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十六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用于2022年法硕,超级详细的思维导图,本章是为了保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而设立的犯罪,它是商法、经济法的最后保障手段。
编辑于2021-07-02 22:02:44第十六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概念: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
共同特征
①犯罪客体:国家的市场经济秩序
②违反国家的市场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损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行为
③单位或个人
④大多为故意,一般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注意
a “严重损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结果”,标准包括数额的大小(非法所得多少,违法经营数额多少等)、后果的情况(造成人身伤亡情况、财产损失情况、偷逃关税多少、非法集资额的多少等)以及情节严重程度等。
b 要求以违反国家的市场经济管理法规为必备前提,以造成一定的结果或者达到一定程度为客观必备要素。只有极少数是行为犯
c 大多要求故意的心态,且一般具有非法占有、非法营利的目的,只有极少数是过失的心理,如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与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等
d 存在诸多纯正的单位犯罪(只能由单位构成),如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妨害清算罪、虚假破产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逃汇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普通罪名)
①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
②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
③个人和单位,包括生产者、销售者
④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在生产领域是有意制造伪劣产品;在销售领域,在销售产品中故意掺杂、掺假;明知是伪劣产品而售卖
注意
a 伪劣产品:包括掺杂、掺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4种类型
b 掺杂、掺假:在产品的生产、销售过程中掺入杂质或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或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c 以假充真: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d 以次充好:指以低等级、低档次的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的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新品的行为
e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冒充符合
f 司法解释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以本罪论处。
g 罪与非罪:1、主观故意心态;2、销售金额达到5万以上(或货值金额达到15万以上,可按比例换算)
h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例外情形:本罪与生产、销售特定的伪劣商品罪之间是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的关系,为了严厉打击制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应当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危险犯)
①复杂客体,即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
②违反国家食品卫生安全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
③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④故意
注意
a 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的食品
b 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肉类制品
c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或添加剂、农药、兽药的食品
d 婴幼儿食品中生产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e包装材料、容器被污染的食品
f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行为犯)
①复杂客体,即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
②违反国家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③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④故意
注意
a 该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该行为就构成既遂,如果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结果,则构成本罪的结果加重犯,以升格法定刑处罚。
b 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四、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行为犯)
①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有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②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或者药品使用单位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③个人和单位
④故意,一般处于营利为目的,但是是否有营利目的不影响本罪成立
注意
a 假药: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塔中药品冒充此种药品;3、变质的药品 4、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b 生产:1、合成、精制、提取、提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行为;2、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的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行为。3、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行为。
c 该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该行为就构成既遂,如果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结果,则构成本罪的结果加重犯,以升格法定刑处罚。
d 共犯情形:1、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2、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储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3、提供生产技术、原料、辅料、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4、提供广告宣传等帮助行为的
五、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实害犯)
①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权利
②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③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④故意
注意
劣药:1、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2、被污染的药品;3、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4、未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5、超过有效期的;6、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7、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同一行为人既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又生产、销售、提供劣药,两种行为均构成犯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六、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危险犯)
①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对生产、销售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权利
②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③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④故意
注意
司法解释: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使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此罪,构成犯罪的,从重处罚。
七、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①国家对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口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关税征管制度。违反海关的监管、查验制度,偷逃应缴纳关税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特点。犯罪对象:一般是国家允许进出口,且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
②行为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数额较大的关税的行为
③个人和单位
④直接故意,具有偷逃关税的目的
注意
a 偷逃应缴税额较大:个人10万以上,不满50万;单位20万以上,不满100万。
b 应认定成立本罪:1、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料配件、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2、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3、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间接走私)4、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间接走私)
c 一般走私未达到数额较大,符合多次走私的(一年内因走私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又走私的),应以本罪论处。
d 特别法条: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
e 行为人将特殊物品夹杂在普通货物、物品中一起走私的,应当数罪并罚
f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暴力、威胁抗拒缉私=数罪并罚;走私毒品罪+暴力、威胁抗拒缉私的=属于加重法定刑的情形
八、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①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
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③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④故意,即故意利用职务之便接受或者索取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
注意
罪与非罪:1、受贿数额达到较大的程度,6万元以上;2、要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3、关于收受财物的性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
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人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或允诺为他人实现某种利益(该利益是合法还是非法,是否已经谋取到,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采购人代表受贿的,成立受贿罪,非采购人代表的评审专家受贿的,不论其本身身份如何,均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九、伪造货币罪
①国家对货币的管理制度,具体指破坏货币的公共信用和侵害货币的发行权
②伪造货币的行为
③一般主体,即个人
④故意,即明知自己不具有货币发行权,而有意伪造货币的行为
注意
a 如果行为人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或者为了使用而伪造不流通的货币,则可成立诈骗罪
b 数额要求(司法解释):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或者总数量在200张(枚)以上
