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宪法学思维导图
宪法学笔记完整版分享!复习紧凑时间不够用?宪法学复习有这一张思维导图就够了,下图根据《宪法学》马工程版书籍内容整理,内容覆盖宪法的理论、宪法的产生和发展、国家的性质和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等内容,掌握它,考点各个击破,轻轻松松过关!
编辑于2019-07-11 05:13:44【内 容】①阶级与国家;②国家权力与国家形式;③国家机构;④政治民主;⑤政党与政党制度;⑥政治参与;⑦政治文化;⑧政治发展;⑨民族与宗教;⑩国际政治与世界格局; 【参考教材】政治学概论 第2版 马工程教材 高等教育出版社 【适用范围】本科学习;考研 个人总结难免有疏漏和错误,欢迎指正交流,我会修改后更新;可以导出PDF或图片、或根据需要修改使用。
【内 容】①认识新媒体;②新媒体的技术动力与技术变迁;③新媒体信息传播模式的演变;④新媒体用户;⑤新媒体中的数字信息形式及其加工;⑥新媒体信息的组织;⑦新媒体信息的可视化传播;⑧新媒体中的主要社会化媒体形式;⑨社会化媒体的应用策略;⑩新媒体与社会发展的互动; 【参考教材】新媒体导论 彭兰 高等教育出版社_彭兰 著 【适用范围】本科学习;考研 个人总结难免有疏漏和错误,欢迎指正交流,我会修改后更新;可以导出PDF或图片、或根据需要修改使用。
中国近代史,是指1840年鸦片战争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这个时期的历史。这是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历史,也是中国人民追求国家独立和民族复兴的历史。 中国近代史分为前后2个阶段,从1840年鸦片战争到1919年五四运动前夕,是旧民主主义革命阶段;从1919年五四运动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是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
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继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到二〇三五年,全面建成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完善,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为到本世纪中叶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奠定坚实基础。并提出到二〇二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八十周年时,完成本决定提出的改革任务。
二十届三中全会于2024年7月15日至18日在北京举行。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这次全会对于中国的未来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而这份思维导图就像是一把解锁未来发展方向的钥匙🔑,带你一探究竟!
【体系位置】政治学与行政学 » 政治学概论 » 10.国际政治与世界格局 【内 容】①国际政治;②时代主题与世界格局;③中国的对外政策; 【参考教材】政治学概论 第2版 马工程教材 高等教育出版社 【适用范围】本科学习;考研 个人总结难免有疏漏和错误,欢迎指正交流,我会修改后更新;可以导出PDF或图片、或根据需要修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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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①阶级与国家;②国家权力与国家形式;③国家机构;④政治民主;⑤政党与政党制度;⑥政治参与;⑦政治文化;⑧政治发展;⑨民族与宗教;⑩国际政治与世界格局; 【参考教材】政治学概论 第2版 马工程教材 高等教育出版社 【适用范围】本科学习;考研 个人总结难免有疏漏和错误,欢迎指正交流,我会修改后更新;可以导出PDF或图片、或根据需要修改使用。
【内 容】①认识新媒体;②新媒体的技术动力与技术变迁;③新媒体信息传播模式的演变;④新媒体用户;⑤新媒体中的数字信息形式及其加工;⑥新媒体信息的组织;⑦新媒体信息的可视化传播;⑧新媒体中的主要社会化媒体形式;⑨社会化媒体的应用策略;⑩新媒体与社会发展的互动; 【参考教材】新媒体导论 彭兰 高等教育出版社_彭兰 著 【适用范围】本科学习;考研 个人总结难免有疏漏和错误,欢迎指正交流,我会修改后更新;可以导出PDF或图片、或根据需要修改使用。
中国近代史,是指1840年鸦片战争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这个时期的历史。这是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历史,也是中国人民追求国家独立和民族复兴的历史。 中国近代史分为前后2个阶段,从1840年鸦片战争到1919年五四运动前夕,是旧民主主义革命阶段;从1919年五四运动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是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
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继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到二〇三五年,全面建成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完善,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为到本世纪中叶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奠定坚实基础。并提出到二〇二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八十周年时,完成本决定提出的改革任务。
二十届三中全会于2024年7月15日至18日在北京举行。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这次全会对于中国的未来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而这份思维导图就像是一把解锁未来发展方向的钥匙🔑,带你一探究竟!
