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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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1-05-21 13:06:51宪法
宪法总论
宪法的描述
1原始意义上的宪法:国家组织法
2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通过限制国家权力而保障人权
3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宪法是一个特定的法律部门,主要以国家与公民之间这一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
4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制定成文宪法并在法律体系中居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根本法的地位
1宪法规定了国家最根本性的内容,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2宪法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比普通法更加的严格
3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最高法,法律的法律
宪法的实质特征
1宪法阶级斗争的产物
2宪法规定了各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
3宪法随阶级力量对比变化而变化
宪法的分类
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1成文宪法:由一个或者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 2不成文宪法: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和非书面形式的宪法惯例等构成的宪法 英国宪法之母 1628年权力请愿书 1679年人身保护法 1689年权利法案
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宪法的法律效力,及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的关系 1刚性宪法,制定和修改的机关及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效力最高 注:成文宪法典国家一般为刚性宪法国家。但是也有例外如哥伦比亚,利智,秘鲁,新西兰 2柔性宪法,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及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效力与普通法相同。
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协定宪法
制定宪法的的主体进行划分 1钦定宪法:有君主自上而下地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宪法 (挪威王国宪法,明治宪法,钦定宪法大纲) 2民定宪法:由民选议会、制宪会议、公民投票表决制定宪法 3协定宪法:君主与人民或者民选议会进行协商共同制定宪法
。。。。。
原始宪法和派生宪法、 规范宪法,名义宪法,语义宪法 资本主义下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
宪政:民主事实为政治内容的宪法来实施。
依宪治国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宪政体制
权力分配机制
议行合一型
分权制衡型
公民参政机制
政党执政机制
多党轮流执政
一党法定执政
宪法和宪政的关系
宪法是一国宪政的运动的结果,又是一国宪政的形式和依据
宪政是宪法的实施,宪法确定了民主事实,将民主事实制度化和法律化
宪法的指导思想:制定或修改宪法时确定宪法的发展方向和基本原则的理论基础,是我国宪法的组成部分,是宪法的核心和灵魂
1982年宪法:四项基本原则
1993年修正案:邓小平理论
2004年修正案:“三个代表”
2017年修正案:法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所确认和包含的根本方针,是指导宪法制定、修改和宪法实施的基本准则。宪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宪法始终,并体现在宪法规定的具体制度中
1人民主权原则
a含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b:人民行使权力的方式:代议制和普选制 代表人是法国卢梭 理论基础是自然权力说和社会契约论
2基本人权原则
人权学说起源于洛克,卢梭天赋人权理论 美国《独立宣言》 法国《人权宣言》
3法治原则
与人治原则相对应的概念 要求国家公权力机关和人民以宪法和法律作为分本行为准则,在宪法和法律的规范内活动
4权力制约和民主集中原则
三权分立vs民主集中 由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是国家最高的权力机关,其他机关由其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 有分权,但不平衡,有制约,但没有互相制约 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 司法对行政的制约
宪法的结构:由单一宪法性文件组成的成文宪法在内容的体系和安排
宪法结构体系
1宪法序言
2宪法正文
3宪法附则
宪法规范
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1宪法规范也是法律规范的一种,法律规范所具有的要素和特征,宪法规范也同样具有 2宪法规范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中一类比较特殊的关系——宪法关系 3调整上述宪法关系的规范既有宪法中确定的规范,也有普通法律中确定的规范。
宪法关系
宪法关系主体
基本主体:国家公民
派生主体:个人组织或集体,国家权力机关
宪法关系内容
权力与权力
权力与权力
权利与权利
宪法关系客体
权力与权利指向的对象
财产、精神利益、行为、公共职位、公共职权
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
宪法关系主体的一方主要是国家或者公家机关
国家和公民之间 国家和各民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 国家机关的相互之间的关系 国家机关内部直接之间的关系
宪法关系的内容具有广泛性和原则性
宪法规范的基本特点
宪法规范的根本性和最高性
宪法规范的广泛性
宪法规范的原则性
宪法规范的适应性和稳定性
宪法渊源
1宪法典
2宪法性法律
3宪法惯例
4宪法判例
5宪法解释
6国际条约
宪法的制定:又称制宪或立宪,是指宪法制定主体依照一定的程序并通过立宪机关创制宪法的活动
制宪权属于全体人民,但具体行使制宪权的是制宪机关,如制宪议会等。 设立制宪机关 提出宪法草案 通过宪法草案 公布
我国宪法的制宪机关是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宪法修改:宪法修改是指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部分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根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部分内容的活动
宪法修改的必要性
1是宪法规范适应社会实际的发展和变化
2弥补宪法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漏洞
宪法修改的限制
宪法确定的根本制度,基本精神和根本原则
