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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思维导图,内容涵盖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概述、分类、形式、意思表示、法律行为的效力、附条件和附期限,赶快收藏下图学习吧!
编辑于2021-07-22 20:18:42第8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1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概念
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特征
1|||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2||| 民事法律行为是通过意思表示而实施的行为
3||| 它是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的行为
成立
成立的条件
单方法律行为
(1) 需要受领的单方法律行为------自到达受领方才能生效(如:立遗嘱)
(2) 不需要受领的单方法律行为-----只需要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即可,其生效不需要对方当事人受领(如:无主物占领)
双方法律行为则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合同)
多方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如:合伙合同)
成立的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一旦成立,即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单方否定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2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 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共同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
又称一方行为,是指根据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能够成立的行为。换言之,是指某个人依据其意志而从事的能够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双方法律行为
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的典型形式是合同
共同法律行为
又称为协议行为,是基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二、 一般民事法律行为与决议行为
区别
主体不同
生效条件不同
是否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表决不同
三、 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
有偿法律行为
一方通过履行法律行为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对待给付的法律行为
无偿法律行为
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需要为对待给付的法律行为
区分意义
确定某些法律行为的性质
注意义务
主体要求不同
法律的适用不同
四、 诺成法律行为与实践法律行为
诺成法律行为
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即“一诺即成”的行为
实践法律行为
又称要物法律行为,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区别
生效时间不同
诺成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即告成立; 实践法律行为——达成合意之后,必须由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
五、 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
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方式而实施的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
当事人实施的法律行为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
区别
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作为法律行为或生效的条件
六、 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
主法律行为
不需要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法律行为
从法律行为
以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的主要特点在于其附属性,即它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法律行为的存在为前提
副属性表现
发生上的依附性
效力上的从属性
转让上的从属性
消灭上的从属性
七、 独立法律行为与辅助法律行为
独立法律行为
具有独立的、实质的内容的法律行为,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都是独立的法律行为
辅助法律行为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本身并没有独立的、实质的内容,只是作为他人法律行为效力完成的条件而存在的法律行为
八、 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无因行为
又称为不要因行为,是指不以原因行为的存在为有效要件的行为
有因行为
是以原因之存在为有效要件之行为。绝大多数法律行为都是有因行为
第3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概述
又称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方式,即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外在表现形式
具体形式
书面形式
主要指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还包括微信、QQ 等网络通信手段
口头形式
最普遍采用的合同订立方式
其他形式
主要指默示形式——当事人不通过语言或者文字的方式来作出意思表示,而是通过一定的行为作出意思表示
第4节 意思表示
概念
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之意思的行为
特征
1||| 意思表示的表意人具有旨在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意图,该意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和公序良俗,因而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效力
2||| 意思表示是一个意思由内到外的表示过程
3||| 意思表示依据是否符合生效要件,法律赋予其不同的效力
意思表示与民事法律行为
区别
1||| 意思表示只能是一方的意思表示,对双方或者多方民事法律行为而言,可能需要多个意思表示才能成立
2||| 民事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成立要件是不同的
3||| 民事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成立时间是不同的
4||| 民事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生效是不同的
构成要素
行为意思
行为人自觉地从事某项行为的意思
表示意思
为意思表示之人认识到其行为具有某种法律上的意义
目的意思
表明法律行为具体内容的意思要素,它是意思表示据以成立的基础
效果意思
意思表示人欲使其表示内容引起法律上效力的内在意思要素
生效
概述
模式
表意主义
发送主义
到达主义
了解主义
具体情形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需要受领的意思表示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
以公告形式作出意思表示的生效
撤回和撤销
撤回:在发出以后,在尚未到达意思表示的受领人之前,表意人将其意思表示撤回
撤销:意思表示在发出并生效以后,表意人又撤销其意思表示
形式
意思表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方式作出
沉默原则上不得作为意思表示的方式
法律的特别规定
当事人的特别约定
当事人之间存在交易习惯
意思表示的解释
概念
指在意思表示不清楚、不明确而发生争议的情况下,法院或仲裁机构对意思表示进行的解释
特点
意思表示解释的主体是法院和仲裁机构,并不是任何机构都可以对意思表示进行解释
意思表示解释的对象是当事人已经表示出来的意思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
意思表示解释的规则
对用语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进行解释
整体解释
目的解释
习惯解释
诚实信用原则解释
第5节 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6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8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5节 法律行为的效力
法律行为的生效
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从而能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成立与生效
性质上——成立只涉及当事人个人意思的问题,其基于自主、自愿实施了一定的行为;而法律行为的生效则意味着法律采取一定标准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作出评价或干预
两者可能处于不同的阶段
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等等
生效三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缺乏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
意思表示真实
缺乏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缺乏
无效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类型
行为能力欠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
无代理权人因无权代理而从事的法律行为
无处分权人因无权处分而从事的法律行为
效力的确定
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或真正权利人行使追认权
权利人追认——有效
权利人不追认——无效
相对人催告
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
善意相对人撤销:无效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而应当被宣告无效的民事行为
特点
1|||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具有违法性
2||| 对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实行国家干预
3|||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不得履行性
4|||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类型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 虚假的民事法律行为
虚假的民事法律行为
构成:虚假+虚假
后果: 无效
真意保留
构成:真意保留(对方不知)+真意 真意保留(对方知情)+真意
后果:有效/无效
恶意串通
构成:虚假+虚假+串通
后果:第三人主张无效
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
构成:虚假+虚假+隐藏
后果:有效/无效
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
强制性规定:管理性强制规定/效力性强制规定
4. 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违反公共秩序的民事法律行为
违反善良风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5. 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
构成: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该已经生效的法律行为归于无效
特点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须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
类型
(1)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表意人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等发生了重大误解
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
(2) 因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条件
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
欺诈方实施欺诈行为
被欺诈的一方因欺诈而陷入错误
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作出了意思表示
因第三人欺诈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必须是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
受欺诈方因为第三人的欺诈行为而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
(3) 因受胁迫而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
条件
一方或者第三人实施了胁迫行为
胁迫人具有胁迫的故意
受胁迫方因胁迫而实施了民事法律行为
(4)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
特点
1||| 撤销权的主体
2||| 撤销权是一种专属的权利,不得与法律行为相分离而单独转让
3|||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采取诉讼或仲裁的方式
4||| 撤销权并不包括变更权
5||| 撤销权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
行使期限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民事法律行为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返还财产
赔偿损失
第6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来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法律行为
2种不允许附条件
婚姻、收养、离婚、认领等身份行为
一些民事法律行为在性质上要求即时地、确定地发生效力,不得使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
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
必须可能
必须是由当事人意定的而不是法定的
必须合法,条件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公序良俗
不得与民事法律行为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分类
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
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效力
成立即产生
约束力表现
法律行为已经产生形式上的拘束力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成立以后,在条件未成就以前,当事人均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以不正当的行为促成或阻止条件的成就,而只能听任作为条件的事实自然发生
期待权的保护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当事人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点
期限是法律行为的一种附款
期限是限制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
期限是以将来确定事实的到来为内容的附款
分类
生效期限与终止期限
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
效力
附生效期限的法律行为,当期限到来时,法律行为发生效力
附终止期限的法律行为,当期限到来时,法律行为丧失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