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行政诉讼法
这是一篇关于行政诉讼法的思维导图,包含基本概念、 法制建设、 总则、 受案范围、 诉讼参加人等。
编辑于2024-01-20 12:45:55行政诉讼法
基本概念
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在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事项,作出有关该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 具体行政行为体现了国家行政权的运作,其目的在于实现国家的行政目标 • 只对特定对象有效,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所谓特定对象可以是某一相对人,也可以是特定的物,还可以是特定的行为 • 直接产生有关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使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变化、增加或者减少 • 单方行为,它由行政主体单方作出,其行政行为的成立不以行政相对人的同意为前提
抽象行政行为:行政主体非针对特定人、事与物所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它包括有关政府组织和机构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行政措施、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 特征: • 适用对象是不特定的人和事; • 内容可以反复适用; • 效力的持续性; • 准立法性; • 不可诉性; • 可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抽象行政行为:行政主体非针对特定人、事与物所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 包括有关政府组织和机构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行政措施、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 特征: • 适用对象是不特定的人和事; • 内容可以反复适用; • 效力的持续性; • 准立法性; • 不可诉性; • 可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行政诉讼: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
涵义:行政诉讼法是调整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系统,包括规定法院和诉讼参加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的规则,以及规范与此有关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则
法制建设
1990年10月1日第一次施行
最新:2017年7月1日施行
总则
立法目的: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
提起诉讼的条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查内容: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审理制度: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受案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诉讼参加人
原告: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公益诉讼-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驶职权/不作为;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共同被告;改变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被告 复议机关未做出复议决定-起诉原行政行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复议机关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做出统一行政行为-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组织所作-委托的行政机关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职权变更-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被告
第三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证据
•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 经法庭审查证据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举证责任: •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 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 (被告应主动履行法定责任/原告正当理由不能提供除外) •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 • 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起诉和受理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复议不服→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复议期满之日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直接起诉→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紧急情况不受该期限限制)
提起诉讼的条件: • 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有明确的被告; •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撤销决定、返还钱财、赔偿钱财、道歉等)和事实根据; • 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立案且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起诉;不服不予立案决定-上诉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不可撤销诉讼(需由人民法院裁定)
立案五日内→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被告收到十五日内提出证据和答辩状→人民法院收到五日内将答辩状发给原告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 主要证据不足的; •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 违反法定程序的; • 超越职权的; • 滥用职权的; • 明显不当的。
•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一律公开宣判,当庭判决→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判时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上诉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延长→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执行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涉外行政诉讼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则
收取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