【体系位置】政治学与行政学 » 政治学概论 » 10.国际政治与世界格局 【内 容】①国际政治;②时代主题与世界格局;③中国的对外政策; 【参考教材】政治学概论 第2版 马工程教材 高等教育出版社 【适用范围】本科学习;考研 个人总结难免有疏漏和错误,欢迎指正交流,我会修改后更新;可以导出PDF或图片、或根据需要修改使用。
宪法学
第一编 宪法基本理论
宪法的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①在内容上:规定一个国家最根本的问题
②在法律效力上: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a.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基础和依据,普通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
b.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c.宪法是所有首法主体的最高行为准则
③在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以规范国家公权力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为根本出发点,其中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居于核心和支配地位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4、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宪法的本质
宪法是确认民主事实,集中反映了一国政治力量对比关系,通过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的分类
宪法的结构
内在方面
宪法规范
宪法规范,是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程度)的社会关系(内容)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主要特点
1、根本性和原则性: 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性原则性问题
2、 最高性: 在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 宪法是母法 、 基础法, 其他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制定的依据
3、稳定性和适应性: 宪法规范具有相对稳定性, 不能朝令夕改
4、政治性
5、制裁性
主要分类
1、 确认性规范。: 又可分为宣言性规范、 调整性规范、 组织性规范、 授权性规范等形式
2、禁止性规范( 也称为强制性规范)
①主要以 “ 禁止”“ 不得”等形式加以表现
②有时表现为对某种行为的要求
3、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
①权利性规范
②义务性规范
③权利与义务复合性的规范
4、程序性规范
①直接的程序性规范
②间接的程序性规范, 即宪法典本身只作原则性规定, 具体程序由部门法规定
宪法原则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1、直接表述: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2、 规定人民主权的具体实现形式与途径:第二条第二三款
3、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以及对选举的基本原则和主要程序的规定也是该原则的具体体现
该原则由卢梭力倡。西方国家宪法一般将其作为资产阶级民主的一项首要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宪法普遍规定了 “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
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该原则是西方启蒙运动中的“ 天赋人权”学说作用的产物。人权原则的表述方式: ①宪法文本直接规定人权; ②宪法文本规定公民的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岀现人权的字样或概念; ③宪法文本中同时出现人权与堪本权利 、 基本的权利等表述, 在实践中主要通过宪法解释确定其具体内涵。 2004 年又将“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
法治原则
法治思想的提倡者以洛克 、潘恩为代表 , 作为 1791 年法国宪法序言的《人权宣 言》明确阐述了这一原则。我国《宪法》第 5 条第 1 款规定—其中的 “ 法治国家” 既包括实质意义的法治内涵, 也包括形式意义的法治要素。 从宪法文本的规范体系来看,“ 法治国家” 包含法治社会
权力制约原则
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 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分权原则, 于 17 、 18 世纪欧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确立; 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 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 由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政权巴黎公社首创
民主集中制原则
宪法指导思想
外在方面
宪法典
序言
1、 历史发展的叙述。 序言回顾了自 1840 年以来中国社会的发展进程, 明确规定了工人阶级领导的、 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
2、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逐步实现工业 、农业 、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 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 、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3、 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国策
4、规定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
正文
附则
1、特定性: 即附则只对特定的条文或事项适用
2、临时性: 即附则只对特定的时间或情况适用
宪法的附则是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特殊规定而作岀的附加条款。 附则的法律效力与一般条文相同。我国现行宪法无附则
宪法性法律
宪法性法律制定和修改的机关 、 程序通常与普通法律相同
宪法惯例
宪法判例
宪法判例,指宪法条文无明文规定(前提),由司法机关(主体)在审判实践中(时机)逐渐形成,并经由国家认可、具有宪法效力(条件)的判例。
我国没有宪法判例
宪法解释
宪法解释,指有权的宪法解释机关(主体),在宪法实施过程中(时机),对宪法的条文(对象)所作的解释与说明。 它是使宪法得以实现和继续形成的基本方式之一,是解决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冲突的最基本最经常的手段。
宪法解释的功能
①明确宪法含义,保障宪法实施;
②补充宪法遗漏;
③使宪法适应社会现实的 变迁,协调法的现实价值与规范性价值;
④维护法制统一;
解释机关
1、代议机关
该模式源自英国,我国的宪法解释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
2、司法机关
该模式源自美国。1803 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在“ 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确立了“ 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 阐释宪法是法官的职责” 的宪法 规则, 开创了司法审查制度的先河。 它是指法院一般遵循“ 不告不理”和附带性审查的原则
3、专门机关
