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理学第四节法的渊源与效力
法理学第四节法的渊源与效力思维导图,含义:从两个角度理解法的效力一个是强制与保障,另一个是价值与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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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的渊源与效力
第一节 法的渊源
一、法的渊源的概念:分为实质意义上的渊源【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意志】和形式意义上的渊源【法的直接表现形式】
二、法的渊源的种类:
制定法
1、宪法 2、法律、法规、规章。3、国际法
习惯法
是由国家机关认可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习惯规范的总称。
判例法
泛指可作为先例据以裁决的法院判决。
第二节 法的分类
一、国内法与国际法【根据法的创制和适用主体的不同】
二、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按照创制和表达方式的不同】
三、实体法与程序法【按照规定的内容的不同】
四、根本法与普通法【根据法的效力等级、基本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
五、一般法与特别法【按照适用范围不同】
六、公法与私法
七、普通法与衡平法
八、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在联邦制国家中,按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划分】
第三节 法的效力
一、含义:从两个角度理解法的效力一个是强制与保障,另一个是价值与功能。
二、法的效力的范围
法的时间效力
法的发布
法的终止
法的溯及力采用的原则有:从旧原则、从轻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
法的空间效力
域内效力
1、在全国范围内有效。2、在我国局部地区有效。
域外效力
我国在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基础上,本着保护本国利益和公民权益精神和原则,在民事刑事方面也规定了许多法律法规。
法的对人效力
属人主义原则
属地主义原则
结合原则
我国:对人的效力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对中国公民的效力;另一方面,对外国人的效力。
三、法的效力的冲突及其解决方式
法的效力等级:指在一国法的体系中因制定的国家机关地位不同而形成的法在效力上的等级差异。
原因:一方面,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需要不断制定新法,这就会引发新法与旧法的效力冲突;另一方面,有些国家由于实行多层次的立法体制,这也容易引发不同国家机关制定的法之间的效力冲突。 表现形式:同一位阶法之间的冲突、不同位阶法之间的冲突。
解决的一般原则:1、根本法优于普通法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3、新法优于旧法4、特别法优于一般法