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包含管辖、律师参与形式诉讼、强制措施、立案、撤案、侦查、办理刑事案件重要期限等。
编辑于2024-01-05 23:45:03办理刑事案件能力
管辖
案件管辖
除下列情形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以及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1. 非法拘禁罪2、非法搜查罪3、刑讯逼供罪4、暴力取证罪5、虐待被监管人罪;6、滥用职权罪7、玩忽职守罪8、徇私枉法罪;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10、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11、执行判決、裁定滥用职权罪;12、私放在押人员罪;1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1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人民法院管辖的自诉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侮辱罪、诽谤罪(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侵占罪(绝对亲告罪)
对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军队保卫部门管辖的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区分于涉军案件,破坏军婚归公安机关管辖
监狱管辖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
海警部门管辖的海岸线以外我国管辖海域内发生的刑事案件
对于发生在沿海港口,码头,滩涂,台轮停泊点等区域的,由公安机关管辖
级别管辖
县级公安机关
设区的市机关
(一)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二)恐怖活动犯罪(三)涉外犯罪; (四)经济犯罪;(五)集团犯罪;(六)跨区域犯罪(危恐涉经集快)
地域管辖
原则上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行为发生地
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 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
犯罪结果发生地
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 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 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住院就医的除外。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 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 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特殊管辖
计算机信息网络犯罪管辖
沾边即能管
行驶中的交通工具犯罪管辖
最初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
必要时,始发地、途经地、目的地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
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
主管单位所在地或原户籍地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
中国公民在领域外犯罪的
入境地、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管辖冲突
都有管辖权
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
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
协商
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并案
一人犯数罪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嫌疑人还有其他犯罪
多个犯罪嫌疑人有关联
内设机构管辖分工
铁路公安机关
铁路公安机关管辖铁路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车站工作区域内、列车内发生的刑事案件,铁路沿线发生的盗窃或者破坏铁路、通信、电力线路和其他重要设施的刑事案件,以及内部职工在铁路线上工作时发生的刑事案件。铁路系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延伸到地方涉及铁路业务的网点,其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的刑事案件由铁路公安机关管辖。
对倒卖、伪造、变造火车票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案件的铁路公安机关或者地方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铁路公安机关或者地方公安机关管辖。
在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在列车运行途中被抓获的,由前方停靠站所在地的铁路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也可以由列车始发站、终点站所在地的铁路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嫌疑人不是在列车运行途中被抓获的,由负责该列车乘务的铁路公安机关管辖;但在列车运行途经的车站被抓获的,也可以由该车站所在地的铁路公安机关管辖
在国际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根据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该列车始发或者前方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的铁路公安机关管辖。
铁路建设施工工地发生的刑事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
民航公安机关
民航公安机关管辖民航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机场工作区域内、民航飞机内发生的刑事案件。重大飞行事故刑事案件由犯罪结果发生地机场公安机关管辖。犯罪结果发生地未设机场公安机关或者不在机场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有关机场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海关走私犯罪
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构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境内发生的涉税走私犯罪和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内的非涉税走私犯罪等刑事案件。
与其他机关管辖冲突
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涉及监察机关管辖的案件时,应当及时与同级监察机关协商,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时,应当将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涉及其他侦查机关管辖的案件时,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公安机关和武装警察部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依照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的原则办理
回避
回避的情形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方式
口头
书面
决定权限
侦查人员,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行政中办案民警由所属公安机关决定,派出所民警由派出所所长决定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行政中公安机关负责人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所长由所属县级公安机关决定
记录人、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行政中由指派或者聘请的公安机关决定
救济手段
五日内申请复议
只能复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
五日内作出决定
回避效果
作出回避决定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作出回避决定后,不得再参与本案的侦查。
工作成果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期限
2,5,应当及时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时间
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权限
侦查阶段
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
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审查起诉阶段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法律援助
盲、聋、哑人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未成年人
值班律师
权限
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看守所申请由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看守所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值班律师。
委托律师
口头
书面
律师会见
正常可会见通信,48小时安排
国、恐需审批(包括监视居住)
不得监听、不得派人在场
律师提供证据公安机关应当核实
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
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律师保密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 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 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强制措施
拘传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决定主体三机关
执行主体三机关
情形
根据案件情况直接拘传
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
拘传证
犯罪嫌疑人填写到案时间结束时间
一次有效
地点
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
时限
12,24(需要拘留逮捕)
取保候审
决定主体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国安决定,国安执行
执行主体
公安机关
被取保候审人居住的派出所执行
必要时,办案部门可以协助执行
适用对象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不适用对象
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
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严重暴力犯罪的
其他严重犯罪的
方式
保证人
同时满足
与本案无牵连
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有固定的住所和收入
行政担保人: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未成年人应当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
保证金
起点数额1000
未成年人起点数额500
被取保候审人
应当遵守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书面申请
法检决定的,说一声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 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可以遵守
不得进入与其犯罪活动相关联的特定场所
不得与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同案犯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特定人员会见或者以任何形式通信
