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专利法
专利法是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的法律。
编辑于2021-07-08 21:55:53导论
专利含义
获得专利法保护的独占性技术/具有美感的产品外形设计
专利实施
专利文献
专利检索
专利权
专利的授予
专利权含义
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发明创造的基础上, 经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权产生的一定期间内的专有权利
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属的专利局
VS Trips
①版权及其相关权利
②商标权
③地理标记权
④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⑤专利权
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⑦未公开信息权以及其他反不正当竞争权
专利权法律特征
无形财产权
地域性
时间性
绝对排他性
出于巧合先后独立发明——先申请原则
经国家机关依法授权而产生
普遍公开性
广义专利法概念
实体法+程序法
由国家制定的,用以专门调整因确认发明创造的归属、对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发明创造的利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VS著作权

VS商业秘密权
经营信息&技术信息

在时间、技术内容上结合对技术加以保护
客体
发明创造
发明
概念
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人工制造的各种物品
为解决特定技术问题而采用的手段和步骤
种类
按具体内容
产品发明
与新产品制造相关的技术方案,其构造、成分与现有产品存在性质上的差异
方法发明
用途发明
利用自然规律产生有益技术效果的工艺过程、操作条件、步骤或流程
举证责任倒置
区分的意义:保护范围不同
改进发明
创新性发明
基本特征
依据物质世界中客观存在的自然规律所形成
心理规律、公式、规则、讲课技术等
对自然规律的利用而非发现和揭示
公式
能够解决一定技术课题,并产生实际技术效果
因人而异
能够被较为稳定地重复实施
实用新型
概念
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特征VS发明
同
利用自然规律为基础解决一定技术课题,在客观上可重复实施并产生实际技术效果
异
创造性要求低
小发明
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保护期限短
20、10
限于具有确定形状和构造、可用于产业上重复制造的产品
形状
可以用视觉观察(包括在拆解之后观察)
空间形状稳定
气态、液态、粉末状的物质和材料
构造
可通过视觉观察的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 包括机械构造、线路构造和产品的复合层结构等
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的对象
生物/自然形成的形状
植物盆景
通过摆放、堆积等方法形成形状
微观物质分子结构、组分
材料变化,但形状、构造未改变
未解决技术问题的
实用新型保护的特殊情形
部分技术特征为无确定形状的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物质,这些物质受该产品整体结构特征的限制
烟花
在特定使用状态下具有确定空间形状的产品
降落伞
外观设计
概念
对产品的整体或局部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 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不能分割/不能单独出售、不能单独使用的局部设计可申请!
特征
载体为工业产品,立体/平面
不保护脱离产品的单纯图形(如用户界面、纯粹艺术图形、照片)
人体、动植物造型设计/自然物自身形状
发型
形状、图案、色彩为构成要素
图形用户界面的设计要求:具有人机交互功能
壁纸、屏保动画
不予保护的情形
非产品本身常规形态
需借助特定工具才能分辨
紫外灯照射
形状不确定
富有美感
不引起反感
体现设计者创意
VS实用艺术品
美感可以与功能相关联,但不保护纯粹的技术方案 (为实现功能而设计,无美感体现)
保护指定产品
排他性更强(不允许巧合)
能为工业方法重复制造,批量生产
机械生产&手工生产
不适于工业应用的情形
取决于特定地理条件的建筑物、桥梁设计
取决于自然物原有形状的设计
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违法发明创造
违法
发明创造自身/使用过程
不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规章
可取得保护的类型
因使用者滥用而违法
合法用途,但因产品特殊性而使用受限
违反社会公德
克隆人、改变生殖系遗传身份、胚胎工业商业应用、导致动物痛苦且无益于医疗
妨害公共利益
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伤害民族感情的文字/图案
实施过程&后果危害
严重污染环境
不属于
不合理使用而危害
有积极效果,只是副作用
农药化肥
违法获取/利用生物遗传资源
动植物、微生物
不属于专利权客体的科学技术成果
科学发现
例外:可申请的自然界物质
首次从自然界分离/提取出来, 其结构、形态/其他物理化学参数是现有技术中不曾认识的, 并能被确切地表征,且在产业上有利用价值的物质
自然界物质的分离方法
利用原物质制造新物质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因实施主体不同造成效果不同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例外
不以诊断、治疗为最终目的的方法
假肢、假牙制造/安装方法
获取医疗中间结果的技术
根据医学知识不能直接得出疾病结果的
已死亡的人体/动物体上实施的病理解剖、标本制作方法
生物体中脱离出来的物质
仪器、装置及使用的物质或材料
药品及制作方法
动植物品种
例外
动物体细胞、动物组织、器官
无法通过光合作用生存的植物细胞
细胞的提取方法
非生物学的技术(人为技术介入程度高)生产动植物品种的方法
纯培养物,用于工业用途的微生物
原子核变换方法及以此获得的物质
因状态不稳定;关系到国家重大利益
可保护
设备、仪器、零部件
用途
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仅仅对平面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
仅仅具有标识功能
(有装饰功能可申请外观设计)
违反保密审查规定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

明显不需要保密的
作出不予保密通知→决定
4个月通知,6个月决定
4个月内审查是否需要保密→移交专利机构/按行业归口的主管部门审查→审查结果通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计算机程序
保护
程序+工业程序控制
橡胶模压成型工艺
+测量程序控制
+外部数据处理
去除图像噪声
+硬件性能改善
汉字输入法
电子商务方法专利
不保护
不改变硬件性能的程序
仅涉及算法/数学计算规则、游戏规则和方法
未实现技术效果,仅仅记录在介质上的程序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主体
专利申请权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就其享有的发明创造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的权利
特征
不是财产权!
