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物权编
XZ考研用,教材是谭启平老师的《中国民法学》,民法物权编是民法典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了物的归属和利用以及物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编辑于2024-01-04 16:33:33物权
一.导论
民法的性质
市场经济基本法
民法制度体系为市场经济的正常健康运行提供必要保障,为其发展奠定基础
权利法
规则体系:以权力为中心,以其分类构建规则体系。权利之所属和权力之所付。
规范类型:授权性规范为主
2.民法渊源
民法渊源是指具有法律权威性的民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实质渊源与形式渊源 :信仰基础;载体形式
对形式渊源的再分类 :标准是,是否经国家专门机关制定
直接渊源
我国民法的渊源只有制定法和习惯
4.民法的适用
适用原则
制定法优于非制定法、具体优于一般、强行法优于任意法、例外规定排除—般规定、新法由于I旧法(同一级的法律法规)
时间效力
原则上,民法没有溯及力
1,对实施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寐件适用; 属于延续至实施后的以适用新法为原则。 实施前的以适用I旧法为原则 2,民法典实施以前已经终审的,再审程序不适用民法典新规
民法制度体系为市场经济的正常健康运行提供必要保障,为其发展奠定基础
例外
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案件,如果以前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刚适用旧法,除非适用新法更有利于当事人。 如果以前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则适用新法,除非对当事人不利。 如果仅有原则性规定,那么可以用新的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但仍然适用旧法(时间标准为首要,利益保护为补充)
具体规定:英雄烈士、流押条款效力、无效合同、格式条款效力
5.民法的基本原则(简)
法律原则功能
立法准则,法律解释准,指导守法准则
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概念、阐释、意义)
意思自治原则(参考民法的本质—民法的基本原理)
公平原则(概念、适用范围)
诚实信用原则(见第十章第二节)
公序良俗原则(见第六章第九节)
二、概述
概念
债权:债权人、请求特定的债务人、特定给付的权利
权利人、特定的物、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特征
客体(物)
绝对权
支配权
人对人的权力,因为排他的支配中隐含对社会一般人意志的限制
应收款项、股权等不是物,是权利。可成为物权的客体
以直接享受物之利益为目的
排他性
调整对象
归属关系、利用关系、占有关系
物权的效力
支配效力
请求效力 (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 )
追及效力
优先效力
物权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含义
民事责任能力
执行机关
民事行为能力
原因
监督机关
完全物权和定限物权
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和权利物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违反的后果
法定的物权种类 (所有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对法定物权的分类 (自物权与他物权)
一物一权原则
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原则
公信原则
动产物权的公示
不动产物权的公示
物权的变动
概述
概念
物权的取得
原始取得——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善意取得、先占、添附、取得孳息、合法建造房屋、生产、征收、没收等
原始取得所有权导致标的物上原有的负担消灭
继受取得——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买卖、遗嘱、继承取得物权
移转的继受取得
从他人处取得他人原有的物权
创设的继受取得
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立他物权 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在他人所有的动产上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
物权消灭
绝对的物权消灭——物权本身不存在了如所有权、抵押权因标的物灭失而消灭 相对的物权消灭——原主体权利的消灭和新主体权利的取得
分类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债权意思主义
仅需当事人意思表示而无需其他要件既可以产生物权变动的立法例
不区分债权发生的意思表示和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
物权形式主义
债权合同(债权行为)+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处分)+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方式
折中主义
债权合意(债权行为)+交付或登记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生效法律文书、征收决定
形成判决直接导致物权变动
给付判决不能直接导致物权变动
确认判决不能直接导致物权变动
继承
合法建造、拆除房屋
物权变动的原因(书上未有,自行删改)
能够引起物权发生变动的法律事实称为物权变动的原因
民事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如抛弃、遗赠、捐助等) 双方法律行为(买卖合同、抵押合同等) 多方法律行为(设立公司的协议等)
事件和事实行为
时效取得、添附、先占、善意取得等
公法上的原因
征收、没收等
区分原则(不动产)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1)民事法律行为(债权行为)是否生效,应依照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确定 (2)物权变动效果是否发生,应依照物权变动的规则确定 (3)因欠缺公示手段(登记或者交付)导致不能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受影响 (4)登记或者交付,是合同的履行行为,未登记或未交付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而债权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也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物权变动
动产物权变动规则
有处分权+债权行为有效+完成交付(有交付合意再移转占有)
交付的方式
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
不动产登记
更正登记
不动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除外
异议登记(15日内要起诉)
异议登记期间,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及第三人因处分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该权利已经存在异议登记的有关事项。申请人申请继续办理的,应当予以办理,但申请人应当提供知悉异议登记存在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预告登记(90日内办理本登记)
可以申请预告登记的情形
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不动产买卖、抵押的;以预购商品房设立抵押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债权消灭
买卖不动产物权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
三、所有权
概述
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强化讲义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则
善意取得
征收与征用
先占
遗失物的拾得
漂流物的拾得与埋藏物隐藏物的发现
孳息
添附
共有
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
不动产相邻关系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民事行为能力专有所有权
共有部分持份权
成员权
四、用益物权(简易版)
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特征
社会作用
土地承包经营权
概念
设立
保护
流转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概念
特征
国有 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
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居住权
概述
特征
取得和消灭
效力
地役权
五、担保物权
债的担保概述
人保与物保
本担保与反担保
担保法律关系适用的一般规则
担保的无效与责任
担保物权概述
概念
指以担保债务清偿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权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
类型
特征
①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人可以就担保物的价值优先于债务人的普通债权人而受偿 ②不可分性,主债权未全部清偿担保物权人主张就担保财产的全部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③从属性,成立的从属性、转让的从属性、消灭的从属性 ④物上代位性,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优先受偿。担保期间未届满的,担保物权人可以请求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成立与消灭
混合担保
民事责任能力
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
意思机关
抵押权
概念与特征、主体与客体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得就该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约定担保物权、不移转占有、客体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财产、具有追及性
设立
签订抵押合同
依法登记
动产抵押权在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不动产抵押权在登记时设立
效力
效力表现效力范围
效力及于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用于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的关系
顺位
抵押权与其他权利的关系
抵押权的实现
特殊抵押
共同抵押
最高额抵押和动产浮动抵押
质权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交给债权人占有或者控制 ,以此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的权利质权(①没有权利凭证的支票、本票、汇票、债券、仓单、存款单、提单;②基金份额、股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以及应收账款)
诉讼时效经过,质权消灭
动产质权
动产质权,以交付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诉讼时效经过,不得请求返还原物 债权人或者第三人请求拍卖变卖留置或交付的财产并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诉讼时效经过,质权不消灭
权利质权
质权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其他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权人可以自行拍卖、变卖
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留置该动产并以其价值优先手长的权利你 法定担保物权 客体限于债务人的动产 不具有追及力,丧失对留置财产的占有即丧失留置权
诉讼时效经过,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对留置财产享有所有权的第三人,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诉讼时效经过,留置权不消灭
动产与权利统一担保
非典型担保物权
动产与权利担保制度一体化
六、占有
概述
概念
占有与物权
分类
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直接与间接
有权与无权
善意与恶意
继续占有与不继续占有
瑕疵占有与无瑕疵占有
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
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
效力
占有权 与占有权能
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
对占有物的使用收益
占有人与真正权利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占有的物上请求权
物权和债权的关系
客体
性质
核心权能
目的
优先性、平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