共和政体
国家领土范围
修改方式
全面修改
部分修改
无形修改:宪法变迁
宪法解释: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宪法的含义、内容、界限所做出的说明和补充
作用
保障宪法实施的一种手段和措施
有利于宪法的实施
宪法解释机关
立法机关解释
源于英国,我国亦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
司法机关解释
源自美国 还有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
专门机关解释
源于法国1799年设立的护法元老院,后期较为成熟的模式有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和德国的宪法法院
宪法解释的分类
根据效力的不同
正式解释: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的解释
非正式解释:无宪法解释权的主体对宪法的解释
根据方法的不同
文本解释:根据宪法所用词语含义解释宪法
目的解释:根据制宪者意图来解释宪法
体系解释:联系其他条文对某一宪法进行解释
违宪审查
1.违宪概念:违反宪法,包括违反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 违宪 VS 违法 2.合宪性审查概念:由特定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宪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制度。 合宪性审查的对象:一是审查立法的合宪性,二是审查行为的合宪性,包括国家机关和执政党行为的合宪性。
现代合宪性审查体制
最高代表机关审查
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代表大会、最高苏维埃等。资本主义国家:议会,少数国家如荷兰、瑞士。
司法审查
代表是美国、日本、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64个国家。司法审查制采用“不告不理”的原则,通过审理具体的诉讼案件来审查相关的法律和行为是否违反宪法。
美国司法审查制的的特点
附带新审查
适用司法审查制度
判决具有一般效力
在判决的理由部分对法律的合宪性做出判断
宪法法院审查制
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专司宪法解释和违宪审查。德国、意大利和奥地利等四十多个国家。
宪法法院审查制
以抽象原则审查为主,附带案件审查为辅
宪法法院的判决具有一般效力
在判决主文部分判断法律的合宪性
宪法委员会审查制
如法国。
基本功能
保证宪法根本地位
保证统一的宪法秩序
保证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中国违宪审查
违宪审查机关:1954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 1982年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违宪审查程序
主动审查: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
被动审查:1审查要求: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大常委会 2审查建议:其他主体,经研究有必要,转交委会审查
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近代宪法的产生条件
经济条件:商品经济的发展,资本主义生关系的确立
政治条件:资产阶级掌握了国家政权,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制度
思想条件:资产阶级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观念的提出
法律条件:法律部门的细分,法律体系的完善
宪法的产生过程
英、美、法等国宪法所代表的近代宪法主要特点: 1)确立了主权在民的原则,民主共和是宪法的主流; 2)宪法强调公民的权利,特别是自由的权利, 具有自由主义色彩; 3)国家权力受到限制; 4)从形式上看,成文法被普遍采用; 5)虽然亚洲的日本等国也出现了宪法,但在整个近代,宪法基本上仍然是西方的一种政治法律现象。
英国宪法
“宪法之母”、不成文宪法、柔性宪法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特点和宪法形式的关系: 英国宪法性法律: 1 《自由大宪章》(Magna Carta) 2 《权利请愿书》(Petition of Rights) 3 《人身保护法》(Act of Habeas Corpus ) 4 《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 5 《王位继承法》(Act of Settlement)
美国宪法
成文宪法的典型代表,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1 《独立宣言》 《独立宣言》是英属美洲十三块殖民地举行独立革命初期发表的申述其民主思想和革命要求的政治文件。 独立宣言中的很多政治原则和理念被写进美国宪法,被马克思誉为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 缺憾:在杰弗逊起草的宣言初稿中,有谴责奴隶制的内容,但因为南部奴隶主的反对而被删掉,因此《独立宣言》最终确认和维护的主要是资产阶级和蓄奴贵族的利益。 全称《美利坚和众国宪法》,1787年5月在费城召开的由55名代表组成的制宪会议经过4个月的艰难起草与讨价还价,形成草案,于1787年9月15日由到会的53名代表签字通过,送交各殖民地议会批准。1789年3月4日第一届联邦国会开会的第一天宣布这一宪法正式生效。 主要原则:(1)人民主权和有限政府;(2)权力分立和制约与平衡原则;(3)联邦与州的分权原则;(4)对军队的文职控制原则。 缺陷:没有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条款。
法国宪法
1789年7月14日,巴黎人民武装起义,攻破了象征封建统治的巴士底狱,政权从王室转到制宪会议手中。8月27日制宪会议通过了《人和公民权利宣言》简称《人权宣言》。 《人权宣言》仿效了《独立宣言》,但又有所发展。 被一些资产阶级思想家称为“旧制度死亡的证明书”。在1791年正式生效的法国第一部宪法中成为宪法的序言。 法国第一部宪法制定于1789年9月,1791年9月14日,国王路易十六被迫签署批准了宪法。宪法体现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和“君主立宪”的思想,建立了君主立宪制, 宪法只是限制王权而没有废除王权。 一院制的议会握有国家的最高权力。 宪法的反民主性: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的划分 1791年的法国宪法是产生于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初期,是资产阶级和封建贵族暂时妥协的产物。随着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发展,实行君主立宪制的1791年宪法为实行共和制的法国1793年宪法所取代。
近代中国宪法历程
宪政的提出
宪政思想的引入
改良主义者的宪政思想
民族资产阶级革命派的宪政思想
近现代中国宪法发展
旧中国宪法发展历程
清末《钦定宪法大纲》和《十九信条》
民初《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是中国唯一的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他从根本法的形式宣告了在中国延续了两千多年封建制度的终结 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建立了中国第一个民主共和国,确认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基本国家制度 赋予了人民较为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标志着中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主权在民,三权分立,人人平等,使民主共和观念深入人心
