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诉程序思维导图
这是一篇有关民诉程序的思维导图,从起诉、审查起诉、受理、审理前准备等方面进行了概述和延展,需要的可收藏。
编辑于2021-06-27 23:54:58民事审判的普通程序
一、 起诉
1. 四大起诉条件
1. 原告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明确的被告 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属于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的范围以及受诉法院的管辖
2. 起诉的方式:以书面起诉为原则,口头起诉为例外
3. 起诉状的三大法定内容
3. T121——起诉状的内容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证据、证据来源以及证人姓名住所
二、 审查起诉
立案庭负责审查
立案登记制
1| 实质条件
是否符合T119——起诉的四大条件 T124——特殊情形
裁定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采用仲裁解决纠纷的——仲裁排斥诉讼 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 不属于本案管辖 发生效力的裁判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 依法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被告6个月内可以起诉】 起诉状提供的信息不完整,经告知补正后仍不完整 重复起诉
2| 形式条件
起诉状是否具备法定内容T121 是否按照被告人数提交起诉状副本
结果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不符合形式条件的,立案庭释明,责令当事人限期补正
符合条件的,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7日内受理并通知当事人
三、 受理
受理的法律效果——法院取得对该案件的审判权
法院取得对案件的审判权 确定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当事人不得另行起诉 诉讼时效中断
不予受理的情形T124
应当受理的特殊情形
一事不再理原则
原则:已就同一实体进行审理的案件,重复起诉不予受理
根据《民诉解释》 T247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的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或裁判生效后再次提起诉讼,满足下列三大条件即构成重复起诉 前诉和后诉 当事人相同 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请求实际上是否认前诉裁判 诉讼标的相同 三大条件同时成就即构成重复起诉 处理: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例如,甲乙合同纠纷,甲未履行支付义务,审判后法院判处甲履行支付义务 判决生效后,甲又起诉请求法院判定合同无效的——实际上就是在否定原判决
例外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且再次起诉时符合起诉条件】,申请撤诉,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再次提起诉讼的,应当受理
三费(抚养费、赡养费、抚育费)案件,出现新情况、新理由的,一方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
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离婚,维持收养关系的:被告6个月内起诉;出现新情况、新理由,原告起诉;超过6个月期限,原告起诉
诉讼时效经过,应当受理,被告提出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的,法院认为理由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保障当事人的诉权
四、 审理前准备
目的:确定争议焦点,明确审理范围 固定证据,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一、 送达起诉状副本和答辩状副本
法院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
立案之日起5日内
被告向法院提交答辩状(非必要)
收到起诉状副本后15日内
法院将答辩状副本交由原告
收到答辩状5日内
二、 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在 受理案件通知书 和 应诉通知书 中告知双方诉讼权利和义务
合议庭组成后3日内告知当事人
申请回避
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
管辖权异议 时间——提交答辩状期间——收到起诉状副本后15日内【固定期限,而不以实际收到为计算依据】 处理:异议成立——移送管辖;不成立——裁定驳回 逾期提出:受诉法院取得管辖权 违反级别管辖和专门管辖的除外 总结:法院真正取得管辖权的时间——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
三、 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调查收集证据
四、 通知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必须通知必要共同诉讼人 可以通知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五、 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
案件复杂且证据较多的材料,应当组织交换
举证时限
举证时限:法律一般规定上限或者下限,具体时间由法官自由裁量 逾期举证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证据失权;予以训戒、罚款;赔偿因逾期举证造成的不必要的费用等 2012年后不再以证据失权为原则(逾期提供证据的效力) 重大过失或故意不举证或逾期举证,不当然导致证据失权,当该证据与案件事实相关联,不采取该证据无法查明案件事实,此时我们仍然采纳该证据,此外我们会将此预期举证的行为视作妨碍民事诉讼的形式,予以当事人训诫或罚款。
六、 召集庭前会议
调查证据,固定证据,证据保全,进行调解
七、 审理前准备的其他工作
对当事人没有争议且符合督促程序的案件转入督促程序
根据案件的性质,确定适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
五、 开庭审理
公开审理 法庭审理 言辞审理
开庭准备
开庭3日前
用传票传唤当事人,用通知通知其他诉讼参加人
发布开庭公告