有限的排他性
效力不确定性
取得
原始取得
完成发明创造
非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
合作发明创造
委托发明创造
继受取得
继承、转让、赠与
主体
依法享有专利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发明创造所有人
发明人&设计人
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自然)人
与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相比较,具有本质区别的技术思想或设计构思,这种本质区别是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或设计人员不易想到的。
权利
专利申请权
优先受让职务发明创造
署名权
专利权人享有人身权
获酬权
一奖两酬
授权后的一次性奖励
约定/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
未约定的
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月内
发明≥3000
实用新型≥1000
自行实施
发明/实用新型≥2%
外观设计≥0.2%
按上述比例一次性支付报酬
许可实施
许可使用费纳税后≥10%
特殊类型的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
归属:原则上归单位
要件(选一)
为执行本单位任务
不可约定归属!
固定/临时工作单位,以是否形成实质上的劳动聘用关系为准
工作时间
本职工作
根据劳动合同/职务性质应承担的工作职责
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
离职后1年内与本职工作/原单位分配任务有关的
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
可以约定归属!
一旦离职就不视为原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
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进入公有领域的技术信息
委托发明创造
有主动权
委托方
免费实施权
优先受让权
许可他人使用权
受托方
专利申请权
合作发明创造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
两者共有,一方转让另一方优先受让
(放弃)一方可以免费实施专利(收益无需分配)+普通许可他人(收益需分配)
一方不同意另一方不得申请
外国专利申请人
有经常居所、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
无需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必须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
公安部门出具的可在我国居住一年以上
没有经常居所的外国人
需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
无居所/营业所外国国民(第一署名)+我国内地申请人
无居所/营业所的港澳台申请人(+我国内地申请人)
国际条约
双边协议
平等互惠原则
申请原则和程序
涉及国家利益
国防专利
涉及国防利益以及对国防建设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
无实用新型
保密专利
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发明/实用新型
绝密级涉及国防利益的发明不得申请专利
申请的提交和受理
申请形式——书面
纸件形式申请
电子文件形式申请
例外:涉及国家安全/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
受理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局统一负责
受理机关
各地专利代办处
国防专利
国防科工委
不予受理的情形
视为没有申请过
形式明显不合格
未用中文、未打字、模糊不清
模型、样品、录像带、磁盘、电话
缺少必要申请文件
直接从外国/港澳台向专利局邮寄
主体缺陷
缺少申请人姓名、名称、地址
外国人无申请权/无依法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
客体不明确
专利申请类别*3难以确定
办理申请→受理→确定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发出受理通知书
专利申请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到申请文件之日
递交日
邮寄方式的邮戳日(寄出日)
邮戳日不清晰时,实际收到日
意义
确定专利申请先后顺序
影响到专利的授权
作为判断专利申请是否符合新颖性、创造性的时间标准
与申请日之前的技术进行对比
确定优先权期限的时间标准
审查程序中相关期限的起始日
申请日后18个月向公众公开申请内容
申请日后3年内提交实质审查请求
专利权保护期的起始日期
发明20;实用新型10;外观专利15
申请号(专利号)
授权前使用——假冒专利行为
组成
年号+专利申请的种类+申请流水号.+计算机校验码
1——发明专利申请
2——实用新型专利
3——外观设计专利
8——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发明申请
PCT:《专利合作条约》,只要向一个PCT公约受理局提交申请即可生效 PCT无外观设计专利
9——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实用新型申请
专利申请原则
先申请原则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专利权授予最先提出专利申请的申请人
判断方式
相同申请日
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不得被授权(被驳回)
单一性原则
一份专利申请文件只能就一项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
原因
经济
避免专利人只支付一件专利的费用而获得多件发明/实用新型的保护
技术
便于知产局分类、检索和审查
便于专利权转让和许可证贸易
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单一性
一件申请限于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
例外:两项以上必须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
合案申请
常见类型
(1)两项以上产品或者方法
(2)产品+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
(3)产品+该产品用途
(4)产品+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该产品的用途
(5) 产品+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为实施该方法而专门设计的设备
(6)方法+为实施该方法而专门设计的设备
两项以上的发明/实用新型,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体现发明创造对现有技术实质性贡献的特定技术特征
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新的技术特征
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
两特征相互配合,相互对应来实现技术效果
外观设计专利的单一性
一件申请限于一项外观设计
