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
这是一篇关于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1.民法是什么?2.民法规范适用结果:产生、变更、消灭3.民事法律关系类型4.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等。
编辑于2022-08-20 10:08:49 吉林民事法律关系
1. 民法是什么?
民法内容
部门法、民法规范的总和
逻辑结构=构成要件+法律效果
T>R
调整对象
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
民法规范适用
涵摄:特定案件事实S置于法律规范的要件下T=要件特征M1+M2+M3...=结论R
涵摄逻辑结构
大前提+小前提=结论
大前提:民法规范-T>R
小前提:特定案件事实-S=T
结论:法律效果-S>R
透过例子看涵摄
涵摄过程
1、找法
发现具体案件事实可资适用的法律规范
2、确定演绎推理大前提
分解法律规范T的要件
确定要件全部特征M1、M2、M3....
确定法律后果R
3、判断特定的案件事实S能否完全该当于构成要件M的全部特征
1、如果特定案件事实能够该当于构成要件的全部要件特征,那么发生该民法规范规定的法律效果R
2、如果不能则不能发生该法律后果
民法规范与民法法条
民法法条是民法规范的载体之一
民法规范载体:法条、习惯、法理等
法条与民法规范非一一对应
一个发条可含多个民法规范,一个民法规范可由多个发条共同规定
2. 民法规范适用结果:产生、变更、消灭
通过涵摄过程引起民事法律关系
大前提(民法规范)
小前提(法律事实)
民法规范+法律实施
民法法源
应该是大前提
即法律渊源
民法规范的存在形式
直接法源
又称规范法源
有法律拘束力
制定法
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习惯法
制定法无规定
事实已经长期惯行
已经形成法律效力的确信
不违背公序良俗
间接法源
又称社会学法源
无法律上拘束力
学理
法律原理
包括平等原则及事物本质
法律漏洞时可援引
无制定法、习惯法时才可援引
学界通说
判例
民众法理念、政策
民事法律事实
应该是小前提
概念与类型
状态
近亲属关系
未成年
善意
恶意等
事件
绝对事件
非由人为引起的事件
相对事件
由人为引起的事件
行为
表示行为
法律行为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准法律行为
意思通知
观念通知
情感表示
非表示行为
事实行为
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作为民事法律事实的期限
概说
1、日期、期日
2、期日未作规定依民法总则10、或法律漏洞填补规则
期日
概念
指不可分或视为不可分的一个时间点
某时
某日
以某日为期日该全日为不可分期日
原则截止二十四时
例外有业务时间的,截止业务活动截止时间
应于一定期日为给付、为意思表示或行使权利,该期日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代之
以月初、月中、月底为期日的,应解释为月1日、15日、月末日
期间的计量单位
期间
概念
期日与期日之间的一个时间段
法定计量单位
公历的年、月、日、小时
约定计量单位
当事人约定的期间计量单位,如秒、分、周等
期间的计算方法
历法计算法
概念
指依历法计算期间方法
适用范围
以年、月为计量单位的连续期间
自然计算法
概念
指按实际时间计算期间的方法
适用范围
以年、月为计量单位非连续期间或以小时、日为计量单位的期间
以小时为单位的期间计算规则
起算点
自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时间起算
此点与刑诉和民诉不同
终止点
截止时间=起始点时间+(法定或约定)的小时数
以年、月、日为计量单位的期间计算规则
起算点
开始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起计算
终止点
按年月计算连续期间,到月的对应日为期间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月末为最后一日
期间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最后一日
期间最后一日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时间
下列事实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好意施惠关系
子主题
法外空间
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
3. 民事法律关系类型
民事法律关系分类一
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分类标准是否具有财产内容
人身关系
指以人格利益、身份利益为客体,与民事主体人身不可分离,不具有直接物质利益
包含人格权法律关系和身份权法律关系
人身法律关系遭受侵害后形成的侵权之债属于财产法律关系
身份权法律关系
人格权法律关系
绝对民事法律关系
指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以支配权为要素形成的法律关系均为绝对民事法律关系
财产关系
以财产利益为客体,具有直接物质利益
包括物权法律关系和债权法律关系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
物权法律关系
绝对民事法律关系
指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以支配权为要素形成的法律关系均为绝对民事法律关系
物权请求权法律关系
占有保护请求权法律关系
债
侵权之债
合同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
缔约过失之债
单方允诺之债
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指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也特定,凡以请求权为要素形成的法律关系都是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分类二
单一民事法律关系
仅含一组权利义务
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含两组以上权利义务
分类标准是否只有一组权利义务关系
主民事法律关系
两个法律关系中能独立存在者
丛民事法律关系
两个法律关系中不能独立存在者
能否独立存在
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
