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这是一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思维导图,包含卫生检疫、 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与卫生处理、法律责任等。
编辑于2024-01-20 12:47:0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概述
概念:国境卫生检疫法是调整防止传染病从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等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因此,也有人将国境卫生检疫法称之为在国境口岸 、关口实施的传染病防治法。
“国境口岸”指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车站、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关口。
国境卫生检疫可以分为海港检疫、航空检疫和陆地边境检疫
特征: • 对内是行政执法活动,对外是维护卫生主权的国家行为; • 主体是法律授权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暨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 • 是以国境口岸为依托进行的行政执法行为; • 是以医学等自然科学为主要手段的执法行为; • 是以防止传染病传入传出,保证食品和化妆品的卫生,保护人体健康为目的的执法活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 组织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工作,管理国外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 • 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 • 管理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生产、加工单位的卫生注册登记,管理出口企业对外卫生注册工作。
《国际卫生条例》:世界卫生大会制定并经各国政府批准的涉及国际卫生领域的多边性的国际公约,为预防鼠疫、霍乱、天花、黄热病、斑疹伤寒和回归热6种传染病的传播而制定的
国境卫生检疫对象(检疫范围):也称检疫范围。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入出国境的人员、交通工具 、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是检疫对象。
国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种类:根据《 国境卫生检疫法 》规定,检疫传染病为鼠疫、霍乱、黄热病
监测传染病:流行性感冒、疟疾、脊髓灰质炎、流行性斑疹伤寒、回归热、埃波拉——马尔保病毒病、拉沙热、军团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禁止外国人入境的传染病:《国境卫生检疫核实施细则》中规定,卫生检疫机关应当禁止患有艾滋病、性病、麻风病、精神病、开放性肺结核的外国人入境。卫生检疫机关应当阻止患有严重精神病、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外国人入境。
卫生检疫
出入境检疫
入境检疫:最先到达
出境检疫:最后离开
临时检疫
边境接壤地区的来往检疫:双方协议,无→中国政府规定
特殊物品的管理: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
携带物品和托运物品的管理
入境和出境检疫证的签发
检疫传染病人的管理
就地诊验:卫生检疫机关将接触过检疫传染病的感染环境,并且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染疫嫌疑人,按照指定的期间,到就近的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其他医疗卫生单位接受诊察和检验,或者卫生检疫机关、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到该人员的居留地,对其进行诊察和检验
留验:卫生检疫机关将染疫嫌疑人收留在指定的处所进行诊察和检验,留验期限根据各种检疫传染病的潜伏期予以确定。按照规定,对染有鼠疫、黄热病嫌疑人的留验期限为6天,对染有霍乱嫌疑人的留验期限为5天。
隔离:卫生检疫机关对正在患检疫传染病的人,或者经卫生检疫机关初步诊断,认为已经感染检疫传染病或者已经处于检疫传染病潜伏期的染疫人施行隔离,将其收留在指定的处所,限制其活动并进行治疗,直到消除传染病传播的危险。
传染病监测
定义:国境卫生检疫机构对特定环境、人群进行流行病学、血清学、病原学、临床症状以及其他有关影响因素的调查研究,预测有关传染病的发生、发展和流行,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的执法活动。
监测对象: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人员、食品、饮用水和其他物品以及病媒昆虫、动物。
监测内容:①首发病例的个案调查; ②暴发流行的流行病学调查; ③传染源调查; ④国境口岸内监测传染病的回顾性调查; ⑤病原体的分离、鉴定,人群、有关动物血清学调查以及流行病学调查; ⑥有关动物、病媒昆虫、食品、饮用水和环境因素的调查; ⑦消毒、除鼠、除虫的效果观察与评价; ⑧国境口岸以及国内外监测传染病疫情的收集、整理、分析和传递; ⑨对监测对象开展健康检查和对监测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人员的管理。
措施:出示有关健康情况的证件(填写健康声明卡→提交健康证明)、健康检查、发放就诊方便卡
卫生监督与卫生处理
卫生监督
定义: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根据卫生法规和卫生标准,对国境口岸和停泊在国境口岸的交通工具进行的卫生检查、卫生鉴定、卫生评价和采样检验的执法活动。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
交通工具卫生监督
饮用水、食品及从业人员卫生监督
卫生处理
定义:卫生检疫机关对发现的患有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的入出境人员实施的隔离、留验和就地诊验等医学措施,以及对需要采取卫生措施的入出境交通工具、运输设备和其他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进行的消毒,除鼠、除虫等执法活动。
交通工具卫生处理
旧物品卫生处理
尸体、骸骨卫生处理: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的,应将尸体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化
其他物品的卫生处理
卫生检疫人员及其职责
检疫医师:查验权、询问权、签证权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卫生监督和卫生宣传;技术指导;事故调查并提出控制措施
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刑法》第332条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的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出入境人员和国境口岸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组织管理:海关建立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指挥体系。
应急准备:海关总署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要求,制订全国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预案。
应急处理: ①对现场进行临时控制,限制人员出入;对疑为人畜共患的重要疾病疫情,禁止病人或者疑似病人与易感动物接触; ②对现场有关人员进行医学观察,临时隔离留验; ③对出入境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采取限制措施,禁止移运; ④封存可能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蔓延的设备、材料、物品; ⑤实施紧急卫生处理措施。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现场监测、现场勘验,确定危害程度,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启动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预案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