该模式普遍采用司法积极主义原则。最早提出设立宪法法院的是奥地利规范法学派代表人物汉斯·凯尔森。最早:1920年奥地利
解释方法
1、统一解释: 对人们理解不一的宪法条文作岀明确而统一的说明
2、逻辑解释: 根据文字含义 、法理 、先例 、类推和上下文之间的关系等作出说明
3、补充解释:在实施中对制定时的遗漏予以适当补充
4、扩大解释: 通过扩大宪法条文含义进行解释
具体情况
1、在成文宪法国家, 法院的判决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 因而不能创造宪法规范。 但如果法院享有宪法解释权, 那么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基于对宪法的解释而作出的判决对下级法院也有约束力,也成为宪法判例的表现形式。 如德国宪法法院的判决即成为宪法判例
2、我国是成文宪法国家,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 故我国不存在宪法判例
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能否成为国内法的渊源以及宪法的渊源, 取决于一个国家的参与和认可
有的也不认为属于宪法结构
宪法的价值,指宪法本身及其在实施过程中能够满足宪法关系主体需要或实现宪法关系主体目标的内在规定性。 先发价值以宪法功能的形式表现出来,然后通过通过宪法原则和宪法规范即宪法立法过程具体化,最后宪法的作用是宪法价值的最终实现,宪法的评价是以宪法价值为标准尺度的。
宪法的效力
1、宪法制定权的正当性
2、宪法内容的合理性
3、宪法程序的正当性
宪法具有正当性基础:宪法是社会共同体的基本规则,是社会多数人共同意志的最高体现
宪法的功能和作用
前提条件
1、宪法自身具有正当性
以民主事实为基础,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2、社会成员具备宪法意识
社会成员信任、尊重、维护宪法,国家公权力依宪法行使职权
3、法律体系完备
宪法的原则性规定需要普通法律予以具体化
4、稳定的政治经济文化条件
5、宪法的充分实施
1、确认和规范国家权力
2、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3、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4、确认经济制度、促进经济发展
5、维护国家统一与世界和平
宪法的制定与修改
宪法制定
制宪主体
人民作为制宪主体是现代宪法发展的基本特点。最早系统地提岀制宪权概念并建立理论体系的是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著名学者西耶斯,他认为只有国民才享有制宪权。人民作为制宪主体并不意味着人民直接参与制宪的过程。
制宪权与修宪权
性质不同,修宪权源于制宪权,受到制宪权约束,并不得违背制宪权的基本精神和原则。都属于根源性的国家权力,即能够创造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具体组织性国家权力的权力
制宪程序
1、设立制宪机关
2、提出宪法草案
3、通过宪法草案
4、公布宪法
我国的宪法制定
制宪主体:人民
宪法草案通过:1954年9月20日
制宪机关: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宪法修改
修改方式
1、全面修改
一般是在特殊情况下, 或者是在国家生活中的某些重大问题发生变化的条件下, 才予以采用
2、部分修改
在通常情况下, 部分修改优于全面修改
我国的宪法修改
修改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提案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
通过程序: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宪法实施与保障
宪法实施与合宪性审查
宪法的保障
宪法宣誓制度
宣誓主体
1、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决定产生的人员
2、一府一委两院任命产生的工作人员
组织机构
1、全国人大主席团组织全国人大选举或决定产生的人员的宣誓仪式
2、委员长会议组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产生人员的宣誓仪式
3、监察委副职、 委员、 最高法、 最高检副职、 审判员、 检察员的宣誓仪式分别由监察委 、 最高法 、 最高检组织
4、驻外全权代表的宣誓仪式由外交部组织
5、地方工作人员宣誓的具体组织办法由省级常委会参照本决定制定
宣誓仪式
单独或集体, 悬挂国旗或国徽, 应当奏国歌
意义
1、树立宪法权威
2、增强宪法观念
3、提高宪法意识
4、传播宪法理念
第二编 宪法的历史发展
世界宪法历史发展
近代宪法
资本主义宪法
社会历史条件
1、经济条件: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确立
建立自由的市场竞争,防止封建复辟,保障公民权利自由
2、政治条件: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和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建立
以平等自由为基础,以代议制、选举制、政党制为主要内容
3、思想条件:资产阶级启蒙思想深入人心
“天赋人权”“人民主权”“三权分立”“法治”
4、法律条件:法律制度发展、法律形式分化、法律部门在更高层次的统一
各种部门法出现分离独立、自成体系的趋势
英国宪法
最早的宪法性文件:1215年《自由大宪章》、1689年《权利法案》、《王位继承法》。
美国宪法
1776年《独立宣言》
1777年《邦联条例》
1787年宪法
1791年《权利法案》
宪法修正案
法国宪法
1789年《人权宣言》
1791年宪法
欧洲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社会主义宪法
苏联宪法
1918年《苏俄宪法》
1924年宪法
1936年宪法
蒙古宪法(1924年宪法)
主要特征
1、确立并维护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
为国家主导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资利用的经济资源,为人民行使民主权利、建设政治文明奠定物质基础
2、明确规定了国家性质
确认巩固无产阶级政权
3、集中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政权建设理论
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国家政权
4、保证人民真正实现当家作主
人民享有广泛而真实的民主权利
当代宪法
宪法类型的发展
宪法形式的发展
宪法内容的发展
1、重视人权保障,扩大公民权利
在主体范围上,出现集体人权概念;在地域范围上,国际社会普遍关注人权;在内容范围上,不仅包括生存自由追求幸福权利与,也包括大量社会经济文化权利
2、重视宪法实施保障,维护宪法权威
设立专门的宪法实施监督保障机构成为普遍去世
3、重视国际协作,维护世界和平
区域经济政治一体化;《里斯本条约》扩大传统意义上的宪法内涵和表现形式;反映国际形势新发展和人民和平友谊合作愿望
4、重视限制强化的行政权力
中国宪法历史发展
旧中国宪法
清末预备立宪
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
1911年《大清帝国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
主权在民、三权分立、责任内阁制
2、规定人民享有较为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发展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反对封建专制
北洋军阀时期宪法
1913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
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
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1925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国民党政府时期宪法
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确认国民党一党专政和蒋介石个人独裁专制统治
1936年“五五宪草”
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