因合法行为产生
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
因违法行为产生
是否因违法行为而成立
4.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概念
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具备的因素
主体
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自然人
中国公民
外国人
无国籍人
法人
公法人
私法人
国家
非法人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
其他等
内容
权利
义务
风险
权能
法律约束等
但以权利、义务为核心
客体
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物权法律关系
物和权力
人格权法律关系
人格利益
身体
肖像
姓名等
身份权法律关系
身份利益
同居
忠实
扶养等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
无形财产
作品
技术方案等
债权法律关系
给付
债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
5. 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区分标准:权利的作用
支配权
概念
权利人直接支配权力客体,享有特定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范围
物权
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
个人所有权
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地役权等
担保物权
抵押权动产质权
权利质权
留置权
准物权
探矿权
采矿权
渔业权
狩猎权
海域使用权
水权等
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
生命权
身体权
肖像权
姓名权
隐私权等
身份权
配偶权
亲权等
知识产权
著作权
邻接权
表演者权
录音制品制作者权
广播组织者权
专利权
发明专利权
实用新型专利权
外观设计专利权
注册商标专用权
商业秘密权
植物新品种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其他支配权
个人信息权
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权
特征
主体
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支配权以外的所有人(不特定人)均为支配权的义务人
内容
支配性
权利人直接支配、享有特定的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
排他性
同一客体上不能并存两个同一内容的支配权
优先性
同一客体上并存不兼容的支配权,在效力上有优先劣后之顺序
直接性
无须义务人积极行动,仅需义务人不作为(不实施侵害行为)支配权即处于实现状态
公示性
原则上,未经公示,不能发生支配权的变动
客体
特定的利益
至迟于支配权行使时客体需特定。如:动产浮动抵押权
人格利益
身份利益
财产利益
时间
不适用诉讼时效。
例外:抵押权
有无存续期间限制
无存续时间限制
人格权、身份权、所有权无存续期间的限制
例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70年或50年不等
有存续时间限制
用益物权、知识产权均有存续期间限制
消灭上有从属性
地役权
担保物权
请求权
概念
指特定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范围
支配权请求权
概念
指支配权(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等)遭受侵害后,为使支配权回复到不受侵害的圆满状态,支配权人请求特定行为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请求权。
范围
物权请求权
物权法
第34条
第35条
人格权请求权
侵权责任法
第15条
身份权请求权
侵权责任法
第15条
知识产权请求权
如商标纠纷解释
第18条
特征
其成立,不以加害人过错为要件
其成立,不要求权利人遭受(财产或精神)损害,只要求支配权遭受侵害或侵害的危险。
不适用诉讼时效
例外:基于未登记动产物权所生的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期间
支配权遭受侵害而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概念
属于债权请求权
功能
填补支配权人或(法律规定的)特定人遭受的财产损失或损害
或者抚慰其遭受的精神痛苦
特征
除法律另有规定,其成立以加害人的过错为要件
其成立,要求权利人受有(财产或精神)损害(无损害则无赔偿)
适用诉讼时效
例外:法律另有规定除外,例如《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
占有保护请求权
物权法
第245条
债权请求权
债权是债权请求权的基础权利
债权包含多种权能
请求权能
债权请求权仅是债权的权能之一
受领权能
代位权能
撤销权能
抵消权能
处分权能
意定之债
合同债权请求权
单方允诺之债债权请求权
悬赏广告
捐助
多方法律行为之债债权请求权
设立公司的协议
法定之债
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无因管理债权请求权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请求权
继承权回复请求权
继承法
第8条
特征
主体
权利、义务主体特定
请求权具有相对性
内容
请求性
对特定人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请求
非对特定利益的直接支配
非排他性
同一标的可成立两项以上相同内容的请求权
平等性
同一标的可成立两项以上相同内容的请求权彼此平等,任何一方无优先效力
例外
买卖合同解释
第9条
普通动产多重买卖
特殊动产多重买卖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
第6条
一房数租
合作性
须义务人相应行为相配合才能实现
权利实现间接性
非公示性
原则上请求权的变动无须公示
皆基于一定基础权力而产生
客体
义务人的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所有请求权都是行为请求权
时间
