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10 犯罪形态(故意犯罪)
2024年最新课程法考,刑法课程,包含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犯罪既遂等。
编辑于2024-03-11 16:18:0010 犯罪形态(故意犯罪)
犯罪预备
一、主观上为了着实实行犯罪
为了预备犯罪而做的准备,不是犯罪预备
例:为了抢劫购买凶器,是预备行为;为了购买凶器,乘出租车到店里,不是犯罪的预备行为
二、客观上实施了预备行为
对法益已经造成了一定危险,危险尚未到紧迫程度
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的区分:关键看对法益侵害程度(预备行为对法益造成一定危险,犯意表示对法益无任何危险)
预备犯、犯罪预备、预备行为 的区分P103
三、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预备阶段有两个犯罪形态:犯罪预备 和 犯罪中止(关键看自动行,犯罪预备是意志以外原因被迫放弃,犯罪中止是自动放弃)
犯罪未遂
一、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
(一)区分标准:犯罪预备处在预备阶段, 犯罪未遂处在实行阶段,分界点是是否着手
着手判断标准:行为对法益是否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若是,属于着手
(二)易考情形
1. 抢劫罪
对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它强制手段时是着手
2. 强奸罪
对妇女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强制手段时是着手
3. 盗窃罪
入户盗窃,翻院墙,不算着手; 翻进去,屋里没人,撬门算着手; 屋里有人,进门后算着手。
题干没有交代,就以屋里没人为准
4. 诈骗罪
为了诈骗伪造证件,是预备。开始向被害人实施诈骗是着手
5. 保险诈骗罪
为了保险诈骗而制造事故是预备行为,开始向保险公司索赔,是着手。 制造完事故后,向保险公司打电话询问索赔事宜,不是着手。
6. 诬告陷害罪
为了诬告陷害写诬告材料是预备行为,向有关机关告发才是着手
(三)特殊问题
1. 隔离犯的着手(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时空间隔)
邮寄物在途中有无危险,如果有,寄出时即为着手,如果没有,被害人收到打开时为着手
2. 间接正犯的着手
以被利用人为标准,被利用人着手,视为间接正犯着手
二、未遂犯与不能犯
(一)不能犯的分类 (行为人有主观犯意,但客观上不具有任何法益侵害危险)
1. 对象不能犯(因为不存在对象,导致不可能构成犯罪)
注意区别:“对象不能犯”与“对象错误”P105
2. 手段不能犯(手段不可能产生任何危险,导致不可能构成犯罪)
注意区分:“打击错误”与“手段不能犯”P105
迷信犯,是手段不能犯的一种,也无罪
(二)不能犯与未遂犯的区分:行为对法益有无危险, 有危险,未遂犯。无危险,不能犯。
行为对法益有无危险的判断标准
(1)主观说(少数说)
(2)客观说(多数说)
认真学习案例:P106
2.1 客观危险说(少数说):事后判断,“事后诸葛亮”角度
2.2 具体危险说(多数说):行为时一般人角度判断,联系的、辩证的、发展的、全面的眼光判断
例:1毫克毒药案
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处罚:P114
一、 成立条件一:自动性
(一)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分 中止:能达目的而不欲 未遂:欲达目的而不能
1. 前提条件(外在条件):具有继续犯罪的可能性
(1)纯粹主观说:根据犯罪人主观看法判断能不能继续犯罪
例:P108
(2)纯粹客观说:根据客观的、物理的条件判断能不能继续犯罪
(3)客观说(多数说):依据社会一般人看法,是否能继续
2. 主观条件(内在条件):具有放弃犯罪的自动性,而非被迫性
(1)主观说(多数说):要求犯人主观上自动放弃,而非被迫放弃
(2)限定主观说(少数说):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必须出于真诚悔过的动机,才能成立犯罪中止
