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06 客观要件四:因果关系
关于柏神法考的课程思维导图,包含判断标准、 介入因素的种类、 无法查明的案件等。每一节都有,持续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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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客观要件四:因果关系
判断标准
早期的两个观点
条件说的不足
早期判断因果关系使用条件说,主张“无A则无B,A即B因” 条件说的不足:条件说条件关系是必要条件关系,论证因果关系的理由并不充分,在有介入因素的案件中会导致因果链条无限延伸:行为与结果即使有必要关系,也不意味着因果关系,不意味着结果能够归责于该行为。
例:P51,52,交通肇事次要责任,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相当因果关系说的不足
该说认为,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若具有相当性的关系,就认为二者有因果关系。 是否有相当性,关键看介入因素是否异常。如果不异常,就具有相当性,就有因果关系。如果异常,就不具有相当性,就没有因果关系。 该学说的不足:“介入因素异常,就没有因果关系”过于绝对。
例:甲将丙打成重伤,然后离开。乙路过又将丙打成重伤,离去。丙因伤势过重死亡。
危险实现化理论与“介入因素两步走”标准:
“有A则有B”比“无A则无B”理由更充分。按照充分条件,行为制造危险实化为结果,结果才能归属于行为。
先行行为制造的危险
介入因素制造的危险
介入因素是否异常
不异常:引发关系
结论:先行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异常:独立关系
第二步:谁的作用大?
先行行为的作用大
先行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介入因素的作用大
介入因素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二者作用都大
两因一果
实害结果
介入因素的种类
被害人自身的行为
依据介入因素是否异常判断(一般被害人自杀是考察重点P55)
例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 和 虐待罪致人死亡中,这两个结果加重犯中的“致人死亡”包括被害人自杀身亡(因为被害人自杀是犯罪人长期暴力、虐待的积累效果,是一种积累的因果关系)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强奸 致 被害人自杀,视为“其他严重后果”,也会加重处罚
第三人的行为
看P55的例子
被害人的特殊体质
判断标注:看先前行为与疾病发作有无引发关系
有引发关系 → 有因果关系
没有引发关系 → 没有因果关系
无法查明的案件
五星级考点
行为人是一个人
“案件事实存疑,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死亡结果无法查明时,死的越早对被告人越有利
例:P57
行为人是两个人
首先判断,两个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构成共同犯罪:“部分实行,全部负责”原则,即无需查明,二人均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不构成共同犯罪:“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需要分别独立地分析每个人,一般死亡时间认定的越早对被告人越有利
五星级考点:特别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