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目的: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侵权责任篇的调整范围:本篇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过错的界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 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机构免责情形:
•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 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 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医疗机构对病历资料的义务、患者对病历资料的权利:
•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
•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禁止违规过度检查:
•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维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合法权益:
•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 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 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