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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职业伦理-1思维导图,包含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 确保司法廉洁、遵守司法礼仪等。
编辑于2023-12-08 22:12:23法官职业伦理的基本内容与具体要求
保障司法公正
公正是一切司法工作的本质特征和生命线
独立行使审判权
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法准》第二条 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基本要求是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
《法准》第八条 坚持和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客观公正审理案件,在审判活动中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权势、人情等因素的影响。
《法准》第十四条 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
《法准》第二十六条 法官退休后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利用自己的原有身份和便利条件过问、干预执法办案,避免因个人不当言行对法官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中立裁决纠纷
《法准》第十三条 自觉遵守司法回避制度,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
《法准》第十七条 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咨询意见。
《法行》第40条和第42 条规定,法官不得违背当事人意愿,以不正当的手段迫使当事人接受调解。法官在履行职责时,不得以其言语和行为表现出任何歧视,并有义务制止和纠正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员的歧视性言行。
恪守公开原则
《法准》第十二条 认真贯彻司法公开原则,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同时避免司法审判受到外界的不当影响。
《法行》第五十一条 普通程序案件的裁判文书对事实认定部分的叙述 (三) 对证明责任、证据的证明力以及证明标准等问题应当进行合理解释。
坚守司法公正
《法准》第三条 法官应当自觉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在本职工作和业外活动中严格要求自己,维护人民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法准》第九条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查明案件事实,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正确适用法律,合理行使裁量权,避免主观臆断、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确保案件裁判结果公平公正。
《法准》第十条 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避免执法办案中的随意行为。
提高司法效率
司法公正以效率为存在的基础
勤勉敬业
《法行》第七条 敬业奉献。热爱人民司法事业,增强职业使命感和荣誉感,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司法能力,恪尽职守,任劳任怨,无私奉献,不得麻痹懈怠、玩忽职守。
《法准》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时限,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及时化解纠纷,注重节约司法资源,杜绝玩忽职守、拖延办案等行为。
守时
注重效率和效果
《法准》第二十条 注重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积极寻求有利于案结事了的纠纷解决办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行》第二条 ...努力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确保司法廉洁
禁止获取不正当利益
《法行》第四条 清正廉洁。遵守各项廉政规定,不得利用法官职务和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为当事人介绍代理人、辩护人以及中介机构,不得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案源或者给予其他不当协助。
限制法官从事业外活动
《法准》第十七条 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咨询意见。
保持正当的生活方式
《法准》第二十五条 加强自身修养,培育高尚道德操守和健康生活情趣,杜绝与法官职业形象不相称、与法官职业道德相违背的不良嗜好和行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维护良好的个人声誉。
约束家庭成员的行为
第十八条 妥善处理个人和家庭事务,不利用法官身份寻求特殊利益。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教育督促家庭成员不利用法官的职权、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遵守司法礼仪
《法准》第十五条 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坚守廉洁底线,依法正确行使审判权、执行权,杜绝以权谋私、贪赃枉法行为。
保持适当的仪表
《法准》第二十三条 坚持学习,精研业务,忠于职守,秉公办案,惩恶扬善,弘扬正义,保持昂扬的精神状态和良好的职业操守。
《法准》第二十四条 坚持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礼仪,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行为规范、着装得体、语言文明、态度平和,保持良好的职业修养和司法作风。
遵守法庭礼仪
《法行》第二十九条 出庭时注意事项 (一) 准时出庭,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席; (二) 在进入法庭前必须更换好法官服或者法袍,并保持整洁和庄重,严禁着便装出庭;合议庭成员出庭的着装应当保持统一; (三) 设立法官通道的,应当走法官通道; (四) 一般在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公诉人等入庭后进入法庭,但前述人员迟到、拒不到庭的除外; (五)不得与诉讼各方随意打招呼,不得与一方有特别亲密的言行; (六)严禁酒后出庭。
对相关人员以礼相待
《法准》第二十一条 认真执行司法便民规定,努力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必要的诉讼便利,尽可能降低其诉讼成本。
《法准》第二十二条 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避免盛气凌人、“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尊重律师,依法保障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
《法行》第五条 一心为民。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做到听民声、察民情、知民意,坚持能动司法,树立服务意识,做好诉讼指导、风险提示、法律释明等便民服务,避免“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
加强自身修养
《法准》第二十五条 加强自身修养,培育高尚道德操守和健康生活情趣,杜绝与法官职业形象不相称、与法官职业道德相违背的不良嗜好和行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维护良好的个人声誉。
良好的政治素质
良好的政治素质是法官恪尽职守、公正司法的先决条件。作为人民法院的法官,履职时要一心为民,有坚定的政治信念、坚定的政治立场,准确地把握司法改革的动向,在大是大非面前,有着坚定的政治操守,不断提高政治水平。关注党和国家政策的制定和变动,不断提升自己对政治情势的分析和思考的能力。
良好的业务素质
《法行》第七条 敬业奉献。热爱人民司法事业,增强职业使命感和荣誉感,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司法能力,恪尽职守,任劳任怨,无私奉献,不得麻痹懈怠、玩忽职守。
良好的个人品行
法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首先是该国的公民,应具备一个普通人的道德品行。一个合格的法官,在个人品质上肯定也是严于律己,十分注意自己的言行,具有崇高的道德操守,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法官应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忠于职守,刚正不阿,惩恶扬善,弘扬正义,正直善良,谦虚谨慎,在社会生活中拥有良好的个人声誉。
约束业外活动
《法官法》第二十二条 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不得兼任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
严格遵守保密义务
《法官法》第十条 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培养健康的爱好和习惯
法官不得接受有违清正廉洁要求的吃请、礼品和礼金。在本人或者亲友与他人发生矛盾时法官应保持冷静、克制,通过正当、合法途径解决。不能奢侈浪费、虚荣自私。
谨慎参加社会活动
法官参加社会活动应当谨慎,要自觉维护法官形象,既不能脱离社会,也不能完全无原则地融人社会。法官在受到邀请参加座谈、研讨活动时,对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中介机构等的邀请应当拒绝;对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党、政、军机关或学术团体、群众组织的邀请,经向单位请示批准后方可参加。
退休后自我约束
《法准》第 26 条 法官退休后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利用自己的原有身份和便利条件过问、干预执法办案,避免因个人不当言行对法官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