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立法学思维导图
这是一篇关于立法学的思维导图,包含了立法预测、立法规划与立法决策、立法协商、立法解释等内容,需要可收藏。
编辑于2021-07-10 20:23:57立法学2
立法预测、立法规划与立法决策
立法预测
立法预测的概念和作用
立法预测的概念:立法预测,就是在社会发展规律和法律发展规律的指引下,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对立法的发展趋势、未来状况进行考察、推测的方法、过程及相应的结果。
立法预测的作用
第一、它有利于实现立法的科学化
第二、它有利于立法体系和法律体系和谐发展
第三、它有利于法制与社会协调发展
立法预测的种类
1.长期预测、中期预测和短期预测
2.宏观预测和微观预测
3.立法机关的预测和非立法机关的预测
其他预测:定性预测和定量预测,探索性预测和确定性预测等。
立法预测的步骤
1.确定立法预测的目标
2.搜集立法信息
3.分析立法信息
4.提出立法预测报告
立法规划
立法规划的概念和作用
立法规划的概念:是指享有立法权的机关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科学的立法预测基础上,做出的立法目标、措施、步骤等的设想和安排。
立法规划的作用
1.有利于分清轻重缓急,突出重点。
2.有利于法制的统一和法律体系的和谐。
3.有利于立法科学化。
4.有利于调动和组织各有关方面参与立法活动的积极性,从而确保立法的速度和进程
指定立法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嗲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为依据,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努力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从法律上、制度上保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贡献。
原则:
一是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依据依法治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突出重点,同时兼顾其他。
二是在我国已初步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的基础上,注意各法律部门、各立法项目之间相互衔接与协调,逐步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三是综合性法律意识一时不出来的,先分别制定各单行法律。
四是重视对已有法治的修改工作。
立法规划的分类
1.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的立法规划
2.短期、中期及长期立法规划
3.综合立法规划和专门立法规划
编制立法规划的步骤
1.提出立项项目
2.汇总立法项目
3.审查立法项目并编制立法规划
4.审议、批准立法规划
立法决策
立法决策的主体
1.主席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1条第2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9、10条规定
2.委员长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32条第1款
3.辅助立法决策主体: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紧密结合
坚持改革、发展与法治建设紧密结合,继续制定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法律法规。
立法决策的步骤
1.明确问题:明确需要解决的是什么问题。
2.明确解决问题的程度:确定把这一问题解决到什么程度。
3.设计解决方案:制定两个或以上方案,并选择其一。
4.做出抉择:决定采用什么策略和办法来制定法律。
立法协商
立法协商概述
立法协商的概念
立法协商,是立法过程中立法主体、各类利益相关者对立法中的重要争议问题沟通、商谈、协商、寻求各方最大共识的活动过程
立法协商与协商民主
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独特的、独有的、独到的民主形式。
在人民内部各方面广泛商量的过程,就是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的过程,就是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的过程,就是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过程,就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过程。体现在立法方面就是,立法协商就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要求。
参与立法协商的主体
1.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2.人民政协
3.行政机关
4.人民团体
5.社会组织
6.公民和公民中的特殊团体--专家学者
立法协商的主要方式和渠道
渠道
提案方式、会议方式、座谈会方式、论证会方式、听证会方式、公式方式、评估方式、咨询方式、网络方式等
分类
从主体的角度
政党的立法协商、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协商、政协立法协商、行政立法协商、社会立法协商、公民立法协商
从阶段的角度
立法规划与决策过程中的立法协商
立法起草过程中的立法协商
立法审议阶段的立法协商
立法过程中的立法协商
立法起草阶段的立法协商
法律、法规、规章在起草阶段的立法协商,通常是由起草部门负责组织斌进行协调协商的;而一些重大的、有分歧的意见的协调协商,还要有有关部门及其领导来协调。
立法审议阶段的立法协商
1.主席团对法律案的立法协商
2.委员长会议对法律案的立法协商
