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理学第二章-法的特征与本质
这是一个关于法理学第二章-法的特征与本质的思维导图,法律的内容主要表现为权利和义务,法律只要规定了权利就必须规定或者意味着相应的义务,法律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现代社会主要秉持权利本位的法制观念。
这是一个关于法理学第四章-法的作用与价值的思维导图,规范作用是基础和前提,社会作用是结果和目的,二者互为表里。
这是一个关于法理学-绪论的思维导图,包含概念和分类、 产生与发展、 西方主要法学流派、马克思主义法学及其中国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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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特征与本质
法的概述
法的词义
法在中国:哲理意义法和制度意义法
法在西方:主观法(人定法)和客观法(自然法)
当代中国的法律
狭义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广义法
三个两分
法的基本特征
三种规范的类型
自然规范:调整自然事物
技术规范:调整人与自然
社会规范:调整人与人
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
法的特征
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
1. 法律是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2. 法律不针对思想。
3. 法律只调整人们的涉他行为。
4. 法律规定的人们的行为模式:应当怎样行为,可以怎样行为,不得怎样行为
5. 法的规范性意味着1.法律效力对象上的不特定性,2.反复适用性,3.只针对规范制定生效之后的行为有效。
6. 法律的规范性还体现在法的表现形式往往是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的国家意志性和权威性
1| 国家意志体现的两种通道:制定与认可。
2| 认可的两种途径,明示认可与默示认可 明示:立法。 默示:司法
3| 法并非唯一体现国家意志的手段,但是体现国家意志最为重要的手段。
4| 法在体现国家意志性方面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
法的国家强制性
1. 一切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
2. 唯独法律具备国家强制性。
3. 国家强制性需要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基础。
4. 国家强制性是作为最终的保障力量存在的。
法的普遍性:法在一国主权管辖范围内普遍发生效力
近代以来法律的普遍性蕴含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内涵。
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具有权利义务一致性
自然规范和技术规范不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法律之外的社会规范通常只以义务为内容。
法律的内容主要表现为权利和义务,法律只要规定了权利就必须规定或者意味着相应的义务,法律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现代社会主要秉持权利本位的法制观念。
法的可诉性
法的正当程序性
法的本质
非马列
1. 神意论:圣·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法律的效力来自于上帝的意志
2. 理性论:洛克,卢梭,西塞罗,鲁芬道夫,斯宾诺莎,霍姆斯,盖尤斯,格劳秀斯,孟德斯鸠
3. 命令说:霍布斯,边沁,约翰·奥斯丁。法律是国家对其公民发布的以国家公权力为后盾的命令
4. 公意论:卢梭,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记录,人民服从法律,就是服从自己的意志
5. 自由论:康德,黑格尔,法律的效力源于自由的价值,法是自由意志的外在表现形式
6. 事物性质论:孟德斯鸠,法的精神源于事物性质
7. 民族精神论:萨维尼,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
8. 利益论:耶林,法律为社会利益而生
9. 社会控制论:庞德,法是社会控制的手段
10. 社会连带关系论:狄骥,法为了维护社会连带关系而存在
11. 正义论:罗尔斯,法律为了服务正义而生
马列的看法
阶级性
法律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律必然且只能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反映统治阶级作为一个整体长的利益要求的意志,因此并非个别统治者的意志。
物质制约性
法律的内容归根到底要被一个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按照这种观点,国家不是在创造法律,而是在表述法律,法的本质存在于国家与社会的对立统一的关系之中。
影响因素多样性
总之,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客观见之于主观的东西,是人的主观对客观的反映,法的本质所揭示的并非某个唯一的终极的要素,而是法内在的一种矛盾关系,一,矛盾关系包括两个相关的方面,其一,从主观方面来看,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其二,从客观方面看法的内容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条件决定的,前者是法国的。这样一直性和积极一直性,后者是法的物质制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