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1年注会税法第九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
2021年注会税法第九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 系统梳理了相关知识点以及重点标注出考点,有助于对整体框架的把握和知识点的简化记忆。
编辑于2021-05-20 19:50:062022年注册会计师CPA会计第四章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无形资产包括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专利权、商标权等,因为它们没有物质实体,而是表现为某种法定权利或技术。但是,会计上通常将无形资产作狭义的理解,即将专利权、商标权等称为无形资产。
2022年注册会计师CPA第五章投资性房地产,最新的内容。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房地产买卖的差价),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2022年CPA 会计 第三章 固定资产,从历年考情概况、固定资产的初始计算、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固定资产处置几个方面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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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注册会计师CPA会计第四章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无形资产包括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专利权、商标权等,因为它们没有物质实体,而是表现为某种法定权利或技术。但是,会计上通常将无形资产作狭义的理解,即将专利权、商标权等称为无形资产。
2022年注册会计师CPA第五章投资性房地产,最新的内容。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房地产买卖的差价),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2022年CPA 会计 第三章 固定资产,从历年考情概况、固定资产的初始计算、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固定资产处置几个方面做介绍。
第九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
考情分析
非重点章节,年均分值3分左右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纳税义务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而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以各方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缴纳。
二、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其中城市的征收范围为市区和郊区;
县城的征收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
建制镇的征收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镇政府所在地所管辖的行政村。
三、税率
1.定额税率,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2.土地使用税税额定为幅度税额,拉开档次,而且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规定为20倍。
四、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4.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六、税收优惠
(一)法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如:学校的教学楼、操场、食堂等占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土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10年。
7.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8.有调整: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纳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新增: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重点行业税收优惠政策:
(1)有变化:对石油天然气生产建设中用于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气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厂区以外的铁路专用线、公路及输油(气、水)管道用地,油气长输管线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
(3)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4)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
1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的,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P416第14条,房产税同)
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不属于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3.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和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新增: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所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提示】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的用地,不属于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4.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提示1】本条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本条所称在孵对象是指符合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提示2】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15.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包括车站(含出入口、通道、公共配套及附属设施)、运营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含单独的综合维修中心、车辆段)以及线路用地,不包括购物中心、商铺等商业设施用地。
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批准建设的,为公众及旅客、运输经营者提供站务服务的场所。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是指依规定批准建设的,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不包括旅游景区等单位内部为特定人群服务的轨道系统。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减免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七、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次月起纳税。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地产,自房产证签发次月起纳税。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出租、出借次月起纳税。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纳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纳税。
7.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应纳税款的计算截止到发生改变的当月末。
(二)纳税期限:
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办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纳税地点:
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纳税。如占用的土地跨省市,应分别向不同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
耕地占用税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提示】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其中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单位履行申报纳税义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二、征税范围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纳税人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提示1】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其中,园地包括花圃、苗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
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必须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
占用已开发从事种植、养殖的滩涂、草场、水面和林地等从事非农业建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着有利于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平衡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
【提示2】林地不包括城镇村庄范围内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用地。
【提示3】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征。
三、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地区差别定额税率(每个幅度税额内的最低和最高税额相差5倍);
【提示1】在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上述确定的适用税额的50%。
【提示2】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确定的当地适用税额,加按150%征收。
2.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征税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提示1】包括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提示2】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依法复垦应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定并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
3.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一次性缴纳)
【提示1】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的核定以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为主要依据,必要的时候应当实地勘测。
【提示2】加按150%征税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150%
四、税收优惠
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情形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申报补缴税款,补缴税款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改变用途时当地适用税额计算。
(一)免征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
【提示1】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提示2】医疗机构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提示3】免税的社会福利机构,是指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专门为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及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场所。
3.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减征
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提示1】减税的铁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防火隔离带。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提示2】减税的公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提示3】减税的飞机场跑道、停机坪,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民用机场专门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场所。
【提示4】减税的港口,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港口内供船舶进出、停靠以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的场所。
【提示5】减税的航道,具体范围限于在江、河、湖泊、港湾等水域内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
2.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提示】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五、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提示1】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需要补缴耕地占用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用途当日,具体为:经批准改变用途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批准文件的当日;未经批准改变用途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的当日。
【提示2】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
【提示3】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的当日。
【提示4】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属于税法所称的非农业建设,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自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之日起3年内依法复垦或修复,恢复种植条件的,应按规定办理退税。
【提示5】在农用地转用环节,用地申请人能证明建设用地人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情形的,免征用地申请人的耕地占用税;在供地环节,建设用地人使用耕地用途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情形的,由用地申请人和建设用地人共同申请,按退税管理的规定退还用地申请人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2.纳税地点:应当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申报纳税。
3.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包括下列情形:
(1)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2)纳税人已申请用地但尚未获得批淮先行占地开工,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3)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大于批准占用耕地面积,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4)纳税人未履行报批程序擅自占用耕地,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5)其他应提请相关部门复核的情形。
4.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