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专题十六 合同的履行
这是一个关于专题十六 合同的履行的思维导图,介绍了电子合同的履行、 涉他合同的履行、 第三人代为履行、情势变更等。
1.内容具体:当事人、标的物、数量 2.表示的方式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 3.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定期限 有明示 有理由 4.印章与合同的效力 有人有假章、有人无章、无人有真章、表见代理/表见代表 合同均成立 5.格式条款的核心:未与对方协商。双方处于不平等地位 第三方提供的示范文本属于格式条款 处于强势地位嗯一方明确排除的特定无效 6.提供方的义务:提示 说明 举证责任:格式条款提供方 网购:勾选、弹窗—不能说明已经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
1.构成要件: 缔约:在缔约过程中 过失:违反诚信原则 责任:信赖利益损失 因果关系 2.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 3.恶意不办理批准手续 4.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不能弥补合同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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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十六 合同的履行
电子合同的履行
规则:要约承诺规则
形式:书面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履行
原则:有约从约
例外
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收货人的签收时间
提供服务:电子凭证或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没有载明时间或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在线运输方式交付: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
涉他合同的履行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含义: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以及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的合同
类型(第三人是否享有独立的请求权)
不真正利他合同
义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没有任何的法律关系
真正利他合同
第三人享有独立的履行请求权
第三人享有独立的违约请求权
第三人无权撤销或解除合同
合同依法被撤销或者被解除,债务人有权请求债权人返还财产(不当得利)
第三人拒绝受领,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但债务人已经采取提存等方式消灭债务的除外
第三人拒绝受领或者受领迟延,债务人有权请求债权人赔偿因此造成对方损失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典型案例:连环买卖
基本规则
债权人不能直接向第三人提出请求,在第三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适当时,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而不能请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与指示交付的区别
动产标的物的所有人与占有人是否发生分离
未发生:涉他合同
已发生:指示交付
第三人代为履行
第三人
因强制执行而丧失标的物的权利和占有的人
第三人代为履行后,原债权债务关系不消灭,第三人基于“法定的债权转让”原理取得债权
担保人代为履行后,不可以以债权人身份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构成要件
合同未约定第三人具有履行义务
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
转租中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租金
母公司为子公司代为偿还债务
涤除权:在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约定禁止抵押物转让且已经办理登记手续时,抵押物的买受人可以清偿债务人的债务,从而消灭抵押权,进而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
根据债务性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未明确将第三人代为履行排除在外
依据债务性质不能由第三人代为清偿
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
依据法律规定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
建设工程
情势变更
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
无法遇见且不属于商业风险
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
表现
国家政策
新冠肺炎
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金融危机
情势变更后,法院处理
基于鼓励交易原则和合同严守原则,当事人均主张变更合同的,法院不得解除合同
双方意见不一致的,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变更或解除合同
当事人不能约定排除情势变更的适用
与不可抗力
不
不可抗力:不能遇见 不能避免 并不能客服
情势变更:不能无预见 不属于商业风险
适用程序
不可抗力:无协商前置程序
情势变更:有协商前置程序
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
分类
无先后顺序
双方均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从给付义务
从给付义务的违反可以追究违约责任
原则上不可以解除合同,也不可以行使履行抗辩权,除非构成根本违约
从给付义务的违反不影响风险转移
从给付义务的违反不构成重大误解
从给付义务的违反不得主张惩罚性赔偿
双方互负返还义务,当事人可以主张同时履行
有先后顺序
先履行一方
不安抗辩权
主体法定
应当先履行的一方
证据法定
确切证据
有关行政机关已经介入调查、媒体进行报道
情形法定(营、誉、逃)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行权方式法定
通知
处理法定
后履行一方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的,先履行一方应当继续履行
未恢复能力且未提供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后履行一方
先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
恶人先告状
法院应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
但不影响原告履行债务后另行提起诉讼
行权的理由
相应的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