支配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例外:基于未登记的动产物权所生的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3年普通短期诉讼时效。
也不适用除斥期间
占有返还请求权适用1年除斥期间
物权法245条
原则债权均适用诉讼时效期间
例外:民法总则196条、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公司法解释三第20条
抗辩权
概念
针对请求权人的请求,得以拒绝给付的权利
范围
一时抗辩权
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担保法》17
混合担保中第三人的先诉抗辩权
《物权法》176
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66
顺序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67
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68、69
永久抗辩权
时效抗辩权
时效经过的抗辩权
《民法总则》188
其他自然债务抗辩权
民间借贷自然债务抗辩权
《民间借贷规定》25、26
特征
抗辩权法定
功能(作用)
阻碍请求权的行使
一时抗辩权可暂时阻碍请求权实现
永久抗辩权可永久阻碍请求权实现
抗辩权与狭义的抗辩
关系
民法上的抗辩=抗辩权+狭义的抗辩
说明
狭义的抗辩又称否认权
权利全部、部分未发生的抗辩
权利全部、部分已消灭的抗辩
区别
功能不同
抗辩权功能在于(虽认可对方请求权存在)阻碍请求权的行使
狭义的抗辩功能在于全部或部分否认对方请求权的存在
须否主张不同
狭义抗辩
法院可不待当事人主张依职权主动适用
抗辩权
必须由当事人主张,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适用
形成权
概念
依照权利人单方的意思表示(无须他人参与),即可导致某一既存的法律关系(权利)变动(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
是法律在特殊情形下赋予权利人的一种私人权力。
范围
财产法上的形成权
债法上的形成权
效力待定合同中
追认权
《合同法》47、48、51
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
撤销权
《合同法》47、48
可撤销合同
撤销权
《合同法》54
选择之债
选择权
法定抵销权
《合同法》99
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
《合同法》93、94
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
认可权
《合同法》171
间接代理中第三人
选择权
《合同法》403
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
优先购买权
《物权法》230
物权法上的形成权
典物回赎权
依据:民法理论
共有物分割请求权
《物权法》99
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物权法》101
身份法上的形成权
继承法上的形成权
遗嘱撤销权
《继承法》20
继承权抛弃
《继承法》25
受遗赠抛弃
《继承法》25
遗产分割请求权
名为请求权,实为形成权
婚姻法上的形成权
(可撤销婚姻中受胁迫人的)撤销权
《婚姻法》11
离婚请求权
《婚姻法》32
收养关系解除权
《收养法》26、27
特征
形成权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
形成权无对应的义务
形成权具有从属性
形成权的行使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明示
书面
口头
默示
推定
单纯沉默
适用除斥期间
形成权的行使
原则
不得附条件或期限
例外
如果条件的成就与否依相对人的意思而定或者所附期限明确的,形成权可以附条件或期限
特别提示
下列两种情况不属于形成权
债权人撤销权
其属性有争议
出题人折衷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是综合性权利(包含请求权能和形成权能),不是形成权
《合同法》74
效力待定合同相对人的催告权
因为催告不会引起权利的变动
《合同法》47、48
单纯形成权与形成诉权
概念
单纯形成权
无须通过诉讼行使的形成权
形成诉权
只能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行使的形成权
例如
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
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
离婚请求权
离婚请求权与形成权
问题
是否离婚并非起诉方说的算,为何离婚请求权是形成权?
答案
离婚请求权与起诉离婚的诉讼权利是不同性质的权利
不享有离婚请求权的人,可依照民诉法享有起诉离婚的诉讼权利
离婚请求权规定在《婚姻法》32
起诉离婚的诉讼权利规定在《民诉法》119
区别
权利行使方式不同
单纯形成权
单纯形成权可以诉讼方式行使,亦可通过诉讼之外以通知方式行使
形成诉权
形成诉权只能以诉讼或申请仲裁方式行使
形成力产生时间不同
单纯形成权
通知或起诉状副本到达对方时产生形成力,发生权利变动效果
形成诉权
须权利人胜诉判决生效时产生形成力,发生权利变动效果
权利人胜诉判决的类型不同
单纯形成权
胜诉的生效判决系确认判决
对通知到达对方时发生指权利变动效果的确认
形成诉权
胜诉的生效判决系形成判决
6. 民事权利的其他分类
(1)绝对权与相对权
区分标准:权利效力所及范围
绝对权
概念
又称对世权,指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
特征
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例如
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
相对权
概念
又称对人权,指效力仅及于特定人的权利
特征
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为特定的一人或数人
例如
请求权均为相对权
(2)既得权与期待权
既得权
概念
又称完整权,指成立要件全部齐备,由权利人完全取得权利。
特征
绝大多数民事权利都是既得权
期待权
概念
指尚未具备全部成立要件,仅将来有实现可能性的权利。
特征
满足三个成立条件
具备取得权利的部分要件
受法律保护
该受法律保护的地位,依照一般经济观念,可成为交易的客体。
区别
期待权与单纯的期待不同
单纯的期待
