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1年注会税法 第11章 车辆购置税法、车船税法和印花税法
2021年注会税法 第11章 车辆购置税法、车船税法和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编辑于2021-05-20 19:51:232022年注册会计师CPA会计第四章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无形资产包括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专利权、商标权等,因为它们没有物质实体,而是表现为某种法定权利或技术。但是,会计上通常将无形资产作狭义的理解,即将专利权、商标权等称为无形资产。
2022年注册会计师CPA第五章投资性房地产,最新的内容。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房地产买卖的差价),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2022年CPA 会计 第三章 固定资产,从历年考情概况、固定资产的初始计算、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固定资产处置几个方面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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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注册会计师CPA会计第四章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无形资产包括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专利权、商标权等,因为它们没有物质实体,而是表现为某种法定权利或技术。但是,会计上通常将无形资产作狭义的理解,即将专利权、商标权等称为无形资产。
2022年注册会计师CPA第五章投资性房地产,最新的内容。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房地产买卖的差价),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2022年CPA 会计 第三章 固定资产,从历年考情概况、固定资产的初始计算、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固定资产处置几个方面做介绍。
第11章 车辆购置税法、车船税法和印花税法
考情分析
次重点章,年分值波动比较大,本章最高分值11分,最低分值3.5分,平均分值5.5分。
车辆购置税
一、纳税义务人
1.车辆购置税是以在中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为课税对象,在特定的环节向车辆购置者征收的一种税。就其性质而言,属于直接税的范畴。
2.纳税人: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提示1】购置,是指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提示2】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二、征税范围
车辆购置税以列举的车辆作为征税对象,未列举的车辆不纳税。其征税范围包括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
【提示】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应税车辆。
三、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税率(10%)
【提示】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应税车辆价款的,按照申报纳税之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
(一)购置自用应税车辆计税依据:以发票电子信息中的不含增值税价作为计税价格。纳税人依据相关规定提供其他有效价格凭证的情形除外。应税车辆存在多条发票电子信息或者没有发票电子信息的,纳税人按照购置应税车辆实际支付给销售方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申报纳税
【提示1】随车支付的工具件和零部件价款应作为购车价款并入计税依据征税。
【提示2】车辆装饰费作为价外费用并入计税依据征税。
【提示3】代收款项看票:凡使用代收单位(受托方,实际是卖车方)票据收取的款项,应视作代收单位价外收费,购买者支付的价费款,应并入计税依据中一并征税;凡使用委托方票据收取,受托方只履行代收义务和收取代收手续费的款项,应按其他税收政策规定征税。
【提示4】销售单位开展优质销售活动所开票收取的有关费用,应属于经营性收入,企业在代理过程中按规定支付给有关部门的费用,企业已作经营性支出列支核算,其收取的各项费用并在一张发票上难以划分的,应作为价外收入计算征税。
(二)进口自用应税车辆计税依据: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提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是指纳税人直接从境外进口或者委托代理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不包括在境内购买的进口车辆。
(三)自产自用应税车辆计税依据: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没有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如果有)
(四)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提示】纳税人自产自用、受赠使用、获奖使用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凡不能取得该型车辆的购置价格,或者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最低计税价格×税率
(五)已经办理免税、减税手续的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纳税额按以下规定执行:
1.发生转让行为的,受让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未发生转让行为的,车辆所有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辆转让或者用途改变等情形发生之日。
3.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1-使用年限×10%)×10%-已纳税额
【提示1】应纳税额不得为负数。
【提示2】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纳税人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至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情形发生之日止。使用年限取整计算,不满一年的不计算在内。
四、税收优惠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免税;
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业作业车辆免税;
5.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税。
【提示】城市公交企业,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为公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并纳入《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的企业;公共汽电车辆是指按规定的线路、站点票价营运,用于公共交通服务,为运输乘客设计和制造的车辆,包括公共汽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
6.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和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7.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査、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8.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9.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10.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11.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新购置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12.原公安现役部队和原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改制后换发地方机动车牌证的车辆(公安消防、武警森林部队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车辆除外),一次性免征车辆购置税。
13.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其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五、征收管理
1.征收机关:税务机关。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以应税车辆所取得的车辆相关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提示】
(1)购买自用:购买之日,即车辆相关价格凭证的开具日期。
(2)进口自用:进口之日,即《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
(3)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取得之日,即合同、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生效或者开具日期。
3.纳税期限: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报缴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前纳税。一车一申报。
4.纳税地点:
(1)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登记地;
(2)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单位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个人纳税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
5.申报管理新增:
(1)自2020年6月1日起,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时,提供发票电子信息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依据相关规定提供其他有效价格凭证的情形除外。
发票电子信息与纳税人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内容不一致、纳税人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已经作废或者开具了红字发票的,纳税人应换取合规的发票后申报纳税。
(2)自2020年6月1日起,纳税人购置并已完税的应税车辆,纳税人申请车辆购置税退税时,税务机关核对纳税人提供的退车发票与发票电子信息无误后,按规定办理退税;核对不一致的,纳税人换取合规的发票后,依法办理退税申报;没有发票电子信息的销售方向税务机关传输有效发票电子信息后,纳税人依法办理退税申报。
6.车辆购置税的退税制度
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或销售企业,纳税人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的,应退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退税额=已纳税额×(1-使用年限×10%)
【提示1】应退税额不得为负数。
【提示2】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纳税人缴纳税款之日起,至申请退税之日止。
车船税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
【提示】车辆、船舶,是指:
(1)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3)新增:境内单位和个人租入外国籍船舶的,不征收车船税。境内单位和个人将船舶出租到境外的,应依法征收车船税。
三、税目与税率:
1.
