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包含证据、简易程序、行政强制措施、受案、调查取证、听证程序等。
编辑于2024-01-05 23:45:36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公开
需要公开的,7日内公开
可以不公开
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法律文书
应当不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警务工作秘密
被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未成年人
刑事:未成年人审判不公开,判决分情况: 判处超过五年,判决必须公开;判处五年以下,予以封存
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应当公开而不公开
先复议再诉讼
管辖
常规
违法行为地管辖
违法行为发生地
状态犯的发现地
违法结果发生地
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其管辖
卖淫、嫖娼、赌博、毒品只适用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
不适用简易程序
特殊
网络案件
沾边即能管
行驶中的客车
案发后客车最初停靠地公安机关
必要时,始发地、途经地、到达地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
铁、交、民、林、海
火车站,最初受理,既可以地方也可以铁路
行政中,海关缉私只管阻碍海关缉私警察执行职务的案件,刑事管走私
争议后解决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
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
必要时,可以有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
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重大、复杂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指定管辖
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自收到上级公安机关书面通知书之日起不再行使管辖权,并立即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或者办理案件的上级公安机关,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
回避
回避情形
刑事+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本案当事人或者近亲属的
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回避权限
办案警察的回避
由所属公安机关决定
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刑事中:由同级检察院的检委会决定
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回避
由指派或聘请的公安机关决定
公安派出所民警的回避
由其所属的派出所决定
公安派出所所长的回避
由该派出所所属的县级公安机关决定
效果
回避决定前,办案民警不得停止对行政案件的调查
作出回避决定后,不得再参与该行政案件的调查和审核、审批工作
在回避决定作出前的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回避决定的公安机关根据是否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处理等情况决定
形式
自行回避
申请回避
指定回避
程序
2日内
刑事:2天,5天,应当及时
证据
证据种类
(一)物证;(二)书证;(三)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四)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刑事里叫: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五)鉴定意见;(六)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笔录;(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调取证据
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刑事、行政都一样)
调取证据通知书
调取证据清单
一式三份(治安调解协议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紧急调取证据
只有行政案件有
可以在电话告知人民警察身份的同时,将调取证据通知书连同办案人民警察的人民警察证复印件 通过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方式送达有关单位
物证、书证能用原件尽量用原件
不是原件的,应附:1、有关制作过程;2、原件、原物存放处的文字说明, 并由制作人和物品持有人或者持有单位有关人员签名
电子数据的采集
先扣押原始数据存储介质
无法扣押的可以提取
前者无法实现的,可以采用打印、拍照等方式固定,并附有关原因、过程等情况的文字说明
非法证据排除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侵害人陈述、其他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刑事中,只排除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排除辩解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执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转化
刑事案件转行政案件
收集的证据都可以用
行政案件转刑事案件
言词证据(除鉴定意见)不能使用
简易程序
可以当场收缴
违法事实确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违反出入境管理行为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
流程
1. 表明执法身份
2. 收集证据
3. 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4. 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5. 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收据必须是省级或国家财政部门制发的,市级的不行
6. 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未到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15)
7. 备案
行政处罚备案
二十四小时内备案
交通警察
二日内备案
快速办理程序
条件
不适用简易程序
eg:噪声、养宠物
事实清楚
违法嫌疑人自愿认错认罚
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
告知
应当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快速办理的相关规定
公安机关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履行处罚前告知程序
不适用快速办理程序
违法嫌疑人系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疑似精神病人
依法应当适用听证程序的
可能作出十日以上行政拘留处罚的
其他不宜快速办理的
特点
符合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在自行书写材料或者询问笔录中承认违法事实、认错认罚,并有音视频记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关键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公安机关可以不再开展其他调查取证工作
对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可以根据不同案件类型,使用简明扼要的格式制作询问笔录,尽量减少需要文字记录的内容
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对询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可以替代书面询问笔录,必要时,对视听资料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
对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可以根据违法行为人认错悔改、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以及被侵害人谅解情况等情节,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时限
四十八小时(简易程序是当场,一般治安30+30(上一级),行政90)
审批
可以由专兼职法制员或者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
转化
快速办理行政案件时,发现不适宜快速办理的,转为一般案件办理,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行政强制措施
种类
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封存文件资料等强制措施
对恐怖活动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县以上
期限:正常2个月,情况复杂经上级批准可延长1个月
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 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 对恐怖活动嫌疑人采取约束措施等强制措施
继续盘问
针对有违法嫌疑的,盘问检查后才能继续盘问
时限
一般为十二小时
派出所负责人批准
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县公安局、分局值班负责人批准
最长四十八小时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四小时(不得送入候问室)
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已满70周岁的老年人
被盘问人的家属为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因公安机关实施继续盘问而使被盘问人的家属无人照顾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其亲友予以照顾或者采取其 他适当办法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情况及时告知被盘问人。
保护性约束措施
醉酒的人
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进行约束
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