如:要约人对受要约人为承诺的期待
如:无权处分人对权利人追认的期待。
我国认可的期待权
约定条件成就前,保留所有权买卖中买受人取得动产所有权的期待权。
条件成就前或者期限届至前,附生效条件或者附始期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项下权利所享有的期待权。
区别
期待权与继承权
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享有的继承权为既得权
继承权不是期待权
被继承人死亡前,拥有继承资格的人通过继承取得遗产的期待与指望,过于不确定,且法律上无任何保护措施,权利属性过于稀薄,不具有权利的特征,不是期待权
(3)主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
概念
指在相互关联的几项民事权利中,不依赖其他权利就可独立存在的权力。
从权利
概念
指在相互关联的几项民事权利中,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不能独立存在。
例如
需役地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为主权利;地役权为从权利
主债权为主权利;担保物权、保证债权为从权利。
(4)财产权、人身权与综合性权利
财产权
概念
指以财产利益为标的的权利。
特征
不具有专属性,可转让、抛弃、继承。
人身权
概念
指以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为标的,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的民事权利。
特征
大多具有专属性,不可转让和继承。
例如
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综合性权利
概念
指兼具有财产权和身份权属性的权利。
例如
著作权
继承权
有争议
社员权
股权
合作社的社员权
7. 民事权利的行使
(1)概说
法律规定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民法总则132条;物权法第7条、物权法第7章相邻关系、专利法第48条。
运作原理
外部限制
概念
即权利均有外在边界,权利人只能在法律划定的权利边界之内行使权力。超越外部限制属于“无权利。”
例如
宅基地使用权人不能越界占用邻居土地盖房子。
内不限制
概念
即权利人在法律划定的边界之内行使权力,亦需遵循一定的程度,过犹不及。
例如
宅基地使用权人在自己宅基地范围内盖围墙,如果主要目的是损害邻居就可能突破了权利内部限制,有可能被认定权利滥用。
(2)滥用民事权利的类型
以损害他人目的行使权利。采用客观的利益衡量。一般而言,若权利人行使权力,自己所得利益极少,而他人及社会所受损失极大,可认定为“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
行使权力违反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指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系促进社会生存和发展不可欠缺的合理秩序。
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式行使权利。
细微损害与比例原则
权利人妨害义务人履行义务
矛盾行为
(3)滥用民事权利的法律效果
不产生权力行使的固有效果
失权(权力失效)
(符合侵权构成要件的)承担侵权责任
(防止权利人滥用专利权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48条
8. 民事权利的私力救济
原则
民事权利遭受侵害,原则上须寻求公力救济,不允许自力救济,仅在例外情形承认私力救济。
私力救济
自助行为
构成要件
须为保护自己的请求权
仅限于请求权
仅限于自己的请求权(保护他人的权利不成立自主行为,但可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
请求权附有抗辩权(如诉讼时效期间经过)或依其性质不得强制执行的请求权(如提供劳务请求权)不可自助
事情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
不超过必要限度
事后必须及时请求公力救济
法律效果
保全请求权(为防止以暴制暴,自主行为一般只能暂时保全请求权,不能直接使请求权的到实现,请求权的实现仍需通过司法程序)
自助具有违法阻却性,不构成侵权,其所加于债务人之财产、人身自由上的损害,自助行为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自助与留置权区别
相同点
请求权人(债权人)可扣留债务人占有的动产
不同点
自助不要求扣留的动产归债务人所有,债务人携带他人的财产亦可扣留,而留置权要求留置的动产属于债务人,否则不成立留置权。
自助情况紧急,留置权无此要求
自助在特殊情况下可毁损债务人占有的动产,留置权无此可能
自卫行为
紧急避险
构成要件
危险的“现时性”
指本人或他人的生命、身体、自由、财产或公共利益遭受正在发生的“紧迫危险”
具有“避险目的”
即避险人主观上是为了避免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体、自由、财产或公共利益上之紧迫危险而采取的避险行动。
避险行为具有“必要性”
即避险属于不得已,不采取避险措施就不能保全更大的法益
避险行为具有“相当性”
紧急避险行为不应超过必要限度。,一般指加于他人的实际损害,不超过所避免的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程度。
法律效果(因紧急避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避险适当
避险行为具有违法阻却性,不构成侵权,避险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若有引起险情的人,且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过错责任或无过错责任)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侵权责任
若没有引起险情的人,可适用公平责任,由紧急避险人或受益人适当补偿
避险不当
紧急避险人构成侵权(过错责任),承担适当的责任
若有引起险情发生的人,且其行为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过错责任或无过错责任),则属多因一果,由引起险情的人与紧急避险人共同承担责任(依照主观过错或因果关系之类型,可为按份责任后连带责任)
正当防卫
不考(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