例外: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
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
相同产品
指定一项作为基本设计
设计构思相似
局部设计变化但具有相同设计构思
不超过10项
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使用的产品
按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洛迦诺)确定大类
属于习惯上同时出售、同时使用的两件以上的成套产品
相同的设计构思
设计风格统一,形状、图案、色彩综合考虑
形状统一
各个构成产品都以同一种特定的造型为特征, 或者各构成产品之间以特定的造型构成组合关系
图案统一
各产品上图案设计的题材、构图、表现形式等方面应当统一
单一性缺乏:分案申请
为满足单一性要求,将一部分方案从原申请中分离出来另提交专利申请
申请日
保留原申请的申请日,有优先权的保留优先权
要求
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
不得超出原申请公开的范围
优先权原则
申请人因首次申请的存在而使其在后申请(在规定期间内)产生优先于他人在优先权日之后提出的专利申请的效力
意义
优先权日之后发明创造的公开/利用等行为也不会导致在后专利申请丧失新颖性
外国优先权
主张条件
首次申请国应当是同中国签有协议/共同参加国际条约, 或者相互承认优先权原则的国家
专利族
具有共同优先权的、在不同国家或国际组织多次申请、公开、批准的 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的一组专利或专利申请
同族专利
同一专利族中每件专利或专利申请之间的一种互称
本国优先权
主张条件
提交书面声明,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第一次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特点
作为本国优先权基础的中国首次申请,自中国在后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被视为撤回(不得恢复)
首次申请不应当属于
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本国优先权的
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分案申请
作用
符合单一性的前提下,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增加改进的技术方案(减少相应申请费用)
实现发明与实用新型之间的转换
维持原技术方案的先申请优势
外观设计不能转换
利用优先权延长保护期
以在后申请作为申请日(最多延长12m)
相同点
主张优先权所依据的在先申请必须是相同发明创造的首次申请
前后两次申请的主体具有同一性
主张优先权的期限相同:发明实用新型12m,外观设计6m
整体优先权
第二次与第一次申请的技术方案完全相同
部分优先权
只有部分相同,只能就相同部分享有优先权
多项优先权
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若干项发明创造被作为一项专利申请提出, 各项发明创造均存在在先申请的情形
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不超过12个月
申请日和优先权日的关系
计算专利保护期与是否声明优先权无关
其余期限计算申请日=优先权日
优先权声明
提出时间
申请时
方式
书面
条件
申请后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否则视为未要求
不能针对一个技术方案中的部分技术特征主张优先权
专利申请文件
其他
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
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证明
生物材料样品的保藏证明、存货证明
专利代理委托书
费用减缓请求书
核苷酸/氨基酸序列表的计算机可读形式副本
发明、实用新型申请文件
请求书
作用
启动专利申请和审批程序
写明发明/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姓名、申请人姓名/名称、地址等
发明人
自然人
单位、XX课题组
本人真实姓名
笔名、非正式姓名
可以请求不公布
发明创造的名称
发明创造的类型:产品/方法
非技术词语
人名、单位名称、商标、商业宣传用语、型号
过于笼统/含糊
一种装置
与权利要求书一致
权利要求书
作用
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法律性文件
确定是否侵权
只要落入任何一个权利要求,都构成侵权
构成

撰写要求
清楚
专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该专利要求中技术特征的集合
一项权利要求的结尾处应当用句号并且只允许在其结尾处使用句号
简明
重复、无用
多个技术内容和保护范围相同的权利要求
完整
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全部技术特征
一种组合物,其特征在于该组合物高效低毒,并且成本低廉 (缺少组分、含量特征)
权利要求分类
保护范围
产品权利要求
方法权利要求
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
独立权利要求
从整体上反映发明/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能实现不同于现有技术的技术效果的最少量技术特征
太多:写入非必要技术特征(非必要技术特征) →使保护范围变窄,专利得不到充分保护
太少:可能不满足新颖性、创造性要求;技术方案不完整被驳回
形式
原则:两段式
前序部分(现有技术特征)+特征部分
不适于两段式
(1)开拓性发明;
(2)由几个状态等同的已知技术整体组合而成的发明,其发明实质在组合本身;
(3)已知方法的改进发明,其改进之处在于省去某种物质或者材料,或者是用一种物质或者材料代替另一种物质或材料,或者是省去某个步骤;
(4)已知发明的改进在于系统中部件的更换或者其相互关系上的变化。
从属权利要求
包含了另一项同类型(产品/方法)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 并对其技术方案作了进一步限定的权利要求, 请求保护的主题应当与其引用的技术主题一致
顺序
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可以是独立/从属权利要求
应写在其直接/间接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之后,另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之前
引用在前的两项及以上权利要求
必须采用择一方式!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
1至5的任一项
1至5中
作用
确保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防止一项专利权被全部宣告无效
阻止他人在其独立权利要求的基础上进行改进并提交专利申请
引用在先权利要求≠必然为从属权利要求
技术特征未完全包含
替换
主题不同
类型改变
形式
引用部分+限定部分(附加的技术特征)
说明书&附图
要求*3
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假定知晓申请日前所有现有技术
有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
不具有创造能力
结构和内容
技术领域
国际专利分类表中可能分入的最低位置