“五院”“分”而不“立“,总统凌驾于”五院“上;仅在形式上标榜“地方自治”;《维持社会秩序临时办法》《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等剥夺了人民各项民主自由权利
人民革命根据地的宪法性文件
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中共领导人民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献,中国历史上由人民政权制定并公布施行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1941年《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确立“三三制”的政权组织原则,规定抗日民主根据地人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1946年《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规定人民代表会议制度,标志着边区的参议会制度向人民代表会议制度的转变
新中国宪法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1954年宪法
社会主义原则和人民民主原则;吸收苏联1936年宪法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立宪经验,以《共同纲领》为基础加以发展;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1975年宪法
“以阶级斗争为纲”;大幅减少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增加对个体劳动者限制,强化单一公有制,人民公社政社合一;取消国家主席,取消人民检察院
1978年宪法
1979年《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
县级及以上设人大常委会;革委会改为政府;县级及以下人大代表直接选举;检察院垂直领导;扩大人大职权,赋予人大代表质询权罢免权
1980年《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的决议
取消“四大”权利
现行宪法
1982年宪法
1、确立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国家根本任务
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四个现代化
2、完善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置于“国家机构”前;扩大范围;强调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恢复平等宪法原则
3、总结历史经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
宪法第2条第5条
4、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为“一国两制”提供宪法依据
序言强调台湾;特别行政区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5、完善国家机构体系
完善人大运行机制,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恢复国家主席;设立中央军委;增设审计机关;废除领导干部任职终身制
6首次明确规定了修宪提案权
1982 年宪法之前的宪法均未对此作出规定
1988年宪法修正案第1条至第2条
1、确认私营经济的合法存在
2、修改土地政策,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
1993年宪法修正案第3条至第11条
1、明确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建设有中国社会主义的理论,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明确规定逐步实现四个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3、确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4、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将“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一适应提高企业自主权的要求;规定“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法律地位
5、将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每届任期改为五年
有城(承)市初现(县)党
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2条至第17条
1、明确邓小平理论指导地位,指出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2、确认“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
3、规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和基本分配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明确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4、“反革命的活动”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只 ( 治 ) 等 ( 邓 ) 反 非 成 ( 承) 功 ( 公)
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18条至第31条
1、确认“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明确三个文明协调发展;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列为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部分
2、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公民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明确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3、规定国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4、规定国家主席可进行国事活动;将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任期延长为五年
5、将有关戒严的规定改为紧急状态;规定国歌
三 乡 非 人 才 ( 财 ) , 急 征 保 健 ( 建) 歌 , 国 事 特 别 文 明
2018年**********第32条至第52条
1、确立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
2、整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
3、完善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举措
4、充实完善我国革命和建设发展历程的内容
5、充实完善爱国统一战线和民族关系的内容
6、充实和平外交政策方面的内容
7、充实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的内容
8、增加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
9、修改国家主席任职方面的有关规定
10、增加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11、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
12、修改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科、 习 、 治、 发展, 社生两文明 , 和谐美丽 、 现 、 复兴 , 改 革 、 复爱 、 谐民族, 和平 、 共赢、 命运, 党领 、 专委、 立法、 宣誓, 两届、 监察、 核心
