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十二章担保物权
这是一篇有关法硕第十二章思维导图,从担保物权概述、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和概述,需要的可以收藏。
编辑于2021-07-31 21:54:17第十二章: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概述
概念
以担保债务清偿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
特征
优先受偿性
担保物权人可以就担保物的价值优先于债务人的普通债权人受偿
从属性
为担保债权受偿设定的
担保物权的设立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
担保物权不能与所担保的债权分离而单独存在,既不能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让予,也不能与债权分离而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被担保的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也消灭
债权转让的,担保物权一并转让,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可分性
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
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
担保物部分变化或整体变化均不影响担保物的整体性,担保物权人仍可以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以担保全部债权受偿
物上代位性
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被征收后,可以就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分类
根据产生依据不同
法定担保物权、约定担保物权
根据担保财产种类不同
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权利担保物权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有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先就伍德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伍德担保的,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承担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消灭的情形
主债权消灭
担保物权实现
放弃担保物权
其他消灭的情形
抵押权
概念
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提供的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得就该财产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征
是一种约定担保物权
客体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财产,可以是动产、不动产,也可以是某种财产权利
抵押权是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抵押期间,抵押财产仍由抵押人占有
除了具有优先受偿性、不可分性、从属性、物上代位性外,还具有追及性。抵押期间,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权人可以继续行使抵押权。但是不能对抗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支付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抵押权的设立
可以抵押的财产
建筑物及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交通运输工具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不能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其他不得抵押的财产
房地一体原则
登记设立
建筑物及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等级对抗
抵押担保的范围
主债权及利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权的效力
不仅及于原抵押财产,而且基于从物、从权力、添付物、孳息、代位物
孳息的处理规则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扣押的,自抵押之日起,抵押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但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前述孳息应当冲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抵押权人的权利
抵押权保全权:防止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请求权恢复抵押财产价值的请求权或增加担保请求权
抵押权处分权:将抵押权转让或用作债的担保,放弃抵押权或抵押权顺位
优先受偿
抵押财产转让时的权利: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时,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时,可以请求抵押人将所得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抵押权人的义务
不妨碍抵押人正常行使抵押财产所有权
抵押人的权利
保留抵押物的所有权,有权占有使用收益抵押财产,设定多个抵押权,设定用益物权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抵押人的义务
保持抵押财产的价值,不得实施降低抵押财产价值的行为
不得将抵押权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转让抵押财产时应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顺位
登记先后顺序
已登记优先于未登记
未登记按债权比例
抵押权实现
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以处分抵押财产,就抵押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
条件
需抵押权有效存在
发生应当实现抵押权的法定或约定情形
实现方法
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议以物折价,债权人取得所有权,但是不能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变卖折价按当地市场价
民法典416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1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其他担保物权。但留置权人除外
动产浮动抵押
概念
以法律规定的动产作为财产整体设立的动产抵押。在动产浮动抵押中,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以抵押财产确定时动产优先受偿
特征
主体具有特定性,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客体限于动产且具有集合性,包括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抵押财产在特定化之前可以自由转让
动产浮动抵押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不得对抗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确定的时间
履行期间届满,债权未实现
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
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严重影响抵押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期满破解约
最高额抵押
概念
在预定的最高额限度内,为担保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清偿设立的抵押
特征
所担保的债权的不确定性
适用范围的限定性
非从属性
最高额抵押不以某一特定的债权的存在为条件,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并不转让,某一具体债权消灭,最高额抵押并不消灭
确限从
确定的时间
履行期间届满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的请求确认债权
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抵押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债务人或抵押人破产或被撤销
其他不可能发生债权的情形
期满明发查扣破
质权
概念
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交给债权人占有或控制,以此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债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得以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征
是一种约定担保物权
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动产或财产性权利
是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押期间归债权人占有
具有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不可分性、优先受偿性、物上代位性的特征
动产质权
质押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质权自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范围
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财产保管费用、实现质权的费用
质权效力及于标的物的范围
质押财产、从物、孳息、代位物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质权人的权利
占有质押财产
收取孳息
保全质权
因不能归属于质权人的原因造成质押财产毁损或价值明显减少,可能危害质权人的利益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就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与出质人协商清偿债务或提存
优先受偿权
放弃质权
质权人的义务
妥善保管质押财产
未经出质人同意,不得出租、处分、转质质押财产
债权人履行债务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应当及时返还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怠于行使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出质人的权利
保留质押财产的所有权
在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时,可以请求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并要求返还财产
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或出质人提前清偿债务后有权请求返还质押财产
有权请求及时行使质权
出质人的义务
按照约定交付质押财产
不得妨碍质权人行使质权
保证质押财产无瑕疵
权利质权
概念
以债权或其他可让与的财产性权利为质押财产的质权
可以出质
汇票本票支票
债权存款单
仓单提单
有权利凭证的,自交付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可以转让的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财产权
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其他财产性权利
留置权
概念
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得留置该动产并以其价值优先受偿得权利
特征
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
客体限于动产
不具有追及力
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
债权人已合法占有债务人得动产
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履行期间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同时与留置权人得义务不相抵触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得,留置财产得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内容
留置权人的权利
留置标的物
收取孳息
使用留置财产
请求返还保管标的物所支出的费用
优先受偿
留置权人的义务
妥善保管
不得擅自使用、出租、处分
经债务人得请求行使留置权
返还留置财产
实现
除鲜活易腐得外,应当给予60日以上得期限
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