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一章 宪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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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3-12-23 13:45:15第一章 宪法总论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宪法的概念
宪法词源的演变
宪法的特征
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的问题
内容最重要
宪法的内容涉及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对外交往等各方面的重大原则性问题和根本性问题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加严格
程序最严格
宪法制定程序的特殊性
成立专门机构: 一次性;临时性
中国制宪机关:1954年一届人大的一次会议
2/3或3/4以上同意;普通法律是过半数同意
宪法修改程序的特殊性
特定主体
我国:全人常;1/5以上全人大代表
通过程序
全国人大代表绝对多数2/3以上;普通法律过半数
修宪内容的限制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效力最高
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
与其相抵触的普通法无效
宪法的本质
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宪法产生的基本前提和宪法运行的基础是民主事实的存在
在人民主权原则下,需要制定宪法、实施宪法,以保证人民主权的实现,保障人权的实现。人民主权在制度上的展开,也就是民主制度。
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物质制约性和阶级性
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
宪法规定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
宪法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第二节 宪法的分类和渊源
宪法的分类
资义和社义类型的宪法
根据宪法所赖以产生和存在的经济基础以及国家政权的性质所进行的分类
其他分类
成文和不成文
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刚性和柔性
宪法的法律效力和制定修改程序的差异
钦定、民定和协定
制定宪法主体的差异
近代和现代
宪法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
宪法的渊源
宪法典
宪法性法律
有关调整宪法关系的内容,一般指不成文宪法国家(我国:选举法、国家机关组织法)
宪法惯例
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并被反复运用,为国家机关、政党及人民所普遍遵循的规范国家权力的习惯或传统
宪法判例
法院在审理宪法争议案件中依据宪法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判决
宪法解释
宪法解释机关所作的独立的宪法解释决议和在合宪性审查过程中为了判断法律是否合宪而对宪法所作的解释
国际条约
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某一事项中各自的权利义务所缔结的书面协议
第三节 宪法的制定、解释和修改
宪法的制定
概述
在人民主权原则下,人民是行使制宪权的主体,制宪权属于人民
宪法制定主体依照一定的理念、基本原则和程序并通过制宪机关创制宪法的活动
制宪机关和制宪程序
制宪机关:一次性专门性临时性
制宪程序
设立制宪机关
提出宪法草案
通过宪法草案
公布
新中国宪法的制定:1954年宪法
宪法的解释
概念:指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理念、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范的含义、界限及其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宪法解释机关通常与合宪性审查机关是同一主体
机关和体制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解释制
社义国家均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其常设机关解释宪法
资义国家中实行议会内阁制的国家由立法机关解释宪法
普通法院解释制
美国首创:解释宪法被认为是司法权的固有职能
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解释制
大陆法系国家成立的专门解决宪法争议的国家机关(源于1799年法国护法元老院)
宪法法院:德国为代表,源于奥地利
宪法委员会解释制:法国46规定保障 58专章约束
种类
有权和学理
宪法解释的效力
合宪和补充
宪法解释的目的
语法、逻辑、历史、系统和目的解释
宪法解释的方法
原则
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符合宪法规定的国家根本任务和目的
协调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内容
协调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的关系
我国的宪法解释
1978和1982宪法对于宪法解释权作出了明确规定
宪法明确规定由作为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常设机关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解释权
宪法的修改
概念
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部分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依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对宪法进行删除、增加、变更的活动。
必要性
使宪法的规定适应社会实际的发展和变化
弥补宪法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缺漏
限制
根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国家的领土完整
政体
方式
全面修改
我国1975、1978、1982年宪法
基本特征
宪法修改活动依据原宪法规定的宪法修改程序(与制宪的区别)
宪法修改机关通过或者批准修改后的整部宪法并重新予以颁布(与部分修改的区别)
部分修改
基本特征
依据宪法修改程序进行(与制宪的区别)
通常不重新通过或批准修改后的整部宪法,只是以通过决议或修正案等形式删除、变更、补充宪法中的部分内容(与全面修改的区别)
方式
修宪决议(如我国1979、1980年对1978年宪法的两次修改)
修正案(如我国1988、1993、1999、2004、2018年对1982年宪法的五次修改)
程序
提案
代议机关
我国规定全人常或1/5以上的全人大有权提议
国家元首或行政机关
混合主体
由国会、修宪大会和一定数量的公民提出
先决投票
如瑞士、委内瑞拉、希腊、巴拿马
公告
如比利时、荷兰、卢森堡(我国无)
议决
我国《宪法》规定,宪法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公布
我国没有明文规定,实践中一般由全国人大主席团以全国人大公告的方式公布
国家元首
代表机关
行政机关
第四节 宪法关系和宪法规范
宪法关系
概念
在国家和公民之间、国家和其他主体之间或国家机关之间形成的,以宪法上的权利、权力及义务为基本内容的法律关系。
主体
公民和国家、政党、外国人、无国籍人、企业法人、社团法人、国家机关等
内容
国家与公民的关系(最基本)
一方面,宪法通过限制和约束国家权力的方式,防止其滥用和扩张,达到公民基本权利不被侵犯的目的
另一方面,宪法规定了保障国家权力有效运行的原则和制度,确定个人权利的界限,达到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实现的目的
国家与国内各民族的关系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与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组织的关系
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横向:三权分立;民主集中制
纵向:单一制;联邦制
国家与政党的关系
一方面,政党是公民行使参政权的重要工具,宪法应当保障政党参与国家政治的权利
另一方面,现代政党或多或少都行使着部分国家权力,因此宪法也必须明确政党的义务、限制其权力
国家与外国人、无国籍人的关系
宪法规范
概念
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特点
政治性
最高性
原则性
组织性和限制性
种类
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
根据宪法规范所采用的调整方式
宣告性规范和确认性规范
根据宪法规范所呈现的表达方式
倡导性、任意性和强制性规范
根据宪法规范所具有约束力的大小
保护性、奖励性和制裁性规范
根据宪法规范后果的性质
逻辑结构
宪法规范的构成
行为模式的确定
法律后果的证成
宪法规范与宪法条文的关系
宪法规范的两个要素完全体现于同一宪法条文中
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要素各自独立表现于宪法条文中
宪法只规定了行为模式,法律后果由其他法律来规定
第五节 宪法的效力和作用
宪法的效力
概念
指宪法的法律约束力
空间效力
时间效力
对人效力
宪法约束的公权力主体
基本权利保护的对象,也就是基本权利主体
对事效力
我国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
与条文一起构成宪法整体,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的作用
概念
宪法调整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个领域所产生的具体影响
确认和规范国家权力
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确认经济制度、促进经济发展
维护国家统一和世界和平
中心主题
主题
主题
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