背景技术
公开出版物
发明内容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技术方案的描述
技术方案的有益效果
附图说明
用图形补充说明书文字部分的描述
具体实施方式
作用
授予专利权人排他性权利的前提
用来解释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导致专利无效的情形
未充分公开技术方案的内容
仅说明产品/方法的功能,但未公开产品的结构/方法的步骤
公开的结构/步骤无法实现特定的技术效果
缺少足以依赖的实验数据
未充分支持权利要求
说明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个技术特征,且不超出说明书记载范围
每一个权利要求,至少在说明书的一个具体实施方式中得到反映
与权利要求书内容相适应,无矛盾
说明书摘要
说明书公开内容的概述,不具有法律效力
仅是一种技术信息
不得有商业性宣传用语
不超过300字
外观设计申请文件
请求书
必须写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和所属类别
洛迦诺分类表
产品名称
一般应当符合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小类列举的名称
图片/照片
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主要依据
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的,应当提交六面正投影视图,可另加立体图
平面产品的外观设计仅涉及一个或几个面或者是存在相同或对称的,可作相应的省略
必要时提交展开图、剖视图、剖面图、放大图以及变化状态图、参考图
样品/模型
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提交
体积≤30cm³;重量15kg
易腐、易损或者危险品
简要说明
解释图片/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必要内容
产品名称、用途、设计要点并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照片
选择性内容
是否请求保护色彩、省略视图等
商业性宣传用语、产品性能
并列权利要求
形式上也引用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
性质上完全不同于从属权利要求
情形
记载不同类型发明
特征替换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床, 其特征在于用特征Y代替特征X
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发明、实用新型
新颖性
时间标准
申请日标准(优先权日)
地域标准
绝对新颖性
要求世界范围内未公开
判断标准
不存在抵触申请
“先申请原则”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提出, 并在申请日之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记载的申请
仅针对我国提交的;包括申请人自己提交的
在先申请满18个月并公开
本申请丧失新颖性
在先申请撤回未公开
不丧失新颖性
同一申请人可以于同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两件专利申请
→通知申请人进行选择【二选一】或者修改
不属于现有技术
现有技术范围
大于公有技术
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自由公知技术
已被授权的技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授权时公开)
包括专利申请人自己/他人的公开
出版物公开
记载有技术或设计内容的有形传播载体
无论出版号、发行量、阅读量、申请人是否知道
出版日判断
(1)出版日期是否早于专利申请日
只写明年月/年份的,则以所写月份的最后一日或者所写年份的12月31日为公开日
(2)出版物是否明确有保密要求
(3)出版物是否仅在特定范围内分发
(4)出版物上是否记载了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
使用公开
制造、进口、销售、展出
销售/许诺销售导致技术公开应 以无需创造性劳动,可通过反向工程获悉产品技术为前提
使用公开包括产品的试用
其他方式公开
口头公开、报告、讨论会、技术交流、广播电台电视台报道、网络信息传播等各种信息公开方式
涉及实质性部分的技术公开
公开标准
申请日之前处于公众能够【而非已经】得知的状态
不负有保密义务的不特定主体
不包括
信任关系(合作者、同事等)
依法有保密义务(专利代理人等)
依习惯有保密义务(雇员对雇主、编辑对投稿人等)
处于仅限特定人知悉的保密状态
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宽限期(优惠期):申请日前6个月内,首次公开之日起算
要求
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
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证明文件
效力
(对申请人来说)以特定形式公开的技术方案不视作现有技术,但不得根据在先公开享有优先权,对其他申请人构成公开
二次公开对新颖性的影响
再次公开属于法定情形
申请不丧失新颖性,但宽限期自发明创造的第一次公开之日起算
不属于法定情形
专利申请丧失新颖性
1.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2020新增】
2.在我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主办:国务院、各部委主办或国务院批准其他机关/地方政府举办
承认:国际展览会公约规定的由国际展览局注册或认可
3.在规定的全国性学术会议和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
省级以下部门/团体组织、受国务院各部委/全国性学术组织委托/以其名义召开的
有保密约定的除外
申请人本人的首次公开
4.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泄露其内容的 (公开违反本意)
未遵守明示/默示的保密协定将发明创造的内容公开
采用威胁、欺诈或者间谍活动等非法手段而后造成的公开
并非申请人本人泄露(但可以是发明人、设计人/任何第三人) 被公开的发明创造内容必须直接/间接来自申请人
对比的原则
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
单独对比
VS创造性(组合对比)
不能将多项现有技术或者抵触申请的技术内容组合之后进行对比
只要全部包含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就无新颖性
例外
产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
封闭式组合物——在减少成分的情形下仍具有新颖性
“由...组成”
开放式组合物:“包含、含有..成分”
审查常见情形
(1)技术内容相同或简单文字变换的情形——无新颖性
(2)采用惯用手段直接置换的情形——无新颖性
螺钉固定方式换为螺栓固定方式
(3)(区别仅在于)上位概念与下位概念
可以限缩不能涵盖
(4)涉及数值和数值范围的情形
有新颖性——专利申请数值范围<对比文件数值范围
缩小或指定数值
无新颖性
部分重叠
有一个共同的端点
创造性
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VS新颖性
抵触申请只评价新颖性,不评价创造性
比对方式:单独VS组合
实质性特点
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非显而易见