c 伪造/变造货币罪:看货币有无丧失同一性(真的部分多余假的部分),在具有同一性的基础上,改变面额、改变年份、改成错版、减少金属含量。 同时采用伪造和变造手段,制造真伪拼凑货币的行为,以伪造货币罪定罪
十、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①金融秩序与安全
②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③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④故意,不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注意
a 重大损失:1、以欺骗手段取得数额在100万以上的;2、以欺骗手段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十一、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
①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的行为,即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方式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众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③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④故意,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注意
a 变相吸收: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常见的方式有:委托理财、投资入股、代种植、联合种植等
b 也应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可成立本罪的: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c 情节要求:存款数额个人20万,单位100万;对象个人30人以上,单位150人以上;造成直接损失个人10万元以上,单位50万元以上;达到“数额巨大“,法定刑升格个人100万元以上,单位500万元以上。
d 1、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本罪的帮助犯,能够及时退缴代理费、好处费、佣金等,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e 行为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只能对犯罪行为进行部分评价,适用非法经营罪能进行整体评价的,定非法经营罪
十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①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
②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
③一般主体,个人
④故意,"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注意
a 行为方式: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5张以上不满50张)的;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b 非法购买他人盗窃的信用卡后持有该信用卡的,成立该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c 伪造空白的信用卡后,有持有、运输、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d 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同时触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
e 购买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后使用的有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或者其他犯罪的,属于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
十三、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①信用卡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信用卡信息资料
②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③一般主体
④故意
注意
a 罪与非罪:一般的电话号码、家庭地址、职业状况等个人信息资料不属于信用卡信息资料,如果行为认窃取、收买、非法提供这类信息资料,情节不严重的,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成立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b 信用卡信息资料:由发卡行在发卡时使用专用设备写入信用卡磁条中,一组关于发卡行代码与持卡人账户、密码等内容的加密电子数据
c 复制他人信用卡以及将他人信息资料写入磁条、芯片等伪造信用卡一张以上,属于“伪造信用卡“的情形,以伪造金融票证罪论处。
十四、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①证券、期货市场的客观性、公正性,投资大众的利益,投资人对证券、期货市场信息的平等知情权
②行为人实行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③特殊主体,即内幕人员。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④故意
故意
a 主观上:要求故意为之,过失泄露内幕信息不构成犯罪;
b 客观上:要求由知悉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与进行证券、期货交易一系列行为构成,仅仅知悉而不利用,不成立犯罪
c 结果上:达到“严重情节”,证券交易成交额50万元以上,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30万元以上,获利或避免损失15万元以上,实施内幕交易行为3次以上。 未达到严重情节可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d 内幕信息:证券、期货交易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对其证券、期货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十五、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①金融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资产管理机构的客户利益)
②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意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③特殊主体,即相关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单位不构成本罪)
注意
a 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1、证券、期货的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信息;2、证券持仓数量及变化、资金数量及变化、交易动向信息;3、其他可能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信息。
b 情节严重:1、违法所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二年内3次以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3、明示、暗示3人以上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
c 违法所得数额50万元以上,或者证券交易成交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以出售或者变相出售未公开信息等方式,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
2、因证券、期货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3、二年内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十六、洗钱罪
①国家关于金融活动的管理制度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②行为人故意采用各种手段使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转换为“合法财产”的行为
③单位和个人,单位多指能够进行洗钱活动的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公司、企业
④故意
注意
a 洗钱罪的行为方式:1、提供资金账户的;2、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4、跨境转移资产的;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b 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财产和财产之外的其他经济利益
c 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必须知道上述7种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而进行洗钱行为,行为人不知道,不能成立本罪。 客观上:仅限于对上述7种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进行洗钱行为,对其他性质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进行转移行为的,只是一般违法行,不以本罪论处。
d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既构成洗钱罪,又构成窝藏、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则依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
十七、集资诈骗罪
①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
②行为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个人集资10万以上,单位50万以上)的行为
③个人和单位
④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出资人财产的目的
注意
a 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未经有关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b 使用诈骗方法:指虚构或隐瞒资金用途、编造投资计划、捏造良好的经济效益、虚设高回报率为诱饵,或者其他欺诈方法,以使出资人上当受骗。
c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十八、贷款诈骗罪
①复杂客体,即国家对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管理制度以及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具有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的贷款。
②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③仅限于自然人。
④故意,并且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注意
a 行为方式: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2、 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5、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
b 罪与非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c 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如果单位十分明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对组织、策划、实施诈骗行为的自然人,以贷款诈骗罪论处。
十九、信用卡诈骗罪
①复杂客体,即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②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使用法定方式实施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③一般主体,仅限于自然人,单位不能成立本罪
④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注意
a 法定行为:1、使用伪造信用卡,或者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包括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窃取、收买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使用的;其他冒用情形)4、恶意透支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
b 数额较大:前3种,5000以上;恶意透支的,5万以上不满50万元
c 行为人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在公安机关立案后法院宣判前已经偿还全部透支款息,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经偿清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行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二十、保险诈骗罪
①国家的保险制度和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
②违反保险法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较大数额(个人1万元以上,单位5万元以上)保险金的行为。