3.国务院法制机构的审查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审议阶段的立法协商
公民立法参与
立法工作中的群众路线
在我国,让群众更广泛地参与立法乃势之必然。随着改革的升入和开放的扩大,我国社会的迅速发展促成了经济结构的急剧变化以及社会利益、阶层的分化,利益群体愈来愈趋向多元化。
公民参与立法协商的主要方式
1.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或法律法规草案稿
2.立法调研
3.书面征求意见
4.座谈会
5.论证会
6.列席和旁听
7.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
立法听证
听证制度的概念和发展
听证的概念
听证在立法和行政机构中广泛使用,可以是裁定性的或仅是调查性的。
听证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起源
英美普通法中的自然公正或“自然正义”
发展
英国——美国——日本和拉丁美洲
听证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1996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
1997年通过的-价格法-
2015年通过的-立法法
立法听证的概念和作用
立法听证的概念
是指立法主体在立法活动中,进行有关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的立法时,为给与利害关系人发表意见的机会而主持有政府官员、专家学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人进行陈述意见,从而为立法主体指定该规范性文件提供依据和参考的一种程序制度。
立法听证的作用
1.有利于立法主体了解事实,收集信息
2.有助于立法主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反映各方面的要求,平衡相关各方的利益
3.有利于促进法律的制定,提高立法的质量。
立法听证会的准备和立法听证会的程序
立法听证的原则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立法听证的准备
1.确定听证人。
2.确定听证主持人。
3.发布举行听证会的公告。
4.确定听证陈述人
立法听证会的程序
1.有工作人员和对已通知的陈述人是否到会
2.对法规草案的主要内容或听证的主要内容做简要说明
3.陈述人对听证内容发表意见
4.听证人询问听证陈述人
5.对听证过程予以完整记录
听证报告和听证报告的效力
我国的立法听证的价值目标及其实现
1.应该循序渐进的实现听证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2.为了实现听证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必须特别重视听证地透明性和公开性
3.在我国立法听证发展的初期,须重视实现立法听证效益的最大化
4.关于听证结果的法律效力问题
立法解释
立法解释概述
立法解释的概念
是指对法律和法规条文的含义所作的说明。依据解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依据解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范围分为规范性解释和个别性解释
立法解释的分类
按照解释的不同主体所进行的分类
专门立法机关的立法解释
最高行政机关的立法解释
有立法权的地方代议机关的立法解释
有立法权的地方行政机关的立法解释
被授权机关的立法解释
按照解释的不同时间所进行的分类
事前解释
事后解释
按照解释的不同对象所进行的分类
对法律的立法解释
对行政法规的立法解释
对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解释
对行政规章的立法解释
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立法解释
按照解释的不同方法进行分类
文义解释
字面解释
扩大解释
限制解释
体系解释
历史解释
目的解释
立法解释的作用
1.立法解释促进立法体系的完善
2.立法解释是协调立法的稳定性与变动性关系的一种方式
3.法律解释往往是创制新法律规则的起点
4.立法解释通过明确法律适用依据而巩固立法的权威性
我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我国的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权为核心和主体的各机关分工配合的法律解释体制的基本含义是,在法律解释的权限上,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解释权,其目的和任务是对“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以及“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法律规范进行解释,行政解释、司法解释的目的和任务在于解决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在三种解释的关系上,立法解释是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的基础;在法律解释的效力上,立法解释的效力最高,其他国家机关对法律的解释效力低于立法解释。
对法律的立法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权限
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1.需要进一步明确法律界限的
2.需要弥补法律规定的轻微不足的
3.对法律规定含义理解产生较大意见分歧的
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实践
立法法颁行前的法律解释
已经被明确归属于法律解释的
虽然没有明确为法律解释,但从内容上看应属于法律解释的决定
从内容上看应属于立法解释,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将其列为法令的文件,共有七件。
