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总论思维导图
XZ考研用,教材是谭启平老师的《中国民法学》,介绍详细,知识全面,希望可以对大家有所帮助!
编辑于2024-01-04 16:24:57民法总论
一.导论
民法的语源和概念
民法的语源、中华法系概述、清末民法继受、民法分类③对、罗马法概述
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
调整方法:事前、事后
民法的性质
市场经济基本法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首先要承认民法对其的首要调整作用
民法制度体系为市场经济的正常健康运行提供必要保障,为其发展奠定基础
权利法
规则体系:以权力为中心,以其分类构建规则体系。权利之所属和权力之所付。
规范类型:授权性规范为主
2.民法渊源
民法渊源是指具有法律权威性的民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实质渊源与形式渊源 :信仰基础;载体形式
对形式渊源的再分类 :标准是,是否经国家专门机关制定
直接渊源
间接渊源
我国民法的渊源只有制定法和习惯
4.民法的适用
适用原则
制定法优于非制定法、具体优于一般、强行法优于任意法、例外规定排除—般规定、新法由于I旧法(同一级的法律法规)
时间效力
原则上,民法没有溯及力
1,对实施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寐件适用; 属于延续至实施后的以适用新法为原则。 实施前的以适用I旧法为原则 2,民法典实施以前已经终审的,再审程序不适用民法典新规
民法制度体系为市场经济的正常健康运行提供必要保障,为其发展奠定基础
例外
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案件,如果以前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刚适用旧法,除非适用新法更有利于当事人。 如果以前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则适用新法,除非对当事人不利。 如果仅有原则性规定,那么可以用新的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但仍然适用旧法(时间标准为首要,利益保护为补充)
具体规定:英雄烈士、流押条款效力、无效合同、格式条款效力
5.民法的基本原则(简)
法律原则功能
立法准则,法律解释准,指导守法准则
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概念、阐释、意义)
最广义“自然人”、机会平等、权利与义务对等
意思自治原则(参考民法的本质—民法的基本原理)
参与自由(民事权利取得变更消灭行使、民事活动、对象主体、自主担责、二者关系、意思自由原则的限制
公平原则(概念、适用范围)
旨在防止一方当事人利用其优势地位取得明显不成比例的利益(平等原则更进一步,质跟量的区别)、重要性、发挥功能的双重模式(过程性观测基准、裁判标尺)
诚实信用原则(见第十章第二节)
其他原则的补充、强调作为、帝王条款、诚实和信用、法'官可以运动该原刚自由裁量
公序良俗原则(见第六章第九节)
强调不作为、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弥补法律禁止性规定的不足、行为类型
绿色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全面掌握)
1.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②种意义上的主体、③种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与某概念是同一含义)
一般客体:物
特殊客体:货币和有价证券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依据:法律规范
变动的原因(即法律事实)②
自然事实②
人的行为③
变动的结果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4.民事权利(简论)
概念
权利的本质③种学说、对③种学说的评价
权利的分类⑦组(说清⑦组权利的区分标准)(参考谢怀栻论文再填充)
公权与私权
财产权(阐释)、非财产权、兼有两种性质的权利
支配权(阐释)、请求权(阐释④个要点)、变动权③
③种变动权
形成权(概念、分类②对、行使要求)
抗辩权(概念、分类、抗辩权与抗辩)
可能权(概念)
绝对权、相对权(区别②)
主权利、从权利
专属权、非专属权
完整权、期待权
其他:财产管理权、实质性权利与技术性权利、权利的新发展
权利竞合(参考侵权法的责任竞合)
权利与法的先在顺序
5.民事义务(概念、与权利相分离的情形②)
6.民事责任(简论)
责任的含义③、民事责任独立性和优先性(结合杨立新《侵权法》关于优先权的论述)
责任与义务的关系③
民事责任的本质④(简单阐释)
三.自然人(全面掌握)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胎儿的保护(③种保护主义
总括保护主义、个别保护主义、绝对主义。 总括与个别都以将来胎儿出生时生存为前提。 绝对主义绝对不承认胎儿拥有任何民事权利能力,仅对其特定利益保护 我国更偏向总括主义
出生
确切证明>出生证明>户籍登记
死者人格利益保护
实质是对死者遗族(父母子女配偶、近亲属)物质精神利益的保护
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简论)
概念
民事行为能力(类型、划分标准)
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和效力
4.监护
监护概念VS亲权
监护的分类
基于法律规定
法定监护
协议监护
指定监护
基于法律行为
遗嘱监护
委托监护
意定监护
监护人的设立
未成年的法定监护人
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法定
兜底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 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村民季员会担任(民法典32)
争议解决程序
民法典31条∶ 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村民季员会以及民政部门、人民法院有指定权。找谁指定全听当事人 指定监护人原则: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并且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指定之前,被监护人的利益处于无人保护的状态,上述主体(人民法院改为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临时监护人 指定之后,监护人不得擅自变更。
监护人资格的撤销(原因③、撤销后的临时措施)与恢复
撤销
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
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或者无法履行又拒绝 全部或部分将监护职责委托于他人致使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恢复
