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权利人 向义务人提出 履行请求
(2)权利人 提起 诉讼/申请 仲裁
(3)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A)申请支付令;
(B)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C)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D)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E)申请强制执行;
(F)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G)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私力主张——“到达/应当到达”
eg:当事人一方 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 国家级 或者 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 省级 有影响的媒体上 刊登 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
公力主张——“提出”
请求保护: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