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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行政救济的思维导图,行政救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而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制度。
编辑于2024-01-20 12:45:20行政救济
行政救济概述
行政救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而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救济特征: • 行政救济以行政相对方的请求为前提; • 行政救济以行政争议为基础; • 行政救济的最终目的是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它是行政系统内部自我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
行政复议特征: • 复议的目的是为了纠正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 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在审查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行为是否合法,适当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的一种行政行为; • 行政复议的标的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 • 行政复议所处理的争议是行政争议。
行政复议的原则 • 依法、合法原则 • 公正原则 • 公开原则 • 及时原则 • 便民原则 • 一级复议制 • 审查合法性和适当性 • 不适用调解
《行政复议法》法制建设:1999年10月1日第一次实施;最新2018年1月1日施行
立法目的: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
参加人:行政复议参议申请人是指行政争议的当事人和与行政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 行政复议申请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以自的名义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复议被申请人: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 • 第三人:是指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经复议机关批准而参加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复议的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决定行为、行政侵权行为、行政不作为行为、其他侵犯相对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不合法规定(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不能申请复议: •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 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 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也不能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的管辖: • 行政复议管辖是指不同行政复议机关之间受理复议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程序
申请时效: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不可抗力/其他正当理由耽误,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口头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当场记录)
行政复议受理: •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 • 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免费受理制度
行政复议审理:受理七日内→复议申请书副本/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至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之日起十日内书面答复并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
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维持决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 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决定:①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② 适用依据错误的;③ 违反法定程序的;④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⑤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行政复议决定期限: •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 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 应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 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最早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2013年1月1日施行
立法目的: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法律适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行政赔偿: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主体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
行政赔偿的特征: • 行政赔偿实质上是一种国家赔偿; • 行政赔偿的起因是行政侵权损害行为; • 行政赔偿的义务主体只能是侵权行政机关; • 行政赔偿范围以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侵权损害为限; • 行政的责任形式是损害赔偿。
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行政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 ① 实施行政侵权行为的人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或其他被授权或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人员; ② 行政侵权行为必须是执行行政职务的行为; ③ 行政侵权行为必须是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损害事实: ① 损害必须是已经发生的、确实存在内的权益; ② 受损害的权益必须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权益; ③ 损害事实包括物质损害事实、人身损害事实和精神损害事实。
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这是行政主体对损害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和基础,指侵害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逻辑上的直接联系,行为人才能对侵权损害承担责任。
行政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只有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因过错造成损害才能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危险责任原则,不论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有无过错,只要是执行职务侵犯了相对方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即应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责任原则,只有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执行职务时的违法行为侵犯相对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
行政赔偿的范围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的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有权请求国家赔偿: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
行政赔偿的例外: ①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② 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③ 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如军事行为、不可抗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