无法通过现有技术获得技术启示,轻易推理得出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虚拟的人
有普通知识、获知现有技术、有常规实验能力
不具有创造能力
判断步骤
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相同领域技术为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者用途最接近, 或者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
确定技术方案的区别特征以及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判断区别特征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是否显而易见
对于区别特征的替换,现有技术是否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
进步性
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
组合发明
简单叠加
功能上彼此支持:1+1>2
选择发明
转用发明
传送带变跑步机
包括
与现有技术相比取得更好技术效果:质量、产量、节能、防污up
提出新的技术构思、代表新的技术发展趋势
辅助参照因素
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成功的技术难题
克服了技术偏见
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在商业上获得成功
实用新型与发明的创造性的区别
所涉及的现有技术的领域不同
发明(广)
所属技术领域
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
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到其中去寻找技术手段的其他技术领域
实用新型
着重考虑该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
存在明显技术启示后才考虑相近技术领域
应用的现有技术数量不同
发明(多):可以应用一或多项现有技术或评价
实用新型(少):一般情况下应有一项或两项现有技术评价
原因:3件以上的对比文件的结合较为复杂
实用性
该发明/实用新型能够在产业上制造/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与所申请的发明/实用新型是否已实施无关
可实施性
完整的技术方案
发明创造符合自然规律
可重复再现性
取得稳定、相同的实施效果,不受自然环境、个人技能、实施对象等随机因素的影响
外观专利
新颖性VS发明、实用新型
比照内容
技术方案/设计方案
比照方式
结合产品的种类
比照主体
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进行判断
对同类或相近类产品的外观设计状况具有常识性的了解
不会注意到微小变化
缺乏新颖性的情形
产品类别相同/相近+外观设计要素相同/近似
类别判断看用途!
具有多种用途:部分用途相同即构成相近类别
设计方案构思的非显而易见性
排除
简单转用
单纯应用基本几何形状
模仿自然物的外观设计
单纯模仿著名建筑物、名作的全部或部分
过保护期且无在先权利
由其他种类转用得到
简单组合
简单叠加
简单替换
不与他人取得的在先合法权利相冲突
只能由被侵犯权利的在先权利人本人主张,通过申请专利无效获得救济
申请的审查和程序
审查制度*3
登记制
初步审查合格登记制/形式审查制

审查内容
申请主体资格
手续合法性
申请文件形式
内容、主题的明显实质性缺陷
我国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优点
短、简、快
不足
后续的专利权维持、使用/转让等过程中易出现被宣告无效/被诉侵权等问题
即时审查制
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
我国发明专利


三年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缴费,否则视为撤回,不得再获得授权
补救措施
自收到视为撤回通知书之日起2月内可请求恢复
形式审查主要内容
申请主体是否适格
申请文件形式是否符合规定
专利申请是否存在明显实质性缺陷
专利申请是否符合单一性
驳回情形
文件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
申请的主体、技术方案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
专利修改或分案申请超范围
被公布后的临时保护措施
临时保护申请时间
发明专利权授予之后
在公布到授权之间的时间权利未生效,无法主张损害赔偿, 只能向实施其发明的单位/个人主张补偿费(许可使用费)
诉讼时效:知道/应知之日VS授权日,更后面的日期往后3年
可以补正的缺陷
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补正→补正修改文件
不能补正的明显实质性缺陷
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实质性缺陷→意见陈述书
专利复审、行政复议
复审
因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而启动的救济程序,同时也是专利审批程序的延续
收到驳回决定后3月内提出复审请求
四阶段
形式审查→前置审查——坚持驳回申请→合议审查→复审决定
复议
针对专利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
VS复审

与诉讼的关系
行政复议被受理,在复议期限内不得起诉(受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
行政诉讼被受理,不得申请复议
专利权的授予

专利证书
发明和实用新型
证书首页+专利说明书
外观设计
首页+外观设计专利单行本
更换
权属纠纷判决生效后
证书损坏
打印错误
不予更换的
转让、继承或者赠与发生著录事项变更
自己原因遗失
专利登记簿及其副本
登记簿
专利局记录专利法律状态及其有关事项的文件
副本
专利局出具的用以证明专利即时法律状态的文件
VS专利证书
授权时
内容一致、效力相同
授权后
法律状态的变更记载在登记簿上,以其为准
申请的修改、撤回及著录项目变更
修改
时间
主动修改
发明
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
接到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可多次)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申请日起2月内(可多次)
被动修改
根据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修改
修改范围
发明和实用新型
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外观设计
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超范围
情形
增加原文件中无法直接、明确确定的信息
新技术特征、新技术方案、新附图
扩大申请保护范围
删除独立权利要求中的部分技术特征
修改发明点
不能超范围原因
避免申请人通过修改将未提交申请的技术方案纳入保护范围,从而获得先申请的优势
可以超范围例外
普通技术人员通过原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可直接、明确推导出的内容
权利要求书允许的修改
删除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
按照说明书变更主题名称(包括主题类型:产品/方法)或相应的技术特征【前提是原说明书公开过】