确定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
宣布开庭
审判长
逐一核对当事人身份及代理人身份和权限
宣布案由,以及合议庭,书记员名单
告知当事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并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
当事人陈述(原告、被告、第三人)
告知证人权利义务,证人作证
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宣读鉴定意见
宣读勘验笔录
出示证据,举证质证
法庭辩论
原及代理人——被及代理人——第三人及代理人——互相辩论
审判长征询最终意见并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宣布休庭,庭审结束
合议庭评议
庭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
评议不公开哦
宣告判决
宣判的内容: 认定的事实 适用的法律 判决的结果和理由 诉讼费用的承担 上诉的权利、期限和费用 宣告离婚判决的,还需要告知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
当庭宣告,宣判后10日内向当事人送达
定期宣判,必须立即送达宣判文书
六、 审理中的特殊情形
撤诉
当事人对诉权的处分行为
原告申请撤诉
原告自愿撤诉,无欺诈和胁迫 目的必须正当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损害社会利益,他人利益 必须在宣告判决之前提出。 在法庭辩论结束后提出,还应当征得被告的同意
按撤诉处理
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原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撤诉的法律后果
诉讼程序终结。仅导致本诉的诉讼程序终结
相当于原告从未提起诉讼
原告负担诉讼费用
缺席审判
被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原告被反诉,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无诉讼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离婚诉讼,法定代理人不到庭,法院继续审理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经审理,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对其可以适用缺席审判
相对于对席审判 同样的法律效果
延期审理
审结期限是指自立案之日起至判决宣告时 一般是6个月内审结 第一次延期——届满前10日——院长批——6个月 第二次延期——届满前10日——上级批——3个月——层报至高级法院备案
诉讼中止
(二)诉讼中止的原因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诉讼终结
(二)诉讼终结的原因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七、 判决、裁定、决定
判决
审理后
实体问题
裁定
裁定 1.不予受理 2.管辖权异议 3.驳回起诉 4.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5.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6.中止或终结诉讼 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8.中止或终结执行 9.不予执行仲裁协议或者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10.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审理中
程序问题
决定
决定 1.决定回避 2.决定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 3.决定诉讼费用的减免缓 4.决定顺延期限 5.决定再审——决定受理 6.决定暂缓执行 7.其他需要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的事项
判决、裁定的公开
原则公开文书 例外: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部分内容不公开
总结
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
原则公开审理
例外
法定不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不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离婚案件
不到庭或中途退庭
原告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对于本诉 按撤诉处理
反诉继续进行
对于缺席“原告”
适用缺席审判
延期审理
应到庭有正当理由未到庭
临时提出回避申请
新证据、新证人
重新勘验、鉴定或者补充调查
宣告判决
一律公开宣判
当庭宣判
10日内送达判决书
定期宣判
当即送达判决书
离婚案件
告知当事人判决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
诉讼中止,诉讼终结
延期审理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
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
新证人、新证据
重新勘验、鉴定或补充调查
恢复审理的时间可以预期或者可以确定
决定 延期审理
诉讼中止 (不可预见)
死丧无拒
死:一方当事人死亡,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丧:一方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未确定法定代理人
无: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未确定权利承受人
拒: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另案为依据
而另案未审结
恢复审理的时间不能确定或者预期
裁定 诉讼中止
诉讼终结
人死无继受人
原告死亡,无人继承或继承人放弃诉讼
被告死亡,无遗产或无义务承担人
人死
离婚案件一方 当事人死亡
追“三费”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
直接终结
裁定 诉讼终结
新证据
注意证据突袭
二审在审理前提出
再审在申请时提出
撤诉
一审撤诉后可以重新起诉
二审和再审撤诉后都不能在重新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