免征关税;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可免征关税;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可予免税;
5.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可免征关税;
6.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可以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减征关税;
7.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按照规定予以减免关税;
8.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二)特定减免
1.科教用品
2残疾人专用品
3.慈善捐赠物资
4.新增:重大技术装备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相关部门核定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免税资格,每年对新申请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进行认定,每3年对已享受进口税收政策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进行复核。
(3)取得免税资格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可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选择放弃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只免征进口关税。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主动放弃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暂时免税
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的下列货物,在进境或者出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关税,并应当自进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需要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期限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向海关办理延期手续:
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3.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4.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5.在上述第1项至第4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6.货样;
7.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8.盛装货物的容器;
9.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
(四)临时减免
临时减免税是指以上法定和特定减免税以外的其他减免税,即由国务院根据《海关法》对某个单位、某类商品、某个项目或某批进出口货物的特殊情况,给予特别照顾,一案一批,专文下达的减免税。
一般有单位、品种、期限、金额或数量等限制,不能比照执行。
二、征收管理
(一)关税缴纳
1.申报: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申报。
2.在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提示】税款期限届满日遇星期六、星期日等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则关税缴纳期限顺延至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之后的第1个工作日。
3.关税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依法提供税款担保后,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二)关税的强制执行
1.征收关税滞纳金。自关税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缴纳关税之日止,按滞纳税款0.5‰的比例按日征收,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不予扣除。
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滞纳金征收比例(0.5‰)×滞纳天数
2.强制征收
如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
(三)关税退还
1.海关多征的税款,海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义务人发现多缴税款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申请退还关税,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海关说明理由,提供原缴款凭证及相关资料:
(1)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
(2)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
【提示】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四)关税补征和追征
1.补征:因非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的少征或漏征关税,关税补征期为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
2.追征:因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少征或漏征关税,关税追征期为进出口货物完税之日或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并加收滞纳金。
【提示】海关发现其监管货物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应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五)关税纳税争议
1.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争议时,可以向海关申请复议,但同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关税,逾期则构成滞纳,海关有权按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纳税争议的申诉程序
(1)纳说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原征税海关的上一级海关书面申请复议。逾期申请复议的,海关不予受理。
(2)海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以复议决定书的形式正式答复纳税义务人;
(3)纳税义务人对海关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小结】掌握关税完税价格,其既是文字性选择题的高频考点,又是计算综合题的基础,计算不准确,整道题的得分率就会比较低。其他熟悉。关注新内容。
船舶吨税
一、征税范围、税率
1.征税范围: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
2.税率
优惠税率:中国籍的应税船舶,船籍国(地区)与中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船舶税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或者协定的应税船舶。
普通税率:其他应税船舶。
【提示1】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
【提示2】无法提供净吨位证明文件的游艇,按照发动机功率每千瓦折合净吨位0.05吨。
【提示3】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相同净吨位船舶税率的50%计征税款。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1.船舶吨税按照船舶净吨位和吨税执照期限征收。
2.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船舶净吨位×定额税率。
3.应税船舶负责人申领吨税执照时,应当向海关提供下列文件:
(1)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海事部门签发的船舶国籍证书收存证明;
(2)船舶吨位证明。
应税船舶因不可抗力在未设立海关地点停泊的,船舶负责人应当立即向附近海关报告,并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依照本法规定向海关申报纳税。
【提示1】净吨位,是指由船籍国(地区)政府授权签发的船舶吨位证明书上标明的净吨位。
【提示2】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因税目税率调整或者船籍改变而导致适用税率变化的,《吨税执照》继续有效。
三、税收优惠
(一)直接优惠,下列船舶免征船舶吨税:
(1)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
(2)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3)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4)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5)捕捞、养殖渔船。
(6)避难、防疫隔离、修理、改造、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7)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
(8)警用船舶。
(9)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船舶。
(二)延期优惠
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应税船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按照实际发生的天数批注延长《吨税执照》期限:
(1)避难、防疫隔离、修理、改造,并不上下客货;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征用;
四、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期限
(1)船舶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船舶进入港口的当日。
(2)船舶吨税由海关负责征收。海关征收船舶吨税应当制发缴款凭证。
(3)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满后尚未离开港口的,应当申领新的《吨税执照》,自上一次执照期满的次日起续缴船舶吨税。
(4)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船舶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内缴清税款。未按期缴清税款的,自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
2.纳税担保
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并办结出入境手续的,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与其依法履行船舶吨税缴纳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后,依照规定向海关申报纳税。
下列财产、权利可以用于担保:
(1)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
(2)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
(3)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
(4)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
3.其他管理
(1)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因修理、改造导致净吨位变化的,《吨税执照》继续有效。
(2)《吨税执照》在期满前毁损或者遗失的,应当向原发照海关书面申请核发《吨税执照》副本,不再补税。
(3)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应税船舶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补征税款。但因应税船舶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自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征少征或者漏征税款0.5‰的滞纳金。
【与关税对比记忆】基本相同
①补征:因非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的少征或漏征关税,关税补征期为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
②追征:因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少征或漏征关税,关税追征期为进出口货物完税之日或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并加收滞纳金。
(4)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应税船舶办理退还手续,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与关税对比记忆】海关多征的关税,海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不同)
(5)应税船舶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海关应当自受理退款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应税船舶办理退还手续。应税船舶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还手续。
【与关税对比记忆】纳税义务人发现多缴税款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査实并通知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有同有不同)
(6)应税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不得低于2000元:
①未按照规定申报纳税、领取《吨税执照》;
②未按照规定交验《吨税执照》(或者申请核验吨税执照电子信息)以及提供其他证明文件。
(7)吨税税款、税款滞纳金、罚款以人民币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