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行政处罚法
这是一篇关于行政处罚法的思维导图,包含行政处罚的性质和特征、行政处罚的原则、 行政处罚管辖与适用等。
编辑于2024-01-20 12:44:37行政处罚法
法制建设
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实施。
共八章86条
总则
立法目的: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适用: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
程序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被处罚者的权利、义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行政处罚的性质和特征
性质:特定行政机关或组织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政相对人进行制裁的行政行为。 • 特定行政机关或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的行为 • 必须依法进行 • 其性质是制裁行为
特征
行政处罚的法定性: • 权限法定——只有法律明确规定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才能在法定权限内进行; • 形式法定——行政执法机关或组织只能根据事实和法定条件在法律规定的形式中选择适用行政处罚; • 程序法定——遵循立案、调查、询问、勘查、扣押、鉴定、质证与申辩、听证会、决定、送达等法定程序。
行政处罚的行政性: 行政处罚的行政性要求,只能由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或组织进行行政处罚,其他的国家机关不能进行行政处罚,即使司法机关也不能成为行政处罚主体。
行政处罚的外部性: 行政处罚的外部性相对于行政处分而言。行政处分只能适用于国家公务员,而不能适用于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行政处罚只能适用于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政相对人,但不能适用于国家公务员;具有外部性的行政处罚,法院有权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
行政处罚的制裁性: 行政处罚具有制裁性,它以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政相对人进行制裁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
行政处罚的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
主体法定:我国法律规定,行政处罚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除此之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行使行政处罚权。
内容法定: • “法无明文规定不受处罚”,即法律、法规或规章未规定行政处罚的,任何相对人不受处罚; • 形式法定,行政机关只能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的罚则实施处罚; • “从旧兼从轻”; • “效力等级”,即在效力上,规章服从法规,地方性法规服从行政法规,法规服从法律。
程序法定: • 行政处罚程序包括普通程序(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程序)、听证程序、执行程序等,无论适用何种程序都必须遵循法律规定。 • 各类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或组织都应严格遵循统一的行政处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处罚合理原则
• 行政处罚合理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行政处罚合乎法理,符合法的精神和立法目的。 • 合理的行政处罚应当具有公平性、公正性、适当性和相应性。
公平——“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于违法性质、情节及主观态度大致相同的行政相对人,在处罚时应公平对待,适用同样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公正——充分考虑法定的相关因素,如偶犯或惯犯、过失或故意等;而不应考虑违法行为人的地位、权势、关系等不相关因素。
适当——包括“种类适当”和“幅度适当”。“种类适当” 指从各种法定处罚种类中选择最适合于行为人违法情节和履行能力的种类;“幅度适当” 指在选择处罚种类后,还应选择与其违法程度相当的处罚幅度。
相应——“过罚相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违法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给予相应处罚。
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行政处罚有两项基本功能:一是惩处,二是教育
只重惩处忽视教育,受处罚人容易出现心理抵触,而且只重惩处容易导致违法处罚或不当处罚
只重教育轻视处罚会减弱行政执法的力度,不利于维护行政管理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
权利保障原则
权利保障原则的根本意义是使行政处罚能够保障相对人的实质权益
权利保障原则包括实质意义和程序意义的权利保障。 • 实质权益的保障需要对行政处罚权实施有效的规范和控制,这依赖于以权力制约权力和以权利制约权力。 • 必须尊重和保障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使程序性权利成为控制和监督行政处罚权的基本力量。
另一层涵义为“无救济即无处罚” • 行政处罚,必须使行政相对人有救济的途径,否则就不应给予处罚; • 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和请求赔偿等权利,维护处罚相对人的实质权益。
行政处罚管辖与适用
管辖
行政处罚的管辖是确定某个行政案件由哪一个行政机关受理和实施处罚的法律制度
一般管辖
地域管辖:不同区域的行政执法机关或组织在各自管辖区域内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分工。各国在确定行政处罚地域管辖方面基本以违法行为地行政机关管辖为原则。
职权管辖: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同的行政执法机关或组织依据各自的职权对实施行政处罚 所作的分工。行政处罚案件由享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执法机关或组织管辖。
级别管辖:在同一执法系统内划分上下级行政执法机关或组织之间实施行政处罚的分工 和权限。我国行政处罚实践表明,行政处罚案件因影响、严重程度不同,由相应级别的行政执法机关或组织管辖。
特殊管辖
移转管辖:是管辖权在有隶属关系的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的转移。移转管辖权是对级别管辖权的变通,实质是赋予上级行政机关灵活处理复杂情况的权力,使其根据不同情况,调节级别管辖。
移送管辖:无管辖权的行政主体对有管辖权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移送的已立案的案件有权管辖。移送管辖应当遵守越权无效规则。
指定管辖:上级行政机关指定下级行政机关对某一行政处罚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的前提是存在行政处罚的管辖争议。
适用