约束时间不计算在询问查证时间中
精神病
可以使用手铐
恐怖主义嫌疑人约束措施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约束措施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指定的住所
不得参加大型群众活动或从事特定的活动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进入特定场所
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面或通信
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活动情况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驾驶证交公安机关保存
不得超过三个月
强制传唤
刑事里叫拘传,可以直接拘传,但强制传唤必须是违法嫌疑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传唤后才能进行
强制检测
吸毒强制检测的由所长或局长审批
拘留审查
只针对外国人
1、有非法出入境嫌疑的;
2、协助他人非法出入境的;
3、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
期限
30日
情况复杂的经上级公安机关或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审批可延长至60日。
不适用拘留审查的情形
患有严重疾病的
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
未满16周岁的
已满70周岁的
限制活动范围
不超过60日
流程
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不同于刑事,包括派出所)
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 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传唤原因、处所告诉家属;传唤原因、依据告诉当事人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期限告诉家属,传唤原因、依据告诉当事人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处罚情况、执行场所通知家属
勘验、检查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勘验、检查笔录的,不再制作现场笔录。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全程录音录像,已经具备实质要素的,可以替代书面现场笔录,但应当对视听资料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
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属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当场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民警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的,应当立即解除
调查取证基本要求 “1警+1辅”
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 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 可以由“1警+1辅”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受案
属于本单位管辖
调查取证
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三份)
属于公安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
24h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遇到紧急情况,可以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
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法院管辖), 对口头告知内的单位处理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
调查取证
询问
违法嫌疑人
可以在住处、单位,也可以传唤到所在的市、县内的指定地点, 如果在公安机关询问违法嫌疑人,应当在办案场所进行
时间
一般8小时
有可能被处以行政拘留的不得超过24小时
传唤
刑事案件中:无论口头还是书面传唤,都由犯罪嫌疑人填写
口头传唤
现场发现的,可以口头传唤
民警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书面传唤
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批
由违法嫌疑人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并签名
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强制传唤, 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不可以直接强制传唤
询问间隙期间送入候问室
询问未成年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不能到场的,也可以通知其他成年家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询问聋哑人,应当有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对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被询问人,应当为其配备翻译人员。
与本案无关的问题,被询问人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但没有沉默权
证人、被侵害人
可以在现场进行询问,也可以到其单位、学校、住所、其居住地的村居委会或者其提出的地点。 必要时,也可以书面、电话或者当场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要个别进行
检查
人民警察证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当场检查
检查公民住所的,必须有证据表明或者有群众报警公民住所内正在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公民人身安全的事件,或者违法存放危险物质,不立即检查可能会造成重大危害
日常执法监督检查和安全检查不需要检查证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依法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性病检查,应当由医生进行
检查场所时,应当有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在场
鉴定
需要聘请本公安机关以外的人进行鉴定,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刑事中聘请外人鉴定,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伤情鉴定
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中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可以作为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
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
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
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
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价格鉴定
涉案物品价值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委托价格鉴正机构估价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购买发票等票据能够认定价值的涉案物品, 或者价值明显不够刑事立案标准的涉案物品,公安机关可以不进行价格鉴定
吸毒检测
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派出所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采集女性被检测人样本,应由女性工作人员
酒精检测
立即提取血样
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的
当事人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的
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无异议,应当签字确认。 事后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
重新鉴定
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批准
行政案件只能重新鉴定,没有补充鉴定
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重新鉴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聘请鉴定人
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但当事人自行鉴定的除外
5日内送达,3日内申请重新鉴定
辨认
辨认主体
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其他证人
辨认对象
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场所或违法嫌疑人
辨认数目
人7
照10
物5
辨认人不愿意暴露身份的,对违法嫌疑人的辨认可以在不暴露的情况下进行,公安机关应当为其保密
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办案民警和辨认人签名或捺指印。 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录音、录像。
证据保全
审批主体
公安机关负责人(县以上,派出所)
不可扣押和扣留
与案件无关的物品
公民的生活必需品
被侵害人或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
予以登记
抽样取证
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随机抽取样品
抽样取证时,应当对现场、物品样品进行拍照或者对过程录像
样品损坏,补偿
先行登记保存
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
恐怖活动嫌疑人财产冻结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作出冻结决定应当三日内向嫌疑人交付决定书
