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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思维导图。该导图介绍了国际法的性质与发展、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主体、国际法律责任、国家法上的居民等内容。
编辑于2021-06-24 22:25:47国际法
国际法的性质与发展
国际法的概念与特征
国际法是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名称
特征
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
一、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规定: 法院对于陈述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 (子)不论普遍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 (丑)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卯)在第59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编纂
国际法委员会
渊源
(一)国际条约, 一般来说,可以直接成为国际法渊源的只是那些能够创立、变更国际法律规范的开放性多边公约(即“造法性条约”),但这并不排斥双边条约和参加国数量较少的多边条约作为国际法渊源的可能性。
只约束缔约国
(二)国际习惯——国际法最古老的渊源。 国际习惯的形成必须具备两个构成要件: 一是物质要件,包括时间、质量(标准)和数量三个要素,即某种行为必须是在时间上被连续适用、在空间上被各国普遍适用,在数量上被各国多次不断地重复适用和在方式上各国对同类问题采取一致的做法(相同的特定行为)。 二是心理要件,即法律确信或法律的必要确信。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是否是一个法律体系
一元论
国际法优先,还是国内法优先。
二元论
国际法在国内的实施
与条约在国内实施有关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国家实践
中国的有关实践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的概念
定义:各国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重大法律原则
特征
得到国际社会公认
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效力范围
是有普遍意义的全局性原则
构成国际法基础的重大法律原则
各国进行交往的起码准则;其他具体原则、规则和制度或者是从中引申而来,或者是必须符合它,并受它制约
国际法基本原则于国际强行法
何为强行法
强制性 优先性 普遍性。
国际强行法。
国际法中普遍适用所有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之间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不满意约定的方式不许损抑的法律规范。
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关系
国际法基本原则通常具有国际强行法的性质。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联合国宪章》:四项宗旨和七项原则 《国际法原则宣言》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不使用威胁和武力原则
不干涉内政原则
真诚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国际合作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国际法主体
重点: ★国家的要素以及国家类型 ★国家的基本权利 ★国家豁免 ★国家和政府承认 难点: ★国家豁免的放弃
国际法主体概述
国家
国际组织
民族解放运动组织
个人?
国家的要素和基本权利
国家的要素和类型
要素
国际法上的国家是指由定居的居民和特定的领土组成的,、有一定的政府组织和对外独立交往能力的政治实体
构成要素
定居的居民
确定的领土
一定的政权组织或政府
主权
类型
单一国
是指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单一主权的国家
在单一国,全国只有一部宪法,其人民拥有统一的国籍,中央政府行使最高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力
中国
复合国
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邦组合起来形成复合结构的国家或国家联合体
联邦
邦联
英联邦
法兰西共同体
不是国际法主体,各成员国是
永久中立国
第一,自愿承担永久中立义务
第二,永久中立国地位由国际条约加以保证
瑞士,奥地利,土库曼斯坦
附属国
是指对他国居于从属地位的国家,其对外交往权不同程度的受到他国的控制
二、国家的基本权利
(一)独立权——每个国家都具有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而不受任何外来势力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二)平等权
(三)自卫权——当国家在实际上已经遭到外来武力攻击或侵略时,有权进行单独或集体的自卫,以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四)管辖权——国家对人和物以及发生的事件依据进行掌管或管领的权力。