北洋军阀时期《天坛宪草》 《中华民国约法》又称“袁记约法” 《中华民国宪法》又称“贿选宪法”“猪仔宪法”
国民党时期《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中华民国宪法》
人民民主革命根据地宪法性文件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新中国成立后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宪法性文件)
1954年宪法
1975年宪法
1978年宪法
1982年宪法
宪法的修改
1988年修正案 私营经济是补充,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就,监督,管理 。 允许转让土地使用权 1993年修正案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改革开放,把我国建设为富强,民主,文明的国家 1999年修正案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依法治国,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004年修正案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2018年修正案
国家性质:也称国体,是国家阶级本质,集中地反映了社会各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国体是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其他国家制度的基础,其他国家制度是国体的外在表现形式。
人民民主专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国体性质的决定性因素
1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
2国家经济基础
3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
爱国统一战线
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
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拥护社会主义事业爱国者
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社会主义经济组成
经济制度
坚持公有制为主,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公有分为 国有和集体所有
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国的经济体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
国有经济(全民所有经济):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石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宪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劳动群众集体制所有经济:国家保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鼓励、指导、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
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
非公有制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施监督和发展。
个体经济
个体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和产品
私营经济
雇佣劳动力为基础 企业资产属于个人所有
三资经济
中国境内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政党
政党是一定阶级、阶层和利益集团为了共同利益,为夺取或控制政权或影响政治权利的运作而由其先进分子建立的,具有一定组织形式和纪律的政治组织。
特征
1政党是由其成员组织的社会组织,不是国家机构
2政党是政治性的组织,有明确的政治纲领、组织体系和领导机构,以夺取或控制政权或影响政治权力运作为政治目标,不同于社会团体
3政党具有鲜明的阶级属性
主要类型
一党制
两党制
多党制
一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
中华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性质:不属于国家机关,也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团体和人民团体
主要职能
政治协商
民主监督
参政议政
国体与政体的关系
政体与国体都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体是政体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决定着政体的存在形态
政体是国体的体现和反映,对国体有能动的反作用
政权组织形式(政体):一国统治阶级按照一定的原则建立起来的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统治和管理职能的政权机关的组织与活动体制。
我国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资本主义国家政体
君主立宪制
二元君主立宪:君主掌握国家主要权利,议会只作为君主的咨询、协商机构的次要作用
议会君主立宪;君主受宪法和议会的限制较大
君主是象征性国家元首,议会是最高立法机关,内阁掌握实质的行政权力,内阁由议会产生,向议会负责
共和制
国家的最高权力实际上都不属于一个人所有,而经选举产生并由一定热气的国家机关掌握的政体
议会共和制:国家各政权机构中,议会占主导地位,总统由选举产生,但不掌握实权。
1议会在国家生活中占主导地位 2内阁有议会产生,向议会负责 3总统由选举产生,一般不掌握实际权力只为名义上的国家元首 4议会由选民代表组成,议会监督政府,政府对议会负责
总统共和制
1总统由选民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 2议会行使立法权,对总统有一定的制约权
法国:半总统制
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主宰行政大权(双首脑制) 同时设有政府总理,
委员会制
瑞士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们在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 按民主的原则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 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 最终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是社会主义国家采用民主共和制
我国的根本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直接的反映了我国的阶级本质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产生于我国的革命斗争中,是其他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反映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是人民实现民主管理的最好方式
