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物权第三章
民法学习物权编的重点知识思维导图,包含物权变动的概念与原因、 物权变动的模式、 物权公示方法等。
这是一篇关于物权法 第七章 思维导图,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就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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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第三章:物权的变动
第一节:物权变动的概念与原因
物权变动概念
物权发生、转移、变更和消灭。
物权变动的形态
物权的发生
物权的变更
物权的消灭
绝对消灭—eg标的物灭失
相对消灭—物权与原主体分离,与另一新主体结合。
物权变动的原因: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eg、赠与、抛弃。
双方法律行为eg、合同、买卖。
事实行为与事件
事实行为:生产制造、先占等
事件:法定期限届满,物权人死亡继承等。
行政行为、生效法律文书、法律法规
第二节:物权变动的模式
第三节:物权公示方法
公示概述
公示方法
动产:以占有为享有公示方法,以交付为更变的公示方法。
不动产:以登记和登记变更为公示方法。
动产的公示方法—交付
交付的一般形态:现实交付
直接交付,一方将物的直接占有转移给另一方。现实中必要的单证应附随交付。
现实交付可采用委托交付。办理万托运、交邮费等即为交付。
交付的变通形态:观念交付:特殊情况下法律允许特别约定或变通方法转移
简易交付——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物权变动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先租后买)
指示交付——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出让人先租再令卖)
占有改定——让与人与受让与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在物权让与合意达成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出让人先卖后租回)
拟制交付——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交给受让人,以替代物的现实交付。
船舶、飞行器和机动车
动产
价值大
规则特殊
不动产的公示方法—登记
登记
登记机构及其职责
登记机构: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登记机构职责
不动产登记簿与权属证书
两者登记内容不一致的,以不动产登记簿为主。(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登记错误除外)
不动产的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不动产登记的分类
首次登记
初始登记,对原无权属证书的不动产首次办理不动产登记。
更正登记
法定名称变更或者具体信息改变进行更正登记。
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
VS正式登记,为实现债权,保障将来取得不动产物权,限制的债务人重复处分将来的不动产而为的登记。(不发生真正登记法律效果,但是有可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期限三个月。
转移登记
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