期限:2个月+1个月(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恐怖活动嫌疑人的约束措施期限为3个月
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
刑事案件里叫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扣押期限
30+30(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治安办案期限:30+30(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对物品需要鉴定的,鉴定期限不计入扣押、扣留、查封期限,但应当将鉴定的期限书面告知当事人
办案协作
异地传唤协作 (我跑到异地)
应当持传唤证、办案协作函件、人民警察证
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其住处、单位进行询问
远程视频询问、 处罚前告知
协作地公安机关事先核实被询问人、被告知人的身份
办案地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询问、告知笔录并传输至协作地公安机关
询问、告知笔录经被询问人、被告知人确认并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后,由协作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将原件或电子签名笔录提供给报案地。办案地公安机关负责询问、告知的民警应当在首页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 询问、告知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办案委托
委托代为询问、辨认、处罚前告知的
办案地公安机关应当列出提纲,提供辨认照片
委托代为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电子数据的
办案地公安机关应当将协作函件和相关法律文书传给协作地,由协作地办案部门审核确认后办理
协作地依法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办案地公安机关承担
听证程序
情形【吊 停 大】
较大数额罚款
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个人2000 单位10000 出入境6000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听证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组织实施
本案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记录员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法嫌疑人提出听证而加重处罚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流程
当事人要求
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时间地点
行政处罚的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人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决定书
一个案件有多个违法行为人,分别决定,可以制作一式多份决定书
合并执行
行政拘留合并执行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行政拘留处罚执行完毕前,发现其他违法行为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与正在执行的行政拘留合并执行
折抵
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因同一行为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 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执行拘留一日
询问查证、继续盘问、采取约束措施的时间不予折抵
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超过决定拘留的期限的,不再执行拘留
期限
办理治安案件期限:30(受理之日起)+30(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鉴定不计入办案期限
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明或者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 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并向被侵害人说明情况,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行政拘留处罚
决定主体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不送拘留所执行
已满14不满16
已满16不满18+初次
70岁以上
孕妇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人大代表特殊程序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
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许可
乡、镇的人大代表
应当立即报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通知事项
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执行场所或依法不执行情况通知家属
作出社区戒毒决定的,应当通知被决定人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
作出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教养决定的,应当在期限内通知被决定人家属、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被处理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附卷的决定书中注明
治安调解
民间纠纷引起
不适用治安调解
雇凶伤害他人
结伙斗殴或其他寻衅滋事
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
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针对对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调解过程中,违法嫌疑人逃跑的
其他不宜调解的
未成年人调解,通知家属; 已满十六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本人同意不通知的,可以不通知
被侵害人可以委托他人参加调解,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委托书。违法嫌疑人不得委托他人参加调解
一般为一次,最多两次。第二次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
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不再处罚。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调解案件的办案期限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达成协议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对符合调解情形的治安案件,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或者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并履行后, 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经公安机关认可的,不再予以处罚,但公安机关已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除外
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人物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对赔付无争议+ 当场调解并当场履行+录音录像——>可以不制作治安调解协议书
涉案财物管理
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挪用、调换或损毁。造成损失应当赔偿。保管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承担。
抽样取证的样品损毁是补偿。 委托他人保管,因第三人原因损毁的,公安机关先赔再追偿
指定内设部门专门管理。价值低、易保存或者需要作为证据继续使用,或者需要先行返还的财物,可以由办案部门设置专门的场所进行保管。严禁由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物
24小时各种移交
容易腐烂变质不易保管,经批准拍照录像后变卖拍卖,价款暂予保存。 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放置在专门场所。
收缴
(一)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二)赌具赌资;(三)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四)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票证、印章等;(五)倒卖的车船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等有价票证;(六)主要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行为的资金;(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缴的其他非法财物
赌资收,嫖资追,毒资看情况
收缴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违禁品、管制器具,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非法财物价值在五百元以下且当事人对财务价值无异议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收缴。
追缴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所得
追缴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追缴的财物应当退还被侵害人的,公安派出所可以追缴。
没收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外的法律的违法所得
对应当退还原主或当事人的财物,通知原主六个月内领取。六个月不领的,上缴国库,必要时可延长三个月。
行政里才有6+3,刑事里只有6个月
执行
强制执行
代履行前再次催告
催告应当以书面方式;
催告书(包含:履行的期限、方式;金额和给付方式;陈述和申辩权)