1.属地管辖权
2.属人管辖权
3.保护性管辖权——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之外侵害该国的国家或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行使管辖的权利。
4.普遍性管辖权——针对国际罪行
三、国家豁免权
国家豁免通常指国家及其财产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
(一)国家豁免的主体
1.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 2.有权行使主权权利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 3.国家机构、部门或其他实体,但需他们有权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的主权权力 4.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
(二)国家豁免的放弃
明示放弃
是指国家通过条约、合约、其他正式文件或声明,表示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
默示放弃
是指国家通过在外国法院作出与特定诉讼直接有关的积极行为,表示其同意接受法院的管辖。
(三)绝对豁免主义和限制豁免主义
国家从事商事行为产生的纠纷,没有豁免。
国际法上的承认
承认概述
承认的概念
承认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既存或现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承认是建交的前提,但承认不一定建交
承认的性质
构成说
宣告说
承认的方式
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
照会,函电,声明\ 建立或维持外交关系或领事关系,缔结条约。
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
完全永久。暂时不稳定。
承认的效果
法律承认的效果
导致双方建立正式的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
导致双方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条约。
导致双方彼此承认对方的法律、法令的域外效力,尊重对方的司法权和行政权。
导致双方彼此承认和尊重对方国家的司法豁免权以及享有处理其国外财产的权利。
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事实承认的效果
导致双方在一定范围内建立经济、贸易关系,或缔结非政治性协定,或互派领事、商务代表。
承认国法院应当承认、尊重被承认对象的法律和判决的域外效力。
被承认对象的国家行为和财产在承认国享有司法豁免权。
对国家承认的情势
独立
合并
分立
分离
对政府承认的情势
对叛乱团体和交战团体的承认
不承认原则
不承认基于两种理由:如果承认某新国家或新政府就违背了该国承担的某项具体的国际义务;某新国家或新政府或其他情势的出现是由违反一般国际法的行为产生的结果。
国际法上的继承
国际法律责任
重点: ★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 ★排除行为不法性的情况 ★国家责任的形式
概 述
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
是指国际责任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国际法律责任的特征
国际责任的主体与国际法的主体基本一致
国际责任的实质是一种法律后果。既包括受害者的权利,又包括责任方的义务。
国际责任的产生依据具有多样性。也可以是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
国际责任的性质具有特殊性。
国家责任法的发展与编纂(自学)
国际不法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
可归于国际责任主体
违背国际义务
一国的行为被确定为国际不法行为后,是否当然产生国家责任呢? 过失责任说 结果责任说
国际不法行为责任的免责事由
同意
有效
明示
合法
针对国际不法行为的反措施:针对国际不法行为,以谈判等解决争端的程序为前提,不是惩罚,针对行为国,合理、适度
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
危难与紧急状态/危难与危急情况 生命;根本利益
自卫:武力
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形式
停止/终止不法行为
赔偿
恢复原状(事实上可行、国际强行法限制、公平合理、无损政治与经济独立)、补偿(货币、不包括惩罚性赔款)、抵偿(道歉、象征性赔款\名义赔偿金、超额补偿、纪律措施\法办)
保证不重犯
限制主权
全面
局部
国际法上的居民
重点: ★国籍与国籍的取得和丧失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及入境、出境管理 ★外交保护 ★引渡和庇护 ★难民的地位
国籍制度
国籍与国际法
什么是国籍?
国籍是指个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一种法律资格或身份。
国籍在国际法上有何意义?
国民和公民是一回事吗?
国籍的取得与丧失
国籍的取得
原始取得/出生取得
继有取得/加入取得
因为申请入籍
婚姻。
收养或认领非婚生子女。
由交换领土入籍
国籍的丧失
自愿丧失
本人自愿申请退籍
非自愿丧失
由于取得外国国籍。婚姻。收养。
国籍冲突/国籍的抵触
积极的?
消极的?