第三编 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般原理
基本权利
平等权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禁止差别对待
3、允许合理差别
①保障妇女权利
②保障退休人员和军烈属的权利
宪法规定的退休制度是匁动齐休总权的延伸, 是在公民因年老 、 疾病等原因不 适应继续参加生产和工作的情况下, 给予物质帮助权的补充
③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
④关怀青少年和儿童成长
⑤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
政治权利
1、选举权利
2、政治自由
①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在公民的各项政治自由中居于首要地位。言论自由的表现形式多样 , 既包括口头形式, 又包括书面形式, 还包括利用广播、 电影 、 电视 、 互联网以及公共社交工具等传播媒介。言论自由存在法定界限, 受宪法和法律的合理限制, 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行使
②出版自由
出版自由是指公民通过公开出版物表达自己的见解和看法的自由, 它是言论自由的延伸, 一般包括: ①著作自由 ( 发表作品的自由) ; ②岀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制度。各国对出版物的管理主要有两种制度: ①预防制或称事前审查制; ②追惩制。 我国实行预防制和追惩制相结合的制度
③结社自由
公民结社可分为两类: ①营利性结社, 如成立公司等; ②非营利性结社, 包括政 治性结社( 组织政党) 和非政治性结社 ( 组织宗教 、 慈善 、 文化艺术团体)。 各国宪法规定的结社自由主要指组织政治性团体的自由。我国现行《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规定, 社团的成立实行核准登记制度, 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登记管理机关、 业务主管单位对社团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④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言论自由的延伸和具体化, 它们都源于公民的请愿权 , 主要在公共场所行使; 必须是多个公民共同行使, 属于集合性权利 , 单个公民的行为通常不能形成法律意义上的集会、 游行和示威。 三者的不同之处则在于表达意愿的程度、 方式和方法
现行刑法对 “ 政治权利” 的规定与宪法并不完全相同
精神文化活动的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不得破坏社会秩序、 损害公民身体健康、 妨碍国家教育制度, 不受外国势力支配
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
人身自由
1、生命权
生命权是享有生命的权利 , 体现着人类的尊严与基本价值。 ①生命权是表示人类 生存的自然意义上的权利, 具有自然 然法的性质; ②生命权是国家与社会的最萵价值, 生命权的维护是立法的基本出发点; ③我国宪法没苻明确规定生命权条款。生命权的基本内容包括; 防御权; 享受生命的权利; 生命保护请求权; 生命权的不可处分性。生命权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 本国人、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生命权是人的权利, 而不仅是公民的权利
2、人身自由
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 即不受非法限制 、 搜查 、 拘留和逮捕, 必要时, 国家可以依法采取搜查 、 拘留 、 逮捕等措施, 限制甚至剥夺特定公民的人身自由
3、住宅不受侵犯
任何机关、 团体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个人, 未经法律许可或未经户主等居住者的同意, 不得随意进入、 搜查或查封、 侵占 、 损毁公民的住宅。 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为了收集犯罪证据、 查获犯罪嫌疑人, 需要对有关人员的身体、 物品、 住宅及其他地方进行搜查时, 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人格尊严
1、姓名权
2、肖像权
3、名誉权
4、荣誉权
5、隐私权
社会经济权利
私有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合法财产享有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所有权。 继承权是财产权的延伸 , 是公民合法财产转移的合法形式。 要保护公民的财产权, 就应当同时保护公民的继承权, 以使财产本身能无损失地继承下来。 财产权本质是实现自由的基本要求,是人作为有尊严的个体存在的社会物质基础。 财产权的存在并非绝对, 宪法规定了对财产的征收 ( 所有权的改变) 和征用( 使用权的改变)。 宪法有关征收和征用的规定有利于在公权力与私权利、 私有财产与公共财产之间确定合理的界限, 使受侵害的财产得到合理补偿
生产劳动权
公民的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劳动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是人们生存的基础, 也是社会得以生存、 维系和发展的条件
休息权利
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文化教育权
1、受教育权
2、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
裁判请求权
权利救济型的监督权
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6、其他基本义务
①劳动的义务
②受教育的义务
③夫妻双方计划生育的义务
④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人的义务
⑤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子主题
第四编 国家与国家制度
国家性质
一般理论
人民民主专政
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
首要标志:工人阶级(通过共产党)领导
工农联盟为基础及以知识分子为依靠力量
爱国统一战线
组成
社会主义劳动者
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和技术人员
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
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
自由职业人员
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
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
任务
1、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2、实现祖国和平统一大业
3、为维护世界和平作出新的贡献
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
1、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 各民主党派是亲密友党、 参政党
2、合作的政治基础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合作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 互相监督 、 肝胆相照、 荣辱与共
3、中国共产党对各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 即政治原则 、 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 同时, 各民主党派有在宪法规定范围内的政治自由 、 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的权利