向法院申请,是父母子女关系,不是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且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
监护关系的终止(原因④、监护人辞职)
5.宣告失踪(简论)
概念
条件②(阐释)、满足条件后法院的操作
下落不明持续满两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公告期三个月
法律后果
财产代管人的确定
财产代管人的变更(类似监护人)
自行申请 没有争议依特别程序
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 依普通程序
财产代管人的职责④和赔偿责任
仅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宣告失踪的撤销——法院不主动撤销
6.宣告死亡(简论)
概念
条件
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
一般是四年。 意外事件两年,意外事件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
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无顺序限制
人民法院宣告
一般是一年。 被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是三个月
死亡日期
判决作出之日视为死亡日期 意外是事件发生之日
法律后果
撤销(亡者归来)④
财产关系,婚姻关系,子女关系
3.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关系
性质 :推定 、事实
目的
效果
公告期
期限
四.组织
1.法人制度的概念
概念: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法人的本质(需要阅读)
、法人否定说
法人实在说(我国)
、法人拟制说
法人分类
大陆法系
公法人和私法人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成立基础、设立人地位、设立行为(多方单方)、有无意思机关、设立目的(营利为主或是只能公益)
营利法人、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
我国
营利与非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
包括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和其他企业法人
非营利法人
包括事业单位社团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概念比较
目的、 是否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利润 终止后剩余财产的分配 设立原则(准则主义、许可主义) 法律形式(社团法人、财团法人) 组织机构 税收政策
特别烦人
机关法人(自成立之时取得法人资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合作社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能力
4.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简论) 与自然人的区别
范围 差异性
限制
自然性质 不享有与自然人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法律规定
法律目的
法人的目的不同于法人的经营范围
2.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区别
关键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是完全统一的。具体体现在取得 范围 消灭等方面上
时间上 一致 不存在分离
范围一致
绿色原则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6.法人的机关
构成
意思机关
监督机关
执行机关
法定代表人
概念
依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代表行为是两方结构、代理行为是三方机构
代表与代理
三方结构Vs双方结构 意思表示个教 行为本身是否是其代理或代表对象的行为 4越权行为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or效力待定) 是否需要特别授权
法人机关的决议
5.法人的设立与成立(简论)
两者关系
设立原则
现行条例
现行条例
自由设立主义
特许设立主义
需即特别立法或者国家元首的许可,自成立之日取得法人资格
许可设立主义
准则主义 登记主义
强制设立主义
4.我国
营利法人 准则主义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需行政许可主义特许设立主义
捐助法人 准则主义 基金会 许可主义 社会服务机构以及宗教场所
机关法人 特许设立主义
法人设立的民事责任
法人的变更和终止
变更
合并 分立 组织形式的变更
8.法人的消灭(简论)
解散
解散四由 届期是由权力机构吊销责令撤销合并分立
法人解散是法人将要终止时的行为状态 清算完并注销登记后法人才消灭
清算
清算的含义②
清算期间法人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民事活动
2.法人的责任
概念和特点
财产责任、独立责任、无限责任
责任范围
法定代表人、其他工作人员、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分支机构
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L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责任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概念
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基于特殊法定事由,否认法人的独立人格而要求法人成员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制度
适用条件
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损害法人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具体认定、个案适用
非法人组织(简论)
非法人组织与法人的区别
联系︰民事主体、越权行为效力、法律的参照适用
区别∶设立标准(独立财产、可支配财产)、责任承担、设定代表人(是否必须)
合伙
概念和特征
分类
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
商事合伙的分类 —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