立法法施行以来的法律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程序
法律解释要求的提出
法律解释草案的演拟和列入议程
法律解释草案的审议
法律解释的表决通过和公布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的效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法律解释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对法规的立法解释
行政法规的立法解释
行政法规的立法解释主题及其权限
行政法规的立法解释程序
1.提出解释要求的主体
2.研拟解释草案的机构
3.解释草案的审议和批准
4.解释的发布
5.解释的效力
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解释
对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解释及其权限
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解释程序
1.提出解释要求的主体
2.法规解释草案的研拟
3.法规解释草案的审议和表决
4.法规解释公布
立法修正
立法的修改和补充
立法的修改和补充的概念和特征
立法的修改和补充的的概念
修改:通过改变发的某些规定,使立法达到预期目的,适应新的社会需要
补充:是指现行法规定不变的情况下,加入新的内容,使其更加完善
立法的修改和补充的的特征
和立法活动具有共同特征
立法的修改和补充的意义
1.使立法适应新的社会需要
2.使立法不断趋于合理、科学
3.使试行的法走向成熟
4.使法律体系保持内在的协调一致
立法的修改和补充的权限和程序
立法的修改和补充的权限
修改和补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
限制
只能对法律做出局部或部分的修改和补充
不得与被修改和补充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所做的修改和补充应当呈报有关主体审查批准
立法的修改和补充的的程序
第一、法律的修改也要向社会征求意见
第二、对法律打包修改
第三、关于法律修改的审议文件
立法的修改和补充的方式
1全面的修改和补充与部分的修改和补充
2.明示的修改和补充与默示的修改和补充
3.同位修改和补充与错位修改和补充1全面的修改和补充与部分的修改和补充
立法的废止
立法的废止的概念和意义
立法的废止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有关主体一句一定的职权和程序,使其所指定的规范性文件失去法律效力后的专门活动。
特征
它不是直接为法律体系增加新的内容,而是以纯化法律体系的方式促进法律体系的反战
它与法律效力的问题密切相关,法律废止能直接导致某些法律正式失去效力
它所指向的对象只能是一个完整的规范性文件
法的废止的目的和意义
目的
使法律体系得到纯化、完善
意义
1.使现行法律更好地适用社会关系发展变化的需要
2.使法律体系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
立法的废止的权限和程序
立法的废止的权限
立法的废纸的程序
1.在法的废止的准备阶段,不必像法的制定、修改和补充那样经过复杂的过程
2.在提案、审议、表决和公布等程序上,法的废止较之法的制定、修改和补充要更为简单些。
立法的废止的方式
在新法中明确规定废除旧法
已有新法颁布,旧法自然失效
有的法已经完成其历史任务而失效
一专门文件的形式废止旧法
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化
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规范性文件清理的概念
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按照一定的方法,对一定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它们是否继续使用或是需要变动的专门活动
规范性文件清理的权限和程序
1.规范性文件清理的权限
2.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程序
规范性文件清理的方法
1.集中清理
2.定期清理
3.专项清理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汇编
规范性文件汇编的概念
是指在清理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按照一定顺序,见各种规范性文件集中起来,加以系统的编排,汇编成册。
规范性文件汇编的主体和过程
主体分工
关于单项规范性文件汇编的分工
关于综合性规范性文件汇编的分工
关于内部使用的法规汇集分工
程序
一是正确确定规范性文件汇编的实体性规范
而是体现规范性文件汇编成果的阶段
规范性文件汇编的方法
单项汇编
综合性汇编
规范性文件汇编的结构
规范性文件汇编的内容、编排和技术性处理
1.关于汇编内容
2.关于汇编的排列顺序
3.关于汇编的技术性处理
规范性文件的编纂
规范性文件编纂的概念
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清理和汇编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将现存的同类规范性文件或同一部门规范性文件加以研究审查,从统一的原则出发,决定它们的存废,对它们加以修改、补充,最终形成集中统一的、系统的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编纂的意义
1.有助于实现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系统性
2.有助于促成规范性文件体系的完善
3.有助于推动法制的统一
4.有助于规范性文件的贯彻执行
规范性文件编纂的权限
规范性文件编纂的过程
1.规范性文件编纂过程的准备阶段
2.规范性文件编纂的正式制定阶段
3.规范性文件编纂的完善阶段
规范性文件编纂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