【记忆小贴士】车拉人计税单位按“辆”,拉货的按“整备质量每吨”
【提示1】拖船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
【提示2】有尾数的一律按照含尾数的计税单位据实计算。税额小数点后超过两位的可以四舍五入保留两位。
【提示3】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以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所载数据为准。
【提示4】新增P452税目表中车辆、船舶的含义解释,其中注意船舶,是指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但是船舶上装备的救生艇筏和长度小于5米的艇筏除外。
【提示5】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和依法应当登记而未办理登记或者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的车船,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标注的技术参数、数据为准;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核定,没有国家相关标准的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2.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3.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4.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5.新增: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五、税收优惠
(一)法定减免
1.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3.警用车船免征车船税。
4.依法应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5.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提示】要符合规定标准。其中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约能源乘用车注意是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和双燃料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约能源商用车注意是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和双燃料轻型和重型商用车)。
6.对使用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提示】免征车船税的使用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7.省一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8.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由部队号牌改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一次性免征改挂当年车船税。
(二)特定减免
1.经批准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车船税。
2.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3.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六、征收管理
1.纳税期限: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提示】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2.纳税申报: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3.纳税地点: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提示1】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提示2】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
4.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印花税
印花税纳税义务人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书立、使用、领受印花税法所列举的凭证并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提示1】立合同人:指合同(包括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的当事人,不包括担保人、证人、鉴定人。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义务,他与纳税人负有同等的税收法律义务和责任。
【提示2】立据人:指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单位和个人。
【提示3】立账簿人:指开立并使用营业账簿的单位和个人。
【提示4】领受人:是指领取并持有权利、许可证照的单位和个人。
【提示5】使用人: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其纳税人是使用人。
【提示6】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
【提示7】对于应税凭证,凡由两方或两方当事人共同书立的,其当事人各方都是纳税人。
印花税税目与税率
一、税目
1.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提示1】包括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不包括订阅单位和个人)之间订立的图书、报刊、音像征订凭证。
【提示2】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征。
2.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做、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5.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还包括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所签订的合同。
【提示】不包括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的租赁承包合同。
6.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以及作为合同使用的单据。
7.仓储保管合同,包括仓储、保管合同或作为合同使用的仓单、栈单(或称入库单)。
8.借款合同: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提示】融资租赁合同也属于借款合同。
9.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保险合同,以及作为合同使用的单据。
10.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以及作为合同使用的单据。
【提示1】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注意和产权转移书据的区分)
【提示2】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不贴印花。
【提示3】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包括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
11.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有技术使用权、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股份制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
12.权利、许可证照: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等。
13.营业账簿:分为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两类。
二、税率:比例税率、定额税率。
1.0.05‰:借款合同
2.0.3‰: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
3.1‰:财产租赁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证券(股票)交易
4.0.5‰:其他适用比例税率的情形
【提示1】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提示2】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上交所上市A股,按照内地现行税制规定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联交所上市股票,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入乡随俗)
【提示3】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1.购销合同:计税金额为购销金额。
【提示】合同列明的价款或者报酬,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合同中价款或者报酬与增值税税款未分开列明的,按照合计金额确定。
2.加工承揽合同:计税金额为加工或承揽收入的金额。
【提示1】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原材料金额和加工费金额的,应分别“加工承揽”和“购销”合同计税;若合同未分别记载,则应就全部金额按“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提示2】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的加工合同,无论加工费和辅助材料金额是否分别记载,均以辅助材料与加工费合计数,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对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计税贴花。