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有关规定
在原始国籍赋予上采取双系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不承认双重国籍
防止和减少无国籍人状态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国家对外国人的管辖权
对外国人入境、居留和出境的管理
特别拒绝入境(对什么人)
如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患者,刑事罪犯,从事不正当职业者。
限令离境
驱逐出境
危害局留国的公共秩序或公共安全。 侮辱局留国。 危害侮辱其他国家。 在内国或国外上犯有可罚的行为。 在经济上损害局留国 违反禁止居留义务而居住在居留国。
外国人的待遇
国民待遇
是指国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公民同等的待遇,即在同等条件下外国人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与本国人相同。
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情况: 1.给予邻国的利益和特惠; 2.关税同盟内的优惠; 3.自由贸易区和优惠贸易区域内部的优惠; 4.经济共同体内的优惠; 5.其他基于条约的特殊安排等。
是指一国给予另一国的国民或法人、商船等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或法人、商船等的待遇。
互惠待遇
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某种权利、利益或优遇须以该外国人给予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利益或优遇为前提
差别待遇
普遍优惠待遇
发达国家给发展中国家
优惠待遇
外交保护
持续、实际国籍
所在国的非法侵害
用尽当地救济
是指一国对在外国的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家非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或适当救济时,通过外交途径向加害国进行交涉和寻求补偿的行为。
外国人在中国的待遇
引渡和庇护制度
什么是引渡
是指一国的主管机关应他国主管机关的请求,在本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犯罪或判刑的人交给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处罚的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引渡的基础是什么
双边协定
区域性或世界性公约
互惠
引渡的主体与对象
请求引渡的主体
罪犯本人所属国
犯罪行为发生地国
受害国
引渡的对象
被某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
引渡的条件、程序和后果
条件
政治犯例外原则。
双重罪犯原则。
罪名特定原则。
程序
后果
引渡成功后,请求引渡国即可根据其法律对罪犯进行审判,但是,根据罪名特定原则,对该罪犯,请求国只能就其请求引渡时所指控的罪名加以审判和处罚。 未经被请求国同意,请求国不得将被引渡人转交给第三国。
拒绝引渡的理由
庇护的概念和规则
一国对因政治原因遭受追诉或迫害而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
庇护是一国的主权行为,是国家从它的属地优越权引申出来的权利。对于请求政治避难的外国人是否给予庇护由给予庇护的国家自行决定。 庇护的对象仅限于政治犯。犯有危害和平战争罪或危害人类之人,不在庇护之列
中国有关法律依据和原则
相同原则(不同于同一原则)/双重犯罪原则/双重可诉原则 同一原则/专一原则/特定罪行原则 政治犯不引渡 本国国民不引渡 死刑犯不引渡 人道主义考虑/保护被请求引渡人合法权益
难民的国际保护
难民的定义和范围
不同于经济难民 正当理由,畏惧,迫害,不能或不愿,离开经常居住国 难民地位的取得和丧失
难民是指那些基于惧怕战争、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等原因遭受迫害而逃离到其本国之外,并由于这种迫害不能或不愿受其本国保护的人,或者不具有任何国籍的人。
该人迁移或滞留于与本国或经常居住国之外。
不能或不愿受本国保护和不能或不愿返回经常居住国
该人有正当理由畏惧因种族等原因受到迫害
以下情况的人不能取得难民身份
已取得联合国保护。
被认为无需保护。
被认为不得保护。
难民的法律地位
容忍,便利,不得驱逐或送回(非绝对) 待遇:个人身份受到住所地国家的支配。一般被赋予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
中国有关立场和实践
领土法
重点: ★国家领土的概念和构成 ★国家领土取得和变更的方式 ★国家的边界与边境 ★南极的法律地位
概述
领土的概念
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领陆、领水、领陆和领水之下的底土以及领陆和领水之上的领空。
领土主权
领土所有权
领土管辖权
领土完整不受侵犯
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和物所行使的最高的和排他的权利。
领土主权的限制
一般限制
领海无害通过制度。领土的利用不得损害邻国利益。
特殊限制( 共管、租借、国际地役、势力范围)
领土的构成
领陆、领水(界河,多国河流,通洋运河,国际河流,湖泊)、领空、底土
国家领土的变更
传统变更方式
先占
无主地
有效的占领:国家必须将无主地至于其占有之下对实行某种行政管理
时效
非法占有他国领土(已失去了其现实意义)
添附
割让
征服
现代变更方式
全民公决
交换领土
收复失地
边界和边境制度
边界的形成与划分
地形划界法、几何学划界法、天文学划界法 地图 议定书 边界条约
边境制度
边界争端的解决:和平(谈判、缔约、仲裁、诉讼);承认现状,保持占有
南极和北极的法律地位
南极
南极条约体系 《南极条约》 《南极海豹保护公约》 《南极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公约》 《南极矿物资源活动管理公约》(未对各国开放) 《南极条约环境保护议定书》
