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三章物权变动
关于民法典第三章物权变动思维导图,包含物权变动概述、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区分原则、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规则等。
这是一篇关于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1.民法是什么?2.民法规范适用结果:产生、变更、消灭3.民事法律关系类型4.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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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物权变动
物权变动概述
概念
物权变动
设立
变更
转让
消灭
概要
就物权客体而言
指权利内容发生变化
就物权主体而言
权利主体的取得和丧失
物权变动原因
出现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
法律行为
如单方法律行为
如合同
如多方法律行为
事件和事实行为
如时效取得
如先占
如添附
如善意取得
公法上的行为
如征收
如没收
如强制执行
如判决
物权变动类型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单方法律行为
双方法律行为
多方法律行为
物权变动要件
法律行为需有效
若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被撤销则不发生物权变动
物权变动原则上必须公示
不动产完成登记
设立登记
移转登记
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
动产
交付
放弃占有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善意取得
生效法律文书
法定继承
合法建造房屋、拆除房屋
征收、没收、强制执行
无主动产的先占
添附(加工、符合、混合)
取得孳息
无需生效的法律行为或与法律行为无关
物权变动无须公示
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区分原则
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
依照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规范判断
物权变动是否发生
依照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规范判断
因欠缺公示物权未发生变动效果
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因此受影响
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规则
基于法律行为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
规则
法律行为有效+处分权+登记
登记
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是完成登记
物权变动时间点是将设立登记、注销登记、移转登记、变更登记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上时,而不是发放权属证书之日。
办理登记机构
由不动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办理登记
能分别办理的
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
不能分别办理的
协商办理
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
协商不成指定办理
由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指定办理
原则
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例外
单方申请
未登记过首次登记
继承、接受遗赠
生效的法律文书
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
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
不动产灭失或权利人放弃不动产,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更正登记
申请异议登记
适用范围
不动产
抛弃所有权
抛弃之单方法律行为有效+处分权+涂销登记
抛弃抵押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买卖
买卖合同有效+处分权+过户(移转)登记
赠与
赠与合同有效+处分权+过户(移转)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转让
出让或转让合同有效+处分权+设立登记
抵押权设立
抵押合同有效+处分权+设立登记
设立合伙协议出资
设立公司或合伙的多方法律行为有效+处分权+过户(移转)登记
附着土地之林木的买卖与赠与
买卖(赠与)合同生效+处分权+过户(移转)登记
无需登记
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无须登记
承包合同有效+处分权
未登记亦可对抗第三人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无须移转登记
转让合同有效+处分权
未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
地役权设立无须登记
设立合同有效+处分权
基于法律行为动产物权变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