总结
1. 计划侵害陌生人
(1)遇到熟人,放弃,成立犯罪中止
(2)遇到近亲属,放弃,是犯罪未遂
2. 害怕处罚
(1)害怕当场被抓,放弃,是未遂
(2)害怕日后被抓,放弃,是中止
(二)认识错误 (正常情况看客观,认识错误看主观)
认识错误放弃,必须是在能否继续实施上没有认识错误,对于其他事项认识错误,才能定中止。P110详解
(三)特定对象不存在(指行为人的目标是特定对象,该特定对象在客观上不存在,行为人主观上认为只能被迫放弃,定未遂)
二、成立条件二:中止行为
未实行终了的中止
自动放弃犯罪
实行终了的中止
自动放弃+有效防止(防治措施有可能的有效性和实际的有效性)
三、成立条件三:有效性 (即使行为人自动放弃或积极努力防止,结果仍发生,也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一)没有发生危害结果 的犯罪中止
1. 没发生行为人追求或放任的、行为性质决定的危害结果,而不是指没有发生任何结果
例:王某欲杀李某,捅了两刀,看到李某流血,心生怜悯,将其送到医院,救活,李某仍身受重伤。王某仍成立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中止。
2. 因果关系问题。犯罪中止模型:犯罪行为 → 中止行为(防止措施)→ 结果未发生。多数说认为,不要求中之行为(防止措施)与结果未发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例:P113
(二)发生了危害结果 的犯罪中止
行为模型:犯罪行为 → 中止行为(防止措施) → 介入因素 → 发生实害结果
“介入因素两步走”标准,如果介入因素作用大,则介入因素与实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例:P113
犯罪既遂
五星级考点
一、既遂的认定
(一)时间阶段:既遂结果出现在实行阶段,是实行行为导致的(预备行为导致实害结果,不属于既遂结果,不构成犯罪既遂)
例:甲杀乙,毒酒放在自己桌上,打算晚上给乙喝,乙提前来到,不知情喝掉死亡。甲的杀人行为是预备,不构成杀人既遂,同时触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
(二)因果关系 (实害结果必须与实行行为有因果关系,否则不构成犯罪既遂)
易考情形
1. 诈骗罪 行为逻辑结构:欺骗行为 → 对方陷入认识错误 → 对方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 → 行为人因此取得财务
缺少第三步,即使取得财物也是未遂:例P115
2. 敲诈勒索罪:恐吓行为 → 对方产生恐惧心里 → 对方基于恐惧心里而处分财务 → 行为人因此取得财务
缺少第三步,即使取得财物也是未遂:例P116
3. 抢劫罪:暴力胁迫行为 → 压制对方反抗 → 对方无法反抗而交付财物 → 行为人因此取得财物
缺少第三步,即使取得财物也是未遂:例P116
4. 强奸罪:强制行为 → 压制妇女反抗 → 妇女因为无法反抗而被奸淫
例:P116
(三)行为对象的转移
1. 转移财产法益对象,不并罚(财产法益不具有人参专属性,具有可替代性)
例:甲想盗窃乙的手机,盗窃时发现丙的手机更好,于是盗窃丙手机,只需要定盗窃既遂
2. 转移人身法益对象,需并罚(人身法益具有专属性)
例:甲本欲强奸乙,进入宿舍后发现丙更漂亮,于是强奸了丙。对甲定强奸罪中止与强奸罪既遂,并罚。
二、各犯罪形态的联系
(一)终局形态(同一起犯罪,不可能有两个犯罪形态,犯罪形态是对立排斥关系)
终局形态成立条件
1. 客观上,犯罪行为彻底结束
2. 主观上,犯意彻底消除
(二)同一犯罪中的排斥关系
五星级考点
1. 既遂排斥中止(犯罪既遂后的悔过行为、返还行为,不是犯中中止)
2. 既遂排斥未遂(既遂后,财务又被被害人夺回,不再成立犯罪未遂)
3. 中止排斥未遂
第一个时间节点呈现终局形态
第一个时间节点未呈现终局形态
例:P117
4. 未遂排斥中止
第一个时间节点呈现终局形态
第一个时间节点未呈现终局形态
例:P117
(三)重复侵害行为
重复实施相同侵害,关键看第一个行为是否呈现终局形态(需考察,第一个行为与第二个行为时间上是否有紧密联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