特点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目标是规范公权和保障私权
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机关体系中居最高的地位,其他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一院制
人民兼职代表
在人民代表大会中设立常务委员会作为常设机关
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它指的是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什么原则,采取何种形式划分国家的内部组成以及调整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 结构形式要解决的问题是,国家权力在纵向的组织问题,即中央和地方的相互关系问题。
国家结构形式分类
单一制:指国家由若干普通的行政单位或者自治单位组成的统一主权国家。
基本特征: 国家只有一部宪法 只有一个中央国家机关体系 各行政单位和自治单位接受中央的统一领导 地方政府的权力由中央政府授予 每个公民只有一个统一的国籍 国家整体是代表国家进行国际交往的唯一主体 如英国、法国、意大利、日本、瑞典、中国等。
地方权利由中央政府授予
联邦制:是指国家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成员单位组成的国家结构形式。
基本特征: 除了联邦的宪法外,各成员还有自己的宪法;除了设有联邦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外,各成员也有自己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 从联邦与成员的权力关系看,是分权关系,联邦与各成员的权力由宪法规定 从对外关系看,所有成员单位的国民均具有有联邦统一的国籍,联邦是对外交往的国际法主体,而成员单位一般没有对外交往的主体资格。 加拿大、美国、印度、瑞士、德国、俄罗斯等
a联邦专有权
属于联邦专有的立法权,即使联邦未曾立法,各州也不得行使。美国宪法列举的联邦专有权有:宣战、媾和、交换使节;统帅和编制海路空军;制定货币和度量衡制度;保护著作权和专卖权等。
b联邦和各州共有权
某些权力不宜由一方行使,而必须由双方共同行使。美国宪法规定:国会议员选举,总统、副总统选举,宪法修改等。
c各州保留权
美国宪法规定:凡未列举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除宪法禁止各州行使的外,归各州行使。
邦联: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的目的签订条约组成的国家联合体
邦联是一种松散的联盟,邦联的成员可以随时脱离邦联 邦联不是主权国家,邦联成员才是主权国家和国际法主体 邦联没有统一的宪法、最高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 也没有统一的军队、赋税、国籍等‘ 它产生于资本主义早期,如1778-1789年北美十三州组成的美利坚和众国、1815-1866的得意治同盟和以俄罗斯为首的独立国家联合体、塞内冈比亚等。
我国的结构形式
1结构形式在宪法的体现
2我国单一制的具体体现
我国只有一部宪法
只有一套包括国家最高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中央国家机关体系
在中央与地方关系上,无论是省县乡行政区域,民族自治区域,还是特别行政区,都是这样人民政府领导下的行政区域,不得脱离中央而独立,
在外交关系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统一的国际法主体我国公民只具有一个统一的国籍
3中央与地方关系
法律保留
地方政府具有一定的权力管理本地区的事务
中央政府的法律规范在效力上一般高于地方法律规范
《立法法》没有规定“中央最高原则”,而是在中央(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发生冲突时,规定了解决冲突的程序。
4我国实行单一制的原因
理论上,马克思主义国家结构形式理论,考虑无产阶级和各民族的根本利益。
历史上,中国一直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从民族分布情况上,各民族的居住状况决定也需要建立一个统一的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与汉族平等发展,是缩小各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经济文化发展差距的有效途径 。
适应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需要。
从我国所处的国际环境和国际阶级斗争形式来看, 实行单一制有利于国家的政治统一和政治稳定。
行政区划:国家按照经济发展和行政管理需要,把全国的领土划分为大小不同、层级不同的部分,并设立相应的地方国家机关,以便进行管理。
行政区划原则
(1)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国家权力的原则;
(2)有利于民族团结;
(3)有利于经济发展
(4)有利于巩固国防;
(5)照顾历史状况。
行政区域划分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我国实际上实行的是多种建制并存的行政区划制度。即:一般的行政区域基本上是省、县、乡三级建制。但直辖市的市区是两级建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设立了自治州的地方和实行市管县的地方则是四级建制。另外,还有个别地方实行准五级建制。 4 我国行政区划设立和变更的法律程序。 (1)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的设立、撤消和更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2) 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消、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3) 其他行政区建制的设立和区域界线的变更都由国务院审批。(襄樊市 襄阳市) (4) 县、县级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变更,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级:自治州,地级市
县级:县级市、自治县、县、市辖区
乡级:乡、民族乡、镇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是我国地方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单一制的灵活表现 核心;自治权 目的:实现少数民族的自主管理权
自治地方范围
自治州
自治县
自治区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
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
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国务院和人大常委会备案
自治区干部组成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公民担任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担任主任或副主任。
特别行政区
实行不同于一般行政区的政治、阶级和法律制度,享有高度自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特区权利
