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九章 权利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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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4-02-06 00:17:08参与私法生活的方式
个体,即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一律平等,不存在大小、强弱之别,仅需关注起点与终点
起点:始于出生
胎儿:《民法典》第16条的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释:胎儿具有附条件部分(限制)民事权利能力
按照《民法典总则编解释(一)》第4条的规定:父母在胎儿娩出前可以作为法定代理人主张胎儿的相应权利。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与意思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与相应的意思能力为基础。
以年龄标准为主
以健康标准为辅
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可以独立实施任何民事法律行为,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分为两种:①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可以独立实施与其意思能力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纯获利益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后也可以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
认定
申请主体: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
认定程序:尚未发生诉讼时申请,也可以在个案发生诉讼时申请认定
民事行为能力的恢复
因为疾病治愈等原因而消失,法律上认定其已经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须符合法律上的利益: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地位的积极影响,既包括增加其权利,也包括减轻其义务或者其他负担。
实施与心智能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同意既可以向相对人作出同意表示, 也可以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同意表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分为两种: ①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②8周岁以上但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或者未成年人
不得独立实施任何民事法律行为,即便经过法定代理人同意,亦然。
既不能作出意思表示,也不能受领意思表示。
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自到达其法定代理人时发生效力。
监护
分类
未成年监护与成年监护(以年龄为准)
成年人仅在因心智障碍欠缺民事行为能力时才需要接受监护
法定监护、指定监护与意定监护
法定监护
即直接依据法律规定发生的监护。 此类自然人或者组织担任监护人是其法定义务,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即自动成为监护人,无需任何意思要素。
指定监护
在特定情形中,由有关组织或者机关指定监护人,据此发生监护关系。
一是具备监护资格的数个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 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法院依据《民法典》第31条之规定指定监护人
二是法院依据《民法典》第36条规定撤销现任监护人之资格后,重新指定监护人
广义的意定监护
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监护。意定监护在效力上优先于法定监护。
狭义的意定监护,即成年人意定监护
遗嘱监护
协议监护
单独监护与共同监护(以监护人的数量为准)
普通监护与临时监护(一般情况皆为普通监护)
临时监护的特别情形
关于由何人担任监护人存在争议的
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后重新指定监护人前
监护的发生
法定监护的发生
存在被监护人
被监护人即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存在具备监护资格的个人或者组织
1)父母;(2)祖父母、外祖父母;(3)兄、姐;(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且经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个人或者组织。 上述当事人必须具备监护能力
指定监护的发生
申请
申请指定监护需要一定的事由,事由是指对监护人的确定发生争议。争议既可能表现为数个当事人争相担任监护人,也可能表现为数个当事人相互推诿,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 《民法典》未明确规定何人有权提出指定监护申请。学理上一般认为,申请人应当是具有监护资格的当事人 。
指定权主体
一是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与民政部门,其指定权仅限于因法定监护发生争议
并非终局性
二是法院。
终局性
终点:终于死亡
生理死亡
宣告死亡
要件
自然人下落不明,即不知身居何处且生死不明
一般状况,持续4年 因意外事件(空难、雪崩、海啸、意外落水等),持续2年 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申请宣告死亡不受2年时间的限制 战争期间,适用4年期间
申请人须为利害关系人 对同一自然人,不同利害关系人,同时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 符合宣告死亡要件的,应当宣告死亡
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公告期间为3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没有音讯的,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反之,下落不明人有确切音讯的,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判决
效力
推定主义,即依据死亡宣告推定下落不明人死亡,更合理,我国采用 拟制主义,即通过死亡宣告拟制下落不明人死亡
死亡时间的认定:一般情况下,法院判决作出之日为死亡之日。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死亡的日期。
引发的法律效果:比如,婚姻关系消灭,继承开始,子女可以不经其同意而被收养,监护关系消灭,人寿保险金支付义务发生,等等 死亡宣告是推定死亡,并未导致下落不明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消灭 。 在其生存期间,虽已被宣告死亡,但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
撤销
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
人民法院作出撤销死亡宣告的判决
撤销后的效力
溯及地丧失效力,基于宣告死亡之推定效力而变动的法律关系应恢复原状
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 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与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范围相同,但申请撤销死亡宣告的利害关系人无需为申请宣告死亡的那个利害关系人
财产关系而论,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
在配偶未再婚的情况下,尊重配偶的意愿,配偶可以选择声明不愿意恢复 。 在宣告死亡期间,配偶再婚的,即便后来又离婚或者丧偶,死亡宣告撤销也不导致原婚姻关系自行恢复。
死亡宣告撤销后,亲子关系也自行恢复。 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下落不明人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亲子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死者的民法保护
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组织化程度低于法人的联合体 (介于法人和联合体之间)
不以财产基础为决定性因素,依次排列如下(组织性由低到高):
临时合伙:
遗产继承共同体
普通民事合伙
婚姻或者家庭共同体
合伙企业
特殊:无权利能力社团
涉及财产基础,依次排列如下(组织性由低到高):按份共有共同体、共同共有共同体、法人
联合体,如: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