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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朝法制
儒家思想法律化
发展历程
引经断狱(司法)
经学
律学
纳礼入律(立法)
“一准乎礼”(定型)
开始于汉初
“三纲”成为立法原则
“五常”成为社会准则
儒家思想渗透司法领域
董仲舒“法象天地”
具象思维(天人思维)
“象”是人类社会及自然界万物的内在机理的表征物
反映了人类对自身以及自然的综合认识
法天立道
董仲舒自然论政治法律哲学的基本主张
法象天地
其法律思维是论证法律制度合理性的依据,与汉代法律制度有密切关系
拟天数
效法天的数理秩序而设官施事
法天道
效法自然的构造机理及运动规律安排政治法律制度
顺天时
应“天”的变化,安排适当的政事
汉代经学
“经”作为典籍名称始于战国
“经学”——历代封建地主阶级知识分子和官僚训解、阐释、议论儒家经典之学
谶纬之学的兴起,西汉经学开始衰落
“今文经学”孔子为政治家,以六经为孔子的致治之说,偏重于微言大义
“古文经学”孔子为史学家,以六经为孔子整理古代史料之书,偏重于名物训话
立法活动
汉初“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汉初黄老思想
“道”是法律的本源
“执道者生法”“明法微道”“无为而治”“赋敛有度,刑罚不犯”
政治上主张“清净无为,与民休息”
核心
“治道贵清静而民自定”
法律形式
律
中央朝廷制定并由皇帝批准颁布天下,长期使用较为稳定的法律形式
《九章律》(9篇)
盗贼囚捕杂具户兴厩
《傍篇》(18篇)
《越宫律》(27篇)
《朝律》(6篇)
汉律六十篇
令
由皇帝发布并经过整理纳入“令”系统的诏命
科
中央朝廷对律令条文的解释与细化
比
在律令科条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已经判决并经朝廷认定的典型案例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渊源于秦朝的“廷行事”
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
废除肉刑
黥刑
髭钳城旦舂(徒刑5年)
劓刑
笞300
斩左趾
笞500
斩右趾
弃市,死刑
班固《汉书》: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
意义
中国古代刑罚由野蛮向文明过度
文景时期的废除肉刑为中国古代封建五刑制度出现奠定基础
封建五刑正式在隋朝出现
削藩的法令
主父偃:推恩令
贾谊:“众建诸侯而少其力”
左官律
限制诸侯网罗人才
阿党附益法
从中央到地方管理限制孤立诸侯王
出界律
防止诸侯王勾结
非正律
诸侯王必须由亲生子继承,凡非正免除诸侯王爵位,诸侯国向中央收回
酌金律
通过祭祀限制诸侯国财产
行政法律制度
官吏管理
选拔
察举、征辟、任子
任用
考核
考课
丞相考殿最
御史负责核实数据真伪
东汉时上计考课权归尚书台
户口、耕地、税赋、治狱
监察制度
监察机构
监察中央百官系统
专门监察机构
御史大夫(全国最高监察长官)
下设御史丞、御史中丞
行政监察机构
丞相司直
监察中央百官行政事务
特殊监察机构
司隶校尉
监察三公、外戚、宦官、京师百官
监察郡国守相系统
汉惠帝:监察御史
专司对于郡守与国相的监察
汉武帝:十三部刺史
将全国分为十三个监察区划“州”,刺史隶属御史中丞
监察地方诸县官吏系统
刺史
监察郡国守相即2000石官吏
督邮
郡以下诸县官吏由郡守派其监察
监查法规
汉惠帝
《御史九条》
汉武帝
《六条问事》(官箴)
春秋诀狱
概念
遇到疑难案件依据《春秋》等儒家经典抽象出的法律原则进行断案的审判方式
实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司法化的转型,并推动中国古代法律的礼法结合
产生
疑狱奏谳
遇到疑难案件向上级机关请谳
纳礼入律
三纲五常、忠孝
官当、上请
以官抵罪,特权法
写入成文法,明文规定
晋,南北朝,隋唐
原则
董仲舒《春秋繁露》:“《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
司法制度
司法机构沿袭秦制
中央:廷尉、御史大夫;地方:郡、县
中朝官向外朝官转化,具有司法审判职能
监察区划向行政区划转化
审判程序
鞠狱
审判刑事案件
读鞠
宣读指控罪状和审理结果,进行判决
乞鞠
请求原审机关重新审查
杂治
对重大疑难案件由中央朝廷官员会同审理的制度,是后世会审制度的前身
录囚
皇帝或上级司法机构至下级司法机构对在押囚徒进行传讯核实,及时平反冤狱制度
经济法律制度
土地制度
官田即国有土地,皇帝可以赏赐官田与贵族官吏,但禁止买卖
私田允许买卖
赋税制度
土地税
田赋的缴纳,一般以实物形式,即缴纳粮食
人头税
算赋
对15岁至56岁成年男女劳动力征收的人头税
每人每年缴纳120钱,称为一算
商人、奴婢、晚婚女子往往加倍征收
口钱
对3至14岁的未成年男女征收的人头税
每人每年缴纳23钱
更赋
对成年男子傅籍后征收的徭役代役税
可以以钱代役,每人每年300钱
财产税
算缗
征收富人的动产税
算訾
对一半居民征收的除现金以外的财产税
民事法律制度
买卖契约是汉朝债权契约最常见形式,称为“券书”
刑事法律制度
刑法原则
上请原则
贵族转料犯罪,司法机构不得擅自判决,而必须上报请示皇帝裁决的制度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首匿指隐匿窝藏罪犯的首谋者
在夫妻即小家庭直系亲属范围内,卑幼隐匿犯罪之尊长不追究刑事责任
尊长隐匿犯罪之卑幼一般也不追究,只有死罪才须上请廷尉裁决
是唐律“同居相为隐”及明清“亲属相为容隐”规定来源
老幼妇残恤刑原则
对老人、孩童、妇女、残疾人等生理上之弱势群体在定罪量刑上给予特殊宽容
区分故意与过失原则、区分惯犯与偶犯原则、自首减刑原则、严惩群盗罪原则、 保护皇权原则、诬告反坐原则、维护特权原则、从严治吏原则、维护孝道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