普通Vs有限设立条件经营管理出资方式责任承担 交易权限:是否付有竞业禁止等相关义务 份额流转的限制 利润分配:有限合伙可以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设立条件
普通合伙的设立
有限合伙的设立
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财产的分配损益分配以及合伙债务的承担
合伙财产的保全:禁止分割、份额流转的限制、债权人代位权与抵消权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
入伙退伙
退火
普通合伙人退
自愿退伙
法定退伙当然
强制退伙除名
有限合伙人退
法定退伙事由与普通合伙大致相同。 “个人丧失清偿能力”不包括其中。
除此之外,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丧失行为能力,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有限合伙人的继承人或者权利继受人可LK依法取得有限合伙人的地位(普通合伙人需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同意) 说白了有限合伙人其实就是一叠钱,钱在人在。
合伙的解散与清算
五.民事权利客体
1.概述、⑥种民事权利的客体(不用一丝不苟地背诵)
2.物
概念、特征⑤
物的概念的扩张④
3.物的分类(简论)
动产与不动产(概念、区分意义:经济上、法律上⑥)(简)
主物与从物(概念、从物的要件⑤、物的成分、重要成分)
融通物与不融通物
代替物与不代替物
特定物与种类物(概念、与代替物不代替物的区别)
消费物与不消费物(货币性质的阐释)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单一物、结合物、集合物
原物与孳息
财产(概念、作用、范围)(分类:积极财产、消极财产、一般财产、联合财产、部分财产、独立财产、集合财产)
六.法律行为(全面掌握)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概念特征 引起私法效果的最重零的法律事实(基于意思表示)
分类
2.法律行为分类
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多方行为、决议
当公司设立人为两人时,次设立公司的行为仍为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关键是:并行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Vs对应的意思表示)
有偿行为、无偿行为
单务、双务
行为人身份单纯或者复合
诺成、实践
实践民间借贷、保管、定金合同
要式行为、不要式行为(法定形式的目的③、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对法定形式的要求)
主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
不需要其他法律行为而独立存在Vs从属于其它法律行为而存在 即独立存在Vs从属存在(成立、效力)
形式
口头书面推定沉默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有效
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的关系
成立要件:一般③+特别
8.一般
当事人
标的
意思表示
特别
非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要求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要物行为要求交付标的物
要式行为要求特定的表意形式
有效与生效
有效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序良俗
未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即使在未生效阶段对当事人仍然具有一定拘束力( to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报批义务)) 不可能生效的的未生效法律行为应当被解释为因目的不能实现而自动解除
4.意思表示(简论案)
概念
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将想要形成—定的民事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加L以表达的行为、 是民事主体将其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内在意图加L以表达的行为。
意思表示构造
效果意思
表示意思
表示行为
意识表示的生效
无相对人时
有相对人时
对话的意思表示(概念、关于生效时间的②种观点)
非对话的意思表示(概念、效力发生、发信主义与到达主义、两者的理论基础)
5.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简论案)
解释规则
有相对人无相对人 主要区别:使用词句的重要性不同、所确定的内容不同(意思表示的含义、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故意不一致
单独虚伪表示=真意保留
通谋虚伪表示(概念、要件④、效力)
无意的不一致
错误(概念、要件④、判定错误的时机、分类⑦)
误传(概念、③种学说)
6.意思表示不自由(简论案)
欺诈(概念、要件④、效力)
欺诈行为
使当事人陷入错误认识并据此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
当事人陷入错误认识 并且 据此作出意思表示
当事人的错误认识与欺诈行为有因果关系 作出的行为与欺诈行为产生的错误认识有因果关系
胁迫(概念、要件⑤、效力)
胁迫行为
胁迫故意胁迫故意
胁迫行为具有违法性
当事人因胁迫行为而陷入恐惧害怕
当事人因为陷入害怕而做出违背真意的行为
效力有瑕疵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
特征 绝对无效当然无效自始无效永远无效
种类
无民事
虚假行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法律不限于民法必须是强制性规范而不能是任意性
效力性强制性规范(未达立法目的B是否必须通过否定法律行为效力的方式实现)
违反公序良俗无效
公序良俗原则的作用
公序良俗原则的发展
从政治公序到经济公序
用公序良俗原则保护消费者
用公序良俗保护劳动者
从绝对无效到相对无效
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类型⑩(前⑨个仅需大致了解)
显失公平(即德国法的暴利行为)(概念、要件②)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可撤销
特征
被撤销前,对无撤销权的人已发生效力且保持至撤销权已被行使 撤销权为撤销权人独有 撤销权是可L被行使也可L以被抛弃的 ·抛弃撤销权可明示可L以行为表示 必须要有撤销行为才能使得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消灭 消灭后该行为自始无效,原刚上溯及成立之时 。例外:继续性合同(如劳动 合同)不具有湘及力
种类
重大误解
欺诈胁迫
显示公平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
撤销权的行使
