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事法律行为
24法考 民法 专题三民事法律行为 考试重点: 1.合同的四个效力四个阶段 2.特殊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内容具体:当事人、标的物、数量 2.表示的方式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 3.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定期限 有明示 有理由 4.印章与合同的效力 有人有假章、有人无章、无人有真章、表见代理/表见代表 合同均成立 5.格式条款的核心:未与对方协商。双方处于不平等地位 第三方提供的示范文本属于格式条款 处于强势地位嗯一方明确排除的特定无效 6.提供方的义务:提示 说明 举证责任:格式条款提供方 网购:勾选、弹窗—不能说明已经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
这是一个关于专题十六 合同的履行的思维导图,介绍了电子合同的履行、 涉他合同的履行、 第三人代为履行、情势变更等。
1.构成要件: 缔约:在缔约过程中 过失:违反诚信原则 责任:信赖利益损失 因果关系 2.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 3.恶意不办理批准手续 4.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不能弥补合同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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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三 民事法律行为
基本原理
行为(与人的意志有关)
法律效果
可能由当事人决定也可能由法律直接规定
分类
区分标准
法律效果由谁决定
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效果由当事人决定
法律效果与民事行为能力有关
事实行为
法律效果由法律直接规定
侵权行为
知识产权下的创作行为
著作权:谁完成的归谁
法律效果与民事行为能力无关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有效(强公主意)
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公:不违背公序良俗
主: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意思表示真实
无效(强公主意恶)
强:违法无效
公:背俗无效
结婚问题
生育问题
买卖人体器官问题
姓名权的行使问题
代孕问题
第三者的问题
不正当男女关系因违背公序良俗导致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
主:无人无效
意:通谋无效
法条:民法典146条
恶:串通无效
互相勾结
谋取私利
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效力待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与其意思能力不相适应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法条:民法典145条
无权代理
法条:民法典147条
可撤销
情形
显失公平
关键词:利用
灌醉-签订对对方不利的合同-显失公平
自醉
利用喝醉-显失公平
不利用喝醉-重大误解
假一赔十构成单方允诺之债,不得基于显失公平而行使撤销权
欺诈
构成要件
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
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
故意告知虚假情况
冒充
房屋买卖配套设施_可撤销-欺诈
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受欺诈方因欺诈而陷入内心错误认识
信以为真、误以为真、轻信此言
受欺诈方因内心错误认识而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
第三人欺诈
法条:民法典149条
解题思路
找“谁”要撤销合同
找“谁”和他签订了合同
与其签订的合同者是否知道有欺诈行为
知道,可撤销
不知道,不可撤销
重大误解
含义
重大
主给付义务✓
从给付义务×
误解
内容法定
行为的性质
有偿当无偿
当事人
不包括对行为能力认识错误
标的物
基于交易习惯买卖房屋中关于面积误差不能认定为重大误解
赌石古玩等特殊标的物,当事人不得主张重大误解
转达错误(现代的网络交易)
合同被认定为重大误解可撤销保护商家的利益
买受人产生的损失找天猫商城去主张
原因法定
自身原因
陷入认识错误
胁迫
核心
胁迫人不正当的预告危害
手段违法
目的违法
手段和目的均违法
被胁迫人陷入恐惧或害怕的心理状态
第三人胁迫
民法典150条
效力
主体
重大误解:双方(均无过错)
欺诈:受欺诈方
胁迫:受胁迫方
显示公平:受损害方
行权方式
诉讼
仲裁
双重除斥期间限制
主观
90日,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年,知道或应当知道欺诈事由之日起
1年,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
显示公平
1年,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客观
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
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
条件影响的仅仅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生效和失效)
条件必须是发生与否不确定的
法条:民法典159条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的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
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区别:所附事实到来确定为“期限”,不确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