组织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国家形式
政权组织结构
政权组织形式,指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用以实现其形式国家权力的特定形式。 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形式,包括政权的构成、组织程序和最高权力的分配情况,以及公民参加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程序和方式。 体现政权横的方面。
君主制
二元君主立宪制
议会君主立宪制
共和制
总统制
议会制
半总统制
委员会制
人民代表会议(大会)制度
基本内容
1、人民主权原则。 主权在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逻辑起点 ( 即正当性的来源) , 人民主权构成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原则
2、 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是人民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的组织形式
3、人大代表由人民选举, 受人民监督。 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岀的代表
4、各级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 其他国家机关都由人大产生, 对其负责, 受其监督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进一步理顺党政关系,加强党对人大的领导
2、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宪法体制
3、进一步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身建设
提高人大代表素质、组织机构、职权切实行使、辩论制度、会期制度等
选举制度
基本原则
1、普遍性原则
中国国籍,年满十八,既没发疯,也没被抓;如果被抓,判前看检,判后看附加
2、平等性原则
①平等享有选举权利
②平等拥有相同的投票权
③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人数相同
④一切代表在代表机关具有平等法律地位
⑤对处于弱者地位的选民给予特殊保护性规定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4、秘密投票原则
直接选举
1、主持组织:县区领导, 省市指导
乡、 县选委会: 组成人员县级常委会任命, 县常委会领导, 省地级常委会指导
2、选区划分
居住状况、 单位划分, 每选区 1 - 3 名代表
3、选民登记
①一经登记, 长期有效。 除名、 不列人
②选民名单在选举日 20 日前公布, 不服者 5 日内申诉, 选委会 3 日内决定, 不服者选举日 5 日前起诉, 选举日前判决
4、提出候选人主体
①10 人以上、 政党、 人民团体; 联合、 单独提名候选人
②差额 1/3 - 1 选举
③候选人名单 15 日前公布,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基本情况 7 日前公布
5、预选
候选人超出应选人 1 倍, 选民小组形不成统一意见
6、当选
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投票, 获得过半数选票
7、再次选举
针对票数相等者再次投票
8、另行选举
针对本次选举未选出名额, 择日另行选举
9、确定选举效力
选举委员会( 公民不得同时担任无隶属关系的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代表 )
全国人大和省级人大代表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 设区的市 、 自治州和县级人大代表名额, 由省级人大常委会确定并报备全国人大常委会; 乡级人大代表名额由县人大常委会确定, 报备上一级人大常委会
间接选举
1、主持组织
选本级代表, 本级常委会主持, 选上级代表, 本级主席团主持
2、提出候选人主体
不少于 2 天, 代表 10 人以上、 政党、 人民团体; 差额 1/5 - 1/2
3、预选
候选人超出应选人 1/2 的
4、当选
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 另行选举同此
5、确定选举效力
人大主席团
人大代表的罢免、辞职和补选
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
物质保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 列入财政预算, 由国库开支
法律保障
1、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 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 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2、公民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 组织、 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违反前款规定的, 不列人代表候选人名单; 已经列人表候选人名单的, 从名单中除名; 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3、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选举程序、 选举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进行审查, 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 向本级常务委员会或者乡人大主席团报告。县级以上常委会或乡人大主席团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岀的报告, 确认代表当选无效的, 在每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什么原则,采取何种方式划分国家内部的组成以及调整国家整体与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 侧重解决领土结构划分中整体与部分之间的关系,即体现政权体系纵的方面。
单一制(中国)
具体表现
1、在法律制度方面:只有一套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梯子
2、在国家机构方面:一套中央国家机关体系
3、在中央与地方关系方面:各地方行政区都由中央人民政府领导,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
4、在对外关系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统一的国家法主体,公民具有统一国籍
行政区划
普通地方
特殊地方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自治机关: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大和人民政府
自治权
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①自治法规的制定权属于自治地方的人大,人大常委会无此权力
②地方性法规制定权属于自治区、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自治权人大及其常委会无此权力
③涉及民族特点的制定自治法规,涉及地方性特点的制定地方性法规
2、根据当地民族实际情况,变通或停止执行国家法律政策
①仅有民族 “ 自治性” 的规范性文件 可变通或停止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则不可以
②宪法不得被变通或停止执行
3、自主管理地方财政
除国家统一减免税收项目外, 自治区可以减免税收, 自治州、 县减免的,须省级政府批准
4、自主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
5、自主管理教科文卫体事业
6、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须经国务院批准