是形成权不能引起撤销权发生的权利分离而转让
行使主体
重大误解人 或其他受害人
行驶方式
诉讼或仲裁
行驶时间
90曰︰重大误解,在知道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
一年∶欺诈、显示公平,知道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 胁迫,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
五年 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
效力未定
概念
有效无效尚未确定,需待第三人意思的辅助或特定事实要件成就才能确定其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透种类
狭义无权代理
债务承担行为
行为能力欠缺者实施的超越其行为能力范围的民事行为
相对人权利
催告权
撤销权
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财产返还、赔偿损失、其他
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限制
附条件(概念、特征③、分类③组、非真正条件⑤、条件的成就、条件成就的拟制、条件成否未定、不得附条件的情形②)
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
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附期限(概念、特征③、分类②、期限到来前后的效力、不许附期限的情形②+①注意情况)
延缓期限和解除期限
需要行政审批
七.代理
概述
概念和特征
行为人以他人的名义实施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他人的法律制度
代理权限内独立地为意思表示、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名义互动(表面特征)、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实质特征)
2.适用范围
可以适用代理的行为申请、申报、诉讼
不可适用代理的行为 人身性质、违法、事实行为、依约定由本人亲自实施的行为
3.代理的分类
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
本代理与复代理
复代理仍然为本人的代理人 复代理:代理人监督复代理人的行为,代理人对复代理人享有解任权
概括代理与限定代理
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5.代理权
代理权的产生方式
法定代理
有法律规定直接产生都是概括代理法定代理人拥有行为需要的一切代理权不存在无权代理情形
委托代理
因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
季托授权行为:被代理人以单方意思表示对代理人发生代理权授予效果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直接引起委托代理权产生的法律事实。
委托授权行为与委托合同联系区别
双方单方 代理关系中的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 委托授权不一定基于委托合同产生 委托授权具有独立性
代理人的义务
代理权滥用的禁止
自己代理。双方代理。懈怠行为与诈害行为
代理权的消灭
法定代理权的消灭
委托代理权的消灭
期限届满或者事务完成
取消委托或者辞去委托
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
死亡
被代理人死亡,代理不终止的特殊情形∶ 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 继承人承认 明确授权代理至事务完成时终止 死亡前已实施,为被代理人利益继续代理
终止
6.无权代理(简论)
概念、特征③
狭义的无权代理
狭义无权代理即表见代理之外的无权代理
概念特征
类型
法律效果
对被代理人
对第三人
7.表见代理
概念
构成要件
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客观事由
相对人为善意、无过失
权利外观的形成可归责于被代理人(争议)
发生原因
说了没做、授权不明、交与他人具有证明意义的文件、代理终止不善后、明知无权不否认
法律效果
外部与有权代理的效力相同
内部有追偿、过错分担
善意相对人有权选择表见代理或狭义无权代理的主张
即是否想要该行为在自身与被代理人之间成立,还是想直接追究无权代理人的责任
八.诉讼时效
概述
1.概念
性质:事件、强行性规范
适用范围
适用
请求权,且原则上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例外:抵押权受主债权诉讼时效的限制
不适用
不适用的请求权民法典Ib条 停止侵害排除彷碍消除危险请求权 返还财产请求权(不动产、登记的动产) 赡养扶养抚养费其他
不适用的债权请求权 银行存款、债权、缴付出资、其他
2.诉讼时效完成的法律效果
对债权人 抗辩权发生主义
消灭或减损的权利
债权效力减损。变为自然权利
请求权能减损 债务人提出时效抗辩的不得请求强制执行
抵消权能消灭 代为权能和撤销权消灭
从权利消灭、从权利义务人获得抗辩权
仍然存在的权利
处分权能:可转让质押抛弃债权
受领权能、起诉权
对债务人
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可在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抛弃时效利益
包括明示抛弃和默示抛弃(自动履行债务
4.诉讼时效的期间
起算点
一般
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起算
概念
3.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简论)
特殊
分期履行、法定代理、未成年遭受性侵害
20年最长保护期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管,可延长,不可中止中断
中止(事由⑤、时间)、中断、延长
诉讼时效中断
法定事由④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⑥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②
提请诉讼申请仲裁(立案时)、同等效力
中断的效力
中断事由结束后重新计算
对部分债权主张权利,原则上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下的债权
中止
法定事由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不可抗力、无法代、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溃产管理人 ( ? )、被控制
效力:诉讼时效在中止事消除之曰起b个月以内届满
可以延长诉讼时效的特殊情况④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⑥(简论)
是否可变 起算 适用对象 法律效果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