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虚拟商品(比特币)监督发展
这是一篇关于虚拟商品(比特币)监督发展的思维导图。虚拟货币的炒作风险已经达到了一个较高的高度,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监管机构将从支付、交易、清算、结算、兑换、存储、投资等立体的角度,部署对于虚拟货币的立体风险防范,虚拟货币风险整治将进入新的阶段。
编辑于2021-05-26 22:42:00虚拟商品(比特币) 监督发展
《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颁布时间:2013年12月3日
发文主体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为保护社会公众的财产权益,保障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防范洗钱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文件内容
1、正确认识比特币属性
比特币是特定的虚拟商品
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2、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
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
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
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
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
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
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
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
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
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
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3、加强对比特币互联网的管理
监管主体:电信管理机构根据相关管理部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监管内容
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当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了解火币网等交易网站,是否有备注??
对违法比特币互联网站予以关闭。
4、防范比特币可能产生的洗钱风险
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对用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用户使用实名注册,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各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以及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如发现与比特币及其他虚拟商品相关的可疑交易,应当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调查活动;
对于发现使用比特币进行诈骗、赌博、洗钱等犯罪活动线索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5、加强对社会公众货币知识的教育及投资风险的提示
《央行等7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公告时间:2017年9月4日
公告主体
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商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公告背景
国内通过发行代币形式包括首次代币发行(ICO)进行融资的活动大量涌现,投机炒作盛行,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 9月3日,一份网传关于福建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特急通知,即《关于对代币发行融资开展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闵整治办函[2017]35号)
公告内容
准确认识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的本质属性
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后期的狗狗币,shi币是否为代币的一种?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
加强代币融资交易平台的管理
代币融资交易平台
行为类型
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
“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
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
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相关的业务
不得直接或间接为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
不得承保与代币和“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代币和“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
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发现代币发行融资交易违法违规线索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社会公众应当高度警惕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的风险隐患
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
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
此类活动以“金融创新”为噱头,实质是“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
提示时间:2018年8月24日
发文主体
银监会、保监会
中央网信办
公安部
人民银行
市场监管总局
提示背景
近期,一些不法分子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侵害公众合法权益。
提示情形
网络化、跨境化明显
租用境外服务器搭建网站,实质面向境内居民开展活动,并远程控制实施违法活动
依托互联网、聊天工具进行交易,利用网上支付工具收支资金,风险波及范围广、扩散速度快
法活动资金多流向境外,监管和追踪难度很大
欺骗性、诱惑性、隐蔽性较强
不法分子通过幕后操纵所谓虚拟货币价格走势、设置获利和提现门槛等手段非法牟取暴利
不法分子还以ICO、IFO、IEO等花样翻新的名目发行代币,或打着共享经济的旗号以IMO方式进行虚拟货币炒作,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
利用名人大V“站台”宣传,以空投“糖果”等为诱惑,宣称“币值只涨不跌”“投资周期短、收益高、风险低”,具有较强蛊惑性
利用热点概念进行炒作,编造名目繁多的“高大上”理论
存在多种违法风险
以“静态收益”(炒币升值获利)和“动态收益”(发展下线获利)为诱饵,吸引公众投入资金,并利诱投资人发展人员加入,不断扩充资金池,具有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违法行为特征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1年5月18日
公告主体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
中国银行业协会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公告背景
虚拟货币价格暴涨暴跌,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有所反弹,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扰乱经济金融正常秩序。
公告内容
正确认识虚拟货币及相关业务活动的本质属性
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
以下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并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非法发售代币票券等犯罪活动。
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及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
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
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
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相关交易活动,
有关机构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
金融机构、支付机构
不得用虚拟货币为产品和服务定价
不得承保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
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服务
为客户提供虚拟货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
接受虚拟货币或将虚拟货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
开展虚拟货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
开展虚拟货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
发行与虚拟货币相关的金融产品;
将虚拟货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互联网平台企业会员单位
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
发现相关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消费者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谨防财产和权益损失
虚拟货币交易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投资交易造成的后果和引发的损失由相关方自行承担。
不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谨防个人财产及权益受损。
要珍惜个人银行账户,不用于虚拟货币账户充值和提现、购买和销售相关交易充值码以及划转相关交易资金等活动,防止违法使用和个人信息泄露。
加强对会员单位的自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