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增加说明书或原从属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
初次提交时如果没有对特定数值做披露,那之后就不可以增加
重新划分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
说明书的修改
可修改
发明名称
发明所属技术领域、背景技术部分
对附图、附图说明、摘要等进行文字上的修改,使说明更为清楚
在不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内修改发明内容部分
不可修改情形
补入原权利要求书中记载而原说明书中没有描述过的技术特征
说明书中修改某个或某些特征,导致范围扩大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
请求书、照片、简要说明
不得超出原图片/照片表示范围
增加
改变
减少
方向、部分文字修改
撤回
明示撤回
书面形式,写明发明创造名称、申请号和申请日
共同申请
全体申请日签名盖章
无需理由,不得附加条件
被授权前
推定撤回
情形
超过实质审查请求期限(3年)
未按要求补交相关文件副本、缴纳相关费用
对修改通知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
主张本国优先权的在先申请:在先申请自在后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补救
收到视为撤回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请求恢复权利
效力
公开后的撤回——构成现有技术
被撤回的申请——可作为优先权基础
著录项目变更
专利申请人在请求书中填写并登记在专利登记簿上的内容
授权后可变更的专利著录事项
发明人/设计人姓名
申请日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专利代理机构名称和代理人姓名
变更目的
确保申请人能及时受到专利局文件并办理相关手续, 避免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或专利权被终止
实现权利的转移
拍卖、转让、赠与→合同、全体同意证明, 国务院行政部门登记、公告,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权属纠纷→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协议书
向外国人转让→商务部门颁发的技术出口许可证/技术合同登记证
继承→继承公证
企业合并、分立等→登记管理部门证明
终止和无效宣告
终止
专利权基于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消灭
情形
在期限届满时终止
保护期
发明——20年
实用新型——10年
外观设计——15年
自申请日起算!!!
可请求给予专利期限补偿的特殊情形
发明专利申请的延迟授权
申请日起满4年+实质审查请求之日后满3年后才获得授权的
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在我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发明
补偿期限不超5年(上限)+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14年
6年之内获得审批不可能延长
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未按照规定缴纳年费
缴费制度
专利年度
从申请日起算,与优先权日、授权日无关,与自然年度也无必然联系
甲于2011.3.20提交发明专利申请,2015.8.10被授权, 办理授权登记手续时应缴纳多少年费?而下一年度的年费应于何时交纳?
办理专利授权登记时:专利登记费、专利授权公告印刷费、第5个专利年度年费
第6个专利年度年费:2016.3.20
授权当年的年费在登记时缴纳
以后的年费在前一年度届满前一个月预缴
滞纳
滞纳期
上一专利年度届满之日起6个月
滞纳金
每超一月5%
6个月滞纳期满未缴纳
专利权终止,终止日为上一年度期限届满日
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专利权
文件
全部专利权人书面声明放弃
无正当理由不可撤销放弃声明
终止时间
专利局发出放弃专利权手续合格通知之日
无效
请求人的资格
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专利权人本人
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
意义
使专利权的法律效力更具稳定性
明确专利的经济价值
实用新型专利如经过无效宣告审理之后被维持有效, 法院在审理相关专利侵权案件时可以不考虑中止案件的审理
所提交的证据应当是公开出版物
国家专利行政部门不能依职权宣告无效
例外
以外观设计专利与他人的在先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由请求无效的
请求人应当是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
程序

无效请求理由
包括
客体不符三性
申请文件不符要求
权利要求书不完整不清楚
说明书未充分公开未支持权利要求书等
修改超范围
重复授权
不包括
申请不符合单一性
请求的客体
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
已被部分无效的专利,只能针对被维持有效的专利要求提出
已经终止/放弃的专利
法律效力
自始不存在
不具有追溯力
宣告前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
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
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
例外
给予赔偿——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
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
专利修改
外观设计专利不得修改
发明和实用新型
限于权利要求书
无效VS终止
效力
无效:自授权公告之日起不存在
终止:自终止之日不具有法律效力
专利权内容
专利权人的权利
实施权
没有授权: 不能标注专利号 不能禁止他人实施
排他实施权
禁止他人擅自实施
包括
前提: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以盈利为目的
产品发明和实用新型
制造
贴牌销售
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的行为
使用
组装
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作为另一产品的零部件,制造该另一产品的
制造组装产品
许诺销售
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销售
销售组装产品
销售权用尽
对经专利权人许可的已经合法投放到市场的专利产品不得再行使其销售权、使用权
进口
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口时,可向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
前提
提出申请/事先备案
10年有效、可续展
提供相应担保
方法发明
方法的使用(与产品内容无关的)
方法保护延及产品: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不延及对原始产品作进一步处理后获得的后续产品
外观设计
无权禁止他人使用!