不得从事与其犯罪行为等相关联的特定活动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违反规定的
被取保候审人
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
不服,五日之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五万以上,设区的市批准
责令具结悔过
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
变更强制措施
治安管理处罚
需要逮捕的,先行拘留
保证人
罚款
刑事责任
解除
应当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被取保候审人刑事责任并作出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决定的
自动解除
1.取保候审依法变更为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变更后的强制措施已经开始执行的
2.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3.人民法院作出的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法检作出不起诉,无罪判决的
4.被判处管制或者适用缓刑,社区矫正已经开始执行的;
5.被单处附加刑,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6.被判处监禁刑,刑罚已经开始执行的。
刑罚已经开始执行的
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上述决定书或者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时限
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
决定主体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
适用对象
符合逮捕条件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
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更为适宜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法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
执行地点
住处
无固定住所的,指定居所
国恐有碍侦查,经上一级批准,指定居所, 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24小时通知家属
时限
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拘留
决定主体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先行拘留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程序
拘留前
拘留证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紧急情况,出示人民警察证,口头传唤,再补办手续
逮捕证不行
拘留时
责令其在《拘留证》上填写向其宣布拘留的时间
24小时必干三件事
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
应当在拘留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除
无法通知
国恐有碍侦查
拘留通知书中注明
时限
提请批准逮捕
3,7(县以上),30(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
必须先3
拘留最长时间
14,37(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
精神鉴定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
逮捕
批准主体
检察长
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决定
决定时间
7日以内
条件
有犯罪事实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采取其他措施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
救济
同级复议,上级复核
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
24小时内通知家属(除无法通知)
人大代表
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应当书面报请该人大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乡镇人大代表应当在执行后立即报告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
羁押期限
2同级检察院 +1上一级检察院 +2省检察院 +2省检察院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送达看守所,并报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备案。
立案、撤案
受案
应当立即接受
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三份)
初查(调查核实)
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不得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调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移送案件
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移送案件通知书
二十四小时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
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
告诉才处理
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公安机关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
立案
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自己管辖,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不予立案
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三日内送达控告人
同级复议,上级复核
①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 ②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③案情重大、复杂的,公安机关可以延长复议、复核时限,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检察院立案监督
①对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对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②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提出纠正意见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回复人民检察院。
撤案
制作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经特救令免除刑罚的;(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
只能复议(回避)
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件材料。
公安机关认为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接受案件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在三日以内补正,但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
公安机关认为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向其他主管机关移送案件,并说明理由。
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三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执法机关的复议申请后三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侦查
见证人制度
开展勘验、检查、搜查、辨认、查封、扣押等侦查活动
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对有关侦查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笔录中注明有关情况。
不得担任侦查活动的见证人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讯问犯罪嫌疑人
地点
一般情况
应当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的讯问室进行
紧急情况
在现场
对有严重伤病或者残疾、行动不便的,以及正在怀孕的犯罪嫌疑人
在其住所或者就诊的医疗机构进行讯问
对于已送交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
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讯问
对于正在被执行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以及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
可以在其执行场所进行讯问
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传唤
书面传唤
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传唤证
口头传唤
现场发现
时间
12,24(办案部门负责人,需要拘留逮捕)
拘传12,24(县级以上)
录音录像
正常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是指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毒品犯罪等重大故意犯罪案件
讯问顺序
讯问犯罪嫌疑人
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告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释放的的辩解,然后向其提出问题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没有沉默权
对象
聋哑人
应当有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
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被询问人
应当为其配备翻译人员
讯问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时
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讯问女性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
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询问证人、被害人
地点
现场
证人、被害人的所在单位、住处
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方
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询问通知书
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应制作笔录
侦查人员不得向证人、被害人泄露案情或表示对案情的看法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
勘验
发案地派出所、巡警等应当妥善保护犯罪现场和证据,控制犯罪嫌疑人, 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
《刑事犯罪现场勘查证》
勘验、检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见证人
应当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制作笔录
保护现场的时间,从发现刑事案件现场开始,至现场勘验、检查结束
检查
对象
被害人、犯罪嫌疑人
强制检查
犯罪嫌疑人
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医师进行
尸体检验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
尸体检验应在侦查人员的支持下,由法医或者医师进行