行政处罚的适用,指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在认定行为人违法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行政相对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过程。
适用条件
事实条件:行政相对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即相对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客观上已经存在,并已查证属实。
主体条件:行政处罚须由法定的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实施,也就是在权限范围之内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对象条件:必须是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政违法者,且具有一定的责任能力
时效条件:对行政违法人实施行政处罚,须在法定的追罚时效之内。
适用规则
从轻、减轻处罚规则
从轻处罚指在法定处罚限度内选择较轻的处罚
减轻处罚指低于法定处罚限度选择较轻的行政处罚
从重、加重处罚规则
从重处罚指在法定处罚限度内选择较重的处罚
加重处罚指高于法定处罚限度选择较重的行政处罚
不予处罚规则:某一行为在客观上具备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的构成要件,但由于存在法定事由而免除该行为的违法性,不给予行政处罚
免除处罚规则:某一行为具有违法性,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由于存在法定事由而免予行政处罚
一事不再罚规则:对同一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违法情节、时效等因素决定其具体适用
行政处罚的种类
法定种类
警告、通报批评:声誉(名誉)影响;显著轻微,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罚款应用最广泛(与罚金区分-刑法、人民法院) • 没收非法所得、非法财物(与没收财产区分-刑法附加刑)
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 任何机关都无权吊扣不属于自己颁发的证照,需要吊扣时应提请证照颁发机关协助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改进、治理
行政拘留: • 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 • 只能是公安机关 • 1~15日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其他分类
基于适用领域
基于行政处罚的性质:限制或剥夺权利的行政处罚、可处义务的行政处罚、影响声誉的行政处罚
基于行政处罚的内容:人身罚、行为罚、财产罚、申诫罚
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 行政执法机关或组织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政相对人当场实施处罚的步骤、方式、顺序等各种规则的总和 • 当场处罚程序、即时处罚程序 • 警告,罚款公民二百元以下、法人单位三千元以下 • 表明执法者身份;说明行政处罚的事实和依据;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
一般程序,行政执法机关或组织在调查取证、弄清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步骤、形式、时效等方面的要素的总和。
立案——有权机关或组织对于自己发现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控告、检举的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经审查认为有违法事实并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而决定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
查证——行政主体为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和查获违法行为人而依法定程序进行的专门活动。
质辩——由质证和申辩组成,指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当事人对事实和证据提出质疑,并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申辩。
决定——行政主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作出裁决的活动。 决定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被处罚的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基本事实及表违法事实及情节的各种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及其期限 (5)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或组织的名称和日期
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 行政处罚程序中的听证,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或组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前,由该机关或组织举行公开会议,听取当事人的评价和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质证和申辩予以说明、解释和答复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 • 不是行政处罚的独立程序,它是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的一个重要阶段,而且,听证程序也不是所有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
目的: • 以听证程序规制处罚权,促使行政执法机关和组织及其执法人员合法、公正、高效地实施行政处罚 • 以听证程序保障权利,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仅在行政处罚后能够得到救济,而且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就能够得到充分保障。
启动条件: • 听证范围限制——只有一些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才可能举行听证,如责令停产停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 • 当事人要求——对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行政机关并不必须举行听证会,只有在当事人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时,进行听证才是必须的。
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和执行力,行政相对人必须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的行政法上的义务。
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给予义务的,有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己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