制造
销售
组装
例外: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在另一产品中仅具技术功能
该零部件构成最终产品的内部结构,在最终产品的正常使用中不产生视觉效果,只具有技术作用和效果
许诺销售
进口
方法专利的举证责任
已知产品的制造方法
谁主张谁举证
新产品的制造方法
权利人证明
是新产品
专利方法所生产的产品是专利申请日之前未曾为公众知悉的产品
为权利人
被诉侵权人证明
所采用的方法与专利方法不同
善意第三人损害赔偿责任的免除
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人
无制造者&进口人!
条件
不知道(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
合法来源(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对于合法来源,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
对使用者的进一步豁免
已支付产品合理对价可不用停止侵权
许可实施权
许可他人实施
按许可实施内容分
独占实施许可
排他(独家)实施许可
普通实施许可

分许可
也称再许可 指原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方经许可方的事先同意,在一定的条件下将同样的许可内容再转授第三方实施的许可
交叉实施许可
也称互惠许可 指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在一定条件下相互授予各自的专利实施权的许可
按许可方式的不同分
开放实施许可
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声明的方式予以许可
声明明确
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
许可使用费支付标准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
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特点
专利年费相应减免
允许书面方式作出撤回声明
但不影响在先给予的开放许可效力
可签订普通实施许可协议
不得给予独占、排他许可
自愿实施许可
强制实施许可
限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
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予许可
包括
防止专利权滥用的
由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申请
授予之日满3年且申请日起满4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未充分实施
专利权人的行为构成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垄断行为
为公共利益的
国家出现紧急状态/非常情况/为公共利益目的
公共利益
预防控制传染病
紧急状态
传染病的出现、流行
为公共健康目的,可给予制造或出口到特定地区的强制许可
只有药品!
专利之间的关系(交叉许可)
根据改良专利权人的申请给予基础专利的实施许可
在给予改良专利权人实施许可的前提下, 根据基础专利权人的申请给予改良专栏的实施许可
限定条件
被许可人无独占实施权&许可实施权
支付合理使用费,协商不成由国知局裁决
产品主要为供应国内市场需要
权利人构成对竞争不利影响的垄断和为公共健康目的出口的除外
以合理的条件请求而未在合理长时间内获得许可
未充分实施和根据专利相互关系申请的强制许可的情形
半导体
公共利益目的(非商业性使用)/认定构成垄断
推广应用实施
又称计划推广许可、指定许可
许可对象
我国国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发明专利
对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申请主体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批准部门
国务院
实施主体
指定单位
实施对象
国企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
处分权
专利权转让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形式要件:书面合同+登记
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不可转让
国防专利申请权&国防专利权禁止向国外单位和个人 以及国内的外国人和外国机构转让
专利权质押
专利权人以专利权为债权作担保,当债务不能履行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将该专利权折价或以转让、拍卖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债务
特点
出质人&质权人共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合同生效后,专利权不发生转移
未经质权人同意,专利权人不能转让专利权/许可实施
标记权
在专利产品/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
冒充专利行为
专利标记/专利号标注不当的情形
情形
伪造、编造专利证书
审批过程中,将申请号标注成专利号
不在保护范围内的相关系列产品标注成专利产品
申请被驳回/期限届满终止/被宣告无效后标注专利号
不属于
专利权终止前依法标注专利标识,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
VS无效:无效前生产销售的产品,不能继续销售。属于侵权。
专利权的限制
狭义
广义
包括强制许可、强制推广应用
不视为侵权的情形
权利用尽后的使用和销售
针对已经投放到市场的(已授权的)
包括国内用尽和国际用尽
国际用尽
对于在我国获得的专利权而言,专利权人或者其被许可人在我国境外售出其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取得的产品后,购买者将该产品进口到我国境内以及随后在我国境内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均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制造者不能主张
北京高院的推广
售出专利产品的专用部件后
售出专门用于实施其专利方法的设备后
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先用权
先用权人的权利
在他人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在他人获得授权后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必要准备
(1)已经完成实施发明创造所需的主要技术图纸或者工艺文件
(2)已经制造或者购买实施发明创造所需的主要设备或者膜具
原有范围
专利申请日前已有的生产规模
利用已有的生产设备或者根据已有的生产设备可以达到的生产规模
限于采用合法手段获得的技术
独立研发开发、合同等
无权转让技术的使用权,除非连同其企业一并转让
外国运输工具临时过境
只有巴黎公约成员国、双边协议、互惠关系的交通工具享有
包括定期/不定期过境
进口到我国境内的交通工具
交通运输工具运载的产品
可以随时扣押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
侵权产品作为工具使用
以研究、验证、改进他人专利技术为目的进行使用
包括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制造有关专利产品的行为
不以研究、改进他人专利技术为目的,研究结果与专利技术无直接关系则构成侵犯专利权
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
Bolar例外
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
发明专利申请的延迟授权
申请日起满4年
实质审查请求之日后满3年后才获得授权的
或
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专利权保护与侵权认定
侵权认定
外观设计侵权认定
结合产品类别:是否相同或相近
主:结合产品的功能、用途
次:结合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销售和实际适用情况等
考虑请求保护的设计因素
未要求保护色彩时,侵权判定不考虑色彩、图案等要素
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
