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毒品犯罪案件公诉证据标准
这是一篇关于毒品犯罪案件公诉证据标准的思维导图。根据毒品犯罪案件证据的共性和特性,公诉证据标准可分为一般证据标准和特殊证据标准。一般证据标准,是指毒品犯罪通常具有的证据种类和形式;特殊证据标准,是指对某些毒品犯罪除一般证据种类和形式外,还应具有的特殊证据形式。
编辑于2021-06-07 23:21:13这是一篇关于行政复议流程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结案,审理,受理,审查,申请等环节,确保申请人能够明确了解复议的具体步骤和要求。通过流程图,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人都能对复议期限有明确的把握。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1条的规定,审查期限为60日,这是法律规定的期限。流程图有助于各方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复议程序,提高复议效率。
2023年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试整理,政采需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1.主体: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资金性质:财政性资金; 3.有偿取得; 4.对象:集采目录以内或限额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
证据法学(第四版)的思维导图,本学科的研究对象广义:诉讼证据制度、行政执法、公证、监察、仲裁等活动中对证据的收集和运用;狭义:仅指诉讼中证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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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第四版)的思维导图,本学科的研究对象广义:诉讼证据制度、行政执法、公证、监察、仲裁等活动中对证据的收集和运用;狭义:仅指诉讼中证据制度。
毒品犯罪案件公诉证据标准
1. 犯罪主体证据
l、居民身份证、临时居住证、工作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边民证; 2、户口簿或微机户口卡; 3、个人履历表或入学、入伍、招工、招干等登记表; 4、医院出生证明;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 6、有关人员(如亲属、邻居等)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况的证言。
身份证件的核实
子主题
国籍的认定
入境时证明文件;边民证;“马帮丁”;管理机关证明材料;外交协助查证。
无国籍人,是外国人。
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
贩卖毒品罪的必须是年满14周岁的自然人;其它毒品犯罪的必须是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
精神状况的鉴别
2. 犯罪主观方面证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 2、有关证人证言; 3、有关书证(书信、电话记录、手机短信记录); 4、其他有助于判断主观故意的客观事实。
主观犯罪目的之证据
以牟利为目的?
自己吸食?
共同故意证据
“明知”的推定
直接推定:(1)故意选择没有海关和边防检查站的边境路段绕行出入境的;(2)经过海关或边检站时,以假报、隐匿、伪装等蒙骗手段逃避海关、边防检查的;(3)采用假报、隐匿、伪装等蒙骗手段逃避邮检的;(4)采用体内藏毒的方法运输毒品的。
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推定其“明知”:(1)受委托或雇佣携带毒品,获利明显超过正常标准的;(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有物、住宅、院落里藏有毒品的;(3)毒品包装物上留下的指纹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指纹经鉴定一致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持有毒品的。
3. 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
物证及其照片
括毒品、毒品的半成品、毒品的前体化学物、毒品原植物、毒品原植物的种子或幼苗、制毒物品、毒资、盛装毒品的容器或包装物、作案工具
毒资转移的凭证
银行的支付凭证(如存折、本票、汇票、支票)和记帐凭证,毒品、制毒物品、毒品原植物等物品的交付凭证(托运单、货单、仓单、邮寄单),交通运输凭证(车票、船票、机票),同案犯之间的书信
与案件相关的书面材料
报案记录、投案记录、举报记录(信件)、控告记录(信件)、破案报告、吸毒记录等能
扣押清单
毒品、毒资、作案工具及其它涉案物品的扣押情况
证言
括海关、边防检查人员、侦查人员的证言,以及鉴定人员对鉴定所作的说明
辨认、指认笔录
有关知情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辨认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毒品、毒资等犯罪对象的指认情况;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毒品鉴定和检验报告
括毒品鉴定、制毒物品鉴定、毒品原植物鉴定、毒品原植物的种子或幼苗鉴定、文检鉴定、指纹鉴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吸食毒品的检验报告,以及被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吸毒的被害人和被容留吸毒的人员是否吸食毒品的检验报告
鉴定主体是否合格、鉴定内容和范围是否全面、鉴定程序是否符合规范(包括检材提取、检验、鉴定方法、鉴定过程、鉴定人有无签字等)、鉴定结论是否明确具体、鉴定报告的体例形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以及鉴定结论是否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录像、现场制图
现场勘查,对人身、物品的检查
对现场的勘验、对人身的检查、对物品的检查
毒品数量的称量笔录
毒品净重;两名侦查人员当场、当面进行,并拍摄现场照片。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带、录像带、电子数据
4. 技术侦查问题
公安机关依法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秘密收集的证据,因为涉及保密问题,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必须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秘密收集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时,应将其转化为诉讼证据。
5.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特殊证据
刑法第351条第1款2、3项之规定,行为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或者抗拒铲除的,构成本罪
l、公安机关对原种植行为的处理情况说明; 2、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包括行政处罚决定); 3、公安机关责令铲除毒品原植物的通知书; 4、公安机关警告或责令改正的记录。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没有达到刑法第351条第1款(1)项规定的数量较大程度,又不能证实行为人具有上述两种情形之一的,不构成犯罪。
6.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特殊问题
刑法第347条第2款(4)、(5)项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或者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应当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l、公安、海关、边检部门出具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的材料; 2、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材料或者犯罪记录。
7. 毒品犯罪再犯问题
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l、毒品再犯前科的罪名仅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 2、对于同时构成毒品再犯和刑法总则规定累犯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适用刑法分则第356条关于毒品再犯的从重处罚规定,不再援引刑法总则中关于累犯的规定。(禁止双重评价)
8. 有被害人的毒品案件
刑法353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
1、被引诱、教唆、欺骗吸食、注射毒品的被害人的陈述; 2、被强迫吸食、注射毒品的被害人的陈述; 3、被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亲属的证言。
9.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1、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许可证”; 2、有关单位对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来源、批号的证明及管理规定; 3、特殊行业专营证; 4、有关批文; 5、有关个人的工作证、职称证明、授权书、职务任命书。
特殊主体: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单位和个人
10. 单位犯罪问题
涉及罪名
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50条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第355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主体身份的证据
单位注册登记证明、单位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办公地和主要营业地证明
主观故意的证据
非法所得归属的证据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