③特殊主体,个人和单位,具体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收益人
④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注意
a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b 着手:行为人向保险机构提出理赔申请,之前的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伪造虚假的证明文件等行为不是“着手”。(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金的,认定为保险诈骗罪未遂)
c 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原则的特别例外情形:保险罪和所触犯的放火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遗弃罪等实行数罪并罚。
二十一、逃税罪
①国家税收征管制度
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或者扣缴义务人采用上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③特殊主体,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包括个人和单位
④故意,并具有逃避纳税义务、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注意
a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1、纳税人初次逃税,且满足相应的数额、比例要求;2、行政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了应纳税款;3、缴纳了滞纳金;4、已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但是5年内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此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b应当追究刑事责任:1、纳税人逃税5万以上并占应纳税额10%以上,经行政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不缴纳滞纳金、不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的;3、5年内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之后,又偷逃税款达到法定数额、比例的;3、扣缴义务人采用欺骗、隐瞒手段不缴纳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达5万以上的。(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后补缴应纳的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相应的行政出发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二十二、抗税罪
①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税收的管理秩序和依法征税的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
②采用暴力、威胁的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③特殊主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只能市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本罪、
④故意,目的在于抗拒缴纳税款
注意
a 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抗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1、造成税务人员轻微伤以上后果的;2、以给税务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3、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4、其他情形
b 其他人与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共同实施抗税行为的,成立抗税罪的共犯
c暴力包括两种情况:1、对人暴力;2、对物暴力
二十三、虚开增值税专业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①国家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的管理制度
②虚开增值税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
③个人和单位
④故意,对国家税款流失持故意心理态度,谋取非法利益
注意
a 虚开发票:指有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b 虚开:指没有货物销售或没有提供应税劳务而开局发票或者虽然有货物销售、提供应税劳务但开局内容不实的发票。
c 数额要求:虚开税款数额1万以上,或者国家税款被骗5000以上,应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四、假冒注册商标罪
①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
②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而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③个人和单位
④故意,行为人多具有非法牟利目的
注意
a 假冒行为: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的商标;
b 同一种商品:指同一品种的商品或者是完全相同的商品。
c 相同的商标: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注册的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d 使用: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书,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e 情节严重:1、非法经营数额达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达3万元以上;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3万以上或违法所得达2万元以上。
二十五、侵犯著作权罪
①复杂客体,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国家关于著作权的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他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合法作品
②侵犯著作权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③个人和单位
④故意,并以盈利为目的
注意
a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想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b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c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d 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e 制作、出售冒用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f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
二十六、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①复杂客体,即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国家关于著作权的管理制度
②明知侵权复制品而进行销售,数额巨大的行为
③个人和单位
④故意,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而予以销售,并以营利为目的
注意
a数额巨大:个人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
二十七、侵犯商业秘密罪
①复杂客体,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专有权和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
②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范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③个人和单位,包括权利人的 竞争对手、第三者、有保密义务的个人和单位
④故意,明知或应知自己的行为侵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意识到是他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注意
a 新增: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b 行为方式: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4、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二十八、合同诈骗罪
①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城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
②在签订、履行合同(必须在经济领域或生产经营中)的过程种,骗取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③个人和单位
④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合同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注意
a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b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做担保的;
c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d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逸的;
e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十九、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①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
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
③一般主体,即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④故意
注意
a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1、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2、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3、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4、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在一年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15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5、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与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b 罪与非罪:传销组织的参与人员达30人以上且呈现三层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非法经营罪
①国家依法管理市场的秩序
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情节严重的行为
③个人和单位
④故意,一般具有谋取非法经济利益的目的
注意
a 非法经营行为: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地下钱庄)的;4、其他非法经营的行为,如哄抬物价、压价倾销、牟取暴力行为等。
b司法解释: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有偿发布明知是虚假的信息,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此处情节严重:个人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5原因以上)
三十一、强迫交易罪
①自愿、平等、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
②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情节严重的:1、强买强卖商品的;2、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3、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4、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5、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③一般主体,自然人或单位
④故意
注意
a情节严重:1、多次强迫交易;2、实施强迫交易数额较大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4、结伙实行强迫交易的;5、给被害人及家庭引起较为严重后果的;6、强迫交易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