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卫生法
这是一篇关于卫生法的思维导图,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保证实施,调整在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这是一篇关于卫生法2的思维导图,包含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药品管理法、医师管理法律制度等。
这是一篇关于卫生法2的思维导图,包含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药品管理法、医师管理法律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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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
绪论
概念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保证实施,调整在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基本原则
保障社会和公民的健康权
预防为主原则
公平原则
患者自主原则
患者的权利
生命健康权
身体权
隐私权
隐私隐瞒权
隐私支配权
隐私维护权
赔偿权
平等医疗保健权
自主决定权
知情同意权
含义
在诊疗过程中具备意思表达能力的患者,在非强制状态下充分接受和理解各种与所患疾病相关的诊疗信息,在此基础上对医务人员制定的诊疗计划自愿作出选择的权利。
对象
施行手术、特殊治疗、特殊检查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表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内容
病情(客观)
措施(全面)
风险(预见义务)
替代医疗方案
例外情形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同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近亲属不明的
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
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
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出现了不该或不宜向患者说明时,才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情况
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意识昏迷
癌症
未成年人
精神病患者
医疗损害法律制度
医疗过错
法律特征
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时间发生在诊疗活动过程中
属于主观要件
认定标准
包含预见义务和预见方案
1.是否可预见
2.可预见风险是否采取措施
3.采取了措施?/无动于衷?
基本标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过程中是否遵循应尽的注意义务。
医疗事故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生损害的事故。
构成要件
主体:合法的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
场所:诊疗护理过程中
行为的违法性
主观过失
医疗过错和患者人生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不包括精神损害)
分级
一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分甲、乙两级
二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分甲乙丙丁四级
三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分甲乙丙丁戊五级
四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报告制度
对内报告制度
1.科室负责人;
2.质量监控部门或专职人员;
3.核实、调查;
4.向患者通报解释;
对外报告制度
12小时原则:12小时内必须报告
3+2+死才上报: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导致三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物证处理
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记录、病程记录或其复印件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由医疗机构保管。(现在患者有权查阅全部资料)
医疗损害的认定及其严重程度
完全责任: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主要责任: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次要责任: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轻微责任: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