催告不能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代履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罚款 (15日内)
行政拘留执行
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异地执行
(强制隔离戒毒)先执行行政拘留,可以连续计算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保证金每日行政拘留200元
保证金被没收不服,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刑事案件取保候审保证金被收不服,同级复议上级复核
担保人
与本案无牵连
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或剥夺
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取保候审保证人人在当地有固定住处和收入
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行政里担保人未尽到义务只能处三千以下罚款 刑事里保证人未尽到义务,轻一点是罚款,严重的负刑事责任
二十四小作出决定
不能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暂缓执行可能逃跑的
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正在被调查或侦查的
涉外案件办理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
层报省级公安机关,由省级公安机关商请同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
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
限期出境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情形
违反治安管理的
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的
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不适宜在境内继续停留居留的
限期期限不超过三十日
驱逐出境
公安部批准(最终决定,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由承办机关宣布并执行
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入境
拘留审查
情形
有非法出入境嫌疑的
有协助他人非法出入境嫌疑的
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嫌疑的
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
实施拘留审查,应当出示拘留审查决定书,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询问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30日/60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限制活动范围(不适用拘留审查)
情形
患有严重疾病的
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
未满16周岁或已满70 周岁的
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限制活动范围期限不得超过60日
对外国人作出行政拘留、拘留审查或其他限制人身自由以及活动范围的决定后,决定机关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将外国人的有关情况、违法的主要事实、已采取的措施以及法律依据等情况报告省厅,省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有关情况通知该外国人所国家的驻华使领馆,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当事人要求不通知使领馆,且我国与当事人国未签订双边协议规定必须通知的,可以不通知,但应当由其本人提出书面请求。
遣送出境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情形
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时间离境的
有不准入境情形的
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
被遣送出境人员,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内不准入境
案件终结
结案
(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达成调解、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的;
(三)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且已执行的;
(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
(五)作出处理决定后,因执行对象灭失、死亡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执行或者无需执行的。
终止调查
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三)调查中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期限
24小时
人民警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24小时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24小时内移送
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依法提取涉案财物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财物移交涉案财物管理人员。 对查封、冻结、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财物,应当在采取措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 将法律文书复印件及涉案财物的情况送交涉案财物管理人员予以登记。 在异地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提取涉案财物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交。 对情况紧急,需要在提取涉案财物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鉴定、辨认、检验、检查等工作的, 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完成上述工作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交。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24小时内作出决定
拘留审查,24小时内进行询问
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民警应当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
48小时
快速办理期限
对外国人作出行政拘留、拘留审查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以及限制活动范围的决定后, 决定机关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将外国人的有关情况报告省级公安机关
2日
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交通警察应当于作出决定后的二日内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治安管理处罚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
人民警察二日内将罚款送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二日内交付指定的银行
3日
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的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作出冻结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3日内向恐怖活动嫌疑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5日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7日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作出之日其7个工作日内公开,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自公告之日其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再次调解在第一次调解之后的七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被处理人不在场的, 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
3个月
对恐怖主义活动嫌疑人约束措施期限
当事人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公安机关在期限届满之日3个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5日
收缴罚款,15日内到制定银行缴纳
公安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强制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 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30+30
普通程序办案期限,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扣押物品期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1月
恐怖活动嫌疑人财产冻结
6个月
治安管理处罚追究时效
行政2年
行政案件退还财物(还可延长3个月)
行政案件审批
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恐怖活动嫌疑人实施约束措施
检查证
重新鉴定,不予重新鉴定
扣押、扣留、查封需要延长三十日
恐怖活动嫌疑人财产冻结
对外国人拘留审查
限制活动范围
限期出境、遣送出境
公安机关负责人
行政强制措施
证据保全
办案部门负责人
调取证据
传唤证传换
强制传唤
聘请本公安机关以外的人进行鉴定的
终止调查
省级公安机关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违法
公安部
驱逐出境
吸毒检测
局长或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