3.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计税依据为收取的费用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计税金额为承包金额。
【提示】施工单位若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再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其所签订的分包或转包合同,也必须缴纳印花税,按所载金额另行贴花。
5.财产租赁合同: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
6.货物运输合同: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输费金额(即运费收入),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
7.仓储保管合同:计税依据为收取的仓储保管费用。(不包括仓储物的价值)
【提示】有些合同,计税金额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要等结算时才可知其实际金额,有些财产租赁合同只有单位时间租金标准,而无租赁期限。在签订合同时,先按每份合同定额贴花5元;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和适用税率计税,补贴印花。
8.借款合同:计税金额为借款金额。(理解实质课税原则、不重复征税原则)
(1)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贴一次。(不重复征税原则)
(2)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以其规定的最高额为计税依据,在签订时贴花一次,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另贴印花。(不重复征税原则)
(3)在贷款业务中,如果贷方系由若干银行组成的银团,银团各方均承担一定的贷款数额。借款合同由借款方与银团各方共同书立,各执一份合同正本。对这类合同借款方与贷款银团各方应分别在所执的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款金额计税贴花。(不重复征税原则)
(4)在基本建设贷款中,如果按年度用款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合同,在最后一年按总概算签订借款总合同,且总合同的借款金额包括各个分合同的借款金额的,对这类基建借款合同,应按分合同分别贴花,最后签订的总合同,只就借款总额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额后的余额计税贴花。(不重复征税原则)
(5)对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从贷款方取得一定数量抵押贷款的合同,应按借款合同贴花;在借款方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时,应再就双方书立的产权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的有关规定计税贴花。(实质课税原则)
(6)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实质课税原则)
9.财产保险合同:计税依据为保险费,不包括所保财产的金额。
10.技术合同: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
11.产权转移书据:计税依据为所载的金额。
12.营业账簿:税目中记载资金的账簿的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
13.权利、许可证照: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件数。
二、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同一凭证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济事项,应分别按不同事项记载的金额和适用的不同税率计税,并将各项税额相加,其合计税额为该项凭证应纳印花税的贴花税额。若未分别记载金额,则按所载事项适用税率中最高的一种税率计税贴花。
2.对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3.应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然后计算应纳税额。
4.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1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算。
5.应税合同在签订时纳税义务即已产生应计算应纳税额并贴花,所以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是否按期兑现,均应贴花。
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所载金额与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的,只要双方未修改合同金额,一般不再办理完税手续。
6.事业单位和分支机构:
事业单位
实行差额预算管理
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按其他账簿定额贴花,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花
经费来源自收自支
对其营业账簿,应就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分别按规定贴花
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由各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
上级单位核拨资金的
记载资金的账簿按核拨的账面资金数额计税贴花
上级单位不核拨资金的
只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
7.国内货物联合运输,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以全程运费为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分程结算运费的,以分程运费为依据,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
国际货运,凡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不论在我国境内、境外起运或中转分程运输,我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均按本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托运方按全程运费结算凭证计算应纳税额。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有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免交印花税。
总结
国内联合运输合同
分程结算运费
分程运费为依据,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
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
全程运费为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
国际联合运输合同
托运方
全程运费计算税额
国内承运方
本程运费计算税额
国外承运方
免税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1.适用比例税率的应税凭证:应纳税额=计税金额×比例税率
2.适用定额税率的应税凭证:应纳税额=凭证件数×固定税额
3.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账簿:应纳税额=(实收资本+资本公积)×0.5‰÷2(首年贴花以后无增量不再贴花)
印花税税收优惠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税。(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要贴)
2.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税。
3.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赁合同免税。
4.农牧业保险合同免税。
5.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6.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7.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自2013年7月4日起予以免征。
8.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0.5‰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5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9.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应缴纳的印花税。
印花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方法:
1.自行贴花。
纳税人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向税务机关购买印花税票,自行在应税凭证上一次贴足印花,自行划红或盖章加注销。这是使用范围较广泛的纳税办法,一般适于应税凭证少或同一凭证纳税次数少的纳税人。
2.汇贴或汇缴。
对应纳印花税税额超过500元的一份凭证,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可用填开完税证或缴款书的办法纳税,不再贴花(汇贴)。
对需频繁贴花的同一种类应税凭证,在税务机关批准前提下,由纳税人在限期内(1个月)汇总缴纳印花税的一种办法。(汇缴)
3.委托代征。按代售金额5%支付代售手续费。
二、纳税环节:应当在书立或领受时贴花。合同在国外签订,不便在国外贴花的,应在合同入境时办理贴花。
三、纳税地点:一般实行就地纳税。对于在全国性订货会上所签合同,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办理贴花;地方主办,不涉及省际关系的订货会,由省级政府自行确定纳税地点。
四、违章与处罚:
1.纳税人对纳税凭证应妥善保存。凭证的保存期限,凡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理;没有明确规定的其余凭证均应在履行完毕后保存1年。
2.某某情形:50%以上5倍以下,2000以上1万以下;1万以上5万以下;(处罚最爱“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