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正当化事由
刑法第四章 正当化事由。虽然法学知识主要是靠背,但也不是死记硬背,一定要理解其背后的逻辑和规律。这里为大家整理了思维导图。方便大家备考时翻阅查看,帮助大家加深记忆、提高复习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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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化事由
正当化是由
概念
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依法不成立犯罪的情形
种类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依据法律的行为
执行命令的行为
正当业务行为
被害人承诺
自救行为
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合理防卫行为
特征
起因条件: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不法侵害,一般是指犯罪行为的侵害,还包括一些侵犯人身财产,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
时间条件: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 1、不法侵害是真实存在的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主观条件:必须是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
对象条件: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
限度条件: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明显超出防卫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客观上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具有社会危害性
主观上对造成的过分损害存在故意或过失,具有罪过性,属于滥用防卫权对不法侵害人造成过分损害的非法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具有防卫的性质,即具备了针对不法侵害事实防卫的基本条件,只是因为欠缺正当防卫的合理限度条件造成损害而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防卫过当的形式一般是过失,因防卫过当构成犯罪的,一般按照刑法分则有关规定确定罪名和使用法定刑。防卫过当不是犯罪,不能定防卫过当罪。 防卫过当是过失罪,事后防卫是故意罪;防卫过当是法定从宽量刑情节,事后防卫是酌定量刑情节
特殊防卫
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放火、强奸、抢劫、爆炸、绑架、投放危险物质的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
成立条件
具备起因、时间、对象、主观四个要件
具备特定的对象要件,即正在进行且严重危急人身安全的暴力
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危险,不得已采取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起因条件:必须有危险发生
时间条件:实际存在正在发生的危险 1、危险是实际发生的,不是主观臆想的2、危险正在发生
主观条件: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对象条件:针对的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限度条件: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限制条件: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
例外规定:不适用职务业务上负有特定义务的人
避险过当
超出避险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
基本特征
客观上造成了损害
主观上对造成的不应有损害存在过失,应受到责备,只有造成较为严重的不应有损害时,才有必要认定为避险过当
避险过当不是犯罪,不能定避险过当罪,应当按照分则规定的具体罪名定罪处刑。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当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
相同点
目的相同:都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本人、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
前提相同:都必须在合法权益受到紧迫危险时才能实施
责任相同:在合理限度内给某种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都可以不负刑事责任,如果超出法定限度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区别
危险来源不同
紧急避险危险来源十分广泛,可以是人的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
正当防卫的来源只能是人的不法侵害
损害对象不同
紧急避险损害的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正当防卫损害的是不法侵害人的权益
限制条件不同
紧急避险要求只能在迫不得已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的情况下实施
正当防卫不要求
损害程度不同
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不能超过要保护的利益
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害可以大于等于不法侵害者可能造成的损害
主体限定不同
紧急避险不适用有职务业务要求的人
正当防卫无此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