《南极条约》的主要内容 1.南极只用于和平目的 2.促进科学考察的国际合作 3.冻结领土主权的要求 4.保障各国的公海权利 5.保护环境与资源 6.定期举行“南极协商会议”
北极(略)
国际海洋法
重点: ★领海基线 ★内水的法律地位 ★领海制度 ★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 ★公海自由及其管辖权 ★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
概述
内水
沿海国沿线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海域的总称
有与陆地领土一样的法律地位 但:在使用直线基线法确定领海基线,而使原来不是内水的区域被包围在内成为内水的情况下,这种水域内,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权。
海湾: 历史性海湾 我国的渤海湾是历史性海湾吗? 港口
领海
概念: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况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 无害通过 宽度: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为止。 领海基线 :沿海国测算其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起算线。 群岛基线: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个和各干礁的最外缘各点的直线基线。
外部界限
平行线法(适用于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
交圆法(适用于正常基线)
共同正切线法(适用于直线基线)
毗连区
海关 财政 移民 卫生 必要的管制
沿海国领海以外,但又毗连其领海的一定宽度的海域。(不享有主权。扣除领海宽度。)
专属经济区
200海里是最大宽度。只有主权权利,没有主权,享有经济利益。
对该区域以内开发自然资源为目的的活动具有排他性主权。
大陆架
地理上的大陆架
国际法上的大陆架
短于200补够200。不得超过350。
大陆架不属于领土。
公海
公海制度不适用于公海的海床和底土
领海法律制度
无害通过权
通过应继续不停和迅速通过。不得停泊或下锚。或因不可抗力或遇难所必要的或为援助遇险或遭难的人员船舶或飞机的目的停泊或下锚则是允许的。
潜水器。需在海面上航行。并展示其旗帜
权利主体是船舶
通过,的意思是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
我国规定外国军舰进入我国领海必须得到我国政府批准。
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秩序与安全。
军舰的通过
我国不允许军用船舶通过
沿海国的权利
对通过中船舶的刑事管辖权
对只通过领海而不进入内水的船舶在进入领海前所犯下的罪行进行逮捕和调查,合法吗?
以下四种情况,刑事管辖权。
罪行后果及于沿海国
罪行属于扰乱当地安宁或沿海国的秩序。
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
取缔违法贩运麻醉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要。
对通过中船舶的民事管辖权
船舶上的个人
对船舶的诉讼
对在领海内停泊或驶离内水后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专属经济区
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
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的专属经济区划界
大陆架
沿海国在大陆架的权利
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的专属权利,开发200海里以外的非生物资源。
其他国家对大陆架的权利
大陆架的划界
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
1.依据不同。大陆架是自然形成的事实依据。专属经济区需要国家主张,否则就是公海 2.范围不同。200海里是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是大陆架的最小宽度。 3.权利和义务不同。沿海国对于专属经济区内的所有资源都享有主权权利。而沿海国对于大陆架的主权权利仅限于海床和底土的矿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
1.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权利是对自然资源的专属开发和管辖区不是绝对主权。 2.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都是人为设立的。 3专属经济区下一定是大陆架,大陆架上方不一定是专属经济区。
公海法律制度
公海自由
公海上的管辖
船旗国管辖为主 普遍管辖 国际合作 登临权 紧追权 谁来具体执行?
群岛水域、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国际海底区域
概念和法律地位
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毗连区至少是12海里(错的)
多国河流和国际河流。
是否通洋
多国河流是指流经两个国家以上的河流。多国河流的各沿岸国,对流经其领土的一段水域享有主权。 国际河流是指流经数国,可以通往海洋并且根据国际条约的规定对一切国家船舶开放的河流。
国际条约。
国际河流有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
我国关于国际丧失的规定。
已定居国外。
自愿加入或取得了外国国籍。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高度概括。
承认是无法逆转的
国际条约适用规则
1.信守条约 2.不得以国内法排除国际条约否则承担后果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