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自然人(民法)
民法中自然人的相关知识。设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民法知识,详尽罗列自然人相关知识脉络及重难点。考研、大学期末考试必备。
编辑于2021-06-04 00:40:27本图内容是利用chatGPT帮助你生成文章的指令模板,经过作者多次使用和调整后,可用性相当强。但请注意,工具只是辅助,请不要完全依靠chatGPT帮助你生成,而最好作为你的写作指导,帮助你更加高效地获得灵感、寻找方向。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包括: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妨害药品管理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走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伪造货币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洗钱罪); 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危害税收征管罪(逃税罪;抗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 危险方法型犯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责任事故型犯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妨害安全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罪,危险作业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恐怖、劫持型犯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枪支、弹药型犯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破坏型犯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
社区模板帮助中心,点此进入>>
本图内容是利用chatGPT帮助你生成文章的指令模板,经过作者多次使用和调整后,可用性相当强。但请注意,工具只是辅助,请不要完全依靠chatGPT帮助你生成,而最好作为你的写作指导,帮助你更加高效地获得灵感、寻找方向。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包括: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妨害药品管理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走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伪造货币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洗钱罪); 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危害税收征管罪(逃税罪;抗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 危险方法型犯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责任事故型犯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妨害安全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罪,危险作业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恐怖、劫持型犯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枪支、弹药型犯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破坏型犯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
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概念
民事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特征
是一种资格,而不是实际的权利
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可能性,还没有为民事主体带来实际的利益
但它是民事主体获得民事权利的前提
内容既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资格,也包括民事主体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是自然人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所以它既可以称为民事权利能力,也可以称为民事义务能力
内容和范围具有法定性
法律规定,无关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
一律平等,不因民族、性别、年来、职业、健康状况、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而有任何差别
任何自然人不能与自己的意思改变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
具有与民事主体人身的不可分离性
法律赋予的资格,不能转让或放弃
除非法律特别规定,否则任何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受限制和剥夺
注意: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差别
民事权利是一种依法可以获得的实际权力,主体可以依法根据自己的意志确定权利的具体内容和实现方法,并且可以转让、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
开始与终止
《民法典》第13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出生
其他有力证据>出生(死亡)证明>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
死亡
自然死亡
宣告死亡
附注:推定死亡的情形
推定死亡一: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民法典)第1121条第2款) 推定死亡二: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42条第2款)
例外
①《民法典》第 1155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等,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遗腹子的继承问题
(1)胎儿的父亲死亡的, 分割遗产时,胎儿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2)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胎儿的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胎儿的父亲)的继承人继承
住所
根据《民法典》第25条的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经常居所
自然人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治病的除外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概念
法律确认的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
民事权利能力只是一种资格,要想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还应当具民事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是行为能力的前提,行为能力是独立实现权利能力内容的必要条件
基础
必须具有正确认识事物、判断事物的能力
即具有意思能力
到达一定年龄,有一定的社会活动经验
有健康正常的精神状态,能理智从事民事活动
特征
法定性
国家法律确认,与自然人自己的意志无关
国家法律规定具备此能力应当满足的的基本条件,不能通过私人约定加以更改
与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状况直接相联系
年龄决定自然人从事民事行为的一般社会认知程度
精神状况决定自然人是否能够正确理解和理智从事民事行为
两方面都要求法律直接加以规定
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受限制或取消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或取消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除非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分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概念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精神状态正常的自然人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条件
年满18岁
注:对年满16而不满18周岁,但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法律将其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精神状况正常
能正确理解法律规范和社会生活共同规范
能理智地实施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概念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那些达到一定年龄但尚未成年和虽已成年但精神不健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自然人所享有的可以从事与自己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能力。
分类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可以进行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可进行与其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
概念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法律规定的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以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资格的行为人。
分类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重点法条
《民法典》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22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14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欠缺的认定
《民法典》规定
《民法典》第24条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认定申请
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
向人民法院申请
结果
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恢复申请
申请人: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
向人民法院申请
结果
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附注:有关组织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代理与追认
“代理”可以适用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如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追认”只能适用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不能适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自然无所谓“追认”
监护
概念
为了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
监护人
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
被监护人
被监护人监督、保护的人
分类
根据监护权的发生依据
法定监护
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人担任监护人而形成的监护
包括
对未成年人的监护
对不能辨认、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的监护
指定监护
