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立法与改革知识总结
法考同学必备!下图总结了立法与改革的知识点,包括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立法与改革,用辩证的眼光去看待、改革需要立法、立法需要改革、改革决策和立法相衔接统一。
编辑于2021-07-05 15:24:45立法与改革
一、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改革、发展、稳定三者之间是相互依存、互为条件的。(总分总)其中: 1.改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强大动力,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 2.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的,是解决一切经济社会问题的关键,是硬道理。 3.稳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前提,无论改革还是发展都需要有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作为保证。 三者共同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事业之中。
二、立法与改革
1.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共同推进的新形势下,立法和改革如同车之两轮,鸟之双翼,相伴而生、相辅相成。(相互依存、不可偏废、有机统一、不可分割。) 2.如何正确处理立法与改革的关系,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重大实践问题。 (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 3.立法意味着稳定性,稳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前提,改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动力,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 4.正确处理立法和改革的关系,必须将顶层设计同先行先试、探索创新有机结合起来,一方面使法律真正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另一方面也要坚定不移地全面深化改革,为现代化建设输出动力,确保我国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
三、辩证的看待立法的定与改革的变 分论点一
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立法与改革相伴相生、相辅相成,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1.立法是把稳定的、成熟的社会关系上升为法,把社会关系用法的形式固定下来,追求稳定性,其特点是“定”。 2.改革是对原有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制度、做法进行改变,是社会主义制度进行自我完善的手段,其特点是“变”。 3.立法与改革的各自特点,决定了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和矛盾,具有内在的对立性。用“定”的法律适应“变”的改革要求,难度较大,必须妥善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冲突。 4.立法和改革之间虽然有冲突,但实际上又是密不可分的。 (1)立法与改革本质上都是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方式,立法与改革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国家更好发展和有效治理。因此,立法与改革又具有内在统一性。 (2)改革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变法的过程。从我国历史上的“变法”来看,都是立法与改革紧密结合、相互促进、通过变旧法,立新法来促进改革。 (3)立法与改革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一方面,通过立法确定改革成果,为改革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另一方面,改革是立法的基础和动因,改革为立法提供不竭的动力。
四、改革需要立法: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改革不要挑战法律) 分论点二
在法治框架内推进改革,更加注重从制度上、法律上解决改革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和长期性的问题,有利于把顶层设计同先行先试、探索创新有机结合起来,保障改革顺利进行。 (一)全面深化改革必须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在改革过程中,必须坚持法律的主导和至上地位,改革自身需要法治保障,改革必须依法进行,必须讲究正当程序,决不可牺牲法治理念。同时,在改革过程中,应避免以政策、道德、习俗等调整手段或其他社会规范冲击或代替法律,避免以个别领导的价值判断来代替法律的价值判断。 (二)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确保实现改革目标任务。 (三)应突出立法的前瞻性,为改革预留空间。对于一些探索领域,改革的方向确定了,但具体怎么改、制度怎么设计,一时看不清,这是立法就要有一定的前瞻性,为了将来的改革预留发展空间。 (四)通过立法使得改革成果服务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全面深化改革必须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如果不能给老百姓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不能创造更加公平的社会环境,改革就失去了意义,也不可能持续。必须改革法律制度,努力克服人为因素造成的有违社会公平正义的现象,保证人民群众参与、平等发展权利。 (五)发回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意味着立法不是简单地迎合改革的要求,而是通过整个立法程序使改革决策更加完善、更加科学。
五、立法需要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深化改革 分论点三
立法工作应主动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形式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保我国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 (一)必须坚持顶层设计,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当前,改革发展对立法的要求已不仅仅是总结实践经验、巩固改革成果,而是需要通过立法做好顶层设计、引领改革进程、推动科学发展。因此,立法不能仅仅是对时间的被动回应、事后总结和局部反映,而是要对经济社会法扎和改革进程进行主动谋划、前瞻规范和全面推进,也是要积极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二)在理发过程中,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进一步完善改革决策,更好体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三)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做到先立后破。改革不适应实践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不断构建新的适应改革需要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使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更加科学,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四)对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要尽快上升为法律,为改革提供支持和保障。 (五)对于改革决策和现行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情况,应抓紧修改法律使其适应改革的需要。
六、改革决策和立法相衔接统一
1.要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做到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增强改革的穿透力。既不允许随意突破法律红线,也不允许简单的以现行法律没有依据为由迟滞改革。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现行法律法规,要及时 修改或废止,不能让一些过时的法律条款 成为改革的“绊马索”。 2.充分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使改革和立法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立法工作,以良法促进改革。 3.改革不是变向,改革不是变色。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不断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赋予社会主义新的生机和活力,特别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理不动摇,确保改革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