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并让死者家属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
侦查实验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必须制作侦查实验笔录,由参加侦查实验的人员签名
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搜查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治安案件无搜查(检查,县以上)
搜查证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部门制作《搜查证》
执行拘留逮捕时,遇紧急情况,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
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搜查妇女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搜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搜查笔录,由侦查人员、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查封、扣押
审批主体
办案部门负责人
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
现场指挥人员
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扣押财物价值较高或者严重影响正常经营的
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的,制作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对其中不宜扣押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或者不宜移动的车辆、船舶、航空器及其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
扣押清单一式三份;不便提取的,开具登记保存清单一式两份
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
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六个月以内,无人认领的,按照无主财产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
行政6+3
查询、冻结
审批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查询
需要冻结犯罪嫌疑人财产的
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冻结股权、保单权益的
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上市公司股权
犯罪嫌疑人的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但可以轮候冻结。
期限
冻结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股权、保单权益或者投资权益等财产的期限为六个月。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于重大、复杂案件,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冻结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财产的期限可以为一年。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冻结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证券的期限为二年。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鉴定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需要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多人参与鉴定,鉴定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对犯罪嫌疑人做精神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应当计入办案期限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三日之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重新鉴定
违法违规
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
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
检材虛假或者被损坏的
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
重新鉴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补充鉴定
有遗漏
鉴定内容有明显遗漏的
发现新的有鉴定意义的证物的
对鉴定证物有新的鉴定要求的
鉴定意见不完整,委托事项无法确定的
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对枪支弹药的鉴定,由设区的市一级机关负责实施
辨认
不需要批准
让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7、10、5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为其保守秘密
对于辨认的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技术侦查
技术侦查措施
国恐黑毒、七年以上
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实施的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等措施
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犯罪活动直接关联的人员
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批准延长期限,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隐匿身份侦查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不得使用促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方法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控制下交付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
通缉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 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
只有公安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
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在口岸采取边控措施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核后, 层报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办理全国范围内的边控措施。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边 控措施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出具公函,先向有关口岸所在地出入境边防检 查机关交控,但应当在七日以内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全国范围内的边控措施。
侦查终结
条件
1.案件事实清楚;
2.证据确实、充分;
3.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
4.法律手续完备;
5.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审批主体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经过集体讨论
(缺席审判)对于犯罪嫌疑人在境外,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在侦查终结后层报公安部批准,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侦查终结报告书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是否采取了强制措施及其理由
3.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4.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
向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时,只移送诉讼卷,侦查卷由公安机关存档备查。
对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认为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适用速裁程序的建议。
[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案件的起诉意见书,应当写明每个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具体罪责和认罪态度,并分别提出处理意见。
[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记录在案;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在起诉意见书末页注明。
补充侦查
自补侦
退补侦
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法律文书后,应当按照补充侦查提纲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后处理
一,原认定犯罪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够充分的,应当在查清事实、补充证据后,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对确实无法查明的事项或者无法补充的证据,应当书面向人民检察院说明情况:
二,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三,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将有关情况通知退查的人民检察院;
四,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程序
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公安机关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具有一定办案经验的人员办理。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重点查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否已满十四周岁、十六周岁、十八周岁的临界年龄
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报告。作出调查报告的,在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结合案情综合考虑,并将调查报告与案卷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对被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人民检察院在对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前,听取公安机关意见时,公安机关应当提出书面意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未成年人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书,将该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如果发现漏罪,合并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
当事人和解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民间纠纷引起,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除渎职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
犯罪嫌疑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得作为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办理.