7、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
特别行政区制度
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全国人大:决定特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制定、 修改特区基本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增减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监督立法会制定、修改法律;解释基本法;决定特区进入紧急状态
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特区相关的外交事务、防务;任免特首、主要官员、澳门检察长;特殊情况下发布命令在特区实施全国性法律
政权机关
行政长官
行政机关
立法会
司法机关
法律制度
基本法
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
特区制定的法
特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举的法律
复合制
国家标志
国旗
国歌
国徽
国家制度
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经济制度,指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经济基础,即生产关系的总和。 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是生产关系的核心,它决定着生产关系的其他方面,是经济制度的基础。
基础:社会主义公有制
全民所有制经济(国有经济)
全民所有制,指由代表人民利益的国家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 我国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是通过没收官僚资本为国家所有、取消帝国主义的一切特权、对民族资本主义实行赎买及国家大力投资兴建各种企业等途径建立起来的。
集体所有制经济
非公有制经济
劳动者个体经济
私营经济
三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
中外合作企业
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文化制度
资产阶级宪法
资本主义早期
内容狭窄,仅限著作权、教育等方面;大多从公民权利角度间接规定有关内容;基本原则多源自启蒙思想家的自然法学说
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
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不仅详尽规定公民权利,而且规定国家基本文化政策;内容广泛具体、直接明确规定、强调福利国家、全民国家思想
中国社会主义宪法
1、国家发展教育事业
2、国家发展科学事业
3、国家发展文化艺术及其他文化事业
4、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公民道德教育
社会制度
1、核心内容:社会保障制度
2、医疗卫生事业
3、劳动保障制度
4、社会人才培养制度
5、计划生育制度
6、社会秩序及安全维护制度
生态文明制度
国防和军事制度
第五编 国家机构
组织与活动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
①在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上:人民选举人大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②在权限划分上:国家权力机关处于主导地位。
③在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上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主动性。
为人民服务原则
依靠人民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意见建议,接受人民监督。
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责任制原则
在机关内部
①集体责任制:决策上权利平等、集体讨论、少数服从多数、集体承担责任。
②个人责任制:首长个人决定并承担责任。
在机关之间
其他国家机关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
精简效率原则
党的领导原则
人事选任
中央机关
地方政府
①正职首长由人大选举:正职首长缺位时,由人大常委会从相应副职负责人中决定代理人选。
②地方政府副职首长:人大开会时由人大选举,闭会时由人大常委会个别决定。
③地方政府其他组成人员:根据正职首长的提名,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司法机关
除特殊中院和分院外,院长和检察长由人大选举;其他成员由人大常委会任免。但地方检察院,除特殊的检察分院外,其检察长的任免应报上级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罢免
质询
任期制
连续任期不超过两届
①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副委员长
②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和国务委员
③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院院长;最高检检察长;
④特别行政区长官
没有规定
①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
②地方人大常委会、一府一委两院的领导
③村委会、居委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
会议制度
行政区划变更
其它职权
战争和紧急状态
人大代表
①言论免责权:在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②人身特别保障权:非经主席团许可,在闭会期间非经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和刑事审判;如因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向主席团和或常委会报告。
③履职的物质保障权:
公检法监的关系
立法法专题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程序
1、立法案的提出和审议
①全国人大
a.全国人大主席团提出的法律案 , 由全国人大审议
b.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务院、 中央军委 、 最高法、 最高检、 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法律案, 由主席团决定列入议程
c.1 个代表团或者 30 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提出的法律案, 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 提出是否列入议程的意见, 再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②人大常委会
a.委员长会议提出的法律案, 由常委会审议
b.国务院、 中央军委 、 最高法 、 最高检、 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法律案 ,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人常委会议程, 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 提出报告, 决定列入常委会议程。 如果委员长会议认为法律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 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委会提出
