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事主体之一:自然人
这是一篇关于2.民事主体之一:自然人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宣告失踪,民事行为能力,宣告死亡,监护,民事权利能力。
编辑于2024-03-08 15:07:272.民事主体之一:自然人
一、 民事权利能力
定义
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只有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才会有机会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一般规定
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生理和宣告)
证明:出生、死亡证明记载的→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的→其他证据推翻上述的
例外规定
胎儿
观点的问题
受孕时就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绝对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原则上不享有,例外除外(我国采取的观点16条,1155条)
实操
预留份制度
活体,属于婴儿,代为接受
死体,预留份重新分割
活→死,继承
死亡
人格利益(人格权)的保护
法律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死者的人格利益
侵权客体是人格利益而非人格权
起诉的权利人(原告)并非死者,而是以近亲属自己名义
赔偿所得不是遗产,而是直接归属原告
二、 民事行为能力
基本含义
民事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提供了现实性
只有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民事主体才能以自己的意思来设定民事权利、承担义务
分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要求
年满18周岁→心智正常
或满16岁能够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心智正常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要求
8-18周岁的未成年→心智正常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效力
法条区分
纯获利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其他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
自收到通知30日内,法定代理人未做出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遗嘱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然也一样)
理论区分
纯获益,有效
超出行为能力范围的单方行为(遗嘱、抛弃等行为),无效
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而实施的其他行为,待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要求
不满8岁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大于8岁的
效力
遗嘱无效
纯受利益行为,无效
三、 监护
定义
对下:扶养、教育和保护
对上:赡养、扶助和保护
未成年的监护
未成年的监护人顺位
法定监护人(有监护能力的,严格按以下顺序)
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
成年兄姐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有关组织,要经过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指定监护人(争当或推诿):其他亲属、朋友
组织担任监护人
委托监护人
其他细散规定
父母担任监护人,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依法享有监护资格的,可以协议确定
确定有争议的→民政部门、居委会、村委会指定→向法院申请指定
监护人被指定后,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责任
委托监护,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
同一顺序中担任监护人的,没有人数限制
教育机构并非监护人,达成委托监护协议除外
成年的监护
顺位
配偶
父母、子女
其他近亲属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
成年人可以事先意定监护人
监护人职责
理念
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
未成年人:尊重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应最大程度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首先是职责,其次是权利
除为维护被监护人权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不履行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资格的撤销与恢复
撤销理由:
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怠于履行职责,或无法履行且拒绝将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处于危困状态
其他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行为
可申请人或组织: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委会、村委会、学校、医疗机构...→民政部门
资格被撤销后,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并不免除
可因悔改而恢复,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除外
四、 宣告失踪
制度重心:保护失踪人的利益
申请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
条件
有失踪事实
持续满两年
自失去音讯之日起算
自战争结束之日或有关机关确定的
代管人的权利义务与法律地位
谁
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
没有人数限制
有争议,则有法院指定
代管人有不当行为或丧失代管能力的,可以申请变更
权利义务
管理和“处分”财产(税款、债务等)
此时不构成无权处分
妥善保管;出现时及时移交并报告保管情况
责任:过错责任(故意或重大过失)
充当诉讼当事人(原被告)
债权人直接起诉代管人
失踪人被离婚,提诉即判离
五、 宣告死亡
制度重心:保护利害关系人利益
情形
下落不明满4年
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
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
申请人:一切存在法律利害关系的人均可
有申请失踪、死亡的,直接受理宣告死亡
效力
死亡人权利能力(人格),自此丧失
婚姻关系自动终止
个人财产变成遗产,继承开始
子女可以被配偶独自决定送养给他人,该收养行为有效
生还
不影响该自然人在宣告死亡期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撤销宣告
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财产关系
继承,返还,原物不存在,给予补偿
已为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无返还义务,继承人承担补偿义务
婚姻关系
尚未再婚,自然恢复
再婚,无论存续还是死亡,不得恢复
配偶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不得恢复
侵权赔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他人被宣告取得财产的
返还原物(孳息)
赔偿损失
2022.01.18-20 自学民法总论 打基础、法考、考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