与其中一件产品的一项外观设计相同/近似即为侵权
缺少其一种使用形态
通常销售时与使用时形态不同
伞
其中一张照片在被诉产品中不能体现,则不能认定侵权
仅为实现特定功能
仅为了实现特定功能所作出的唯一或有限的功能性特征设计不受外观设计保护
不保护纯功能性设计
特征
属于实现特定功能的有限的设计方式之一
仅仅由所要实现的特定功能所决定,与美学因素的考虑无关
不保护具有功能性的设计
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正常使用时容易被观察到的部位的设计不能忽略
观察主体:一般消费者
不构成侵权
现有设计
专利保护范围不得延及已有的公知设计内容
不产生视觉效果的使用
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应当认定属于销售外观设计的行为,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在另一产品中仅具有技术功能的除外
该零部件构成最终产品的内部结构,在最终产品的正常使用中不产生视觉效果,只具有技术作用和效果
发明和实用新型侵权认定
认定标准
折衷原则
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①仅记载在专利说明书及附图中,而未反映在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方案,不能纳入
未反映部分采“捐献原则”
②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与说明书的描述不同时,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优先
说明书及附图可解释权利要求内容
对于权利要求书不清楚、无法理解的部分,可通过说明书及附图予以明确
不能扩展到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专利申请日前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需要经过创造性劳动才能想到的内容
中心限定原则(可以结合)、周边限定原则(权利要求书严格限定权利保护边界,不得根据说明书、附图进行权利保护范围的扩展)
一般情形
主张保护独立权利要求
特殊情形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可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
侵权行为的表现形态
直接侵权
不以过错为要件
认定基本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改劣发明不构成侵权!
分类
字面侵权(相同侵权)
从专利权利要求书书面记载的字面含义判断,被控侵权物(产品/方法)的技术特征落入其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设定的保护范围
情形
技术特征完全相同
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采用上位概念,被诉侵权技术方案采用下位概念
*与新颖性相反
包含并增加了权利要求技术特征
等同侵权
被控侵权产品和专利权利要求存在部分不同的技术特征,但技术手段、技术功能、技术效果基本相同;对所述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和说明书,无需通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该替换
可以是区别技术特征/前序部分技术特征
判定时间
侵权行为发生时
随着技术的进步
有利于权利人
限制
现有技术抗辩(公知技术抗辩)
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设计属于现有技术/现有技术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无实质性差异),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和现有技术比而不是和权利要求比
禁止反悔原则
被控侵权技术属于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此时即使构成等同也不构成侵权
条件
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授权审查以及维持专利权效力过程中明确排除的
全面覆盖原则
捐献原则
专利权人在专利说明书中公开了某个实施方案,但没有将其纳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则该实施方案被视为捐献给了公众
间接侵权
主观故意
帮助侵权
要件
主观故意
专用品
专门用于实施专利的材料、设备、零部件、中间物等
引诱侵权
要件
主观故意
积极诱导
假冒专利行为
假冒他人专利
侵权行为
利用虚假专利号的行为
冒充专利行为(行政违法行为)
情形
擅自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虚假专利标记
擅自在广告/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
合同中
伪造/编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
侵权法律责任和民事诉讼
侵权责任
民事责任
损害赔偿
金额
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所获利益
因侵权减少的销售量(侵权销售总数)*专利产品合理利润
零部件、外观设计包装物:本身价值&实现成本利润中的作用
侵权销售总数*侵权产品合理利润
许可使用费的倍数
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1倍以上5倍以下赔偿
法定赔偿额
3~500万
停止侵权
行政责任
责令停止侵权
没收、销毁侵权专用物品
没收、销毁侵权产品
责令消除影响
罚款
侵权人损害赔偿
刑事责任
假冒他人专利
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单处罚金
权利人直接自诉/移送公安机关追究
管辖
级别
中级/最高院指定的中院或基层
二审:最高
地域
侵权行为地
实施地/结果发生地
被告住所地
诉讼时效
自专利权/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人之日起3年
超三年
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应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自权利人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计算
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公开~授权)使用费
3年
起算:专利授权日VS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使用之日,更后的日期
诉前救济
财产保全
判决不能或难以执行
证据保全
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诉前责令停止侵权——临时禁令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特点
48h内作出裁定;诉前禁令可加48h
申请人在法院采取有关措施之日起15日不起诉,解除措施
可以责令提供担保,不担保驳回
侵权诉讼VS无效宣告请求
1、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可以不中止
原因:已经过实质审查,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2、经审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可以不中止
原因:经过无效审查后仍被维持专利权的,同上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可以不中止的例外情形
原告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无效事由的
现有技术抗辩——直接认定被告未侵权: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
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其他
不应当中止的
答辩期届满后请求宣告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