不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 三,涉及寻衅滋事的; 四,涉及聚众斗殴的; 五,多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六,其他不宜和解的。
达成和解的,公安机关应当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当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未成年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亲属应当在场
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可以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不撤案)
逃匿死亡,没收违法所得
逃匿,通缉一年后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
公安机关发现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犯罪嫌疑人, 可能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应当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
公安机关制作强制医疗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人民法院决定
办理刑事案件重要期限
12/24
拘传(县以上)/传唤(办案部门负责人)
24h
在押嫌疑人提出援助,公安机关应当24小时以内法律援助申请转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看守所申请由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看守所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值班律师
想见律师
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
刑事拘留24小时必干三件事
48h
看守所安排律师会见到犯罪嫌疑人
外国籍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或者执行拘留、建捕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以内层报省级公安机关,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重大涉外案件应当在四十八小时以内层报公安部,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2日
刑事案件回避决定作出期限
3日
不予立案通知书3日内送达控告人
与案件无关,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
异地执行取保候审执行机关应当在被取保候审人报到后三日以内向决定机关反馈
重新鉴定/补充鉴定作出决定后3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5日
特殊情况负责回避案件作出期限(最长)
回避不服提出复议时限/作出决定时限
异地执行取保候审被取保候审人应当在收到取保候审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到
7日
检察院在7日内作出逮捕决定
紧急情况采取边控措施7日办理手续
对不起诉不服同级复议上级复核
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以内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连同相关证据材料和鉴定意见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12个月
取保候审
6个月
监视居住
3个月
技术侦查措施时限3个月,每次延长不得超过3个月
1个月
补充侦查
死缓、无期、有期1个月内送交监狱执行
批准机关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侦查人员、记录人、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
侦查阶段非法证据排除
刑事强制措施
辩护律师会见国恐申请
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案件,撤销案件
尸体解剖、搜查、侦查实验查询金融账户
聘请专门知识的人鉴定、重新鉴定、补充鉴定
冻结犯罪嫌疑人财产
通缉令
侦查终结
当事人和解的诉讼程序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
控制下交付和隐匿身份侦查
办案部门负责人
初查
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
书面传换
强制检查
开具询问通知书
设区的市一级公安机关
技术侦查措施
冻结股权、保单权益的
决定没收五万元以上保证金
对弹药、枪支的鉴定
减、假、暂予监外执行审查同意批准
省级公安机关
冻结上市公司股权
通缉边控通告,需要对嫌疑人在口岸采取边控措施
公安部
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有重大立功涉及国家重大利益,撤销案件
缺席审判侦查终结
国恐黑毒
国恐
律师会见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
有住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刑事拘留通知家属例外
国恐缺席审判案件侦查终结,公安部批准
国恐黑
特殊累犯
国恐黑毒
技术侦查
证人依职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