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或都要求担任监护人,或都不愿意当监护人,由有关组织和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监护人而形成的监护
遗嘱监护
被监护人的父母作为监护人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的监护
协议监护
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协议确定由其中一人或数人担任监护人而形成的监护
委托监护
监护人以协议的方式将自己的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而形成的监护
分类
一般的委托监护
意定监护(成年监护)
意定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
加监护人的设定
当然监护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协议监护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
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以没有当然监护人适用为前提)
遗嘱监护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以没有当然监护人适用为前提)
委托监护
一般委托监护(民法典修改)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
附条件委托监护(意定监护、成年监护)
主体要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成立方式
事先协商
以书面形式确定其监护人
生效条件
在自己部分或全部丧生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顺序监护
概念
在无当然监护人,也无法通过遗嘱监护和协议监护确定监护时,按照法定顺序来确定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的确定顺序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成年的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确定顺序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亲属
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指定监护
指定程序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临时监护人
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不得擅自变更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
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机关监护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监护人的职责与责任
职责及行使
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权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财产应尽到谨慎管理的注意义务,否则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尊重被监护人的自治权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因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责任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无过错责任
一般情况下,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即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责任。
委托监护的责任分配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受委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
终止
终止的事由
被监护人取得或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如监护人资格的撤销
送养与监护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
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民法典》总则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注: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监护人资格的撤销与恢复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主体
有监护资格的人
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述主体未及时申请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受理机构
人民法院
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
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法律效果
由人民法院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
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监护人资格恢复的条件
主体限制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或者子女”
行为要求
确有悔改认罪表现
程序要求
经其申请
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除外条件
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不能恢复监护人资格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特征个体工商户
概念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过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
特征
经济性质是私人所有制
以自然人个体财产或者家庭财产作为经营资本
性质属于个体经济
经营范围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据法,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仅限于工商业
必须履行一定的核准登记手续方可成立
应当在工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以户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可以依法起自号、刻图章、在银行开立账户,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以其全部的个人财产对外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
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
概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
特征
是我国农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分散经营方式的法律形式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组成,不属于个体经济的范围
从事的是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进行生产的目的是进行商品交换,而不是为了满足家庭消费的需要
存在的基础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依据法律和承包合同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从而经营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生产资料
从事商品经营,不得违反法律和承包合同的规定
以户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对外承担无限责任
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
概念
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主要法律意义
为失踪人设定财产代管人
条件、程序
须有自然人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
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利害关系人主要包括近亲属及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近亲属
配偶
子女
兄弟姐妹
祖父母
外祖父母
孙子女
外孙子女
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债权人 债务人等
须由人民法院依照规定程序宣告
1⃣️先由利害关系人到法院提出申请
2⃣️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
3⃣️公告期间届满后,人民法院根据失踪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败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并在法定情形下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法律后果
财产代管人的确定
由失踪人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财产代管人的职责与责任
职责
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责任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
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自己申请变更
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要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撤销
条件
失踪人重新出现
程序
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
后果
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并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宣告死亡
概念
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是生理死亡的对称,是一种法律推定
程序
(1)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间
一般情况下满4年
因战争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次日起算)
因意外事故
自下落不明之日起满2年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
无期间的限制,可以直接申请宣告死亡
(2)利害关系人申请(无顺序)
近亲属
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3)法院依法宣告
1⃣️首先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2⃣️法院受理以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3⃣️期间届满下落不明的自然人仍无音讯的,法院应作出宣告该自然人死亡的判决
法律效果
死亡时间认定
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法律后果
继承开始,婚姻关系消除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撤销的要件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
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死亡宣告
死亡宣告被撤销的法律效果
婚姻关系上的效果
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收养关系上的效果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返还财产
被撤销宣告死亡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者关系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以申请人的申请为准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