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一章 法的概念与本质
大学法理学知识体系脉络框架思维导图,总结了法的概念、 法的本质、 法的基本特征、 法的要素等。帮助理解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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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的概念与本质
法的概念
汉语中”法“”法律“及相关概念
广义的法律:法律的整体
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外文中”法“”法律“及相关概念
客观法:指抽象的、不依个人的主观意志和行为而客观存在的法律规范
主观法:指属于主体的并需要通过主体的活动而实现的合法权利
法的本质
资产阶级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
意志说
代表人物:卢梭、黑格尔、罗伯斯庇尔
从法的本源角度
命令说
代表人物:霍布斯、奥斯丁
规则说
代表人物:哈特
判决说
代表人物:格雷、卢埃林
行为说
代表人物:布莱克
从法的本体角度
社会控制说
代表人物:庞德
事业说
代表人物:富勒
从法的作用或功能角度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
阶级本质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
国家本质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联系
社会本质
法的阶级本质
法是”意志“的体现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的本质是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的基本特征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权利和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要素
法的要素的特征
个别性和局部性
多样性和差别性
不可分割性
法律概念
概念
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分类
涉人概念
关于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概念
涉事概念
关于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概念
涉物概念
具有法律意义的有关物品及其质量和数量、时间、空间等无人格的概念
法律规则
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逻辑结构
假定(行为发生的时空、各种条件等事实状态的预设)
行为模式(权利与义务规定)
法律后果(含否定式和肯定式后果)
从性质上分
义务性规则
具有强制性
直接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的规则
命令式规则
必须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禁止式规则
禁止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特征
应当、必须、不得、禁止、严禁
授权性规则
具有任意性
指示人们可以作出或可以要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
可以、有权、有……的自由、不受……干涉、不受……侵犯
权利义务复合性规则
兼具授予权力和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根据指示的对象和作用分类
委任规则
指国家机关修改、制定或废除法律、法规
强式
弱式
组织规则
它确定国家机构的权力划分,指示国家机关执行某一方面的国家职能,或有关国家机构的组织、调整、改革等
审判规则
指示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审判职能
特点
一方面被指示对象有权按照法律规则的规定作出一定行为
另一方面作出这些行为是他们不可推卸的职责
从形式特征上分
规范性规则
”假定”“行为模式”“后果”都是明确、肯定和具体的,且可以直接适用,而不需要加以解释
标准性规则
有关构成部分(事实状态,权利义务或后果)不甚具体和明确,往往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或特殊对象加以解释和适用
从功能分
调整性规则
充分条件(在这种规则制定之前,这些行为就已经存在)
功能在于控制人们的行为,使之符合规则概括出来的行为模式
构成性规则
必要条件(没有这种规则,从事或不从事这些行为都是不可能的)
功能在于组织人们按照规则授予的权利(权力)去活动
优点和独特功能
微观的指导性
可操作性
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法律原则
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政策性原则
公理性原则
较宽的覆盖面
宏观上的指导性
稳定性强
与规则的区别
规则要么有效要么无效,要么被遵守要么被违反;原则适用较为灵活
规则相互冲突必然有一个是无效的;原则交错的时候必须根据每一个原则在既定场合中的相对分量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