c.常委会成员 10 人以上联名提岀的法律案, 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议程, 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 提出是否列入议程的意见, 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议程。 不列人的, 应当向常委会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2、表决: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大代表的 2/3 以上的多数表决通过, 其他法律案只须过半数
3、公布
①宪法修正案以全国人大公告的形式, 由全国人大公告公布; 法律案以主席令的形式公布; 选举结果及重要议案, 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告或主席令形式公布
②法律签署公布后, 及时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常委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
4、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 , 一般应当经 “ 三读” ( 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后再交付表决。 如果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 可以 “ 两读” 后交付表决。 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 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 也可以 “ 一读” 即交付表决
5、法律案的撤回与终止
①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法律案, 在列入会议议程前, 提案人有权撤回
②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法律案 , 在列入会议议程后、 交付表决前, 提案人要求撤回的, 应当说明理由, a.向全国人大提出的, 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 b.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 经委员长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③列入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 , 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 、 可行性等重大问 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导致搁置审议满 2 年的, 或者因为暂不交付表决经过 2 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审议的, 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委会报告, 该法律案终止审议
新增考点
1、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岀法律案, 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 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 修改法律的, 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 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律的必要性 、 可行性和主要内容, 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2、法律草案与其他法律相关规定不一致的, 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的议案。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 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的, 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注意
1、凡是非同家机关 ( 代表团 、 代表、 委员) 的立法案, 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入列席会议
2、常委会会议审议法律案时, 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3、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 由法律委员会进行统一帘议。 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 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 发表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审查和监督规范性文件的权力
1、法律解释
①两央、两高、省常、专常
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修宪权只能全国人大行使, 释宪权仅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
2、法规审查
①审查对象: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②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
3、司法解释:最高法 、 最高检的司法解释, 应当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位阶及其冲突裁决
1、宪法至上
2、法律高于法规
3、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
4、法规高于规章
5、省、 自治区的政府规章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 、 自治州政府规章
6、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与 “ 后法或者新法” 优先
7、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 依授权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 这三者对法律、 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 在本行政区域内依变通规定执行
8、地方性法规 、 规章之间的冲突裁决
①若同一机关制定则由制定机关裁决
②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冲突, 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 若适用地方性法规,可就此决定;若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则须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③部门规章之间 、 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冲突由国务院裁决
④根据授权制定的特K法规与法律冲突,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立法的批准(事前审查)与备案(事后审查)
立法的撤销和改变(事后审查)
1、领导关系:可改可撤→人大对它的常委会、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
2、监督关系:可改可不撤→上级常委会对下级常委会、常委会对同级政府
3、批准关系:可撤不可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4、授权关系:只能撤销或撤法→全国人大授权行政法规、授权经济特区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