行政管理权:凡属于特别行政区自制范围内的行政事务,均有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或处理。
立法权:特区可以制定所有的民事、刑事、商事的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
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特特区各级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干涉。终审权属于特区终审法院
自行处理有关外事事无权:可以以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的名义参加不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签订和履行有关的非国家,非政治的协议。
行政主导体现
行政长官在特别行政区处于特殊地位,是特别行政区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
法律草案、预算案及其他重要议案由政府向立法会提出
政府向立法会提出的议案优先列入议程
立法会通过的法案须经行政法官签署,公布,方能生效
行政长官对立法会通过的法案有相对否决权
行政长官有权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解散立法会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基本权利
平等权
含义
合理差别待遇的类型: 1.由于年龄上的差异所采取的责任、权利等方面的合理差别 2.依据人的生理差异所采取的合理差别 3.依据民族的差异所采取的合理差别 4.依据经济上的能力以及所得的差异所采取的纳税负担上的轻重的合理差别 5.对从事特定职业的权利主体的特殊义务的加重和特定权利的限制
(1)守法平等:公民平等的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司法平等: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
(3)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
形式平等;不论对象事实如何,一律给予平等,此平等注重在行政和司法权上。
实质平等;容许法律基于公民之年龄、职业、经济状况及彼此间之特别关系等情况,而为合理之不同规定。
政治权力和自由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取得赔偿权等
又称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参与国家政治运作和社会政治生活,表达和实现个人政治愿望的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宪法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政治自由: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 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监督权 第41条:批评和建议权、申诉、控告和检举权,取得赔偿权 最早规定言论自由的法律文件:1689年《权利法案》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人人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通过各种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言论自由的限制: 1.不得利用言论自由煽动群众反对政府,危害国家和社会秩序。(公共利益) 2.不得利用言论自由对他人的人格尊严进行侮辱诽谤。 集会、游行、示威权利的限制 程序上的要求:申报、审批 范围:设置禁止游行的区域或规定游行的线路等 时间:合理的时段 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人身权
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宗教信仰权
社会经济文化权利
私有财产权、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的休息权、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物质帮助权、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等
特殊主体保障权
国家保护妇女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利和利益、
基本权利享有的主体
一般主体
本国公民
a.基本属性不同:法的概念;政治概念 b.用语内涵不同:VS外国人;VS敌人 c.内涵特征不同:个人;混沌的整体 d.范围不同:公民的范围比人民的大
特殊主体
法人和外国人
特定主体
老人,妇女,儿童
选举权
选举基本原则
选举权普遍性原则
选举权平等性原则
直选与间选并用原则
差额选举原则
秘密投票原则
代表受监督和罢免的原则
选举基本程序
选举主持
间接选举
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具体的组织机构是本级人大的主席团
直接选举
选举委员会。(乡级的选举委员由上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县级的选举委员会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委员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的职权:(1)主持本级人大选举;(2)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3)划分本级人大代表的选区,分配选区应选的名额;(4)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5)规定投票日期;(6)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等
选区的划分
选区是以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而划分的进行直接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的区域。
“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选举法还规定选区以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选区的范围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1至3名代表为宜。
选民登记
选举委员会依照选举法的规定,对本选区内的公民进行审查以确认其选举资格并发给选民证的行为
(1)是否年满18周岁以选举日为准,而不是选民登记日; (2)对于精神病人,要有县级以上医疗部门的诊断证明,由选举委员会最终确认; (3)剥夺政治权利的问题。 选民资格登记采用“一次登记,长期有效”的原则。
代表候选人提名和介绍
代表候选人的提名。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
投票选举和确定选举结果
直选双过半(选民超过一半,票数超过一半),间选单过半
国家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家主席
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党执政兴国,人民幸福安康,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离不开依法治国,全面深化体制改革,提高党的执政水平,坚持发展社会制度,离不开依法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