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民事主体思维导图
24法考民法专题二: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在中国,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能够作为民事主体的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编辑于2024-03-04 22:14:07专题二:民事主体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做人的资格)
时间: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胎儿的利益保护
法条
民法典第四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父母在胎儿娩出前作为法定代理人主张相应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原则: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
例外(纯获法律上利益的清醒下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遗产继承
娩出时为活体,归婴儿,由其母亲监管(母亲是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监护人)
娩出时为死体,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遗产按原被继承人的遗产处理
娩出时为活体但旋即死亡的,遗产按婴儿的遗产处理,归其母亲(母亲为唯一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接受赠与
侵权行为
孩子娩出前,孕妇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主张相应的权利,原告:孕妇的胎儿 被告:医院
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782):一般死者
7项人格利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
8类近亲属(有权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即私益诉讼):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保护近亲属情感利益
赔偿金:谁去归谁
2个顺序(行权顺序):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
民事行为能力(做事的资格)
分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人<8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8≤人<18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人≥18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人≥16,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事行为效力
无人无效-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独立实施的与其意思能力不相适应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
独立实施的赠与合同
赠与人
原则:合法有效
例外:效力待定(超过1万)
受赠人
原则:合法有效
例外:效力待定
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专款专用 专物专用 专门用于 只能用于
法条:民法典663条:法定撤销权
监护制度
分类
法定监护
法律直接给孩子找监护人
父母是第一顺序
监护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遗嘱指定监护
父母死亡前通过遗嘱给孩子找监护人,无顺序人数限制
主体只能是父母
父母正在担任监护人
协议监护
开家庭会议给孩子找监护人,无顺序人数限制
未成年人的父母不得通过协议免除监护职责
指定监护
4个单位给孩子找监护人,无顺序人数限制
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和法院
法院有最终决定权
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
成年完人和成年完人通过书面委托合同,自己给自己找监护人,无顺序人数限制
委托监护
找人帮忙带孩子,无顺序人数限制
不导致监护职责的丧失,委托人依然是监护人,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监护人的职责
抚养教育保护
原则
财产
非处分不可
考量与被监护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
人身
法条:民法典1006条
监护人当然不能随意捐献被监护人的器官(生前和死后)
死后:父母同意+书面形式可以开一口子
监护人资格的撤销与恢复
撤销:侵权
原因:侵权
积极侵权:性侵害、出卖、虐待、暴力伤害等
消极侵权: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申请主体
有关个人、组织、民政部门
撤销机关
人民法院
法律后果
被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恢复
原则上只有父母子女之间才可以恢复
最亲近的感情纽带
父母对子女实施了故意犯罪绝不恢复
一次不忠,百绝不用,绝不恢复
监护关系的终止
长大了,病好了,监护人变傻了或者一方死亡了
宣告失踪
功能:既不影响人身关系也不影响财产关系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分类
当然利害关系人:配偶、父母、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其他近亲属
代位继承人
财产关系: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不申请宣告失踪不影响其权利行使、义务履行的除外:夫妻共同债务问题)
法律地位
实体地位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处分房车的构成无权处分,第三人可能构成善意取得
程序地位
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
宣告死亡
情形(420)
一般情形满4年
意外事件满2年
意外事件且证明,0年(随时)
申请主体:利害关系人
当然利害关系人:配偶、父母、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其他近亲属
代位继承人
财产关系: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
原则:不是(财产不能影响人身关系)
例外:不宣告死亡不能保护其合法权益
人寿保险和养老保险:财产的给付以行为人活着为基础前提
公告(113)
一般情形和意外事件,公告期为1年
意外事件且证明,公告期为3个月
法律效力:既影响财产也影响人身
内容
妻离: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动消除
子散:一方有权单方送养子女
有权≠能够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家破:个人合法财产按照遗产开始继承
人亡:丧失民事主体资格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
婚姻
原则:自动回复
例外
配偶结过婚
配偶向民政部门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
被送养子女
原则: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而要回子女
例外
被收养人不满8周岁的,仅收养人同意,即能要回
被收养人8周岁以上的,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均同意,方能要回
遗产
原则:返还
例外
已经发生物权变动的,适当补偿
遗产是消耗物,能返还的返还,不能返还的适当补偿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须程序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申请宣告失踪,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法人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区分概念
无限责任
责任主体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
有限责任
责任主体以其有限的财产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责任主体
无限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的主体都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相统一的
法人依法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
法人人格权受到侵害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设立中法人的责任承担
一看结果,二看名义
法人未设立
各设立人视为合伙关系,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法人成立
设立人以设立中法人的名义
法人承担责任
设立人以自己的名义
法人和设立人择一选择
超越经营范围
越权相对无效原理
原则:有效
例外
禁限特无效
禁止经营:毒品买卖
限制经营:黄金、精神麻醉药品
特许经营:烟草
分类
法定分类
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
区分关键:经营(营业)活动所得的归属
营利法人
公司制营利法人
受公司法调整的营利法人
一人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属于营利法人
不受公司法调整的其他企业法人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
非公司制营利法人
事业单业法人
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
不能做保证人
社会团体法人
为公益目的或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
律师协会、中国法学会等
捐助法人
基金会
关键词:捐助法人 财团法人 公益性
捐助人的权利
知情权
决定撤销权
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主管机关(民政部门)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
终止
剩余财产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想近的大人,并向社会公告
与公司
区别:公司有成员权利机构、意思机关、股东会
相同点:都有执行机构监督机构
受助人死亡剩余财产
转移所有权
捐赠/赠与合同
剩余部分变遗产
未转移所有权
捐助
进行慈善事业
剩余部分类推适用,转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特别法人
一府两院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学理分类
公法人
私法人
内部有成员
社团法人
成员大会(意思机关):股东/股东大会
内部无成员
财团法人
无成员大会
有理事会(管理机关):决策机构
法定代表人
代表权限制
法人章程或权利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
章程往往对外不公开,内部权限制,内外有别 不得对抗善意的相对人
公司聘任来的高管(由委托合同而产生)
个人利益和公司利益可能不一致,公司/法律对个人代表权进行限制
法条:公司法16条
表见代理
法条:民法典504条
表见:商事制度 商事外观主义 权利外观理论 表面上看着像 本质是有理由相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发生效力
职务侵权责任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解题思路
定主体
定行为
职务行为(法人承受) 非职务行为/个人行为(自己承担)
换主体
内外有别
原来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
不能否
原来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行为
能否
非法人组织
基本原理
分类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四共: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律师事务所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责任承担(有顺序)
投资人、出资人要承担一个补充的无限责任或补充的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补充的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补充责任
法人的分支机构(总公司与分公司)
责任的承担(民法典74条)
有程序
有独立的缔约能力:自己的名义合法有效
有独立的诉讼能力: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
无实体
法人承担无限责任
总公司最终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