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这是一篇关于CPA2021经济法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和诉讼时效制度三部分内容。
编辑于2021-07-17 19:08:35CPA-2022-经济法-笔记-思维导图-第9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12分-【基本靠理解】【单选1多选1案例分析1】的思维导图,快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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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3分]
民事 法律行为 制度
分类1
单方 民事法律行为
eg:订立遗嘱、撤销权的行使、解除权的行使、抛弃动产、效力待定行为的追认、 委托代理 中的 授权行为
双方 民事法律行为
eg:委托合同
多方 民事法律行为
分类2
负担行为(给付义务)
eg:订立租赁合同、订立买卖合同
处分行为(直接导致 权利变动)
eg:物所有权变动
核心:意思表示 【明示、默示】(沉默)
无相对人的 意思表示
表示 完成时 生效
遗嘱行为(单边、无相对人)、抛弃动产(单边、无相对人、处分)
有相对人的 意思表示
对话 的意思表示
相对人 知道 其内容时 生效
非对话 的意思表示
1、到达 相对人时 生效 2、采用 数据电文的:进入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时 生效 3、公告:发布时
eg:要约、承诺、授予代理权、合同解除(撤销权的行使)(单边、有相对人)、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单边、有相对人)
分类3
有效的
具 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 真实+不违 法律+不违 公序良俗
书面、口头、其他(推定<积极>、沉默<消极不作为>)
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纯获利益/相适应的行为
表见代理【无效代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但 相对人 有理由相信 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直接有效
对相对人表示 有代理权,但实际 无代理权 的
无权代理人 持有 介绍信/盖有印章的 空白合同
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 未采取 必要措施
......
无效的
自然无效
开始时就无效
当然无效
不论当事人 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 是否经过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 确认
绝对无效
不能补正,可重新成立
可撤销的 先生效、有时限、追溯到开始就无效 由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 作出 存续时间为 除斥期间
重大误解
min【知道/应当知道 撤销事由 日起 90日内,行为发生 5年内】
显失公正
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成立时 显失公平的
min【知道/应当知道 撤销事由 日起 1年内,行为发生 5年内】
胁迫
第三人胁迫:无论 相对人是否“知道/应当知道”,均可以撤销
min【胁迫行为 终止之日起 1年,行为发生 5年内】
欺诈
第三人欺诈:相对人“知道/应当知道”—可撤销
min【知道/应当知道 撤销事由 日起 1年内,行为发生 5年内】
效力待定 成立时 尚未生效、 需追认 才生效(自始生效) 若拒绝追认(自始无效)
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除 纯获利益/相适应的行为) ——经 法定代理人 同意/追认 后有效
无效代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 —未经 被代理人追认的,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 可 催告,收到30日内 应 追认/未作表示 视为拒绝追认
被追认前,善意 相对人 有权(以 通知 的方式)撤销
代理制度
不得代理: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
eg: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
代理权的滥用
自己代理<以 被代理人的名义 与 自己>
双方代理<以 被代理人的名义 与 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
恶意串通<代理人 和 相对人 应当承担 连带责任>
诉讼时效制度
届满:债务人 取得抗辩权,债权人 的实体权利不消灭 是 强制性 规范(预先放弃 无效、当事人约定 无效)
适用(诉讼时效): 物权人 请求返还 未登记的动产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 企业债券 本息请求权
不适用(诉讼时效):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动产 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支付 存款 本息 请求权; 兑付 国债、金融债券、向 不特定对象 发行的企业债券 本息请求权; 基于 投资关系 产生的 缴付出资请求权;
种类(min)
普通诉讼时效-3 年
自 权利人 知道/应当知道 权利受到损害 且 知道/应当知道 义务人 之日 起 计算
根据 《 民法典 》 的规定,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和 技术进出口合同 争议 提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 的 时效期间为 4 年
可 中止、中断,但不可 延长
最长诉讼时效-20 年
权利 受到损害 之日 起
不可 中止、中断,但可 延长。
中止
诉讼时效期间 的 最后6个月内
暂停,(中止事由消失后)继续计算6个月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没有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 未确定 继承人/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 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中断
诉讼时期内
清零,(中断、有关程序 终结时 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权利人 向义务人提出 履行请求 (2)权利人 提起 诉讼/申请 仲裁 (3)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A)申请支付令; (B)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C)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D)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E)申请强制执行; (F)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G)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私力主张——“到达/应当到达”
eg:金融机构 账户中 扣 本息
eg:当事人一方 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 国家级 或者 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 省级 有影响的媒体上 刊登 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
公力主张——“提出”
提交起诉状/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请求保护: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4)义务人 同意履行义务
”承认“
作出 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 承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